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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2013-04-29李润生

知识窗·教师版 2013年8期
关键词:专业化建设政府采购

李润生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当今大多数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于2002年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健康有序运行的各个环节中,专家的评审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评审专家素质和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评审结果,并决定其评审行为能否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本文在列举了我国目前评审专家队伍

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之后,提出了这一队伍专业化建设的

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队伍 专业化建设

政府采购制度是当今大多数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96年上海市试行政府招标采购设备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已经实行了17年。在政府采购的诸多环节中,评审专家的评审毋庸置疑是其中关键的一个环节。评审专家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评审结果,并对政府采购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形象产生影响。因此,客观地分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评审专家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和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

1.评审专家不足问题突出

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诸多招标方式中,货物、服务或工程等标的的最终中标供应商是由评审专家依据评标条件评定出来的,一个采购标的的评审专家一般要求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导致政府采购对评审专家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家库中评审专家总体数量不足,且有相当一部分专家是在职人员,在本职工作与评审工作发生冲突时,往往不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还有一些专家很少或根本不参加评标,所以真正能参加评标的专家数量更不足;二是类型不全。政府采购需要的评审专家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以满足不同采购项目的评审需要,但现状是有些方面的专家数量偏多,如计算机、建筑等,而有些方面的专家却严重不足,如一些专业设备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评审专家数量的不足,难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2.评审专家存在不专现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专家应当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的。然而,在目前的政府采购环境中,由于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不足,一些从事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也来充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角色,这些人大多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对使用采购标的技术知之甚少,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专家。而且有些专家也只是了解一些评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而对与之相类似的其他评标项目的技术并不十分了解,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做出专业化评标。

3.对评审专家监管缺位

在评审的全过程中,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公平性主要依赖于专家的专业水准和道德自律。但在目前的评审体制中,为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进行必要的他律更不能忽视。只有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才能确保评审专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专家的监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评审专家的抽取、评标、反馈及专家库的动态管理等诸多环节。

4.对评审专家的跟踪培训不足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范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我国即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现状,作为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须不断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后续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以适应新的政府采购环境。培训不足,一直是政府采购工作中实际存在的一个难题,尤其受财力、人力、培训资料和培训教员缺乏等因素的制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范围偏窄、内容简单,培训方式单一,培训工作往往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思路与途径

鉴于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采取一些应对之策,以进一步提升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具体思路和途径如下:

1.不断加强评审专家“专家库”建设

增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整体上增加专家的数量,使评审专家的数量基本满足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需要;二是增加和改进评审专家的类型。对专家库进行细分,改变专家不专的局面,力争做到每一个具体的采购项目都能从专家库中选出专业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从而提高专家评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确保评标过程中的权威性。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的问题,还应当借鉴注册会计师、注册医师等其他领域的先进经验,尝试建立采购评审工作的职业化,设立职业评审师,加快评审业的职业化发展,壮大评审专家队伍力量。我们可以预见,评审专家的职业化将是解决目前政府采购及整个社会招投标事业评审专家问题的必由之路。

2.解决评审专家“空位”“越位”现象

评审专家的“空位”是指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九章八十八条中,涉及监督管理内容的有三个章节三十条,但没有一条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与监督措施,这就说明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在法律上处于“空位”,不利于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因此必须在今后《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中加入对评审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的条款和相关内容,在法律上消除“空位”;评审专家的“越位”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在实际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或违纪违规行为,这会极大地影响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改进评审的软硬件环境,保证评审专家在法律法规和正常的评审环境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3.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专家的考核力度,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的管理,重点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职业道德的规范与遵守情况、有无违规和违纪行为等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要清出专家库。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全程中专家的抽取、回避、评标及评标结束后的考核反馈的监督与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问责质询及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确保评审专家能公开、公平评审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杜绝暗箱操作,保证最终评标意见的客观性。

4.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政府采购也面临着新的采购环境,作为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也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政府采购的管理及监督部门,也要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理论及实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他们了解最新的市场行情,紧跟技术发展和产品的最新潮流,始终保持技术上的权威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也有利于他们对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深入认识,帮助他们提高评审水平,增强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从而吸引更多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参与到政府采购工作中来。

参考文献:

[1]崔起凡.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研究[J].财政监督,2010,(7).

[2]杨占武.我国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及对策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06.

[3]许健.关于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界定的几个问题[J].财政与税务,2000,(4).

[4]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0,(5).

[5]高珊珊.政府采购中的监管机制问题研究[D].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0.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生,现任南昌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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