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护理干预对产后便秘的影响
2012-10-25杨艳
杨艳
(庄浪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甘肃 庄浪 744600)
综合护理干预对产后便秘的影响
杨艳
(庄浪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甘肃 庄浪 744600)
目的 探讨综合护理干预对产后便秘的影响。方法 选择2011年1—5月在我院产科住院分娩的产妇400人,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各200人,比较两组产后便秘的发生率。结果 治疗组产后便秘的发生率低于对照组,且有显著性差异(P<0.05)。结论 综合护理干预能有效降低产后便秘的发生率,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综合护理干预;产后便秘;影响
产后便秘是指产后或产褥期在饮食正常的情况下,大便艰涩,数日不解或排便时干燥、疼痛,难以解出。由于产后身体虚弱排便力量减弱,活动少,肠蠕动减弱,食物中缺乏纤维素、因会阴部伤口疼痛不敢排便等原因均可导致大便秘结。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2011年1—5月在我院产科住院分娩的产妇共400人,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各200人,两组产妇的年龄、产次、手术产率及住院天数等一般资料无显著性差异(P>0.05)。
1.2 方法
对照组产妇按产科常规护理,治疗组产妇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进行心理干预、运动干预、饮食干预、腹部按摩、使用缓泻剂、中药干预、穴位按压等系统的综合护理干预。
1.2.1 心理干预 宣教分娩相关知识,改善过度紧张、焦虑等不良情绪,保持精神愉快,心情舒畅,避免不良的精神刺激。因为,不良情绪可使胃酸分泌量下降,胃肠蠕动减慢,进而造成便秘。给产妇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帮助产妇消除思想顾虑和惧怕心理,鼓励其即使无便意也要定时排便,以增加排便反射。
1.2.2 运动干预 首先,在自然分娩后2小时协助产妇进行一些翻身活动,采取多种睡姿或坐姿。当天下地,在室内来回走动,以不疲劳为宜,但避免长时间下蹲、站立。对于剖宫产无合并症者,于术后24小时后试着在室内走动,如有合并症则要遵医嘱,不可过早下床活动,但要勤翻身,做四肢特别是双下肢主动活动。早下地、早活动,既有利于恶露的排出,也有助于肠道功能的恢复,防止尿潴留和便秘。其次,做产后体操。有效的提肛运动(凯格尔运动)能够锻炼盆底肌肉,促使肛门部血液回流。正常顺产者从分娩后24小时开始做凯格尔运动。具体步骤:仰卧在床上,双膝弯曲,类似分娩前做妇科检查的姿势,收缩盆底肌肉(像平常解小便中途忽然憋住的动作),持续收缩约10秒,再放松10秒,如此重复15次,每天早晚各一次。
1.2.3 饮食干预 饮食多样化。在保证每天一定量的鸡、鱼肉的同时,每日吃1~2个新鲜水果,如苹果、香蕉等。鼓励产妇进食富含纤维素的食物,如芹菜、萝卜、白菜等。避免辛辣刺激性食物,多饮水,200~300ml/次,每日不少于1500ml。可以使用既催奶又促进排便的药膳,如当归黄芪乌鸡汤、红薯玉米面粥、花生猪蹄汤。
1.2.4 腹部按摩 两日无大便者,应给予腹部按摩。嘱产妇排空小便后,取仰卧屈膝位,责任护士手指并拢或用手掌按横结肠、降结肠、乙状结肠的走形,由近心端向远心端顺时针方向做环形按摩可促进肠蠕动,既能帮助排便,又能促进子宫复旧。每次按摩5~10min,无论有无便意,都要如厕做排便动作。
1.2.5 合理使用缓泻剂 若产妇已发生便秘则可用简易通便法,如开塞露、番泻叶冲水服用,以刺激肠蠕动、软化粪便,达到通便目的。大便困难切忌用力,以防子宫脱垂、会阴伤口裂开、直肠脱出及肛裂。
1.2.6 穴位按压 选用中脘、足三里两个穴位,用拇指由轻到重进行按压,每个穴位按压15次,每次约2~3秒,可促进肠蠕动,防止便秘。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产妇便秘发生的例次。便秘诊断标准:排便时间延长,两次排便间隔72小时以上;便质干硬,甚至如羊屎状团块或大便并非干结但排出困难;排除器质性疾病所致便秘者。
1.4 统计学处理
所有资料均使用χ2检验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治疗组便秘发生率为20%,对照组便秘发生率为44%,两组产妇便秘发生率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产妇便秘发生率比较
3 讨论
便秘主要因粪便在肠腔内停滞过久,水分被过多吸收,排便次数减少所致,一般伴随大便干结。粪便在肠腔内长时间停留,还可引起腹胀和腹痛,并可引起异常发酵、腐败,产生大量有害的毒素[1]。而毒素过度吸收入血可引起全身损害,导致机体新陈代谢紊乱,内分泌失调及微量元素不均衡。我国产妇在产褥期的生活习惯存在很多误区,产后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易发生便秘,给产妇的进食、睡眠、母乳喂养及康复带来不利影响。此时,综合护理干预就显得尤为重要,医护人员热情的宣教,适时的运动指导,腹部按摩等简单有效的干预措施,能有效地预防产后便秘的发生,减轻产妇的痛苦,使其科学地度过产褥期。
[1]计惠民,徐归燕,吉毅.对便秘病人的护理援助[J].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2001,20(3):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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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2)10-01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