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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主要成就——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而作

2012-08-15何虎生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宗教界信教

何虎生,濮 灵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论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主要成就
——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而作

何虎生,濮 灵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宗教问题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关党和国家稳定发展、长治久安的工作大局。90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紧密围绕党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中国的宗教问题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形成了认识中国宗教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形成了处理中国宗教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法规体系,指导和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实践,不断开拓宗教工作的新局面,中国宗教呈现出和谐局面。

中国共产党;宗教理论;宗教工作;主要成就

9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国情和中国宗教实际相结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妥善处理了中国的宗教问题,实现了宗教的和谐,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为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是包括关于宗教基本问题的理论、关于宗教与中国共产党关系的理论、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国家关系的理论等重要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一)关于宗教本质特征、发展规律和社会作用等基本问题的理论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本质特征的认识,为认识和处理中国宗教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毛泽东曾指出,宗教是对神的崇拜,但宗教又是一种文化,要注意保护。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指出,宗教包含“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1]54。就是说,宗教既有个人的信仰和情感,又有社会的组织和活动,它的构成既有内在要素,也有外在要素。把宗教概念扩大为一个社会范畴,更全面地阐述了宗教的本质特征。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进行了探索,明确了宗教属于有神论的世界观,承认神灵的存在,宗教有神论是唯心主义;宗教是一种虚幻性的群众信仰,是人们的思想信仰问题;宗教是人类文化的重要渊源和组成部分,要发挥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这些认识改变了长期以来视宗教为麻醉人民的鸦片的片面认识,对我们重新认识宗教的本质特征和处理中国宗教问题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发展规律问题的认识,对我们重新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性有重要指导作用。毛泽东曾谈到,宗教的存在有对自然力的崇拜,在阶级社会“被剥削阶级所利用”,以及认识的局限性,“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2]。江泽民也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只是消灭了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3]372。“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3]371。十六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认为,要“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4],深化了对宗教发展规律的认识。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论述揭示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1]54,明确了宗教的产生和存在的根源,阐释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要遵循宗教自然消亡的规律,克服了长期以来视宗教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迅速消亡的观念,有利于做好宗教工作,保证中国宗教的健康存续。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社会作用问题的认识,对我们重新估计宗教的当代价值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的社会作用都有阐释,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对宗教的社会作用进行过论述,明确了新中国的宗教是一个发生了变化的宗教,其积极作用更为明显,是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宗教。克服了长期以来视宗教为落后的意识形态,要加速其消亡的观点,有利于我们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规避消极作用。当然,讲宗教的积极作用,鼓励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鼓励宗教界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5],最大限度地规避消极因素。

(二)关于宗教与中国共产党关系的理论

明确了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权利,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和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中国共产党认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积极力量。对此,李维汉曾指出,大多数宗教徒是纯朴的、有爱国心的。邓小平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6]江泽民也指出,宗教界人士是积极力量。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是多次在会议文件或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等论断。从而克服了一段时间内存在的由于信仰不同而视宗教界人士为建设社会主义消极因素的看法,对重新认识宗教的积极作用有重要意义。

明确了宗教世界观与共产主义世界观的本质区别。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有本质界限,宗教有神论崇拜的本质是唯心主义,共产党人是彻底的唯物论和无神论。中国共产党一再重申,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党的性质,破坏了党的纯洁性,削弱了党的战斗力,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7]。但信仰上的不同不会造成政治上的对立。党早就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8]。新时期强调与宗教界要坚持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相互团结。这就明确了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的区别,又为我们与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奠定了思想基础。

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1]71。江泽民曾指出:“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9]392新时期,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4]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也是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这对全党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完善党领导宗教工作的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做好宗教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国家关系的理论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私事和基本人权。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强迫公民信教或不信教;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是公民的私事和重要的人权。明确了宗教是一种群众信仰,把宗教问题定位在思想、精神和信仰的层面,而“不涉及政治问题”,视宗教问题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并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反对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消灭宗教。毛泽东曾强调:“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10]邓小平指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11]宗教“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1]55。中国共产党主张宗教的自然消亡,就是说,“我们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1]200。避免了人为地消灭宗教、宗教工作就是消灭宗教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有助于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防止和打击利用宗教对国家安全的危害。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使宗教事务纳入法治轨道,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止和打击利用宗教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理论

强调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作用。毛泽东曾多次讲到宗教的文化价值,并且要求保护有形的宗教文化古迹,并将耶稣、释迦牟尼与孔子、马克思、孙中山相提并论,认为其有创新精神,对历史进步起过作用。江泽民强调宗教文化“可以研究和发掘其中的精华”[9]389。肯定宗教道德中具有弃恶扬善的内容和心理调节作用,“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有积极作用”[9]389。“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作用”[9]389。2008年5月10日,胡锦涛在参访日本奈良法隆寺、唐招提寺时,盛赞佛教在中日两国人民友好交往中的贡献。强调宗教的文化价值,肯定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积极作用,并要在当代发扬光大。2011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2],肯定其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贾庆林在给国际道教论坛贺信中明确指出,“道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举办国际道教论坛,是弘扬道教优秀文化、发挥道教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13]。党和政府还充分肯定其他宗教蕴含的重大意义。肯定了积极作用,这是对过去的鸦片说、欺骗说的一种否定。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和世界的宗教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9]387。宗教的存续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就从唯物史观的高度论证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有差别的相适应,主要表现在政治上的相适应,而非信仰上的相适应,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1]255。“与此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不能任意夸大这种差异甚至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5]。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党性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问题的准确定位,有利于克服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

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宗教关系。中国宗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在爱国爱教、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慈善事业、文化建设与和谐世界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有五大宗教,各宗教倡导的伦理道德都有热爱祖国、服务社会、弃恶扬善、造福人群的内容,如佛教的 ‘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的 ‘荣神益人’,道教的 ‘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 ‘两世吉庆’等等。这些内容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人类对美好世界的向往和对真善美的追求,长期以来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这些内容有许多与我们共产党人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14]。同时,“宗教关系”作为五大关系之一,将对“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15]。因此,要发挥宗教在促进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

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法规体系,为解决宗教问题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一)有关中国宗教的基本政策法规

我国的宗教政策法规是有层次的,最基础的是基本政策法规,这是全社会都要遵守的。

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佛教、道教废除了封建制度,基督教、天主教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废除了政教合一制度,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政教分离。新时期,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77进入新阶段,党和政府进一步强调,“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16]。实行政教分离,是我国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使我国宗教健康发展,逐渐与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保证。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1]60。“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9]383。信仰自由是我们制定宗教政策法规的出发点,既保护了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又保护了不信教群众不信教和宣传科学无神论的自由,目的是“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9]383-384。国家“一贯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17],既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选择,也尊重不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这也体现了我们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方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方略,而作为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事务,对其依法进行管理,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和社会实体,决定了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即社会实体的宗教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个体之间发生关系,宗教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都有着密切关系,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保障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把宗教活动纳入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更好地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动,它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15]的有机统一。

(二)中国特有的宗教政策法规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中国宗教面临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与外国宗教的关系。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宗教清除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天主教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基督教完成了三自革新运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指中国教会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外国干涉,“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9]389。新时期,天主教的地下教会势力和基督教的渗透并未停止。对此,贾庆林指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中国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绝对不能动摇,党和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中国天主教健康发展”,并要求中国天主教界“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祖国和人民利益的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势力的各种渗透干扰,自觉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18]。这说明,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事关中国宗教的健康发展,事关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事关我国的对外关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就要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颠覆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渗透。因此,独立自主自办是独立自主、友好往来和防止渗透的统一。

注意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联系和区别。我国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制定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同时对藏区和新疆这两个特殊地区又必须采取特殊的民族宗教政策。我国民族问题的实质是各族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问题,宗教问题的核心是信仰差异问题,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要注意二者矛盾的转化,在民族问题中常常包含着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又牵连着民族感情与情绪方面的问题,它们交错存在,相互影响。属于民族问题的按民族政策处理,属于宗教问题的按宗教政策对待,就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决不允许采取行政命令或其他强迫手段禁止或推行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团结、教育宗教界爱国人士,发挥他们以及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作用,巩固和扩大党和国家同各民族宗教信徒的爱国统一战线,对不易分清的问题,从有利于民族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这一根本原则出发,从解决民族问题入手,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妥善加以处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一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1]210。二是宗教界“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1]210。二者相互依存,一个是积极引导,一个是主动适应的关系。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非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在各方面适应时代的要求,体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致性,努力“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9]。

(三)有中国共产党党性特征的宗教政策法规

坚持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1]61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4]党和政府还提出了在宗教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培养爱国宗教专职人士的一系列措施。坚持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中共十七大上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9]。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4]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2]。这是对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新解释。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多次作出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66-67。江泽民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9]395要把加强教育放在解决党员信教问题的首位,“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个别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9]395。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对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1]67。这既规定了政策,又进行了区别对待。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4]。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4]。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宗教工作地位的提高、各级组织的健全和工作的落实,这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组织保证。

三、中国宗教领域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宗教关系呈现和谐局面

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成就,还体现在极大地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发展,开创了中国宗教工作的新局面,使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中国宗教呈现出和谐的局面。

(一)开创了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全国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宗教活动场所13万处,宗教院校110所,信教人数呈平稳增长态势。……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宗教界人士享受着全面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进入和谐发展的黄金时期”[20]。佛教是在我国影响最大的一个宗教,“一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庞大的人群”,道教发展潜力也不可忽视。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有10个,这些少数民族的人口约有2100万,考虑到在这些少数民族中确认穆斯林的敏感性,一般就以民族人口数量等同穆斯林数量”。“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统计,我国有天主教徒550万,这个数字包括了受天主教地下势力影响的教徒”[21]。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课题组所作的《中国基督教入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基督教信徒人数总体估值为2305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8%[22]。同时,“宗教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持续改善,越来越宽松”[21]。这表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到了实处。因此,“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团结宗教界人士,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量,反之就会造成隔阂、对立和紧张,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损害”[23]。

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新时期,我国宗教团体获得了较好发展,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宗教方面的特殊习俗和定制得到尊重,合法宗教和合法宗教团体得到发展,宗教人才培养迈出新步伐,各大宗教的信教群众也有显著增长。因此,我国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团结了各民族、各教派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成为我国各宗教独立自主、由信教群众自办宗教事业的重要标志。

宗教事务管理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宗教事务管理上主要依据政策。上世纪90年代,虽然政府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但是宗教事务管理仍然没有突破依政策和依法规并行的轨道。随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党和国家“确立了宗教事务基本法律制度,将党的政策主张法律化,将国家的宪法原则具体化,反映了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特点、规律的深刻认识,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宗教事务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转变,开启了宗教工作的新阶段”[24]。因此,《宗教事务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正确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还制定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等多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个省 (区、市)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这样,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宗教事务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显著成绩

宗教在爱国爱教、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评价宗教界在这些方面的积极作用。2011年7月,值西藏解放60周年庆祝大会之际,习近平在参观扎什伦布寺时说:“长期以来,扎什伦布寺秉承十世班禅大师的意志,成为爱国爱教、护国利民的典范。”[25]他在慰问宗教界人士时指出:“长期以来,广大宗教界人士积极发挥作用,为维护西藏稳定、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作出的贡献,党和政府不会忘记。”[26]2011年10月,贺国强在银川同心清真大寺看望慰问宗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时,“赞扬他们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的贡献”[27]。可见,宗教在爱国爱教、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方面的显著成绩是得到中央和政府认可的。

宗教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宗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抵御境外势力的渗透活动,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18]。2010年贾庆林在会见亚洲宗教和平会议高层人士时指出,广大宗教界人士“弘扬爱国爱教、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后”,宗教界人士“大力支持、慷慨捐款,宗教团体纷纷举行宗教祈福活动,寺庙僧人自发救助受灾群众,为抗震救灾作出了贡献”[28]。中国宗教界在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中践行了爱国爱教、慈悲济世、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为抗震救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地震。短短两个月内,国家宗教局紧急发动全国宗教界为玉树灾区捐款捐物达1.14亿元。宗教界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还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表彰。这些无不说明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能够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慈善事业等方面很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在文化建设与和谐世界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宗教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文化的重要来源。各宗教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蕴含的有益于文化发展繁荣的因素,如中国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的领袖发表《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提出了坚持爱国爱教、主张平等包容、弘扬和谐理念、反对歪曲利用、发挥积极作用等五项原则主张,积极发扬佛教的“报国家恩、报众生恩”优良传统,天主教“爱”的核心教义,基督教“崇尚和谐”精神以及其孕育着的和好、和睦、和平思想[29]。中国道教界开展了“尊道贵德、和谐众生”为主题的国际道教论坛,是“弘扬道教优秀文化、发挥道教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13]。中国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弘扬和发展了伊斯兰教教义中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思想”[30]。宗教在和谐世界建设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如“中宗和”“积极开展与 ‘亚宗和’及亚洲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亚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本地区和平、发展与合作作出了积极贡献”[28]。2011年1月28日,为了响应2010年10月20日联合国第65届会议第34次全体会议确定的每年2月第一周为“世界不同信仰间和谐周”的决议,中国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的领袖发表《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向外界表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世界和平的心声,“呼吁广大信众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合作、共担责任,同心同德、携手并进,践行和谐理念,为维护世界和平、增进人类福祉而共同努力”[29]。

(三)中国宗教出现了和谐局面

促进了宗教内部关系的和谐。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方面,特别重视宗教人才培养、宗教团体建设和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为实现宗教内部和谐创造了条件。在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傅铁山主教的号召下,我国五大宗教领袖共同发出了郑重倡议,要发挥优势,共建中国和谐宗教,五教同光,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从2004年起,中央支持全国性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的项目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了宗教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和谐。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宗教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宗教对话,坚持求同存异,促进了宗教之间的和谐。2006年11月,贾庆林在与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研讨会全体成员座谈时指出:“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宗教工作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宗教界总体上保持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1]2007年2月,他又指出:“总体上看,我国宗教继续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为创造一个有利于全国人民集中精力搞建设的社会政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32]回良玉在201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宗教政策,宗教领域保持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33]。宗教关系的和谐已达成共识。

促进了宗教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在具体利益方面的矛盾突出起来,特别是在经济上涉及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权益上的矛盾开始上升”[34]。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特别强调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和谐相处,重视和促进宗教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共赢。近年来,我国的宗教信仰者与其他信仰者之间注重和谐共赢。各宗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各种渗透活动,特别是在乌鲁木齐 ‘7·5’事件这一重大考验面前,宗教界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主动地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工作,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宗教领域的对外交往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继续得到推动和开展,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宗教的良好形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探索进一步深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35]。在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我国宗教界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提供宗教服务,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宗教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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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ain Achievements of the CPC in Understanding and Handling the Religious Issues——Commemoration on the 90thAnniversa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PC

HE Hu-sheng,PU Ling
(School of Marxism,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Religion is the major issues that must be understood and handled correctly in the process of Chinese revolution,construction and reform.It i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of CPC and PRC.In the last nine decades,CPC has been sticking to the combination of Marxist view of religion and Chinese concrete religious reality,embracing closely around CPC's total target and task,uniting religious personages and believers,exploring religious issues of China hard.As consequence of things above,CPC makes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and format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understanding Chinese religious issues and the religious policies and legal system of handling Chinese religious affair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guides and promotes the practice of religious work and opens up the new era of religious affairs continuously,making religion in China take on a harmonious situation.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religious theory;religious affairs;main achievements

D089

A

1673-0313(2012)02-0021-09

2012-02-1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研究》(10BZJ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何虎生 (1962—),男,江苏句容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共党史、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濮 灵 (1987—),女,江苏镇江人,博士生,从事当代中国史和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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