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套期有效性视角的新旧套期会计准则对比研究
2017-06-07□赵姗
□赵 姗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基于套期有效性视角的新旧套期会计准则对比研究
□赵 姗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文章基于套期有效性视角,选取部分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非金融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给出当前企业应用中的套期类型和套期评估方法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发现当前套期会计应用存在门槛高,成本高的问题;通过对比新旧准则的条款,发现新准则去掉了对套期有效性的定量要求,同时由要求套期高度有效变为要求有效,这对于解决套期会计应用难题有重要作用。
套期有效性;套期会计;准则改进
1 文献回顾
历年以来,对于套期有效性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金融学角度,基于套期保值理论,研究如何提升套期有效程度,保证套期效果;二是从会计学角度,对于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进行理论研究,以便指导实务应用。
张金松(2007)提出对于套期有效性的测试应该分为预期的套期有效性和实际的套期有效性两个层次,其中,主要条款比较法和相关系数分析法适合用于对预期的套期有效性进行测试,而比率分析法则适合于对实际的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彭屹松(2007)认为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是应用套期会计的前提,必须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确认和计量关联起来才能作出对套期有效性的正确评估。赵孟田(2014)提出对于风险性质的认识影响到套期有效性的测试,因为套期保值业务与所面临风险的种类、程度和性质密切相关,套期是否有效就在于对风险的规避作用大小。
现有的文献中,关于套期是否有效采用的评价指标都是套期实际抵消结果是否在“80%~125%”之间,这也是2006年颁布的套期保值准则中对于是否能够应用套期会计的套期有效性的定量要求。事实上,由于这一定量要求的限制,使用套期会计的门槛一直较高,需要对套期有效性不断进行数理测算,比较复杂。陈若晴(2009)指出套期会计应用成本高,是套期保值会计的几个难点之一。
2 套期会计应用现状
本文通过人工搜集沪深两市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非金融上市公司数据,确定32家上市公司作为考察对象,所用信息来自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开的上市公司年报等资料。
32家非金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属于制造业,占比达到90.6%。这些公司进行的套期业务类型中,多数为现金流量套期,其次是公允价值套期,最后是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被考察公司均建立了与套期保值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财务报告中对套期保值业务效果进行反映,并且均坚持持续测试套期有效性和“80%~125%”的抵消结果范围要求。在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估时,32家上市公司中有7家在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明确披露了所使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比率分析法、主要条款比较法、回归分析法三种。三种方法中,比率分析法最为常用,其次是主要条款分析法,最后是较为复杂的回归分析法,具体情况参见下表。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中提到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进行后续套期有效性评价,而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公司采用回归分析法进行后续评价。
在被考察上市公司中,套期保值业务所产生的后果对于利润表均有重大影响,个别还影响到了资产负债表(主要是通过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造成)。由于会计计量基础的差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进入利润表的时间不一致,如果不使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将会对利润表造成人为性的波动。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套期会计应用成本较高,尤其是在套期有效性的评估方面。如果使用主要条款比较法,则要求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相互匹配,而由套期保值理论可知,因为基差风险的存在,完全对等的套期保值策略并不一定是最合理的,这就造成套期会计使用要求与实际套期保值风险管理要求的脱节;比率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对于数据要求较高,“80%~125%”的定量要求也容易出现套期实际有效但数据计算结果却不符合有效范围的情况,从而不能应用套期会计反映套期保值活动。因此,在套期有效性这一点上,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现状存在达到规定条件比较难,应用起来成本高的问题。
3 新旧套期会计准则对比
通过对比新旧准则的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对于能够应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新旧准则都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就指定套期关系,并准备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在后续期间持续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估。不同的是,旧准则要求套期预期高度有效,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同时要求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新准则的要求简单许多,要求套期关系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并且仅要求套期有效,而非高度有效,同时去掉了套期有效性需要可靠计量及其他条件。可以看出,新准则降低了套期会计方法的应用门槛。
不仅如此,新旧准则对于套期有效性的侧重点也不一样。旧准则要求高度有效,并且对于套期抵消结果有“80%至125%”的定量要求。新准则仅要求套期有效,同时增加了新的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存在经济关系,在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要地位,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目的是不让套期会计方法成为人为操纵利润的工具。可见,新准则更多的是从定性方面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且更注重对企业套保活动的实质内涵的评价。
最后,新准则放宽了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使用。当符合一定条件时,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可以和信用衍生工具同样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方式,从而达到二者损益变动同时进入利润表,实现自然对冲,而无需使用套期会计方法。这一规定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录入成本,也是非常前瞻性的规定,直接解决了由于计量基础不一致所带来的人为波动。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在于放宽了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降低了套期会计的应用成本,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套期保值活动的有机结合。结束语
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相较于2006年的套期保值准则有很大变化和突破,可以预见在降低套期会计应用成本,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活动效果方面新准则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新准则的要求放宽,许多定性的规定也更加需要职业判断,因此要加强对于准则应用的指导,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力度。
[1]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2017年3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来源:会计司).
1004-7026(2017)05-0084-02
F233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5.053
本文系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我国套期会计有效性衡量及准则改进研究--基于沪深两市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编号201610378391)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