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追究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2012-08-15刘晓莉万政钰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草原犯罪

刘晓莉,万政钰

(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

2.东北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吉林长春 130024)

追究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刘晓莉1,万政钰2

(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

2.东北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吉林长春 130024)

草原犯罪是严重破坏草原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危害生态安全。为了保护草原,必须追究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主要包括:理论层面——预防草原犯罪;规范层面——兑现草原立法;实践层面——实现有罪必罚。追究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现实意义在于全面贯彻《草原法》,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人与草原和谐发展。

草原犯罪;刑事责任;追究;必要性;现实意义

草原是集生态资源与经济资源于一身的战略资源,保护草原是发展草业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保证。草原犯罪是严重破坏草原的行为,追究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保护草原的重要举措。

一、草原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

刑法学关于犯罪的定义主要有四种类型: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并列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以及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1]。我国关于犯罪的立法定义就是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即《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都围绕着“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而展开,刑事责任应当被视为刑法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刑事责任的概念有多种说法,我们认为:刑事责任是基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法承担的接受刑事法律规定的惩罚和否定法律评价的责任[2]。

刑事责任产生的唯一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在理论上,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产生了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要转化为现实还需要一个追诉的程序,该追诉程序依赖于某些因素而存在,如果这些因素丧失,那么作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犯罪主体就不复存在,追诉刑事责任的程序无法启动,则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因此,在理论上,犯罪与刑事责任是一一对应的。可是在实践上,犯罪与刑事责任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刑事责任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适用刑罚处罚;二是适用非刑罚处罚;三是仅作有罪宣告。刑罚处罚是刑事责任最主要、最广泛的实现方式,也是所有法律制裁方法中最严苛的方式。

(二)草原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草原犯罪的构成要件。草原犯罪是犯罪的下位概念,草原犯罪的构成特征与一般犯罪的构成特征相似,都有四个方面的要件。依据《草原法》与刑事法律相关规范,草原犯罪的构成特征为:首先,草原犯罪的主体是指在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过程中,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实施了危害草原的行为,依照草原附属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特殊主体包括: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主体包括: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人;非法开垦草原的人。其次,草原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有时也包括过失。再次,草原犯罪的客体是草原管理秩序,这是与刑法分则第六章传统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相适应的。传统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管理秩序整体,草原犯罪作为传统环境犯罪的亚类,其犯罪客体当然是具体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即草原管理秩序。第四,草原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草原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破坏草原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草原法》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为;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以上是从规范层面分析的草原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样的构成要件其实并非符合应然要求。由于草原兼具经济资源与生态资源的双重特征,所以对草原的破坏不仅是破坏了草原管理秩序,而且还破坏了草原生态安全。基于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立法设立草原犯罪期望保护的重点应当是草原的生态安全,而保护的次重点则应当是草原的管理秩序。因此,草原犯罪的客体应当是双重的,既有草原的生态安全,又有草原的管理秩序,前者是主要客体,后者是次要客体。

2.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它是指草原犯罪行为人因其实施的草原犯罪行为所应当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草原附属刑法等法律对草原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草原犯罪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草原犯罪与其刑事责任的关系具体表现为:首先,草原犯罪与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是一一对应的,在实践上,由于追诉程序所依存的要素往往会有缺失,所以草原犯罪与其刑事责任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其次,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确定需要一个过程,其刑事责任产生于草原犯罪成立时起,到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时止;确定于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止;履行于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执行完毕或罪犯被赦免时为止。第三,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只能对应于草原犯罪行为,不能对应于其它犯罪行为或者其它违法行为,反之,与草原犯罪对应的也只能是刑事责任,而不可能是其它法律责任。第四,草原犯罪的轻重与其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草原犯罪刑事责任大小与其刑罚轻重相适应,刑事责任的实现使草原犯罪人遭遇剥夺等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草原法》中没有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刑法典中也没有相关的罪名直接对接,但是结合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范,6条草原附属刑法中,除了“非法开垦草原罪”无法实现其刑事责任之外,其他5条草原犯罪都可以间接实现其刑事责任,例如《草原法》第61条“草原监管失职罪”可以按照《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草原法》第62条“截留、挪用草原建设资金罪”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当这种截留、挪用是进入私人腰包、用于私用时,较为符合《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和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其二,当这种截留、挪用并非是进入私人腰包、而是仍然派做公用,只是改变原有的使用性质(即非用于草原建设)时,显然更符合《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构成等。相应地,该罪可以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3]。

二、追究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一)理论层面——预防草原犯罪

在刑事实体法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都围绕着“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离开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的生命也就停止了[1]。在刑事程序法中,关于立案、侦查、起诉等程序的规定,则围绕着如何“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展开。离开刑事责任,刑事程序法的生命同样也不复存在。目前,我国草原仍然处于严重恶化状态。草原的恶化可以归结为两大因素,其一是自然退化;其二是人为破坏。草原犯罪是人为破坏草原的最为严重的一种形态,《草原法》第61-66条规定了6个草原犯罪,仅以其中的第66条“非法开垦草原罪”为例,就足以说明草原犯罪对草原的严重破坏。开垦草原危害包括:造成土壤沙化,使草原特有的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的功能丧失殆尽;造成草原面积锐减,加剧草畜矛盾,因而制约草原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更大范围的生态恶化。[4]追究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使实施草原犯罪的行为人承担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遭受更为严厉的某种剥夺和惩罚,使其不能再犯、不敢再犯、不想再犯,同时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这些人危害草原。

(二)规范层面——兑现立法规范

刑事法律的目的不仅要将罪与刑规定于法律文本之中,更要将罪与刑应用到司法实践之中。1997年《刑法》的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确定后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擅断,要求给予私人即公民个人更大更多的权利与自由,弘扬形式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不定罪、不处罚”,但这是有前提的,就是在肯定“有罪必罚”的前提下,更充分地强调“不定罪、不处罚”。因此,在立法已经规定了草原犯罪的前提下,就应当依照法律之规定追究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实践层面——实现有罪必罚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目的具有一致性,这就是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处罚犯罪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基本手段。有罪必罚不仅强调处罚犯罪,而且强调这种处罚的必须性,以此预防和减少犯罪目的的实现。草原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为了维护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的利用,就必须要惩治那些破坏“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行为,尤其要惩治那些最严重的破坏草原的行为,即草原犯罪行为。在立法中规定了草原犯罪,实践中就要追究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四)管理层面——体现执法职能

依照《草原法》的立法精神,草原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草原行政管理,其二是草原执法监督管理。后者的职能主要是在贯彻落实《草原法》的同时,对草原违法和草原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即追究草原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中,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的,而草原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是由草原行政执法机关追诉的。从程序上来看,司法机关对于草原犯罪的追究主要源于草原行政执法机关对涉罪草原案件的移送,同时司法机关还要对所移送的涉罪草原案件予以受理,于是,草原刑事司法便得以启动,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就有了可能。如果草原行政执法职能仅仅停留在草原行政执法层面,对涉罪草原案件不予移送,那么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就无法实现。因此,为了追究草原犯罪,草原行政执法者在追究草原违法的行政责任的同时,如果发现或获知涉罪草原案件,必须将涉罪草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三、追究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贯彻落实《草原法》

我国第一部《草原法》颁布于1985年,其中法律责任部分只规定了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当然也没有草原犯罪的规范。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5年《草原法》予以全面修改,并于2003年颁布实施。比较而言,新《草原法》的立法理念更加科学,不仅充分反映了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基本要求,而且有针对性地根据草原现状为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确立了一系列法律措施[5]。其立法内容也更加详备充实,整部法律由原来不分章节的23条增加至9章75条,专列了监督检查一章,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新《草原法》的法律责任篇由原来的3个条文扩大到13个条文,并且增加规定了6条草原犯罪,极大地强化了对草原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广度和深度。草原法律责任也随之由单一的草原行政责任转变为草原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并存[6]。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贯彻落实《草原法》必须实现两种责任,即草原违法的行政责任与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

从地理位置来看,我国的天然草原主要分布在边区、山区、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我国2.28万公里陆地边境线上有1.4万公里位于天然草原分布区。全国生活在草原分布区的人口大约有4亿,其中仅天然草原区的人口应超过2亿人,1.2亿少数民族人口中,70%以上集中生活在草原区。草原既是这些地区的优势资源,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基本的生产资料;草原畜牧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更是草原地区无可替代的支柱产业。草原的保护关系着边区和山区的经济特别是牧业经济的发展,关系着广大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关系着边疆牧区的稳定与安宁。《草原法》的重要功效有两个方面:一是引导广大公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其二为惩治破坏草原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而惩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也是预防和减少草原违法犯罪,保障草原立法目的实现。因此,《草原法》是保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为了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依照《草原法》惩治草原违法和草原犯罪行为,追究草原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草原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三)促进人与草原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受全球气候变暖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加之人为开垦、超载过牧等破坏草原植被的现象十分严重,草原不断退化,生态持续恶化。退化草原成为我国主要的沙尘源地,也是荒漠化的主要发生地。对此,我国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予以治理,草原保护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扭转。据中科院遥感监测显示,近年来,我国草原每年平均减少150万公顷,全国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覆盖度降低,沙化、盐碱化等中度以上明显退化的草原面积占到半数。因此,草原保护仍然是我国生态保护中迫在眉睫的大事。依法保护草原,特别是严惩严重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对于我国预防和减少草原犯罪,促进人与草原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解决全球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有重大意义。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6-47,249.

[2]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8.

[3]万政钰,刘晓莉.我国草原立法评价及其建议[J].求索,2010(8):149.

[4]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推进草原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座谈会参考资料[Z].北京: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2010:15-16.

[5]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

[6]刘晓莉,孔艳.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若干思考[J].当代法学,2010(4):48-49.

Necessit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in Investigating Grassland Crime Legal Responsibility

LIU Xiao-li1,WAN Zheng-yu2
(1.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117,China;2.College of Urban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As a behavior of seriously damaging to the grassland,grassland crime directly affects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and endangers ecological security.In order to protect grassland,legal responsibility of grassland crime should be investigated.The necessity in investigating grassland crime legal responsibility mainly include:theoretical level——prevention of grassland crime;normative level——realization of grassland legislation;practical level——achievement of crime punishment.Meantime,its realistic significance is to implement the grassland legislation,ensur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and herdsmen,and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man and rangeland.

grassland crime;criminal responsibility;investigate;necessity;realistic significance

D922

A

1008-178X(2012)08-0022-04

2012-04-2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0YJAZH052)。

刘晓莉(1963-),女,内蒙古通辽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从事中国刑法学、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研究。

猜你喜欢

犯罪行为草原犯罪
讲解《草原图》
《当周大草原》
一生的草原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Televisions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环境犯罪的崛起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可可托海的草原
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认定及此措施下毒品犯罪行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