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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

2011-11-01胡天雨

会计之友 2011年27期
关键词:政府补助纳税筹划

胡天雨

【摘要】 政府补助因种类繁多、财税处理方法特殊,在实务中给财务人员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文章梳理了政府补助的种类和相关会计准则、税务法规,总结了政府补助的一般财税处理方法,提出了相应的税务稽查重点和纳税筹划方案,以期帮助企业用足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关键词】 政府补助; 财税处理; 纳税筹划

引言

近年来,国家对高科技行业或其他重点发展企业进行补助已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由于政府补助种类较多,且容易与政府提供的其他资金或实物帮助相混淆,再加上其财税处理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其财税处理颇显复杂,导致企业或者无法用足优惠补助政策,或者扩大了税务处理中政府补助的范畴,带来税务风险。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按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用于取得长期资产,可将其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财政拨款。指政府无偿下拨给企业的资金,通常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二是财政贴息。指政府为扶持特定产业或地区发展,对企业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三是税收返还。指除增值税出口退税之外的、以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形式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指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林资源等。

二、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方法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所得到的政府补助的用途分为两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其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但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应将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例如:2008年12月,A企业从财政部门得到240万元财政拨款用于购置环保设备。当月购入价值480万元的环保设备,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3年12月,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26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2月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 400 000

贷:递延收益 2 400 000

2.2008年12月购入设备,自2009年1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并将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4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800 000

借:制造费用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借:递延收益 2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 000

3.2013年12月出售该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银行存款2 600 000

累计折旧2 400 000

贷:固定资产 4 800 000

营业外收入 200 000

借:递延收益1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200 000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例如:B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900万元,用于补偿企业费用支出,扶持其经营发展。B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收到专项资金,计入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9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9 000 000

2.2010年和2011年末,按当年的费用支出,分别将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2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2 000 000

借:递延收益5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5 000 000

3.2012年的费用支出大于递延收益余额,将余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2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2 000 000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税务处理的核心就是确认两个问题:第一,收到的补助资金中哪些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二,计入当期收入的补助中,哪些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相应地,这种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形成资产后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财税[2009]87号文件则在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企业在2008年初至2010年底内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在税前扣除: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相对于财税[2008]151号文件,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来讲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但有两点需特别注意:第一,该文件虽然规定,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来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仍然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即由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件;第二,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取得的补助资金要想作为不征税收入,就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三、政府补助的稽查重点和纳税筹划建议

(一)税务稽查重点

政府补助的税务稽查重点是补助资金在税前扣除的合规性。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要求,补助资金要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例如,某企业取得了地方政府规定的专门用于帮助当地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补助400万元,在税前全部扣除,就是不合税法规定的。因为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都规定,财政资金的“专项用途”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而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该文件,所拨的专用财政资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再如,某企业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于购买环保设备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但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中的100万元用来修理厂房。最后将所有300万元都在税前扣除,显然也是不合规定的。因为这违背了财税[2009]87号文件“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要求。

总之,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定要注意补助资金是否有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和批准的专门用途,并对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做好单独核算,在保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受税收优惠。

(二)纳税筹划建议

1.积极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加补助申请的主动性

政府补助的种类较多,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变化较快,要想做到财税处理上不出错,就必须对与各种补助相关的最新法规、政策有深入清晰的了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平时要多搜集各种相关信息,熟练财税处理方法。此外,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提供政府补助的最新动向,结合补助政策的内容和企业的实际,在最有利的时机主动申请补助,以用足优惠政策。

2.灵活选择是否将专项资金税前扣除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将政府补助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比直接在当年税前全额扣除更为合算。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可以享受减征、免征所得税政策的企业而言。比如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规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种企业在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时,就要考虑收到政府专项资金的年份是否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如属于税收优惠期限,则要把政府专项资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充分享受低税率优惠,同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折旧依然能在以后正常税率年份抵减所得税。例如:某公司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成立于2008年1月1日的新办企业,即其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公司在2008年12月收到当地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政府补助1 000万元,并在当月用该笔款项采购价值1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专用设备一台,于2009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该公司正常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定设备无残值,折旧年限为10年。从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把专项资金政府补助1 000万元计入当年(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不计入当年(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节约企业所得税额=1 000/10×3×12.5%+1 000/10×6×25%=187.5(万元)。由此可见,经过税收筹划后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是很大的。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经政府高新技术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而这些企业在今后可能不再能享受这种优惠。因此这类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也应参照此例中的方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200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政府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2009.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S].2007.

[4] 陈玲娣,周星梅.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差异分析[J].会计之友,2010(12):55-56.

[5] 葛长银.节税筹划实操案例精解[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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