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洲国时期农产品价格变化及其影响
2015-10-15权哲男
权哲男
[摘要]伪满洲国时期,由于受“九一八”事变引起的社会经济动乱和中苏的经济制裁及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影响,大豆三品出口市场恶化,出口量减少。伪满洲国也推行由小麦、棉花等日本特需农作物代替大豆生产的政策。随后,大豆价格回升缓慢,大豆与粮食作物之间的价格差距拉大,阻碍了以大豆生产为主的北满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从1939年开始,伪满洲国实施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制之后,由于公定收购价格的掠夺性,特别是大豆公定收购价格远低于大豆生产费,导致了北满地区农业生产的不振和衰退,伪满洲国农业生产始终未能恢复到1931年的农业生产力水平。
[关键词]伪满洲国;大豆出口市场;公定收购价格;生产费
[中图分类号]F3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15)02-0034-08
伪满洲国经济以1937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为契机,从1939年末开始从市场经济转型到统制经济,随之农产品价格也从市场价格转变成公定价格。众所周知,农产品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在统制经济中由政府政策决定。农产品价格变化反过来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趋势。当时伪满洲国政府相关部门及满铁等机构实施了各种农业调查,并留下了较为丰富的调查统计资料,但是学界很少有人对其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因此,目前对伪满洲国农业经济的分析仍相当薄弱。本文在整理和估算原始调查统计资料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伪满洲国时期农产品价格变化及其原因和对伪满洲国农业生产的影响。
一、伪满洲国前主要农产品价格变化趋势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随着清朝政府放弃封禁政策,使得关内移民急剧增加,铁路和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得以展开,大豆三品成为世界性贸易商品,东北地区农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此过程中,东北地区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模式:南满地区形成了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以高梁、谷子、玉米等自给农作物生产为中心、小农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模式;北满地区形成了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以大豆和小麦等商品农作物生产为中心的农业生产模式。其中,北满地区农业生产模式具有一些明显的现代农业特征。同时,也确立了大豆的支配地位,大豆价格的动向左右了其他农产品价格的变动。大豆价格是先由伦敦市场的油料作物供求关系决定后,通过金和银汇率变成银本位制价格,并决定大连市场的大豆价格,而东北地区各地方的大豆价格则联动于大连市场的大豆价格。
图1反映了1907-1933年大豆、高梁、谷子、小麦的大连批发价格指数变化。具体来看,1907-1929年,大豆价格受世界经济周期变化影响而有所起伏,但是整体上仍然维持上升趋势,即除了1914-1916年大豆价格指数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而暴跌外,从1908年的57上升到1919年的144。1921-1923年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下降到91,而1924年重新回升到132,1925年达到了顶峰150。1926年开始,因德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出现了由油脂、化肥等合成原料代替大豆的现象,国际市场上大豆需求减弱。随之,1926年的大豆价格指数大幅下降至121,一直到1929年为止在108至117之间的低位波动。另外,大豆价格的变化趋势决定了其他农产品价格的变化,大豆三品的出口增加和价格上升,成为了推动东北地区农业开发的原动力之—。
但是,由于受到1929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大豆价格从1930年开始急剧下降,1931年只有50,低于1908年价格指数。从1932年开始大豆价格重新回升,1933年上升到88,仍然很低。再加上“九一八”事变引起的社会经济动乱及连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伪满洲国初期农业生产陷入了严重危机。
二、伪满洲国时期农产品价格变化趋势
(一)伪满洲国农业政策
伪满洲国产业开发政策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满足日本经济和军事发展的需求。对此,1932年1月成立的满铁经济调查会称:“日本的‘对满经济政策基调是从日本经济立场出发,应该期待些什么,换句话说,满洲在哪些方面对日本具有重要价值。这就是对满经济政策的出发点,也是归结点”;“满洲的资源是对我国经济国策上不可缺少的,我们的‘满洲经济政策基调是其资源的确保和利用,这就是除了放弃满洲论者以外的一致观点”。这表明,当时在日本存在严重的国内资源不足和农村过剩劳动力等问题的情况下,日本对伪满洲国产业开发政策的立足点就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推动日本农业移民。而日本关东军在1931年12月制定的《满蒙开发方案》和1932年12月制定的《满洲经济建设第一期综合计划案》中也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满蒙开发方案》主张,无论是战时还是和平时期,都应该通过保证“军需资源”和满蒙开发,为日本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在《满洲经济建设第一期综合计划案》中,则确立了满蒙工业建设的方针就是要补充日满对国外的依存部分。
上述政策在伪满洲国的农业政策中也被如实地体现了出来。在伪满洲国初期,其为了要缩小因出口减少而价格暴跌的大豆生产,增加日本从国外大量进口的小麦及棉花和麻类等原料作物生产,增加对日本的农产品供应,以便确保工业原料和军需农产品,从而积极倡导扩大小麦及棉花等原料作物生产来代替大豆生产。为此,其接连制定“日满经济统制方策纲要”和“满洲棉花改良增殖计划案”、“满洲小麦改良增殖计划案”、“关于满洲大豆生产的将来对策”等政策,具体提出了在南满地区以棉花为主,在北满地区以小麦为主,并以烟草、麻类、甜菜等原料作物来代替大豆生产的改种特需农产品政策。1937年1月,在由关东军司令部制定的计划总投资额为25.8亿元的《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纲要》中,被确定为重点增产的农产品仍然是小麦以及棉花、燕麦、麻等军需农产品。但是东北地区气候条件不适合棉花和小麦的栽培,这两种农产品是高风险农作物,因此其政策难以付诸实施。而且没有采取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性措施,农业生产仍然是以传统农业技术为主,受制于大豆三品出口市场的变化。
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后,为了增加伪满洲国对日本的物资供应,满足其侵略战争需要,提出以大豆及粮食作物为中心的增产方针的同时,开始加强了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统制。具体而言,随着侵华战争持续和在日本、伪满洲国实施物质动员计划及生产力扩充计划,通过出口大豆获取外汇的重要性增加。同时,日本及其殖民地的粮食供给趋于紧张,日本国内的粮食、饲料、肥料不足问题越来越严重。还有,日本占领的中国河北地区,其粮食自给原本就困难,且比东北地区更适于棉花和小麦等农作物栽培。随之,为解决日本及其殖民地和占领区的粮食不足问题,在伪满洲国,增产原料作物的重要性下降,而作为粮食供给基地进行开发的重要性增加。因此,在1938年5月发表的《修正五年计划》中,伪满洲国改变了以前的以特需农产品为中心的增产政策,提出了以大豆和粮食作物为中心的增产方针。即:为了增加出口,获取外汇,积极增产大豆;为了满足军用饲料和日本国内养鸡饲料需求,增产谷子、高梁、玉米等粮食作物;为了减少进口,增产荞麦、榨蚕、芝麻、落花生等农作物。并于1937年开始设立农事合作社,1940年开始把金融合作社和农事合作社合并为兴农合作社。但是,其业务重点始终放在经营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收回农业贷款上,因游离了农业生产过程,对提高农业生产力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为了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统制,1937年8月,伪满洲国公布了以大米、小麦、燕麦、高粱、谷子等农产品为对象的《暴利取缔令》。同年12月,为了增加对日本的玉米供给,制定《贸易统制法》,对第三国的玉米出口实施了出口许可制,1938年实施出口许可制的农产品扩大到高粱和小麦及小麦粉,1939年又扩大到大豆、落花生、苏子和芝麻等。1938年11月,为了保证大米的国内自给和军用需要,公布《米谷管理法》,对大米的整个生产流程进行统制,又实施了近似于专卖的制度。1939年8月,公布了《特产专管制实施纲要》,同年9月制定了大豆公定收购价格,即大连基准价100斤大豆(包括麻袋)为7元,并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同年11月,公布了《主要粮谷统制法》和《主要粮谷统制法实施规则》,对高梁、玉米、谷子等农产品也开始实施公定收购价格,统治其收购和配给过程。1940年12月,公布了《小麦及制粉业统治法》,开始实施小麦粉专卖制度。农产品批发价格也从1940年开始置于政府的统制之下。
日本偷袭珍珠港引发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后,伪满洲国受日本政府的“尽量确保各种重要物资并运送到日本”的指示,制定了《战时紧急经济对策纲要》,提出了“强化战时经济体制”、“积极利用自给资源”、“及时充分满足日本的战时紧急需求”等方针。随之,1942年1月,制定了《1942年度兴农部施政大纲》,提出了积极实施农产品增产及上市、强化国内配给制度以及扩大对日农产品出口等战时经济对策。其重点就是彻底实施强制性农产品上市。强制性农产品上市始于1941年,该年《农产品增产集荷方策要领》中确定的主要方针是以村为单位分配上市任务,并实施定金制度。由于农产品上市不振,在1943年度农产品上市方针中提出了废除定金制度,实施特别配给生活必需品和支付农产品上市奖励金,严格遵守被分配的农产品上市量,奖励集体农产品上市等措施。并在实际的农产品上市过程中动用了警力,使用国家权力进行强制性的农产品掠夺。
总之,伪满洲国农业政策被局限于流通领域,脱离了农业生产过程,其本质就是掠夺日本所需的农业资源。其政策直接影响了农产品的价格。
(二)农产品价格变动及其原因
伪满洲国农业政策与大豆三品出口市场的变化,都直接影响了以大豆为主的农产品价格的变化。下面的表1反映了1931-1944年大豆、高粱、谷子、玉米、小麦、水稻、大麻子、苏子、棉花等9种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具体来看,农产品价格在1932年出现了回升的迹象,而1933年又重新下降,从1934年开始持续上升。1931-1932年的价格变动与上述的大连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的变动相一致,而1933年的价格跌落是由满洲中央银行的滞涨政策所导致的。1935年的大幅上涨是因1934年在北满地区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农产品供给量不足和1935年大豆出口增加所引起的。考虑到农产品价格在1931年处于最低谷的情况,从整体上来看,伪满洲国初期农产品价格的回升很缓慢。
在农产品价格中,大豆价格回升最为缓慢,不仅低于高粱、小麦等粮食作物价格的上涨率,也低于农产品价格的平均上涨率。这主要是由国际市场上大豆需求量的下降和大豆价格的低迷所导致的。小麻子和苏子等油料农作物价格在1934-1936年持续下降,随之,公园艺农作物价格的上涨率低于农产品价格的平均上涨率。只是公园艺农产品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很小,因此对农产品价格变动几乎不产生影响。
从1938年开始,农产品价格随着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所引发的日本国内物价乃至伪满洲国物价上涨而迅速上升,但是大豆价格的上涨率仍远远低于高粱、谷子等粮食作物价格的上涨率,大豆价格处于很不利的地位。这主要是伪满洲国人口增加引起的粮食需求量增加与农业生产低迷造成的粮食供给量不足以及各个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之间的不均衡所导致的。特别是1939年受自然灾害影响农业大幅度减产,加上低廉的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的实施,使得农业生产遭受双重打击,北满地区农业生产开始趋于衰退。同时,与伪满洲国人口增加引起的国内粮食需求和日本及其占领区的粮食需求相比,伪满洲国粮食供给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农产品价格上涨。其中,1939-1941年的大豆价格上涨率很低,这主要是大豆公定收购价格的低位性所造成的。
总之,伪满洲国时期农产品价格变动的最大特征是大豆价格上涨率远远低于高粱、谷子、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价格上涨率。伪满洲国之前,大豆价格的动向左右其他农产品价格变动的情景荡然无存。这与大豆、豆饼出口市场的变化和前述的伪满洲国农业政策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大豆和豆饼出口量从1931年的473万吨持续下降到1935年279万吨,1936-1939年维持在278-303万吨之间。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制裁伪满洲国,从而失去中国关内市场和苏联市场而导致的结果。从1940年开始,由于受1939年爆发世界大战而失去欧洲出口市场的影响,大豆出口量从1938年的217万吨下降到1939年171万吨和1940-1944年68-83万吨,豆粕出口量也从1939年的122万吨下降到1940-1944年的50万吨左右。
农产品价格上涨,特别是粮食作物价格上涨并不意味着农民实际收入的增加。以1936年为100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为基数来衡量,1938年为110,1939年154,1941年190,1943年235。而如果以1936年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为100,那么1938年达到147,1939年171,1941年247,1943年达到291,农民销售的农产品价格上涨率明显低于农民购买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率。另外,考虑到在统制经济之下的大豆公定收购价格的低位性,大豆主产地北满地区大中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越来越恶化了。
三、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的低位性和掠夺功能
如前所述,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是从1939年末开始实施的。除了在伪满洲国全域实行统一的水稻和小麦收购价格(小麦是从1942年9月开始)之外,其余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都是以大连基准价格减去到大连的铁路运费而计算的各地区火车站或码头交货价格。其意图很明显,就是从对日本及其殖民地的农产品出口角度出发制定公定收购价格,而完全不考虑伪满洲国国内粮食消费情况及农业生产的发展。其结果是北满地区的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比南满地区便宜,致使北满地区农业生产始终处于不利地位。
伪满洲国虽然指出,作为制定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的生产费标准,其涉及土地费、农舍费、农具费、劳动费、畜力费、肥料费、种苗费、各种材料费、租税公课、资本成本等10种生产费项目。但是,实际制定的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中没有具体明示各生产费,其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制定过程不明。因此,在本文利用兴农部农政司调查课进行的《主要农产物生产费》调查结果分析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的合理性。《主要农产物生产费》调查是1937年至1943年期间进行的,其农产品生产费调查项目也与上述伪满洲国政府指出的生产费项目一致。其生产费计算方法如下:首先,调查各个农产品的生产费项目费用;其次,各生产费项目费用合计减去副产品价格,再除以农产品收获量计算出单位庭院生产费;再次,单位庭院生产费加上农产品销售费用计算市场生产费。
在这里,具体分析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的合理性时,采用了两个指标:一是上述的市场生产费;一是从市场生产费中扣除土地费的自营农实际支付生产费,即“自营农生产费”。自营农是利用私有地进行农业生产,因此实际上不支付农产品生产费项目中的土地费。
(一)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的低位性
奉天(沈阳)、新京(长春)和哈尔滨是南满、中满、北满地区的中心城市,这三个城市的农产品价格能反映各自所属地区的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化动向。
第一,大豆。1939年11月,大豆的平均公定收购价格与平均市场生产费的比率只有52%,1940年2月至1941年10月为66%-67%,1942年10月为77%。伪满洲国每年都调高大豆公定收购价格,上述比率也有所上升,但生产费始终远远得不到补偿。且上述大豆公定收购价格是一等品大豆的价格,高出大豆实际平均收购价格20-30元。从1944年9月开始,伪满洲国实施了全国统一的大豆公定收购价格每吨200元,这与1942年10月制定的奉天大豆公定收购价格相同,而比哈尔滨大豆公定收购价格每吨只上升了10元。上述情况说明,伪满洲国制定的大豆公定收购价格一直远远低于大豆市场生产费。
第二,小麦和水稻。北满地区是小麦的主产地。哈尔滨的小麦公定收购价格与其市场生产费的比率,1939年9月93%,1939年10月98%,1940年2月117%,因短时期内连续调高价格,价格高出生产费。而1940年9月其比率降到68%,1942年9月为77%,与大豆处于相同的水平。水稻公定收购价格是全国统一价格。水稻的平均公定收购价格与平均市场生产费的比率,1939年10月103%,1940年9月85%,1941年9月95%,价格接近生产费。1942年9月制定的水稻公定收购价格没有变化,而市场生产费上升,其比率降到72%,公定收购价格与市场生产费之间的差距拉大了。
第三,从高梁、玉米、谷子的平均公定收购价格与平均市场生产费的比率来看,高粱1939年11月为72%,1940年10月76%,1941年10月81%。1942年10月67%,价格比生产费低20%至30%。谷子从1940年2月91%下降到1942年10月63%,玉米也从1940年2月89%下降到1942年10月66%。也就是说,实施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制以来,高梁、谷子和玉米的公定收购价格不仅低于其市场生产费,而且其差距也逐步扩大。
总之,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制实施初期的1939年末和1940年,小麦和水稻的公定收购价格非常接近于其市场生产费,而高粱、谷子、玉米的公定收购价格比其市场生产费低大约lO%至20%,大豆公定收购价格比其市场生产费低32%至48%,远远低于市场生产成本。农产品各品种之间的公定收购价格非常不均衡,且大豆价格最为不利。而到了1942年9月,农产品品种之间的公定收购价格与市场生产成本之间的差距基本上处于相同水平,且都低于市场生产成本。
(二)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的掠夺功能
如果农产品生产费始终没有得到补偿,大中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就会遭到破产。但是,大中农户仍然基本上维持农业生产经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主要农产物生产费》调查中的农产品生产费计算方法问题;一是农产品黑市的存在。
在《主要农产物生产费》调查中,从农业再生产角度出发,根据当地的实际地租额计算土地费,并加算到生产费中。其土地费在庭院生产费中所占的比重,1939年为30%、1940年为29%、1942年为20%,虽然其随着劳动费比重的增加而下降,但是依然占有很大的比重。从生产要素投入必须得到补偿的角度来看,作为土地资本的补偿把土地费计算在生产费中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利用私有地进行农业生产的自营农来说,这部分土地费实际上是不需要支付的虚拟费用,即使土地费没有得到补偿,自营农也能照旧维持农业再生产。因此,从《主要农产物生产费》调查的市场生产费中扣除土地费,就可以得到自营农实际支付的生产费,即“自营农生产费”。换句话来说,《主要农产物生产费》调查的市场生产费等于租地农户实际支付的生产费,而“自营农生产费”就等于自营农实际支付的生产费。
1939-1942年,从奉天和哈尔滨主要农产品的平均公定收购价格与自营农生产费的比率来看,大豆1939年11月为82%,1940年10月为97%,1941年10月90%,1942年10月88%。除了1940年之外,公定收购价格都低于自营农生产费10%至18%,公定收购价格始终不能补偿自营农生产费。小麦1939年10月是138%,1940年9月91%,1942年9月为95%,公定收购价格接近于自营农生产费。水稻1939年10月为153%,1940年2月为124%.1941年9月107%.1942年9月96%,虽然其比率逐年下降,但公定收购价格几乎都高于自营农生产费。高粱、谷子和玉米1939年11月、1940年10月和1941年10月制定的公定收购价格基本上都高于自营农生产费10%至20%,而1942年10月制定的公定收购价格则低于自营农生产费25%左右。
在伪满洲国,大米主要供应给日本人,而小麦粉主要供应给中国官僚和特殊会社管理人员等上层阶层,因此保证大米和小麦粉供应对维持殖民统治来说很重要。而伪满洲国大米和小麦粉生产一直不能满足国内需求,也难以从国外继续进口,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扩大其生产。高粱、谷子和玉米是一般民众的主食,也用来满足日本及其殖民地和占领区的粮食及军用饲料需求,因此也需要继续增产。大豆是代表性的出口农产品,但是由于1939年欧洲大战爆发,失去了其出口市场,大豆出口急剧减少。加上伪满洲国要以日本及其殖民地和占领区急需的粮食作物来代替大豆生产,因此大豆公定收购价格定得很低。
综合考虑农产品结构以及各农产品的公定收购价格与自营农生产费的比率,1939-1941年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基本上只能补偿自营农生产费。换句话来说,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是基于自营农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价格水平而制定的。而1942年10月制定的各农产品的公定收购价格都低于自营农生产费。这种从根本上破坏农业再生产基础的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制,就是利用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掠夺农民剩余的价格制度,是由伪满洲国农业开发目的与本质所决定的。
在伪满洲国实施掠夺性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的情况下,大中农户能够维持农业生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统制经济的副产物——农产品黑市的形成与发展。
虽然无法准确把握在黑市上流通的农产品数量,但是粗略估算的话,至少在70万吨以上。具体来说,1940年,城市一般民众的粮食配给量大概是人均每月9千克左右,比当时营养学专家建议的最低人均每月粮食消费量15千克少6千克。此外,据1940-1944年《满洲农产统计》,当时伪满洲国非农业人口大概是1245万人至1274万人。保守地估算,如果这些非农业人口的半数从农产品黑市中购买每月不足的6千克粮食的话,在农产品黑市中流通的粮食将达到约45-46万吨,换算成没有加工的粗谷将达到约70万吨。由此可以推断出,在农产品黑市上流通的粮食至少70万吨以上,流通数量不小。
还有,根据满洲中央银行调查部对农产品黑市价格进行调查的结果来看,农产品黑市价格不仅高于公定价格,而且其价格上涨率远远超出了公定价格的上涨率,随之农产品黑市价格与公定价格之间的差距急剧扩大。比如奉天,高粱、谷子和玉米粉的黑市价格,1941年12月是各自公定价格的2.2倍、1.3倍和1.8倍,而1942年12月是各自公定价格的7.5倍、6.7倍和5.5倍,1943年12月更上升到各自公定价格的20.5倍、19.6倍和17.3倍。1944年5月仍然是各自公定价格的12.0倍、14.2倍和13.8倍。哈尔滨农产品黑市价格也呈现出与奉天农产品黑市价格相似的变动趋势,只是奉天农产品黑市价格普遍高于哈尔滨农产品黑市价格,且其黑市价格上涨率也比哈尔滨农产品黑市价格上涨率高。
奉天和哈尔滨的农产品黑市价格差距是由各地区民众对黑市购买粮食的依存程度不同而决定的。即,在奉天和哈尔滨市民的粮食消费量中,从配给粮食和从黑市购买粮食的比重来看,特殊配给阶层是:在奉天,配给粮食占87%,黑市购买粮食占13%;而在哈尔滨,配给粮食占75%,黑市购买粮食占25%。一般民众是:在奉天,配给粮食占47%,黑市购买粮食占53%;而在哈尔滨,配给粮食占75%,黑市购买粮食占25%。这也就是说,奉天市的一般民众所需粮食消费量的一半以上依靠从黑市购买,即对黑市购买粮食的依存度相当高。从中不难看出,由于农产品黑市价格远远高于公定价格,农民通过黑市出售粮食可以获取利润。农产品黑市成为缓解大中农户困境的唯一的“救济措施”。
四、农产品价格变化的影响
伪满洲国时期的农业生产趋势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932-1934年恐慌期,1935-1938年恢复增长期和1939-1944年战时停滞期。在整个伪满洲国时期,农业生产力始终未能恢复到1931年的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倒退了。其主要原因是由市场环境的变化,农业技术和农业资本投入的停滞,农业劳动力不足等因素相互作用下造成的大豆和小麦商品农作物生产的衰退,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北满地区农业生产的不振和衰退。
具体来说,由于受“九一八”事变引起的东北地区社会经济动乱和中国及苏联对伪满洲国进行的经济制裁,以及1937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影响,伪满洲国大豆三品出口市场恶化,其出口量减少。随后,大豆价格上涨缓慢,大豆与粮食作物之间的价格差距拉大,大豆生产恢复滞后,使得北满地区农业生产恢复缓慢。从1939年开始,欧洲大战爆发导致了大豆出口急剧减少,加上低廉的大豆公定收购价格,造成大豆耕种面积急剧下降。特别是在1939年,农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而大幅度减产的情况下,伪满洲国不采取救济措施,反而实施了最大限度地掠夺农民生产剩余的大豆公定收购价格,使得以大豆生产为中心的北满地区大中农户遭受双重打击。
东北地区的传统农业技术是顺应东北地区的自然条件而形成的,是有机结合人力、畜力和传统农具进行的旱田高垄栽培和轮作生产方式,其以大豆为中心,组合高梁、谷子、小麦、玉米等农作物进行三年轮作。该技术存在作业效率低,需要大量的季节性劳动力投入,难以扩大特定农作物栽培等缺陷。要克服其缺陷,必须采取改良传统农具和引进农业机械,建设水利设施,促进品种改良,增加肥料使用量等根本性措施,以改良传统农业技术。
但是,在大豆出口市场恶化和大豆价格上涨缓慢而农业生产遇到结构性问题的情况下,伪满洲国没有采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性措施。伪满洲国农业政策是以满足日本农产品需求为目的的农业资源掠夺政策。其重点放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游离于农业生产过程,农业生产始终是以传统农业技术为主。因此,北满地区大豆栽培面积的急剧下降,使得大中农户难以维持3年轮作生产方式,只能相应地减少粮食作物的栽培面积,导致了北满地区耕种面积也从1940年开始趋于下降。
与此同时,伴随着《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和《北边新兴三年计划》等开发计划的实施,以及对苏边境地区军事设施建设等导致劳动力需求急剧增加.引起了农业劳动力,特别是季节性农业劳动力不足和农业工资上涨,使得利用大量雇佣劳动力进行农业生产的北满地区大中农户陷入了困境。从此,北满地区农业生产一蹶不振,从1939年开始走向了衰退的道路,伪满洲国农业也由此进入到战时停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