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之必要性
2017-01-27陈俊杰
陈俊杰
(36200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福建 泉州)
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之必要性
陈俊杰
(36200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福建 泉州)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监事制度现状
(1)公司治理的许多实际情况是监事的建议和决定往往对董事没有拘束力,在行使职权时往往受到大股东和董事的阻挠。更有甚者,许多监事正逐渐成为大股东和董事的附庸,迎合大股东和董事的决议,成为大股东和内部人实现自己利益的傀儡。
(2)从法律的层面分析,实践中监事往往在公司的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重大决策作出之前的准备工作中等环节上无法参与介入。等到决议摆上桌面,监事们在不甚了解,甚至是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对一项重大决议实现有效监督实在是强人所难。
(3)法律对监事职权的规定显得模糊和不具可操作性。因为虽然规定了权力范围,但是权力的实施保障措施几乎没有涉及。一个制度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机制,这个制度很可能只是流于形式上面。
(4)监事的专业能力较弱。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监事成员大部分有政治工作的背景,缺乏专业技能。此外,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这些人只负责政治工作,对公司的经济运作不甚了解,没有足够的专业积淀来发挥其监督的职能。
正是因为上述关于监事会制度的缺陷,才使得实践中监事会的效能差强人意,监事在实际监察中不作为的现象频频出现。
二、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之方略
(一)把握独立监事建立的方向
独立监事制度首先创立于日本,是参考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结果,是指在股东以外的专业人士中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表决的形式选择的公司的监事。独立监事不从公司获取薪酬,对公司活动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我国虽然并未在法律法规中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但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已经有效仿德日独立监事制度的迹象。该规章中只是简单而消极地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监事的情形,对于其权利也只笼统地规定其可以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成员的权利,明显是不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法制步伐的。在我看来,德日两国的独立监事制度都有其闪光点,我们要做的就是将其充分揉碎,然后加以融合,做到自成一体,博采众长。
(二)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具体措施
对独立监事制度需要详细而合理地规定来勾勒出完善的宏图。具体应该把握以下关键:
1.清楚规划出独立监事的职权
主要可以涉及:①提议召开监事会;②重大关联交易,比如标的额高于一定比例,应该交由独立监事认可后,才能进一步提交监事会讨论决议。③向监事会提议聘请和解雇外部的会计师;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既然要完善监督制度,单单这些概括规定是不足以应付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所以,在赋予独立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权利,对其在检查过程中的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以及在检查过程中聘请的会计师都要有详细可操作规定;不仅仅要赋予独立监事监督董事、高管的纠正和罢免提议的权利,还要明确权利保障机制,可以赋予其对上述人员的起诉权;对于董事会决议不能仅有质询和建议权,其监督权应该对决议事项有实质性的影响,这样才能突出独立监事的作用和地位。
2.保障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独立监事的灵魂在于“独立”二字,正是因为他的独立性才使其监督足够客观,更接近正确。具体的独立监事选任条件中应排除下列人员: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3.保障独立监事的专业性
要一步步开发专业化的优质独立监事人才市场资源。在我国还没有出现像发达国家那样的经理人市场,但其他行业已经涌现诸如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才。独立监事要建立规范严格的遴选机制,要求独立监事通过全国统一的独立监事资格考试并从事专职的监事工作显得尤为必要,行业自律在不断走向规范。上市公司对于推荐仅有质疑异议的权利,在薪酬方面为避免独立监事与公司利益直接化,由行业协会负责对独立监事支付薪酬,该部分薪酬源于公司按一定比例向行业协会交纳的监管费用。
4.建立独立监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可以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监事以一定股票期权进行激励。这样独立监事的监察对公司股价有利好作用,公司股价对独立监事获益有促进作用。将公司的利益与独立监事的利益相挂钩,才能激发独立监事的积极性。
另外,独立监事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明确具体。对于独立监事的另一层面的激励和约束来自行业内部,行业协会通过公司反馈对独立监事进行绩效评估,对于反馈较差的独立监事则由行业协会对其信用度作出相应记录,并且在情况达到严重时由行业协会对其独立监事的身份资格予以注销。
综上,建立独立监事,完善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并非易事,需要理论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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