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理与福费廷融资机制的异同
2012-08-15梁小尹王永正
梁小尹,王永正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以及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的深刻影响,国际贸易逐渐转入以买方市场为主导、电子商务为手段、带动强势出口的模式,这就使得进出口商们充分利用资本、加速资金周转的需求愈加强烈。进口商为抢占最佳销售时机而寻求延期付款,出口商为夺取海外市场份额乐意进行赊销,电子商务的日益成熟为频繁、快速地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传统支付、结算、融资方式的开证手续繁琐、软条款欺诈、过严的审单制度、融资成本高等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造成了资金周转速度减缓,不能跟上明显加速了的国际贸易节奏。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5%以下,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1]。商业银行、金融专家开始搜寻新的金融工具来满足进出口商们的现实需要。其中,以保理、福费廷两种融资机制最受推崇。它们同为基于应收款转让的融资工具,具有帮助进出口商减小交易风险、扩充现金流、压低交易成本、手续简便快捷等诸多优势而成为了融资领域的新宠。为了在理论与实务中更好地把握保理、福费廷的特点,我们拟从二者的共性与差异中揭示它们的本质特征。
一、保理与福费廷的基本运作机制
1.保理基本的融资机制
保理,即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客账代理或应收账款承购业务,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订立保理合同,保理商以承购应收账款的形式,为供应商提供的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2]。1988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其中第1条规定“保理商应履行下列职能中的至少两项:为供应商进行融资,包括贷款和预付款;销售分户账的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对债务人的拖欠支付提供坏账担保”。①See Article I of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保理的基本运作机制是:①进出口双方协商签订保理合同;②保理商进而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③出口商则根据此信用额度向进口商发货或提供服务,然后将产生的各类票据、单据交付保理商;④保理商收到票据后,提供不超过票据面额80%的融资,并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⑤待应收账款到期,进口商将全部货款交付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其中的保理费用后,将剩余20%的货款结清给出口商,一笔保理业务就此完成。
2.福费廷基本的融资机制
福费廷,是英文单词“Forfaiting”的音译,意为放弃、让与权利。它是指福费廷商以无追索权的方式,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贴现出口商从进口商那里获得的本票、汇票、信用证等票据。与保理类似,其本质是以票据买卖为形式的应收账款的转让[3]。出口商缴纳贴现费用之后,收账风险立刻转移至福费廷商,出口商则可以立即获得款项。在国际性的福费廷融资中,它经常与托收、承兑过的远期信用证结合使用,应用于出口贸易融资、结构性融资和项目融资②Levine,Daniel S,Forfaiting,World Trade,WT 100,Dec 1998;11,12;ABI/INFORM Complete,p55.。福费廷融资的基本机制是:①出口商询价。若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他会向福费廷商询价,确认福费廷商是否愿意提供融资以及贴现率的设定标准。②福费廷商报价。福费廷商在正确评估风险后,会向出口商提供报价。出口商是否接受报价,取决于进出口双方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③签订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口商会要求福费廷商购买在该合同项下产生的票据。由此需签订一份福费廷合同。该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福费廷商买进的票据种类、贴现率及相关费用、证明所购票据债权有效性的文件以及出口商提供该类文件的日期等。④交单、审核、付款。签订福费廷合同后,出口商将按照该合同的要求,将单据、票据交给福费廷商;福费廷商将审核单据、票据的真伪,若一切符合福费廷合同的标准,则按照约定对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及票据进行贴现,从而为出口商们实现融资。⑤到期索偿及投入二级市场买卖。在福费廷融资模式下进行的是无追索权的票据转让,福费廷商需独立承担到期收账的风险。若福费廷商顺利收回所有款项,则该笔福费廷业务顺利结束。若福费廷商需要分散风险,也可以在单据到期之前,将单据、票据投放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买卖。这是票据的二次贴现,也代表一笔福费廷业务的终结。
二、保理与福费廷的相似性
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融资工具,保理与福费廷的相似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相同的兴起背景。国内有部分学者主张保理与福费廷的滥觞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王朝时期。我们认为,至少保理与福费廷自诞生之初,没有受到现在这样热切的关注和大规模的研究,只是在各自的领域作为众多商业工具中的一种,默默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兴起的背景之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贸易逐渐转入以买方(进口商)为主导的模式,加之第三次科技革命使国际贸易电子化、简洁化,从而加速了传统的、手续繁琐的融资手段的衰落。背景之二是:政府的管制实质上等于隐形的税收,减少了商人们寻求利润最大化的机会,导致金融机构要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当金融领域的创新危及金融稳定时,政府必然会加强金融监管。其结果是,不同于已有的金融工具的“替代品”又会为规避新的监管政策而不断产生,从而引发旧有金融工具的没落和新一轮金融工具的创新③例如越南战争期间,通货膨胀、汇率和利率反复无常的波动,促使金融业内人士通过创新寻找更好的规避金融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金融工具。如浮动利息票据、浮动利息债券、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公债等。这些新型的金融工具使人们能够在不稳定的金融环境中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无追索权的买断、卖断票据、期货期权交易在这一轮金融工具革新浪潮中受到了广泛的青睐。。背景之三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传统的、主流的融资方式由于开证手续繁琐、软条款欺诈、过严的审单制度、融资成本高等诸多条件的限制而愈发无法满足转型后的国际贸易市场的需求,托收、信用证等传统支付方式的使用率急剧下滑,亟需新型的金融工具满足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的需要。保理与福费廷适时而兴盛,成为了新的主流融资方式。
2.相同的产品属性。就保理和福费廷实现融资目的的手段而言,两者在本质上都直接与国际贸易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相关。保理以固定的授信额度对应收账款先行垫付,福费廷以买断票据的方式将应收账款收入囊中。与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不同的是,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多基于电子数据的交换,而非传统的纸质单据,在手续上更加简洁、快捷,无需进行审单、开证等环节,翻倍地提高了速度。在授信方式上也更加灵活,因为它脱离了必须依靠银行信用进行交易的桎梏,既可以寻求银行亦可以寻求专门的财务公司、保理公司、福费廷公司等等。这些显著的优势将传统的三大支付方式即汇付、托收、信用证与新兴的保理、福费廷等融资方式明确地区分开来[4]。同时,从法律效力的层面看,保理和福费廷融资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商事合同确立。保理业务中存在贸易合同和保理合同;福费廷业务中存在贸易合同和福费廷合同。贸易合同是两者所共有的,保理合同和福费廷合同则可统一视为融资合同。
3.相似的金融功能。保理与福费廷比传统方式更具有竞争力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可以转嫁商业风险。出口方由于有保理公司批准的信用额度和福费廷商提供的无追索权融资,可以免除对进口方拒付货款或因财政困难、倒闭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担忧,使收账有了保障,减少了过期账款的累积,防止了呆账、坏帐。由保理公司负责当地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可放心地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从而扩大其业务量;福费廷商直接买断应收账款,更是几乎将收账风险降低为零。此外,进口方也可凭借自身良好的信誉和财务表现获得保理、福费廷商信用额度和担保以外的各类优惠,如信用额度的增加,担保条件及形式的放宽等。总之,这两种融资方式都极其有效地转嫁了商业风险。第二,可以压低交易成本。虽然此二种融资工具比信用证业务收费高一些,但由于其收款有保证,就可避免因进口方延期付款而蒙受的利息损失和因进口方倒闭而产生的坏帐。同时,买方在保理、福费廷业务中则省去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如通知费、议付费、修改费、担保费等),从而节省了费用,降低了成本。第三,可以优化资本配置。企业的资本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类:固定的和流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不一定会为企业带来预期的效益,反而可能成为企业的累赘,甚至牵制企业的发展,使企业逐渐被拖垮。大数额的应收账款不断累积,无法兑现参与公司运营,就会造成呆账、坏账,影响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甚至无法让企业维持原有的运作规模。采取保理与福费廷融资之后,只需支付少量的成本费,就可以立即收到货款进行新一轮的贸易或者扩大再生产,此二种融资方式可以显著地增加买卖双方的交易机会和营业额,使现金流量有了充分的保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融资数额的大小,对各类资本的比例进行有意识地调控。凭借这两种新型融资模式,可以使资本得到最优配置,企业的发展能够获得更大的自主性。
4.相同性质的法律渊源。从具有正式效力的法律渊源来看,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在国际层面受巴塞尔协议的约束;在国内层面受国内金融、经济及民商法的约束。在保理和福费廷商的主体群中,商业银行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尤其是福费廷业务,绝大部分都是由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专门办理的。融资工具的高度发展虽然会带来贸易的发达和经济的繁荣,但是也同样会孕育深刻的危机。为约束商业银行过分的投机行为,1974年底,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齐聚瑞士巴塞尔,商讨并组建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监管组织,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银行的权力,但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保理和福费廷作为国际金融领域新兴的融资工具,必然受到《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控制、授信方式、贴现率设定标准等全方位的监管。《巴塞尔协议》是这两种金融工具监管制度的共同法律渊源。从非正式效力的法律渊源看,保理和福费廷业务都受从国内到国际的行业协会业务规范的约束。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在全球范围内都各自拥有其统一的行会组织。1968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截止到2006年底,其在世界共拥有1147名会员,遍布71个国家和地区。成员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跨国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附属保理公司。FCI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并负责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合作以及对会员进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1999年8月,国际福费廷协会(IFA,International Forfaiting Association)在瑞士苏黎世成立,会员主要由金融机构及从事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组成。国际福费廷协会的宗旨是为福费廷商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同时也致力于制定福费廷融资方式的规则。大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跨国公司是这两个协会的共同组成部分,也是主体部分,他们中间的一些同时是FCI和IFA的成员。在叙做业务时,往往整合多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这两个行会均致力于法务咨询及业务规则的制定,因其覆盖面广阔,成员众多,故而其制定的规章、标准对其内部成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因为它们都属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所以发布的文件并不具备强制力。
5.相同的社会影响。同为融资工具的保理和福费廷,在及时帮助卖方获取资金以进行下一轮生产或扩大生产规模的领域功不可没。就这一点而言,这两种金融工具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帮助卖方所在国扩大就业,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但同时也必须看到,过度地依赖融资工具也可能导致经济的全面崩盘。此外,保理和福费廷等融资工具的使用,将更多的主体牵涉进国际贸易中来,使得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相互之间依存度升高,如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福费廷交易中的担保行等。本来毫无联系的两个领域的主体可能因为融资的缘故而产生利害关系、法律纠纷或者并购行为。总之,保理和福费廷作为20世纪下半叶的主流融资工具,不仅拓宽了国际贸易所涵盖的领域,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纵深发展。
三、保理与福费廷的差异性
由于功能设计的不同,保理和福费廷的差异性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五点:
1.融资的主体不同。首先,保理商的主体类型相对丰富,除却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专门信贷部门,一般的金融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专门的保理公司均可续做保理业务。而福费廷业务的开展主体一般为商业银行的专门信贷部门,其他类型的金融主体鲜有能够独立完成福费廷业务的实力。其次,保理融资服务的内容除却预先垫付应收账款的八成之外,还有3项主要业务,即账款催收、坏账担保、销售分户账管理。而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服务内容则十分简单明了,它以担保行的担保为条件买断债权。
2.融资的客体不同。首先,就两者融资所涉及的贸易类型而言,保理融资的贸易类型通常为金额有限,资金周转周期较短的消费性产品贸易,其内容主要包括玩具、电脑、医药包装、外科手术工具、药物、电子设备、航空器零件、摄影器材、金属制品、玻璃器具、纸、花生等。通常资本性货物、大型工程项目需要使用福费廷融资,制定为期数年的还款计划,或直接卖断项目以求从贸易中全身而退。其次,就两者为实现融资目的而买进的债权凭证类型来看,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是通过发票贴现的形式由出口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因此国际保理所处理的一般是发票。而福费廷商一般只接受汇票、本票或者信用证。
3.融资的标准不同。首先,就融资额度而言,福费廷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对出口商进行的100%的融资。融资额度可以从10万美元到20亿美元不等,也可以更多。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对已核准应收账款只能预先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其余部分需要在货款收妥后再清算。相对于福费廷而言,由于受限于服务的贸易类型和授信额度,保理的融资额度较小[5]。其次,就融资期限而言,福费廷一般以固定利率贴现提供中期的融资支持,一般为3到5年,也可以在浮动利率的基础上提供6个月到10年甚至更长的融资支持。这一点是福费廷的优势所在,方式灵活,根据福费廷当事人的安排,可以采用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进行贴现,融资期限跨度极大,从6个月到10年不等。国际保理的融资期限通常在半年以内,融资期限短,这正好适应了国际保理融资额小的特点[6]。其三,就风险控制而言,保理业务通常包括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保理商在协议中往往区分了如下两类情形:一是对于已经核准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对此种帐款保理商没有追索权;二是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销售,即未核准应收帐款,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而福费廷业务项下,由于担保行的担保,福费廷商对出口商是没有追索权的。
4.融资的成本不同。从成本构成来说,采用保理业务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①保理服务费,②融资利息,③未融资款的机会成本。而福费廷业务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①选择费。债权买方对出口商发出实盘后至出口商接受报价以前的一段时期称为选择期。选择期较短(如在48小时以内)则不收费用,选择期较长(如3个月)则要收取一定的选择费。②承诺费。福费廷融资者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承诺费以弥补在承诺期内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及筹集资金的费用。③贴现利息。④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买方的预期利润、其他手续费等。从计算方式来说,采用保理业务的成本等于保理服务费、融资利息、未融资款的机会成本这三项的总和。此外,保理商还会收取一些其他费用,如单据处理费、资信调查费等。而福费廷业务则由福费廷商在分析进出口商交易的具体风险及有关期限后确定各项费用,加总并计算得出一个固定贴现率(基于LIBOR利率),进而完成融资。国际保理项下的费率一般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福费廷业务的费率一般要高于国际保理费率。
5.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保理业务中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①出口商与进口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由国际贸易合同确定,可简要概括为买方如约付款、卖方按时保质发货;②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由保理合同确定。其实质是一种债权转让关系。因为这是一种有偿的债权转让,所以也可以说这是一种以债权为标的的买卖关系。③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这两者之间仍然是一种债权转让关系,即出口保理商将自己从出口商手中购买的债权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则取代了原出口保理商所享有的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进口商收账。④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这两者在双保理模式下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在进口商到期未付款时,进口保理商享有催收权。经催告进口商仍拒付的,进口保理商不仅对相关货物享有留置权,而且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福费廷业务中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①福费廷商与出口商根据福费廷合同严格履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二者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建立在福费廷协议基础上的合同关系。②福费廷商与进口商之间并无业务往来,但包买商从出口商处购买的是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进口商开出的本票,二者之间于是产生了票据法律关系。③福费廷商与担保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而不同。常有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付签字、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三种。他们之间可以概括为受益人与担保人的关系,但具体到权利义务,则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
综上所述,由于保理和福费廷均以承购应收账款的方式进行融资,且二者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领域,所以这两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兴起背景、产品属性、金融功能、监管制度、社会影响等方面呈现出一定的相似性;而由于设计功能的不同,导致两者在融资的主客体、标准、成本及法定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一言以蔽之,保理融资的金额小、期限短,风险比福费廷高,但相对“亲民化”,适合于贸易融资的大多数项目;福费廷融资的金额大、期限长,完全买断出口商风险,但门槛较高,适合国与国、巨型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融资[4]。他们共同的优势驱使着投资客、金融家们反复地使用这两种工具进行融资;他们相互之间的差异又提醒了参与到融资业务中的各方斟酌损益,择优而行。在传统支付方式不断衰落、新型融资方式不断兴起的时代背景下,这两种金融工具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及推广前景。明确两者的共性与差异,有助于进出口商选择恰当的、保险的方式进行融资,确保现金流量充沛,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有利于我国金融行业与世界市场的接轨,能够加快我国输出入资本的流速,对于我国扩大出口,占领更广、更大、更丰富的海外市场均具有深远的意义。特别是在当今世界经济危机蔓延加重的时代背景下,推广新型融资方式有助于加速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速度,能够扩大就业范围,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
[1](英)弗瑞迪·萨林格.保理法律与实务[M].刘园,叶志壮译.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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