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2014-07-03王作安
王作安
正确看待信教群众
如何看待信教群众,是一个理论上已经解决、实践中还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尤其重要,因为这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前提。
群众是我们党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依靠力量,占社会人口的大多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群众的内涵、结构和范围会发生变化。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群众,在社会地位、思想观念、利益诉求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是多样性的统一。
从宗教信仰角度看,群众是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组成的。信教群众首先是群众,这是基本属性,是质的规定性。同时要看到,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宗教信仰上存在差异。
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存在差异,但与二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这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把这种差异看得过重,甚至不适当地进行夸大,就会造成群众之间的对立,把信教群众推到对立面上去。事实证明,在有没有“天堂”这类问题上,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可以进行讨论。但这种不同看法并不妨碍人们共同建设“人间天堂”、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一心,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奋斗,他们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争取团结信教群众
做信教群众工作,要确定合适的目标取向。几十年来的宗教工作实践证明,如果不从理论上厘清这个问题,就容易在实践上造成混乱、出现摇摆。
马克思主义者主张无神论,同时坚持用科学的、历史的态度看待宗教,避免简单化。宗教植根于经济社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有着赖以存在的历史根源、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一部分人还会信仰宗教,这一点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党现阶段的任务,就是团结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认识将不断提升,人们对宗教的认识也会更加客观和理性。
我们既要在群众中坚持不懈地开展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也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两者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做到并行不悖。思想工作只能用引导、启发、说服的方法,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用强制的手段。对待信教群众,尤其要把握政策、注意方法,不要简单地要求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不然就会引起他们的反感。毛泽东同志早年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对此就有深刻的观察和思考。农民协会把菩萨砸了,农民对此反对,敌人攻击共产党“欺神灭道”,并借机破坏农民运动。毛泽东同志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他认为,对于农民信菩萨这类事情,最好的办法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要善于引导和启发。这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是宗教工作的主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有关宗教工作的表述,都体现了党章的精神。因此,通过制定和执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调动他们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目标。
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我们既要维护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又要关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差异性,正确处理信教群众的特殊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
切实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这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前提。不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不会赢得他们的信任,当然也就很难调动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要在全社会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依法制止一切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言行。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让信教群众能够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努力增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在不信教群众占多数的地方,特别注意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信教群众占多数的地方,特别注意保护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形成二者彼此尊重、和睦相处的良好局面。
加强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信教群众中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使之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形成广泛共识,并身体力行。提高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教法与国法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参加宗教活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觉抵制各种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
重视信教群众的宗教引领。支持宗教界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内容,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使之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践行宗教中和好、慈悲、宽容、中道等伦理准则,倡导宗教和谐理念,积极防止宗教狂热,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调动和保护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几十年来,广大信教群众在各自岗位上勤奋工作,默默奉献。不管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只要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社会做出了有益贡献,就应得到肯定和鼓励。如果信教群众做出的贡献得不到相应评价,就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青海玉树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模范个人,包括了藏传佛教寺庙和伊斯兰教清真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极大鼓舞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只要我们真诚对待信教群众,就一定能够发挥广大信教群众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