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011-12-23汪孟良
汪孟良
[关键词]检查机关;职能作用;重要地位;法律监督能力
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在建设“两个适宜”的和谐中,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检察机关应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从而更加自觉、全面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断提高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都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这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是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结合,要依法治理国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检察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二是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强调不管强者还是弱者,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都应当得到公平对待。“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正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三是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基本的道德准则,必须通过法制的保障和促进才能成为社会正气。而检察机关的执法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活动的一个具体体现。四是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我们党带领人民夺取政权、执掌政权的目的,就是要解放劳苦大众,保障人民生存、发展和人身财产等权利,建设各尽所能,充满活力的美好社会,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人格受尊重,权益受保障,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法制保障。五是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这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打击犯罪、诉讼监督等加以维护和保证,让人民感到整个社会是稳定的,社会管理是有序的,生命财产是安全的,生产生活是有法律保障的。六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然要求通过体现科学发展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保和资源开发利用,其中也必然要求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来保证实现。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一是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确保公正和廉洁,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要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第一要务的思想,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使权利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障,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二是要在内容上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着手点,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深入发展。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堅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检察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侵财性、多发性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要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帮助堵塞治安漏洞,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平安、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要依法加大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建立和完善“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风平浪静的社会,关键在于有了矛盾能够化解,群众诉求渠道保持通畅有效。要妥善处理涉法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要把民行息诉工作与抗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千方百计解决矛盾,减少纠纷,促进和谐,确保家庭和睦,民众团结,社会有序。
检察机关必须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诉讼活动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使错案得到纠正,漏犯受到打击,枉法行为受到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犯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及时得到纠正,真正让公民感受到正义的力量,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赖。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搞好业务工作,而抓好业务工作的关键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因此,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落实到搞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上,正如贾春旺检察长所提出的“要把抓不抓业务、能否抓好业务,作为评价检察能力和业绩的主要标准”。
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就是要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一是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要强化服务和谐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观念,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公开公正的意识,牢固树立尊重人权、权利平等的人权保护理念和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修复社会关系的和谐理念。
二是在组织保障上要从检察工作和本院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和部署。要精心组织制订基层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着力提高基层院班子领导能力、队伍整体素质和基层院检务保障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最大的努力。
三是在措施落实上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首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提高监督水平。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部位和环节,作为推进专项工作的重点,在各个诉讼环节落实执法为民要求。其次,强化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增强监督效果,以监督促进办案,以办案强化监督。再次,专项检查与解决自身问题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
总之,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我们不能期望法律监督的整体能力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一下子得到升华,但我们应当承认个体的升华在短期内是可以实现的。整体启动个体,个体促动整体,整体再带动个体,如此循环,整体的升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不难实现的。□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