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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费用化问题浅析

2012-12-05

商业会计 2012年4期
关键词:期权管理者股票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昆明650093)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在我国,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与股权激励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颁布,股权激励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逐渐升温。上市公司偏爱在股市周期低点、公司股价低估时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成为实行股权激励的绝对主力。

一、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迄今为止,我国施行股权激励已经有5年的时间。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前,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只需调整公司的权益结构,同时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被摊薄。整个会计处理过程都不会影响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而新会计准则强调以股份为基础的劳务支付应予以费用化,并且各种权益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这样,股票期权等股份支付手段将对利润表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股票期权在会计上应确认为费用而不作为利润分配。因为:第一,从股权激励的本质来看,其经济实质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为了激励管理者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而给予的一种报酬。作为一种报酬支付形式,其与工资、奖金福利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激励的方式不同而已。工资、资金福利主要是对短期劳动的报酬;而股票期权则是对管理者的长期激励。从本质上来讲,各种激励方式都是企业为了获得管理者的劳动而发生的支出。第二,可以将股票期权的授予看作公司与管理者之间发生的交易,交易双方买卖的对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服务。从交易的主体来看,股权激励是企业实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股权作为代价得到员工的劳动。在会计处理上,一方面应确认资源,即服务的流入,反映着这些资源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另一方面相应确认权益或负债的增加,并在管理者服务期内,对这笔费用进行摊销,和相应期间管理者劳动产生的收入进行配比,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股权激励的支付虽然并未耗用任何现金或其他资产,但是可以把此项费用理解为公司为了获得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消耗,并非简单意义上的资产流出。作为公司以股票形式购买而来的服务资源,也应该在其被使用消耗时确认为费用,唯一不同的是,服务资源是在获得的同时就被消耗了。财务报表应及时确认公司资源的获得和耗费。因此,股权薪酬应在管理者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报表。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费用化出现的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股权激励费用化的规定,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的财务丑闻的出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国际会计发展趋势,有助于缓解会计舞弊行为,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费用化对企业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股权激励的正向作用。股权激励费用化会极大地影响公司的利润,导致公司利润下降,从而摊薄每股收益。在股票市场有效的前提下,每股收益的下降会使得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引起管理者股票期权贬值,从而可能降低激励作用。20世纪90年代,几乎所有的美国科技公司都严重依赖股票期权来支付薪酬。但期权费用化尤其不利于技术型行业和初创时期企业的成长。因为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其最大的支出可能就是股票期权费用。在我国,股权激励费用化对企业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上市公司中,海南海药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海南海药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共2 000万份,接近我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即总股本的10%,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高达7 220万元,是典型的过度激励。而2006年和2007年的总资产分别为553 829 802.75元、635 676 027.27元。可以看出2006年、2007年海南海药公司所有者权益以及总资产均保持较快的增长,股权激励的费用化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等指标均大幅度下降,2006年、2007年其利润总额分别为31 939 623.12元、-26 213 332.77元,净利润分别为28 818 840.05元、-30 145 623.92元,股权激励费用化对海南海药业绩产生明显的负面作用。公司财务报表上出现了大额费用,会计利润相应减少,而实际上公司的业绩要比利润表所反映的好。这对于广大证券投资者有误导作用,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虽然公司经理人应该因为公司业绩变好而获得报酬,但却因为股价下跌无法行权,从而无法获得经理人应得的收益,违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二)股权激励费用化可能增加上市公司造假几率,成为新的造假手段。股权激励方式下,股价越高,管理者获得的报酬就越高。股价和管理者报酬间的关联性会导致管理者的逐利心态膨胀。因为实行股权激励固然能够直接地把管理者利益和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但股权激励费用化后可能会刺激管理者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公司的业绩,以弥补股权激励费用化带来的收益的降低,从而间接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而股权激励费用化处理减少了公司的税前利润,这就可能成为公司少交所得税的一种手段。

三、完善我国股权激励费用化的建议

完善的股票激励方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针对股权激励费用化对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以及企业的风险加大,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以弥补我国股权激励费用化的弊端,确保其发挥长期激励效果。

(一)改变单一的股权激励方式。据统计,7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择了激励作用强、约束作用小的股票期权。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激励方式单一,很少采用激励和约束并重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模式,并且我国上市公司多采用权益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下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的波动性较大。而在国外,虚拟期权、虚拟股票等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广为运用。若股份以现金支付,即确认为负债,除非在等待期中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动、严重影响损益,否则对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较小。而且,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更能真实反映股权激励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多采用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改变目前单一的、采用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方式的格局。

(二)限制股权激励的数量及金额。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风起云涌,呈现出过热的趋势,并且行权门槛出现了名高实低的现象,使人们对股权激励方式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同时公司在等待期每年需要摊销的激励成本金额高达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巨大。一方面投资者不能真实全面地了解公司业绩增减变动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为管理层操纵利润创造了可乘之机。为了减少股权激励费用化对股权激励的不利影响,应考虑是否能从法律以及政策方面对股权激励具体的金额与数量进行限制。例如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权益总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5%,并从严设定激励股票获受条件,以防止高管过度自我激励,防范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以保证股权激励是以一种健康、有效的方式在进行。

(三)细化规定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股权激励的分摊年限以及股权激励的合理分摊,会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以及股价的波动性。企业会计准则虽然规定,股权激励的费用应该在等待期进行分摊,但是对股权激励分摊的规定不够细致,在等待期的确定、分摊的具体标准等方面尚无明确的规范。等待期与所附的服务年限越长,对企业利润和股价短期波动的影响越小。同时,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完全可以选择在全部有效期内分期摊销,或者按实际行权量计提,就不会引起市场的强烈反应。尽管激励期权费用应该尽早摊销,但必须以客观反映公司股权行权预期和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为前提。实际上,股权激励费用并非一定要在很短的年限内摊销。比如金发科技在2006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3 18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期限3年,其激励费用3年摊销,其中2006年摊销5 522万元、2007年摊销14 770万元、2008年摊销4 198万元,摊销比例分别为23%、60%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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