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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语言概括语的翻译

2012-04-18杜广才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概括性法律条文原文

杜广才

(厦门理工学院外语系,福建 厦门 361024)

论法律语言概括语的翻译

杜广才

(厦门理工学院外语系,福建 厦门 361024)

法律语言概括语作为一种法律表达方式,其在特定条件下的使用,可以使法律条文达到实质上的准确性和普适性,体现法律的规约功能。翻译法律语言概括语应该遵循“功能对等”的翻译原则,要忠实于法律文本原文,力求用“法言法语”去表达,灵活运用主动被动语态结构、名词化结构、不定代词和增译法等翻译要点如实地反映原法律文本语言的概括性特征,从而最大程度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立法意图和法律精神。

法律语言;概括语;翻译;功能对等

一、引 言

法律是协调人类社会各个群体、各个阶层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彼此关系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庄重性。作为法律载体的法律语言,应该是准确而严谨的。但是语言本身是有着不确定性的,同时,由于客观现实的复杂多变性,对现实世界中千差万别的法律现象的描述需要借助于概括性的语言。乍看起来,法律语言概括语与法律的精确性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但是实际上,法律语言概括语的使用却是法律精确性要求的客观体现。法律语言概括语的翻译亦是法律汉英互译的重点和难点,目前,法律语言学界对此类语言现象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本文拟以相关法律文献中英文对照版为蓝本,试图对这一法律语言现象的基本功能、翻译原则及要点做出初步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推动法律语言学微观领域的研究。

二、法律语言概括语的基本功能

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概括性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一些概括语,可以使法律条文达到实质上的准确性和普适性。法律语言概括语的功能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

1.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和体现礼貌、合作等语用原则。语言作为一种符号体系,有它自身表达的灵活性。在法律语言中,为了避免把话说的太绝对或者避免武断,说话者往往运用概括性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例如:“由于地震、台风……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灾害而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甚或不能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责任。”尽管这里列出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和不可抗力事故的诸多表现形式,但是仍然不可能尽数列举所有可能,为了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使用了“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灾害而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Force Majeure,such as…or other natural calamities,which can not be predicted)。

法律语言概括语作为一种法律交流方式,其间也渗透着语用学的会话含义、礼貌原则以及合作原则。在法律交流中,措辞十分讲究分寸、得体,概括语的恰当运用可以使双方遵守礼貌合作原则或者使说话人在清楚表达话语含义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刺激对方,伤及对方面子。例如:

You must deliver the goods on board within the time limit as stipulated,otherwise,dead freight,ifany,should be borne by you.

该句中的“if any”就是概括语,该法律条文的制定者出于礼貌的考虑,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就采用了委婉的说法,该概括性的语言实际上指的是“You breach the delivery time”。

2.体现法律的普适性。概括语的恰当运用能够有效地拓展人类语言的表现力。法律语言概括语使得法律为人们的言行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模式和标准,它针对的是宽泛的人群,而不是某个个体。这样,法律语言概括语就能够突破法律条文的有限性,与人类行为的多样性相对应,从而体现法律的普适性。例如,“由于某一方的过错……,由过失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属于合同双方的过错……,应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承担各自应该担负的违约法律责任”。其中“根据实际情况”(depending on specific conditions)就是一个概括性词语,为了使该项适用于所有变通的情形,该法律条文的制定者只好用概括性词语去表达其法律意图。

法律语言概括语的语义可以较广的延伸,语义界限往往不明确,理解起来也比较灵活。例如“重大问题”(major issues)和“在特殊情况下”(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除非出台司法解释或特别规定,对于“重大”(major)、“特殊”(special)的标准很难界定。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变化层出不穷,而概括性语言正好适应并且足以应付这些新情况、新变化,正可谓“以不变应万变”。有时“概括性词语对特定事物的表达比确切词语表达更准确、更科学”。[1]法律语言概括语一方面使得法律条文表述严慎紧密,另一方面便于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释法和执法。

例1 缔约双方在各自现行有效法令规章范围内,努力促进和加强双方之间的贸易。双方确认同意:一、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为双方贸易创造有利条件;二、尽一切可能改善商品交换结构;三、积极地研究另一方提出的建议。

译文:The two Contracting Parties will vigorously promote and intensify trade between themselv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ir respectiv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this end they confirm their determination:a.to take all appropriatemeasures to create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rade between themselves.b.to improve the trade structure by all possible means.c.in a spirit of good-will to actively examine any suggestionsmade by the other party.

文中的“努力”(vigorously)、 “各种”(all…measures)、“适当”(appropriate)、“尽一切可能”(by all possible means)、 “积极地”(actively)均属于概括性语言,至于怎么做才算“积极地”、 “努力”和“尽一切可能”、何为“适当”,“各种”包括哪些,法律本身无法加以明确界定,这些概括性语言对无法明确定性的情况加以描叙,大概地说明了法律行为主体应该施行什么样的法律行为,体现了法律的包容性和延展性。这有力地说明,“概括性词语的使用,更能准确地表明立法意图”。[2]

3.体现法律人本主义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服务于人类的功能。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用之于人类并为人类服务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体现对人的尊严、隐私的尊重和维护。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淫秽情节、反动言论和当事人隐私内容的案情,在法律陈述中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可以使法律实施对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有效保护。

三、法律语言概括语的翻译

(一)法律语言概括语翻译的原则

法律语言概括语作为一种法律表达方式,适用于不适合用精确语言去定义、指称或描叙的事物。有些“法律规范并没有为司法裁决明确规定出一切细节,而是给法律裁量者留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个别决定或裁定”。[3]

法律英汉翻译是目的性很强的跨文化交际行为。[4]文学作品的翻译一般有 “信”、 “达”、“雅”三字标准,“重神似不重形似”、“发挥译文语言优势”等原则。这些标准、原则关注的是译文读者的美学感受,而法律翻译关注的是法律语言的影响力,即译文法律语言应具有与原文法律语言相同的“语力” (language power)。因此文学作品翻译的标准、原则都不太适合法律文体的翻译。高度的严肃性和严密性是法律文书的典型特征,法律翻译必须在精确的译出原文的内容的同时使译文顺畅,且符合法律语言的文体风格。笔者认为:法律语言概括语的翻译应该在忠实于原文、力求用“法言法语”去表达的前提下遵循美国著名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即“译文读者对译文的反应等值于原文读者对原文的反应”。[5]而要落实法律翻译中的“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就要求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实务时着眼于使目的语法律文本从语言形式上要充分体现概括性特征,从法律功能上要如实反映原文本的立法意图。

在法律翻译实务中,译者易于出现的失误是,将翻译的准确性凌驾于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之上,错将法律语言概括语翻译成法律语言精确语,这样不仅丧失了原文本的法律功能,而且改变了原文本的法律含义。如下则汉译英法律翻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译者翻译如下:Joint ventures established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mus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advance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汉语中的“应当”是个表示“或然性”的情态概括语,相当于英语中的“shall”,而英语中的“must”表示“断然性”的情态精确语,故译文中的“must”有失偏颇。将法律语言概括语错误地翻译成法律语言精确语,主要还是因为译者在法律翻译实务时没有将法律的表达作为法律翻译的主要目标以及不甚了解概括性法律语言的功能所造成的。因此,从事英汉法律翻译实务的译者应该注意甄别原法律文本中的概括语表达,深刻领悟其立法意图,在目的语中遴选具有功能对等价值的概括性词语、语句。

例2 本协议所用“技术与销售情报”的含义,是指图表、配件表、生产方法、生产程序及推销宣传资料,诸如:目录、使用说明书、小册子、照片和销售资料等。

译文:The term Technical and Sales Information as used herein shall mean detailed drawings,parts lists,manufacturing methods and procedures as well as sales and publicity materials such as catalogues, explanation materials, pamphlets, layout books,and sales materials.

英译本中,概括性词语“等”被翻译成功能对等的概括性表达方式“such…as”,两种语言之间实现了功能对等。

由此可见,在翻译法律文本原文中的概括性表达方式时,译者应该采取用概括语翻译概括语的办法,选用目标语中带有相应概括功能的表达方式进行翻译。“因为概括语言本身的含义具有概括性,因此试图将概括语言翻译成精确性的语言是不可能的”。[6]译者进行英汉法律翻译实务时,应该通盘考虑翻译各种相关因素及其彼此作用。译者应该充分考虑英汉语双方不同的法律语境,不仅要考虑原文和译文,还要考虑原文作者、原文语言、译文法律表达、译文法律文化、译文读者等,还要考虑这些因素如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例3 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应当占25%以上。

译文:The proportion of the investment contributed by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s)shall generally not be less than 25%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a joint venture.

如果外商的投资比例正好占25%,企业能否注册呢?原文中的“以上”就是一个概括性词语,看似无法准确确定合资企业注册资金中外商需要的注册资金。但是一般的经济活动属于民法的范畴,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上”、“以下”等表述包括本数,[7]因此原文中的“以上”译成了概括性词语“not less than”,实现了两者之间的功能对等和衔接。

(二)法律语言概括语的翻译要点

英汉两种语言都有概括语。概括性法律语言的恰当运用可以转译精确语言无法表达的深邃思想,涵盖法律精神的丰富内涵,实现英汉法律翻译的功能对等。法律语言概括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词义概括,指词语所指没有确定的界限,如法律条文中经常用到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等表述都属于“词义概括”这一范畴。另一类是语义概括,即句子中每一个词的意义是明确的,但是从整个句子来看,语义所指却是概括的。针对法律语言概括语的翻译,大概要遵循以下翻译要则:

1.巧用主动、被动语态。语态转换是英汉翻译中的一个常见问题,由于表达习惯上的差异,翻译时经常需要进行语态的转换。在英语中,凡是无需、不愿或者无法说出主动者时,一般用被动语态。或者为了强调被动动作,为了使行文方便、叙述客观、语气委婉等也常常使用被动语态。英语被动语态结构稳定、形式明确,反映了英语语法规范性和句法功能的严谨性,而汉语被动语态往往结构模糊隐晦。法律文本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客观公正,不带主观色彩,因而句中较少出现人称主语。被动语态结构可以使法律语言显得更加客观公正,这一点与大陆法国家奉行的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谋而合。

例4 出口产品可由合资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内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资机构出售。

译文:Export products may be distributed to foreign or domestic markets through the joint venture directly or through associated agencies,and they may also be distributed through China's foreign trade agencies.

在原法律文本中,法律行为主体——合资机构、有关委托机构、中国的外资机构在“由……”构成的非典型被动句中弱化了,而法律行为受体——出口产品的出售方式和渠道却得以强化。

英语的被动语态句有两种:一种是使用实意动词的结构被动句,也称为有形态被动句;另一种是用来描叙事物性质或状态的意义被动句,也称为无形态被动句。无形态被动句以主动的句法形式表示被动的句法含义。无形态被动句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也很普遍,它也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立法意图,因为“施事不能成为主题是因为施事是难以确定的人或物”。[8]

例5 合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译文:All the activities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decrees and pertin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原文法律条文为动词主动语态结构,其主语所指为事物“合资企业的一切活动”而不是指人,这样法律行为责任的主体人被模糊化了。英译本法律行为主体人在有形态被动结构中也被隐匿了,这样就和原文文本实现了功能对等,也忠实地再现了原文的法律用意:合资企业中的任何有关人员都可能成为法律行为责任的主体。

2.妙用名词化结构。英语中的名词化结构是指将非名词词类经过词形或语法变换转化成名词词类。名词化结构是法律类文体的一大典型特征,它具有囊括和浓缩的功能。法律英语语篇高度程式化、庄严、准确和正式严谨的特点通过名词化结构能够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英语语篇中名词化程度越高就越抽象正式,也越书面化。因此,名词化结构可以帮助立法者使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加准确精炼,同时也使法律条文更具有包容性。名词化结构能够有效地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因为这种结构模糊和隐藏了动作的行为者,任何人实施某一特定法律行为的可能性都被涵盖在内。法律英语文本表述的是法律以及各种法规指称什么,描述的是与法律有关的人的行为与状态,从动词或形容词转化而来的名词化结构,概念确定、形式稳定,正可以满足法律英语对客体性、客观性的要求。[9]

例6 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

译文:A joint venture that possesses advanced technology by world standards may apply for a reduction of or exemption from income tax for the first two to three profit- making years.

译文将原文中的谓语动词之一“减免”转化为名词化结构“reduction”、“exemption”。将汉语中有灵性的主体化主语转化为英语名词化无灵性主语,不失为法律语言概括语翻译时一种常用且有效的方法。

3.慎用人称代词和物主代词。汉语“的”字结构有很强的概括功能,在汉语法律条文中,“的”字结构可以表示法律行为的主体和法律行为的所有假定因素。[10]在汉语中,法律语篇体现语言概括性特征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采用“的”字结构。在法律英汉翻译实务中,汉语“的”字结构可以译成英语表示假设或条件的状语或从句。法律语体中“的”字结构能够有效而极大地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其表述的法律行为主体指称较广,从而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立法精神。

例7 未经审批机关审理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译文:Whoever without authorization,transfers exploration rights or mining rights without approval of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agencies,shall be ordered to make amends by the Registration Agencies,have confiscated its illegitimate gains and be imposed a fine of RMB not more than 100,000yuan….

一个带有名词性质的“的”字结构是原法律条文的法律主体,它概括地反映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事故责任人可能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译文采用有泛指概念的人称代词“whoever”,从而实现法律内涵、功能对等。当然,对于该“的”字结构的翻译采用“all”、“anyone”或“those who”等有着泛指概念的不定代词来翻译也是可以的。

同英语相比,汉语里的人称代词用的不多,汉语大多有重复名词的习惯。需要审慎对待的是,用汉语人称代词来翻译对等的英语人称代词,要避免使用“他”、 “他们”、 “它”、 “它们”之类的代词,因为法律语言属于很正式的文体,只有用一个“其”字来代替这些词才是最合适的。与此相吻合,英语的物主代词“his”、 “its”、 “their”也不能翻译为 “他的”、“它的”、 “他 (它)们的”,而应该用一个“其”字取而代之。

例 8 Without prior written approval,no Party shall assign any and all of it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delegate its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to any third Party.

译文:任何一方未经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和全部权利和权益转让与及将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4.善用增译法。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制度和文化体系。英汉法律翻译就要考虑到两种不同的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以及这两种不同法系背后不同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英汉法律语言概括语中也体现了中西文化差异,有时这种差异是隐形的,增译法把这种差异显性化了。因此,在英汉法律翻译时,需要适时地增译原文法律语言概括语,把原文中隐含的或省略的成分补充进去,使译文的句子意思完整,从而便于读者了解异域法律文化。例如:Itinerant judges created the history of Common Law.在此语境中,法官不是普通法院的法官,而是英皇室派出的专门大法官。因此,翻译的时候,需要加上解释性定语,从而使意义得到准确的传递:(皇室法院的)巡回法官们创造了普通法的历史。

四、结 语

在进行法律语言概括语翻译实务时,译者应该在力求用“法言法语”表达的前提下遵循功能对等的翻译原则再现原文的法律精髓。译文作者应该采用被动语态结构、名词化结构、不定代词和增译法等方法如实地反映原法律文本语言的概括性特征,使原法律文本的法律功能在目标语法律文本得以尽最大可能地再现,从而最大程度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立法意图和法律精神。

[1]彭红兵,张新红.英汉法律翻译的语用原则 [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38-43.

[2]张法连.法律英语翻译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20.

[3]杜金镑.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 [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4):56-62.

[4]林巍.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翻译[J].中国翻译,2006(3):27-33.

[5]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公司,2006:77.

[6]黄燕红.法律术语翻译的关联视角 [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96-101.

[7]陈忠诚.民法通则AAA评析本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9.

[8]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20.

[9]杜广才.法律英语名词化结构及其汉译 [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10(1):71-74.

[10]宋雷,张绍全.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5.

Keywors:legal language;all-inclusive expressions;translation;functional equivalence

(责任编辑 陈蒙腰)

All-inclusive Expressions in English for Law and Their Translation

DU Guang-cai
(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Xiamen 361024,China)

As a legal expression,under some special circumstances all-inclusive expressions in legal texts can make laws accurate and widely applicable in essence,better serving human beings.In all- inclusive expressions translation,it is advisable to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with the methods of passive or active voices,nominalization structure,infinite pronouns and additional expressions,faithfully reflecting the all-inclus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riginal legal texts in legal language style.

H 315.9

A

1008-889X(2012)02-111-05

2011-10-17

2011-11-29

杜广才 (1978—),男,湖北孝感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英语教学、法律语言学和翻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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