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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1-08-15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监事监事会法人

刘 畅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院,辽宁沈阳 110003)

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刘 畅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院,辽宁沈阳 110003)

阐述了法人治理法律风险,是目前中国企业最为普遍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企业众多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由它的爆发而直接导致企业陷入危机或倒闭的情况屡见不鲜。认为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已经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首要问题。

法人;法人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一、法人与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个集合的主体,而自然人则是以个人作为本位的主体,法人企业不同于自然人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直接以私人财产经营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由于财产同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是不可分的,所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被称为公司治理、公司管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一系列制度和体制的安排,达到相关利益主体间的责、权、利的相互制衡,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合理统一。其本质是处理公司内部的权力问题,以及公司对外的相对关系,它是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众多问题的根源[1]。所以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体现公司归股东所有,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董事、经理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组成,职权的行使等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这四者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润,明确各自职责,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二、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管理中,“出事”之前的问题都是管理问题,“出事”之后的问题都是法律问题。在企业可能面临的诸多法律风险之中,法人治理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最为普遍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企业众多法律风险产生的源头。有调查显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风险成为中国500强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因此,专家认为,中国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三大战略——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而法人治理首当其冲。我国许多企业出现的严重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于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

(1)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法律风险。从法人治理结构的产生来看,股权结构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保值和增值。在我国,尤其是在股改初期,为了确保国家在上市公司中的绝对控股,造成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国家股“一股独大”的情形[2]。“一股独大”是现在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情况,由此亦可造成诸多法律风险。

(2)企业控制股东、高管滥用职权的法律风险。企业控制股东、高管是法人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能够利用权力调配公司的各项人力、物力资源。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如果对其没有合理的监督与制衡机制,他们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又不能克服“人性弱点”,极有可能会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这将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3)中小股东怠于行使权力的法律风险。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但是现实中股东们行使权利明显仅限于形式。尤其是中小股东,拥有较少的表决权,无法与控制股东“抗衡”,参与意识便愈发淡薄。而股东(大)会的职权很多时候就被控制股东变相剥夺。这样长此以往,不仅会助长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还可能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或者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4)侵害员工利益的法律风险。员工通过自身劳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公司则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给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报酬,保障员工的正当利益。在劳动关系中,企业显然处于强势地位,而国家法律基于对弱者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劳动关系作了新的调整,加强了对被雇佣者利益的保护。假如企业侵害了员工的利益,不仅会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丧失,引发员工流动频繁,还将引发劳动诉讼,损害企业信誉,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富士康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

2.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

(1)现有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法人(corporation)是企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被自然人创造出来的,一个被虚拟出来的“人”,是股东实现取得利益的一种形式,需要通过股东的行为开展经营活动[3]。股东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滥用法人人格。在各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有限责任的面纱侵犯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尽管我国2006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存在着不足,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那是不是在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损失时,这部分损失仍有公司承担,股东则不需为其权力滥用行为负责。

(2)股东(大)会授权不明确。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并对股东负责,对于企业经理来说,董事会又是委托者,授权其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实现经营目标。在法人治理实践中,董事会的治理水平反映出整个企业的治理水平,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而且企业将有破产的危险。所以,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权力处处限制或授权过宽或不明,则会导致董事会陷入运营效率低下的境地或者导致董事会偏离股东(大)会的意图,损害股东的利益。这点在国美的“陈黄之争”事件中体现得最为明显[4]。

(3)监督制衡机制失效。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机构,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执行监督职能[5]。但是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规定过于概括,可操作性差,对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缺少监督职权行使的必要保障措施和救济措施,导致很多企业中监事或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机制的作用难以发挥。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董事会拒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是不能自行召集的,因为公司法仅赋予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其召开会议的权利,因此,监事(会)的该项职权在某些时候变得毫无意义,这是公司制度设计的缺陷,造成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在上述特定情况下失去效力。还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法律却没有规定监事(会)在要求董事、经理、高管予以纠正遭到拒绝时应如何对待,导致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反而没有法律的保障,从而使监督机制失去效力。而且在我国企业中有相当部分的监事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也使得监事(会)难以真正行使监督职责。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的首要任务,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优化股权结构,促进股权主体多元化

企业应该多引进吸收机构投资者,既能保障出资者的资金到位,又能避免“一股独大”的状况,促进多元化的股权主体,发挥他们的良性作用。这对于防止“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6]。

2.积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董事会核心地位

董事会对内接受股东会的委托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在企业中的核心地位不容忽视。而我国公司的董事会存在诸多问题,这对改善企业内部环境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该积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董事会核心地位。

3.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监事会监控职能较弱,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成为企业的“摆设”,究其原因是推行监事制度上还存在缺陷。首先,应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水准,避免在企业管理以及财务审计过程中“无从下手”。其次,除了应明确监事的职责以及出现失职时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外,也应明确监事的薪酬,以增强监事的监督动力[4]。

4.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认知度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善,尤其是大多数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尚处在起步阶段缺乏风险管理,对其所面临的风险并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应建立适合本国本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企业除了宣传教育,使上到管理层,下到普通员工都能了解到风险的危害性,在企业内部树立起风险管理意识,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风险防控机构,专门负责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和危急事件的应对与处理。

当然,完善和改进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我们应该将国外成功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尽快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我国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1]陈晓峰.中国式失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76-109.

[2]李子杰.论新《公司法》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J].交通企业管理,2007(12):63-64.

[3]刘纪鹏.大道无形:公司法人制度探索[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6.

[4]和讯网.陈晓VS黄光裕:暴露国美法律风险管理缺陷[Z]. 2010-08-21.

[5]连镇殿.关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企制度创新的若干思考[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84-86,96.

[6]薛存海.试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与防控[J].财经界:学术版,2010(11):55.

【责任编辑 祝 颖】

Legal Risk and Preven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L IU Chang
(Finance Institute,Shenyang Radio and TV University,Shenyang 110003,China)

It is clarified tha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legal risk is currently themost common one in Chinese companies and it isalso the root causeof other legal risksand by its direct resultof the crisis,business failures are nothing new.It holds that improv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becom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nterp rises and p riority problem in p reventing legal risks. Key words:corporate;corporate governance construction;legal risk;risk p revention

D 922.291.91

A

100823863(2011)0220067203

2011-01-12

刘 畅(1982-),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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