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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在高校法制教学中的通俗化刍议

2012-11-23韩剑尘

理论观察 2012年5期
关键词:通俗化教学方法

韩剑尘

[摘 要]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课程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重大任务。目前,该课程教学品质低下的现状依然未能得到根本扭转。为提升该课程的法制教育教学实效,法律术语在“基础”课教学中的通俗化尤为。教师在教学中可采用必要的直接通俗化和间接通俗化的方法将法律术语通俗化。

[关键词]法律术语;法制教学;通俗化;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5 — 0156 — 02

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课程这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重大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基础”课教师进行了不懈努力与积极探索。然而,法律教学效果不尽人意、教学品质低下的现状依然未能得到根本扭转。个中原因颇多,其中之一是法律术语的运用问题。

一、法律术语在“基础”课教学中的现状

当前,在“基础”课教学中,不少教师习惯运用专业的法律术语授课,主要表现为几种:

1.缺乏认知学生的法律水平。有些教师自认为所用的一些法律术语都比较简单,误以为学生能够有个大致的了解。但是不同的学生总会在理解力上有差距。法学专业的学生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文科生与理科生等等,在对法学术语的理解上,差距应该也是泾渭分明的。而且,学生的知识面和水平与老师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理解力度肯定会受影响。教师在讲出这些法律术语后,考虑到课堂时间及其它方面的种种因素,往往不再“啰嗦”去解释了。这就使得学生越听越迷糊,累计多了,就会对“基础”课失去兴趣与学习的动力,成绩自然而然也就走了下滑路!

2.法律术语往往会被误用。如今,学术界里往往出现了所谓的“学术腔势”。在此氛围下,许许多多的法律术语会在不经意中被误用。例如,对于刑法里的“想象竞合犯”,往往存在被误用的状况。“想象竞合犯”,也称为想象数罪、观念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它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二是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却容易被误用为“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两者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区别,也只有加以区别,才能减少法律术语的误用。

3.套用“权威”的法律语言。一部分教师为了提高自己所讲法律知识、所述法律观点的权威性,增强自己语言的学术性,往往喜欢用一些专家学者的话语来充实自己的授课内容。法律课堂上,更强调授课内容的权威性,强调语言的严密及准确性,所以很多教师习惯引用专家学者的专业术语,以求收到自己想要的效果。然而,我们都明白,大部分专家学者的文章或者观点都会运用大量的学术语言,这是客观现实要求和决定的。很多老师为了保证引用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也就不再刻意变通这些词句,有时候也不会进行相应的解释,这就使得学生在理解上比较吃力。对于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本身对法律就有一定的陌生感,兴趣并不浓厚,所以对一些法律术语更是摸不着头脑。

4.沿用传统的法律术语。有的老师习惯用传统的法律语言或者思路来讲解新知识。他们认为,很多传统的东西广为流传而且经过了历史时代的验证,相对来说比较有说服力,大多数人耳濡目染,更容易接受。然而,殊不知,当今社会是一个与时俱进、发展迅猛的高科技时代,很多古时代的东西逐步被淘汰,而且一些古词旧句在当今的意义已经基本上“面目全非”。新名词、新语句、新段落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搞笑的流行语通过各种媒介顷刻间就会传播到大街小巷。很多学生也不再喜欢研究或者留意他们所谓的“古董”语言了。而且,有些古语是很难让人准确理解的,古人善于运用各种写作手法,一些词句的意思与当今的截然相反,很多运用方法在今天已经被列入使用不当的范畴。在法律课上,这种教学方法更应该谨慎使用。法律本身也是一种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科学,它与古时候的规章条文有很大区别,所以如果借用不恰当的传统语言,会导致当前的法律术语失去时代色彩,也可能会曲解它们的意义,影响其法律效力。不当地沿用传统法律术语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学生理解法律的难度,有时候还会曲解对法律的理解,效果只能适得其反。

二、法律术语在“基础”课教学中通俗化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法律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工具,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更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武器。法律作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立法质量、普法效果、执法效力这三个方面。不管是那一方面,最关键的是要让人们明白、理解法律的深刻内涵,所以法律中的晦涩术语通俗化尤为重要。

1.法律术语的通俗化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求。

新形势下,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和谐社会,深入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法律的作用就日显突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所以必须让人民知法从而守法,真正做到和谐。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学生的接受能力逐渐提高,接受方式也日益增多,渠道和途径多样,这样使得法律的普及就变得很迫切。在普法宣传的过程中,如果教师不能将法律条文(专业术语)通俗易懂的告诉学生,那学生只会是一片茫然,“百思不得其解”。所以,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法治国也需要人人理解法律的含义。

2.法律术语的通俗化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法制建设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很多法律都是参照罗马法系制定的,很多法律术语都是罗马法系的专业词汇,特别难以理解。有些学者在翻译时都很吃力,就更不用说大学生了。因此,如果教师对这些难以理解的法律词汇通俗化,那就是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目前,经济决定了当前学生对法律的需要是很有必要的,很多社会问题都有待法律来解决,所以学生都能把法律弄懂并加以使用,那就是法制史上的辉煌一页。

3.法律术语的通俗化是学生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

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就是社会文化的进步。当一种文化以书籍进行传播时,它就会是层级传送,由理解它的人再到不理解它的人,实现扩散。同时,一种文化会有多种方式传播,目的就是这种文化融入人们的生活,满足这种文化的需要。因而法律文化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学生有着太多的大事小事需要用法律来解决,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让法律在生活中的传播十分必要。如果将那些法律术语通俗化,让学生都能轻松接受,让学生都能觉得法律是靠近自己的,会成为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

4.法律专业术语通俗化是推行普法工作的内在要求。

(1)普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生懂法、守法、用法。如果说法律课堂上法律讲师的内容都是专业性的词汇,讲的都是那一条条法律规则,学生还是一头雾水,也很漠视,这种教学是失败的。问题何在?就是学生不明白很多法条的意思,特别是法律专业术语的意思。因此,普法工作中法律术语通俗化就成为其内在的需求。

(2)普法方式多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现代社会生活中,各种宣传方式铺天盖地,有口头语言、书籍报刊、网络媒体等等各种有效的方式来进行法制教育。这一系列过程中都必须是传播方到接收方,不管方式多少,其中的内容索然无味,让学生费解,那也是事倍功半,无济于事。所以教师就应把那些过于专业的法律语言变得通俗易懂。而所谓通俗就不是简简单单的庸俗。可知,法律术语的通俗化必将是普法教育的一大趋势和方向。

三、法律术语在“基础”课教学中通俗化的路径

教学实践表明,法律术语在“基础”课教学中通俗化的效果颇佳,这主要得益于法律术语通俗化的方法。

第一、直接通俗化。所谓直接通俗化是把那些晦涩难懂的词语用一些不影响其专业性和严谨性的日常用语直接替换掉。例如:“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形态。完全可以用日常用语替换掉,而不会影响其专业性和准确性。

1.转变观念;在日常生活中,有人认为法律专业术语使用的越多就越准确,就越具有说服力。其实不然,某些法律专业术语的使用只不过是为了表述方便或者专业人士的习惯用法。例如,在网络游戏中,治疗类职业称为“奶”,就纯粹是一种形象的比喻,不会比日常的用语有任何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法律中也有很多类似现象,因此,教师必须转变观念,对专业术语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2.翻译过程中注意语言的通俗化。在中国,外来语是法律术语的重要来源之一,很多法律语言都是移植引进的。因此,在翻译国外法律著作的时候,务必要注意结合中国的文化背景,避免使用一些生冷、晦涩的法律词语。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有把法律专业术语通俗化的意识。作为老师,教育不一定是专业教育,普法的任务更重。教育的手段和方法首要应该引导学生进入到法律这个领域中,然后用浅显的语言和灵活的风格把法律通俗在学生的大脑中留下印象,达到法律普及的目的。

第二、间接通俗化。间接通俗化是把那些不易被直接替换掉的法律专业术语用一些方法使它容易被学生所理解。

1.必要的通俗解释。对于学生来说,每一块法律知识内容都是陌生的,要想简简单单地完全理解与把握有一定难度,所以教师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理解,用最浅显易懂的语言给学生进行必要的解释。大部分学生对一些法律术语都是比较模糊的,而且我们也知道,法律术语并不容易找到自己的“代言人”,所以教师除了向学生传授严谨的法律语言外,进行一定的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2.形象化、故事化。这是指把那些难以为学生理解的法律语言用形象的故事或具体的案例加以讲,使其变得更加通俗化。例如,张某、孙某、吴某三人多次密谋盗窃某厂仓库内存放的铱粒。某日深夜,三人共同前往该厂作案。途中,吴某因惧怕,借口胃痛不能前往而返回家中。当晚十一点,张某、孙某趁值班员不备,潜至仓库。张某让孙某在门外隐蔽处放风,自己撬开门锁进入仓库。孙某在门外等了十多分钟不见张某出来,以为张某盗得铱粒后从别的出口走了,遂离开仓库翻墙出厂。厂值班员听见响动,便去仓库查看。将正在库内盗窃的张某抓获。这个小故事就把共同犯罪这个法律知识简单、形象的表述了出来,很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

四、结语

法律术语通俗化是一个有争论的话题。在当今的高科技时代,它存在着许许多多很现实的问题,譬如,法律术语要不要通俗化、为何通俗化、如何通俗化、通俗化后有什么影响,在法律术语的运用中这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一切都值得学术界及教育界深入地思考与研究。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有知识的年轻人,需要也希望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法律专业术语的通俗化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术语通俗化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和配合。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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