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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学生的四大就业尴尬

2013-04-29王景龙丁国玉石景川

职业 2013年9期
关键词:承包期承包方承包地

王景龙 丁国玉 石景川

祖居地是农村,父母是农民……很显然,这些是与大学生就业没有关联的。可在“最难就业季”,因为缺乏社会资源、人力资源,一些仓促来到就业市场的农村大学生成了大学生就业群体中的弱势人群。

大学生面临求职门槛

【案例】居家农村的本科毕业张某,就读某大学文学院史学系,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用人单位。找专业对口的岗位没有可能,她在一劳务市场应聘一营销岗位,被以无工作经验拒之门外。后又去一私立辅导学校竞聘教师岗位,虽然每个星期工作只有星期六、星期天这两天,每天只工作两个小时,还是被以“非名校毕业”为由拒之于门外。无奈,她只能去饭店传菜、去超市送货,干些力所能及的零活。

说法:就业公平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最急需的公平,是人们最关注的公平。《劳动法》第十二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都有相关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有就业歧视行为。当下大学生就业困难,需要冲破权利、金钱、户籍、性别、名校、经验等各种门槛,不但涉及有限就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关注。

回家种田没有地

【案例】来自农村,考入大学的胡某,经过四年苦读获得了生物工程、法学两个学位。可如今生物工程专业毕业生,工作非常难找。所学专业就业不顺,又遇全国性史前最难的大学生就业季,他四处投档无望,多次去人才市场应聘没有结果,吃饭、住宿在市里负担不起,他决定回乡种田养精蓄锐。可到家一看,他的那份承包地,因为上学被村委会收回了。他陷入了想回家种田,但没了土地的窘境。

说法:《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不少于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不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此,本案例中,村委会以上大学为由而收回胡某上学期间的土地是违法的,胡某有权向政府索要。

遭遇“报酬歧视”

【案例】父母都是农民,家居农村的某理科大学排供水专业的韩某,托关系找人,最后通过以前下乡包队的建设局的干部老吴在市内某物业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岗位是见习岗,见习一年内没有工资,没有社会保险。小韩纳闷,毕业前自己已经实习一年了,既然毕业参加工作了,怎么还要见习呢?而且还没有工资,小韩对此满心困惑。他问老吴,老吴说物业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

说法: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第二十六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待遇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况且见习期也是有劳动报酬的。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人事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见习”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按劳付酬、同工同酬是宪法规定的原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以“见习”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应当受到查处。

自己为培训埋单

【案例】农村大学生于某,某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入学时这个专业被老师说得神乎其神,但大多数课程都是蜻蜓点水。于某毕业后到一家外贸公司实习时,才发现自己对财务、人力资源等知识掌握不深,而单位却不给他提供培训的机会。于某问人力部,得到的回复是:“这些知识是你在学校就应掌握的,单位不会再提供培训机会了。”于某只好自己交费参加各种培训班进行充电。

说法:出于各种原因,对于需要培训的员工进行培训、再培训都是必要的。接受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五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劳动法》在第三条、第六十八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培训费用一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培训费用一般应由当地政府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千方百计免除、减轻受训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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