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农民参与组织模式探讨
2013-04-29方必和高向瑞
方必和 高向瑞
摘 要:农村土地整治是提高农村土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该文研究探讨了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农民参与组织的建立目标、职能、以及农民参与组织的组成人员和产生方式;提出了农民参与组织应实行透明工作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探讨该组织模式,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农民参与;组织模式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07-18-02
农村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1],是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2]。
目前中国的土地整治主要是政府的行为,农民参与较少[3]。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只需要对项目批准负责,而不必对最根本的受益方农民负责,使得与土地整治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农民的根本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区域农民参与组织,对促进中国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和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意义重大。
1 农民参与组织的建立目标及其职能
1.1 目标 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中农民参与组织的建立,可以实现以下主要目标:(1)促使政府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在基层执行政府惠农政策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不到位的现象。农民参与组织的监督可以促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按设计方案实施,确保设计工程量不减少。(2)保证土地整治工程的建设质量。土地整治项目所建设的工程是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农民是直接的使用者。因此,项目区的农民会有广泛、高度的参与,更加关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自觉地承担工程质量监理员的职责。(3)提高土地整治工程的设计质量。项目区农民对本地的地形、地貌、农业生产特点更加了解,在设计过程中,农民参与组织参与设计讨论和征求意见,可以避免工程设计中华而不实、脱离实际等问题,使有限的惠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4)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整治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项目建成后虽能惠及项目区所有农户,但实施过程中农户需求的多样性和矛盾性决定了项目管理的协调难度大。农民参与组织以组织化参与方式[4]可以将农民的私人利益聚集和整合,剔除不合理的利益需求,将合理的利益诉求以集体行动的方式传导给项目业主,可显著降低协调难度并提高效率。
1.2 职能 为了确保农民参与组织建立目标的实现,农民参与组织与项目相关利益方应保持一定的关系,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农民参与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具有如下主要职能:(1)私人利益聚集和整合。对于项目区的农户来说,对土地整理项目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农民参与组织应具有对农户需求加以聚集和整合的职能,对各种需求进行过滤,对合理的需求进行分门别类,不合理的需求应反馈给农户。(2)向业主提出农民合理的需求。农民参与组织以组织化方式传导经整合的合理需求,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户的合理需求。(3)监督项目进度与质量。农民参与组织聚集和整合农户或组织成员发现的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向业主提出,同时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及时纠正或整改。(4)定期报告工作。农民参与组织要定期向村委会和村民大会报告该组织的工作,寻求村委会对本组织的支持和协助,寻求村民对本组织的理解和支持。协助村委会进行地上附着物的清查登记,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
2 农民参与组织的人员构成和产生
原则上项目区的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农民参与组织,负责对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监督、协调等工作。农民参与组织应有威望较高的离退休人员、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种田能手和办事公道的4类人员组成。组织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农民参与组织由该行政村项目所涉及的自然村推举一位代表为成员,自然村代表可由自然村所在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也可以以协商的方式产生。
农民参与组织在成员中可选举或协商产生该组织的正、副负责人各一人,组织内可根据职责分设民意收集、质量监督、对外协调等若干小组。
3 农民参与组织的运作方式
农民参与组织实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农民参与组织的所有工作,接受项目区农民的监督。如农户意见的聚集和整合过程,与业主、项目施工方、工程设计方的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等。随时公布涉及项目区农户利益的事项,并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农户的查询。农民参与组织向全体村民负责,接受村委会指导。农民参与组织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农户有权向村委会反映,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及时更换成员。
农民参与组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凡涉及工程质量、农户意见过滤、地上附着物的清查登记、土地权属调整等问题,应实行组织内民主决策,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实行全程监督。
4 结论
农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不仅仅是单纯地参与设计方案的征求意见,实际上包含着更广泛的内涵,例如在项目立项阶段的决策和选择、对资源的利用和控制、能力建设和自组自立、利益分享等。然而,在实际的土地整治项目中,农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如何使农民更好地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如何保障农民参与的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依据法团主义思想,对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模式进行探讨,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冯新伟,朱嘉伟,陈伟强.浅析土地整治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J].安徽农学通报,2010,16(22):38 -64.
[2]杜鹃,孙鹏举.土地整理研究概述[J].山西农业科学,2010,3(83):83-87.
[3]王瑷玲,李占军,张建国,等.农民参与土地整理现状及政策建议[J].中国土地科学,2008,5(22).
[4]周晨虹.农村公共治理领域中农民的组织化参与[J].理论导刊,2010(10). (责编:陶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