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洲国的电力产业政策
2012-08-15井志忠
井志忠
(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4)
1908年12月,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成立了电气所。1926年5月20日,“满铁”将其撤销,在大连寺内路成立了独立于“满铁”的南满洲电气株式会社(简称“南满电”)[1]737。1934年10月25日,伪满洲国政府实业部大臣张燕卿发布了第666号指令,并于同年11月1日颁给了第44号注册执照,满洲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满电”)成立,从此接管了“南满电”的全部业务。1938年3月21日,满洲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易名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仍简称“满电”),为准特殊会社。1940年12月21日,《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法》发布,“满电”升格为特殊会社。自1932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起,至1945年8月17日溥仪在通化宣读“退位诏书”、伪满洲国覆灭止,伪满洲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电力产业政策。本文拟从垂直一体化的发电、输配电、售电三个环节对伪满洲国的电力产业政策加以梳理、分析,揭示其畸形性及掠夺性。
一、发电政策
伪满洲国的发电政策是以“水火并重”为宗旨,水火电建设同时起步,但经历了从“火主水从”到“水主火从”的演变过程。
(一)“火主水从”
伪满洲国成立后不久,依据其水力、煤炭等一次能源丰富的特点以及发电技术的实况,提出了水火电源开发总的应以“水火并重”的宗旨。但由于火电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可解当时用电之急,并可作为水电建设时的电源。故至1937年4月1日正式执行“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止,呈现出“火主水从”的实态。
当时火电发展的主要方向从原来的以“都市发电”为主,逐步过渡到“矿区发电”[2]。“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将建设“西安”(辽源)、鸡西、阜新、龙井、扎赉诺尔、滴道等坑口电站工程,写进了该计划。水电以松花江流域的丰满和鸭绿江流域的云峰电厂的勘察设计为重点。
(二)“水主火从”
1936年12月28日,伪满洲国第210号敕令公布成立水力电气建设局及水利电气建设委员会。1937年7月,镜泊湖水力发电厂开工建设[3]。1937年9月7日,设立鸭绿江水力发电株式会社,“满”鲜各出资5 000万日元①1937年签订的《关于朝鲜鸭绿江水力发电公司及“满洲国”鸭绿江水力发电公司间水力发电事业共同经营之合同》第十条规定:“……决算以日本国元作单位。日本国元与‘满洲国’元之比率以壹佰元对壹佰元。”,平均使用所发电力[4]。1940年11月公布的《满洲电气事业统制纲要》规定:已建成的水电站、水丰水电站所发电力向伪满洲国送电部分均归“满电”经营。
“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设定了59万Kw的水力发电量目标[5]。及至1941年11月公布的“第二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更是将水力发电量指标提高至64.6万Kw(总的电力指标为195.2万Kw,火力发电130.6万Kw)[6]。为了完成该指标,“满电”进一步明确了“将来的电源以水力为主,火力为辅”的方针。水电力争早日完成鸭绿江水丰、松花江丰满、牡丹江镜泊湖上的在建工程。而火电则充分利用煤矿现场废弃的劣质煤和炼铁厂废弃的煤气。受此计划的引导,1941年以后,水力发电能力显著提高,1941、1942、1943、1944年水力发电设备容量分别为10.0、23.6、47.6、61.6万Kw[7]。
伪满洲国灭亡时,共有水火力发电所102个,总容量182.435万Kw[1]788。其中,火力发电所(含企业自备电厂)98个,总容量约120.835万Kw[1]569。水、火电发电设备容量之比约为1∶2。
二、输配电政策
伪满洲国的电网建设是与电源建设同步配套进行的。输配电政策目标是发展超高压、长距离、跨区域电网,大容量输送电能。统一频率与输配电压等技术管理措施,是“满电”统治中国东北电力产业的又一重要措施。
(一)统一频率
伪满洲国成立时电力频率各不一致,“满铁”系统为50Hz,抚顺、本溪湖煤矿自用电为60Hz,而鞍山制钢所用电为35Hz。1933年11月,“满洲”电气委员会将电力频率统一为50Hz,其理由是:50Hz使用范围广泛,如统一为60Hz,设备更新等需要100万日元以上,而统一为50Hz,只需要35万日元。1935年2月,统一频率的重点项目相继完成。1937年9月鸭绿江水力发电株式会社成立时,亦决定将其设备频率分成两部分,即50Hz和60Hz各占一半,以便向伪满洲国供电。
(二)统一电压
1934年10月,“满洲”电气委员会制订了输电标准及准标准(括弧内),电压分别为:输电线路,20万V、14万V、(10万V)、6万V、4万V、3万V、2万V、1万V、(6 000V);配电线路,(2万V)、(1万V)、6 000V、3 000V、(2 000V)、400V、200V、100V;发电机额定电压,1.1万V、6 600V、(3 450V)、3 300V、220V、110V;电动机额定电压,(6 600V)、(6 000V)、3 300V、3 000V、(2 200V)、(2 000V)、(400V)、(220V)、200V、100V[1]447-448。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满洲”电力协议会将输配电电压标准(括弧内为暂定电压)改为:25万V、20万V、(10万V)、7万V、(6万V)、3万V、(2万V)、6 000V、(3 000V),回线方式为三相三线制;低压配电方式为115V/200V,三相四线制[1]451。
(三)设立送电事务所
1934年“满电”成立时,在工务部下设的计划课内设有送电系,负责发电所和输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和调度。
1938年4月,“满电”设立了鞍山送电事务所。负责统一管理:浑(浑河)抚(抚顺)、鞍(鞍山)营(营口)等154KV超高压送电线;奉(奉天)辽(辽阳)、奉(奉天)开(开源)等44KV输电线;鞍山一次变电所。1942年12月将其易名为“南满”送电事务所,下设事务课和技术课。事务课下设2个系,技术课下设给电班等共5个班。直属6个发电所:抚顺、阜新、天之川、甘井子、北票、水丰发电所。直属8座一次变电所和1处开闭所:抚顺、大连、鞍山、安东、浑河、营口、东陵、锦西一次变电所和青堆子开闭所。
1942年6月,在牡丹江市设立了“东满”送电事务所。下设:给电、送电2个系;镜泊湖、牡丹江、龙井、珲春4个发电所;牡丹江、延吉、珲春等一次变电所以及镜泊湖经牡丹江至延吉的110KV送变电系统。
1943年4月1日,在“新京”设立了“中满”送电事务所。内设:庶务、给电、送电3个系;丰满、“新京”、“西安”、哈尔滨4个发电所;“新京”、哈尔滨2个一次变电所;中部电网中154、220KV超高压送电线路。
1944年10月,在“新京”成立了“中央”给电所,负责跨省超高压送电线路的年、季度互供电量和电力协商及确定工作。
伪满洲国覆灭时,在用电负荷较为集中的鞍山、营口、浑河、抚顺、安东地区形成了“南部”电网,镜泊湖、牡丹江、龙井、珲春地区形成了“东部”电网,丰满、“新京”、“西安”(辽源)、四平街地区形成了“中部”电网。这3个电网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构成了伪满洲国的统一输电网络。整个伪满洲国输电线路亘长17 000km以上,输电容量100万kw左右[1]569-670。
三、供电政策
伪满洲国供电政策的核心是制定与完善供电规程和电价制度,以保障安全稳定供电。
(一)供电规程
1934年以前,“南满电”一直依照“关东州厅”发布的《电气事业管理规则》供电,并且对用电营业等作了具体规定。1934年,伪满洲国政府颁布了《电气供给规程》,自此“满电”才开始依据此规程供电[8]274。该规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营业、用电制度与手续,共分23个号(本)。每个号(本)适用于不同地区,每个地区供电方式、电价标准均有所不同。各号(本)适用地区如下:第1号适用于大连市及奉天、“新京”、安东等处的“满铁”附属地;第2号适用于营口;第3号适用于鞍山;第4号适用于奉天特别市城市;第5号适用于安东旧市街;第6号适用于“新京”特别市新设市街;第7号适用于“新京”特别市城市;第8号适用于吉林;第9号适用于哈尔滨特别市;第10号适用于齐齐哈尔;第11号适用于海城、南台;第12号适用于汤岗子;第13号适用于张台子、烟台、十里河、沙河;第14号适用于苏家屯、浑河;第15号适用于北票、朝阳;第16号适用于蛤蟆塘、五龙背、汤山城、高丽门、凤凰城、鸡冠山、秋木庄、刘家河、林家台、通远堡、连山关、下马塘、文关屯、虎石台;第17号适用于范家屯;第18号适用于大屯、孟家屯;第19号适用于承德;第20号适用于临江;第21号适用于牡丹江;第22号适用于北安镇;第23号适用于凌源。1937年1月1日,伪满洲国颁布了新的《电灯、电力、电热、电气供给规程》,共5章40条,并决定由“满电”首先在大连、奉天、“新京”、安东等地试行[8]671。
(二)电价制度
1934年11月,“满电”对主要电力企业实现统治后,逐步实行统一电价。其电价政策是:用电越多,电价越低;在征收方法上,对大用户给予折扣优惠或最低价供电。1938年以后,伪满洲国物价急剧上升,尽管政府实行物价管制,但仍无法有效遏制。以“新京”市为例,生计费价格指数若以1936年为100%,1941年则为250%[9]。但电价却相对稳定,足见“满电”凭借其特殊会社地位一直以来攫取着超额垄断利润。
1936至1945年,“新京”市电价按月灯、表灯和电力电费分类征收。月灯:10W、20W、30W、40W、60W、100W,分别为0.45元/灯、0.60元/灯、0.75元/灯、0.90元/灯、1.20元/灯、1.8元/灯①指伪满洲国货币,一般简称为“伪国币”。1932年货币发行量为151 865千元,此后逐年增加,1945年至7月份为8 085 042千元。。表灯和电力电费执行两部电价制,除收取电度费外,还收取准备费。表灯:电度费1~6Kw·h为0.11元/Kw·h,7~15Kw·h为0.09元/Kw·h,16Kw·h以上为0.07元/Kw·h;准备费1~10灯为0.13元/灯,11~25灯为0.11元/灯,26灯以上为0.08元/灯。电力电费:100Kw·h以内为0.034元/Kw·h,1 000~5 000Kw·h为0.028元/Kw·h,5 000~10 000Kw·h为0.026元/Kw·h,10 000Kw·h以上为0.024元/Kw·h;准备费1.50元/Kw[10]。
伪满洲国覆灭时,共有变电所2 000多个,合计变电容量约600.00万KVA。其中,核心变电所33个,变电容量302.10万KVA;小容量变电所1 967个,变电容量295.00万KVA[1]789。
四、伪满洲国电力产业政策的畸形性与掠夺性
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认为,所谓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营企业的某种经营活动而采取的政策。产业政策的内容一般包括:关于产业的一般基础设施政策、关于产业间的资源分配政策、与各领域的内部组织有关的政策、属于横向产业组织政策的中小企业政策,等等[11]。电能不能储存,其生产、输送、销售和使用是瞬间同步完成的。电力产业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沉淀成本大,建设周期长。电能及电力产业的上述特点,决定了电力产业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同时又具有公用事业的特点与作用。无论是从经济学还是从电力产业本身的特点来看,伪满洲国的电力产业政策都具有明显的畸形性与掠夺性。
第一,从伪满洲国电力产业政策的目的来看,他是为宗主国日本效劳的,是为日本侵略战争服务的。伪满洲国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进行殖民侵略,制造的傀儡国家,而决非“独立国家”。就其国民经济而言,亦是作为日本宗主国经济的附属物而存在的殖民地经济,并非是独立的形态。伪满洲国的电力产业政策同其他经济政策一样,是日本法西斯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也只是由于电力产业具有国民经济基础的特性,使得电力产业政策居于伪满洲国统制经济政策的核心地位。
第二,从伪满洲国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来看,他扼杀了竞争,同时造成了政府监管的缺失。主要有:(1)1932年6月,关东军特务部与伪满洲国政府签订了《日满电力企业合并大纲》,要求日“满”统一经营伪满洲国的电力产业[12]。(2)1934年6月28日,伪满洲国政府发表了《关于一般产业的声明》,规定电力等22个产业为重要产业,由国家特别统制。(3)1937年5月1日,伪满洲国公布了《重要产业统制法》,对电力产业实行统制给予了法律上的依据。(4)1940年11月,公布了《满洲电气事业统制纲要》,将伪满洲国的整个电力产业作为一个统一的企业,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即统一编制发送电建设计划,集中利用发电设备,统一调度电力、实行“国策电价”[13]。(5)1940年12月21日,以敕令第327号形式,公布了《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法》[1]369-372。(6)1943年7月,“满洲”电力协议会公布了《电源开发及产业分配的基本方针》,强调电力产业的开发和电能的分配必须以增强军事力量为出发点[1]484-485。(7)1943年12月22日,伪满洲国以敕令第351号形式,颁布了《电力法》。通观上述电力法律法规,其核心是:由伪满洲国政府对电力产业实行统制。其特点有二:一是对电力产业实行价格和市场准入的严格管制,发输配送电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并由政府来维持其垄断地位;二是“满电”虽非政府机构,但却承担了政府监管职能。第一个特点导致了竞争制度的缺失,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同时也使得“满电”自身非效率。第二个特点使得“满电”既是电力生产者又是电力监管者,其对电力产业的监管要么不足,要么流于形式,总之是失位的,也可以说是缺失的。
第三,从伪满洲国电力产业政策的效果来看,它强占与吞并了中国民族电力产业,掠夺了大量电力资源。伪满洲国成立之初,“南满电”便以所谓“军事管理”、“委托经营”、“逼迫出让”等强制手段,疯狂兼并中国电力企业。1934年11月1日“满电”成立之时,吞并了奉天电灯厂、“新京”电灯厂、哈尔滨电业局、吉林宝华电灯厂、齐齐哈尔电灯厂、安东电业公司[8]711。1936年吞并了锦县电灯公司、铁岭电灯局、通化电灯厂、绥芬河宝成电灯公司等28家中国民族电力企业。1939年,“满电”先后将北安、依兰、前郭、一面坡、辽阳、瓦房店、大石桥、开原等地的共16家电力企业(含日商、中日合营)吞并[8]713。1943年5月,“满铁”将抚顺煤矿大官屯发电所划归“满电”,同年8月,本溪湖煤铁公司也将八道壕发电所划归“满电”经营[14]。1944年4月1日,伪满洲国将水力电气建设局及所属的丰满、镜泊胡、桓仁水电站,“满洲”鸭绿江水力电气株式会社及所属的水丰发电所,全部正式并入“满电”。至此,中国东北地区大小水火电企业、发输配送电各个环节,全部置于“满电”控制之下,“满电”的垄断与掠夺也达到了极致。
概而言之,无论是“南满电”还是“满电”,均是日本帝国主义在“经营满洲”这一虚伪面具下设立的侵略机构,而非“开发机构”。侵略和掠夺是“南满电”及“满电”一切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伪满洲国的电力产业政策无一不是为此目的服务的。侵略在“南满电”以及后来的“满电”来说,主要是攫取各种特权和利权,如丰满、镜泊湖等水利水电的开发权以及电网的经营权等,用以榨取超额垄断利润,把持经济命脉。而掠夺的也不仅仅是电力资源,更表现在利用电力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特性,为其他产业特别是军工产业掠夺资源提供动力基础,支撑日本的侵略战争。“南满电”及“满电”在中国东北大地上的侵略与掠夺活动,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中华民族的反对和抵制。纵观伪满洲国电力产业的历史,既是中国东北大好河山惨遭蹂躏、人民备受奴役的历史,也是风起云涌的抗日斗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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