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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及其确认和计量

2012-11-12朱莹莹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3期
关键词:贷记套期借记

朱莹莹

一、股指期货的基本知识

1.概念

股指期货,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按照预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与其他期货的共同点

(1)合约标准化。

(2)交易集中化。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对冲机制。

(5)杠杆效应。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有“以小博大、以一当十”作用。

(6)担保效应。交易所不但是期货交易的组织者,也是交易双方的担保人。

3.股指期货与其他期货的不同点

(1)股指期货交易对象没有对应的实物。因为股价指数是对众多股票经过样本采集计算后得出的一种抽象数据,比如我国沪深300指数,截止2006年7月18日,前15位成本股依次为招商银行、中国石化等15家上市公司。因此股指期货本身无法与具体股权相对应。

(2)股指期货的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表示。

(3)股指期货完全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交割。

4.股指期货的功能

与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功能一样,股指期货也具有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项功能,其中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包括:

(1)为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套期,具体做法是在期货市场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价格走低时以股指期货盈利弥补股票现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从而锁定投资收益。

(2)为预期股票投资套期,具体做法是买进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走高多支购股成本时以期货盈利弥补,从而锁定投资成本。

(3)对拟发行股票套期,具体做法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走低发行股票少收入现金时以期货盈利弥补,从而锁定发行收入。

5.我国股指期货业务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7年6月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应的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等一整套的包括《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在内的股指期货规范。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其《交易细则》中授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报价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倍数;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单位为“手”,一手等于1张合约;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3、6、9、12月份;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合约代码为“IF”,代号“××××”表示合约年度和月份,如IF0907,则表示2009年7月到期的沪深300指数合约。

二、股指期货套利的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账面价值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凡有衍生工具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科目,“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规范有一问题值得商榷: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衍生工具,其公允价值即合约价值,假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报价为2000点,每手合约价值=2000点×300元/点=60万元。但“实际支付的金额”远不到这一数额,上述分录规范中的“公允价值”,实际只是期货保证金数额,而且,由于期货减值时买入方将会按规定追加(补交)保证金,这使以保证金为基础计算的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更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变化。

因此,笔者认为,应增设“金融工具结算”之类调整科目,使衍生工具(或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如实反映,并使得期货保证金的增减变化及余额仍还原为往来科目的本来功能。

(二)持仓损益(浮动盈亏)的处理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必须对期货合约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调整合约保证金余额,缺额的要通知持仓人补交,而作为股指期货客户的投资单位,不太可能每个交易日都对持仓期货进行重新计量,但一般应在每月末按结算机构通知的市价,对期货进行后续计量并调整保证金余额。投机套利的持仓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套期保值的持仓损益,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属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现金流量套期的有效部分,先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终止确认时再转入投资损益或筹资成本。

与作为套期工具的股指期货核算相适应,被套期项目存续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确认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股指期货投机套利的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立仓)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应按其成交价[指数点×300元/点×合约份数(手)],借记“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初始价值)”科目,贷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按其成交价,借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贷记“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初始价值)”科目;股指期货的买卖双方均应按交易规则交付期货保证金和手续费等,交付时,应按支付的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后续计量(持仓)

在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

1.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

(1)如果股市上扬(指受权部门公布的股指期货点数上涨,下同),应按持仓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或最近交易日公布的指数点一上一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指数点)×300元/点×合约份数],借记“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同时,按持仓收益金额,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

(2)如果股市下跌,应按持仓损失,作相反分录。同时,应按持仓损失调减保证金余额,借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按交易所(或股指期货结算机构,下同)通知补交保证金时,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

(1)股市上扬时,应按股指期货增值额(负债增加)确认持仓损失,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持仓损失调减保证金余额并按交易所要求补交保证金,分录略。

(2)股市下跌时,应按股指期货减值额(负债减少)确认持仓收益,借记“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同时,按持仓收益调增保证金余额。

(三)终止确认(平仓)

股指期货套利者以卖出或买进与自己所持合约方向相反、品种相同的合约对冲平仓,或届期以现金交割:

(1)首先应按平仓价格与合约账面价值的差额,借或贷记“衍生工具—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或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或借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

(2)再转销合约账面价值,借或贷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贷或借记“衍生工具—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初始价值、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3)如果属对冲平仓应交手续费等,按交费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4)平仓后应将持仓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5)平仓后应收回保证金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股指期货套期的账务处理

股指期货用于套期保值,其账务处理原则和基本方法与以上介绍的套利业务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是适用科目有所变动并增设“被套期项目”科目。

(一)套期关系的确认

1.套期工具

(1)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且直接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按合约成交价(公允价值),借记“套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初始价值)”科目,贷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支付期货保证金和手续费等,借记“存出保证金”、“套期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且直接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按成交价,借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贷记“套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初始价值)”科目;支付保证金和手续费等,分录与买入合约相同。

如果将已确认为“衍生工具”的股指期货指定为套期工具,则按该股指期货的公允价值,借或贷记“套期工具—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初始价值)”科目,贷或借记“衍生工具—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初始价值、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以后则按一般套期工具进行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2.被套期项目

企业为投资或拟投资事项指定被套期项目的,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被套期项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或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面值”、“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如果被套期项目指定前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予以转销,抵充其账面价值。

如果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或确定承诺,也可不作初始确认。

(二)套期保值的后续计量

1.套期工具

(1)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后,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股指期货点数上涨时,按持仓收益额,借记“套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股指价值变动)”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同时调增保证金余额,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股指期货点数下跌时,应作相反分录确认持仓损失,同时调减保证金余额并按交易所通知追加保证金。

(2)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后,在资产负债表日,股指期货点数上涨时,应确认持仓损失,借记“公允价值变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套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调减保证金余额并按交易所通知追加保证金。

2.被套期项目

在资产负债表日:

(1)如果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上涨,应按涨价金额确认套期收益,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

(2)如果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下跌,应按跌价金额作相反分录。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

如果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或确定承诺且未作为初始确认的,其公允价值变动也可以不作确认,待预期交易发生或确认承诺履行时,再将套期工具实现套期损益转入被套期事项的相应项目,增加或抵冲其投资收益或筹资成本。

(三)套期保值的终止确认

1.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包括账面价值转销、费用支付、保证金结算、收回等,与套利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有:

(1)转销的科目为“套期工具”而不是“衍生工具”;

(2)原记录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中的持仓损益,在被套期项目终止确认之前,或未作被套期项目确认的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发生之前,或确认承诺履行之前,均暂不转出。

2.被套期项目

(1)被套期项目终止确认,一般是按其处置时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贷(或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2)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在预期交易发生或确定承诺履行后转出,记入相关投资损益或筹资成本,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

(3)原记录的套期工具持仓损益,也应同时转出:按持仓净收益,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科目,按立仓、平仓时已计入损益的手续费等,贷记“套期损益”等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为持仓净亏损的,按持仓净亏损加上已计入损益的手续费等,借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已计入损益的手续费等,贷记“套期损益”科目,按持仓净亏损,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等科目。

未作被套期项目确认的预期交易或确定承诺,其发生或履行的账务处理,应按普通投资或筹资业务核算规范进行。

五、案例

例:W上市公司8月份计划在年底前买进N上市公司普通股5万股、估价为800万元的股票(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资金在三个月后才能到位,为防止资金到位前股价上涨加大投资成本,W公司于9月初买入下年3月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15手。买入时,该项股指期货价格(点数)为2000点(每点300元);9月底,该股指期货指数为1997点;10月底,该股指期货指数为2048点。11月20日,W公司以2090点价格卖出该股指期货合约平仓。保证金、手续费分别为合约成交价的10%、5/万。12月28日,W公司投资资金到位,于30日以836万元买入N公司股票5万股,会计上将该股票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自8月至11月每个月底(或本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同),N公司股票市价如下:8月底160元/股,9月底166元/股,10月底168元/股,11月底167元/股。试作相关计算、账务处理并作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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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期性质、相关数额和账务处理

1.认定套期性质

(1)买入沪深300指数期货,属于为规避计划在三个月后发生的与买进股票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因此应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

(2)该项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的情况表明其符合准则规定的有效套期条件,因此其持仓损益应全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计算相关数据

(1)买进股指期货合约应付:①保证金=2000×300×15×10%=90(万元,下同);②手续费=2000×300×15×5/万=0.45;

(2)各月持仓收益为:9月份=(2000-1997)×300×15=-1.35;10月份=(2048-1997)×300×15=22.95;11月1—20日=(2090-2048)×300×15=18.90。

(3)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应付手续费=2090×300×15×5/万=0.47。

(4)被套期项目属预期交易,其具体业务为买进N公司股票5万股,该5万股股票各月底公允价值:8月,5×160=800(万元,下同);9月,5×166=830;10月,5×168=840;11月,5×167=835。

(二)简单分析

1.由于N公司股票价格上涨,W公司实际购进时比预期价格增加36(万元,下同),但由于采用股指期货套期,套期净收益39.58,冲抵股票增加成本后股票折实成本为796.42万元,抵销率达109.94%,符合准则设定的抵销结果在80%至125%之间“高度有效”的标准。

2.被套期项目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及与其等额但方向相反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转入被套期事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成本,实际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被套期项目完全可以不作确认和计量,直接按股票实际购入价确认成本,再将套期股指期货的套期净损益转入股票投资成本即可。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耿建新.商品期货与衍生金融工具[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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