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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2013-04-29王飞舟

金融经济 2013年5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风险商业银行

王飞舟

摘要:随着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消费信贷的问题逐渐凸显,如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专职化和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贷款人收入不稳定和道德意识不强、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消费信贷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对策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正在不断拓展,消费信贷种类逐年增多。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和业务产品的不断丰富,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日益暴露出来。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将风险扼制在“摇篮”里或将消费信贷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一、消费信贷的现状

目前,我国居民消费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生存型向基本需求型转变,主要特征表现为居民对家电、家具等耐用消费品以及对汽车、住房等大额消费品的需求明显上升,因而消费信贷需求迅速扩张,为此, 2009年6月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虽然会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相关的市场竞争压力,但商业银行由于资金规模充足,信用卡网点渠道宽广,市场认可程度高相比,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冲击暂时还不够明显,但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消费信贷业务的业务与保障水平。

第一,在居民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占有重大的比重,而且依然是我国居民今后消费信贷的趋势。

第二,在国家出台成品油价税费改革以及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政策推动下,我国乘用车消费贷款出现了快速增长,消费贷款不断提升。

第三,在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导引下,近期农村消费信贷增长较为明显。

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的消费贷款业务机制。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使消费信贷风险有所改善,但由于银行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等原因会导致风险增大。

1、评估贷款人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虽然商业银行为了防范贷款人的信用风险,对贷款业务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并逐渐加强贷后管理,但由于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价只能通过一些客观的资料和个人信用数据库所反映的信用状况来进行,而且,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尚处于不完善的状态,这样对贷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价容易偏离实际情况产生误差,对于银行来说其潜在的风险将难以估计。正是由于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贷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银行难以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使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为银行不良资产增多埋下了隐患,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风险。

2、缺乏专职化和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缺乏专职化和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信贷审批人员一般都由有一定行政职务的行领导或者部门领导来担任,这样他们就难以将主要的精力集中于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上,难以深入分析每一个信贷项目,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从而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二)贷款人的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1、贷款人收入不稳定

目前,我国不仅缺乏有效的信用制度来评估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而且对于贷款人的收入状况也难以把握。在业务进行过程中,一些贷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原因而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按期还款,这就使商业银行不仅不能够达到双赢的目的,而且还使商业银行相应的风险上升。

2、贷款人道德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且银行之间的信息流动性不强,使得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贷款人因此而贷款,或故意违约,没有能力还款而贷款,有还款能力而故意拖延不还款;或在多家银行贷款,一人而多头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由于我国在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导致贷款机构在贷款时缺乏保障,存在很大的信用隐患。

三、我国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个人消费贷款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刚开始筹建,个人信用数据库记录了近6亿人的信用信息,只占全国人口2/5左右,还有待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最重要的信息是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交易信息,同时,为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还采集了一些能证明身份的信息,包括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一些非银行的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一些遵纪守法的信息,包括欠税、法院判决信息等。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目前我们尤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个人信用登记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在一些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一般都是一些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我国目前只建立了一个有待完善的个人数据库,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但银行在采集个人信用资料时,都是通过一些客观的资料进行评估,对于登记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难以考究,因此,银行在收集数据时应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1)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2)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

(3)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4)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包括个人支付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5)违规信息,包括交通违章、偷税、漏税、法院民事判决等。

除此之外,银行还需要实施第三方征信,这样才能够全面评估个人的资信情况,得出的数据更真实可靠。

2、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

个人资信评估是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位客户的资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外对个人资信评估采取的是“5C”原则,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行业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当前需要做的是搜集整理我国的消费信贷资料,用其对“5C”模型进行统计验证和修正,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客观、合理、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估与预测,可以科学地评估、预测贷款人的信用等级,预测贷款到期时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为上级领导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信贷结构,提高银行效益。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在个人信用体系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贷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贷款人深知,一旦其信用出现污点,不仅银行的监控机制会对其做出反应,而且个人信用记录方面也会有负面评价。其信用污点将会在信用报告中保存较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将很难再得到贷款,因此,这个机制会使人像爱惜自己的财富一样爱惜自己的信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急需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手段,这是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失信惩戒手段有直接的惩戒手段和间接的惩戒手段两种。直接的惩戒手段主要包括监管性惩戒、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等,间接的惩戒手段包括市场性惩戒、社会惩戒、文化惩戒等。对于个人消费信贷来说,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市场性惩戒手段和文化惩戒手段最容易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市场性惩戒手段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人给予严格限制。而文化惩戒手段是指对失信行为形成人人工谴责的文化舆论氛围。

(二)培养一批专职化和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并聘任一些专职的审批人员已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而且专职审批人员头衔本身产生的压力和动力,可以有效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质量。在聘请审批人员时,对于审批人员的任职资格应该有所规定,如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限,一定的技术水平等等。同时还需要为各级信贷人员举办各种持续培训项目,培养一批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并逐步从“职务审贷”向“专家审贷”过渡。

(三)尽快制定和颁发有关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在法规的制定中,要兼顾贷款银行和信贷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探讨得比较多的是如何保护信贷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却较少关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中的权益问题。实际上,在消费信贷业务中,由于借款人收入不稳定,违约、欺诈行为常常使贷款银行遭受损失,因此要兼顾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中的权益,以减少商业银行遭受信贷风险的可能性。同时,要注重消费信贷法规的可操作性。消费信贷法规要详细、具体,对消费信贷的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合约的解除、抵押品的处置等做出详尽的规定,将整个消费信贷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中,避免消费信贷遭遇法律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企业贷款不同,它的借款人是个人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是银行降低其信贷风险的主要措施。我国应该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养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五)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建立消费信贷的保险制度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因此,必须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建立消费信贷的保险制度,降低银行消费贷款的风险。国外的一些国家,他们在开展消费贷款业务时,一般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限制不良资产的增长。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在发放某些贷款时,可以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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