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研究
2011-04-12许资资舒玲华
许资资 舒玲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研究
许资资 舒玲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职务犯罪是生长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上的一颗毒瘤,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管理秩序。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手段不断的科技化,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也随之出现了很多新特点。为了有效地识破职务犯罪分子的各种反侦查行为,提高此类案件侦查破案的效率,必须认真地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反侦查行为。本文从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界定入手,探讨了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提出了防范反侦查行为的对策性建议。
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对策
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权力异化的结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历史上威尼斯的“叹息桥”见证了一个个公职人员走向犯罪深渊的历程。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进步,职务犯罪在我国也愈演愈烈。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0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这些数字的背后透视着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欲交易等千奇百怪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而究其根源职务犯罪是权力滥用而造孽于社会的恶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侦查力度的加大促使着职务犯罪反侦查能力的增强,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分子利用高智能、高科技手段等各种反侦查措施掩盖其犯罪,毁灭犯罪证据,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侦查与反侦查是一对矛盾体,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态势也愈加严重,为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应认真研究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以此净化我们的政治氛围。
一、反侦查行为与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概念
(一)反侦查行为的界定
反侦查行为是以侦查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并因侦查行为的变化而变化。目前学界对反侦查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反侦查行为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过程中,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妄图使侦查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误入歧途,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另一种是反侦查行为的关键点和突出点体现在“反”字上,由此应该是犯罪分子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而采取的针锋相对的、直接的、主动的对抗行为,即所谓反侦查,就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人针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性行为的总和,它所强调的是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的直接对抗性。
上述学界对反侦查行为的界定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反侦查行为的内涵。第一种观点从反侦查行为的目的出发论述其定义,对其主体“犯罪分子”的界定缩小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而第二种观点则强调的是反侦查行为的对抗性,两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却不尽完善。因而将上述两种观点结合起来,定义反侦查行为为: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关系人为掩盖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针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妄图使侦查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误入歧途,而采取的一系列对抗性或具有对抗意义的行为的总和。
(二)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界定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此罪实施犯罪的主体及侵犯的法益比较特殊,因此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较而言职务犯罪有着许多特殊之处。
根据职务犯罪的特性以及上述对反侦查行为的界定,所谓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是指职务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关系人为掩盖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针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妄图使侦查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误入歧途,而采取的一系列对抗性或具有对抗意义的行为的总和。当然,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一样,常常是利用其职务、身份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及其他方面的优势进行的。
二、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主体
职务犯罪中反侦查的主体既可以是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本人,即犯罪结果的收益人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因为反侦查行为是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机关的追查而组织和实施的,其反侦查意图非常明确,他最清楚案件事实及通过实施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最明白哪些犯罪事实应该掩盖及如何掩盖,理所当然的是反侦查的主体。反侦查的主体也可以是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他们出于感情或金钱等多种因素,在侦查阶段,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扰乱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帮助嫌疑人逃避抓捕,提供虚假信息来迷惑侦查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但从总体上看,犯罪嫌疑相关人只是实施反侦查行为的次要主体,一般是在犯罪活动发生后为隐匿罪行,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
(二)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客体
侦查与反侦查是一对矛盾体,处于不断的对抗之中。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定诉讼行为。职务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就是为了使侦查行为无法顺利进行或无法完成,达到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而对侦查行为进行的一种对抗性行为,故反侦查的客体应该是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人通常有职务或关系网上的便利,且多熟知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针对侦查程序或者侦查活动本身,如利用职权阻扰侦查的进行等。后者在职务犯罪中表现得较一般犯罪行为明显。
(三)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主观方面
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的目的就是希望自己的行为能隐匿罪证、阻碍侦查,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故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主观方面必然是故意。反侦查行为人为免被侦查机关查获及受到法律制裁,基于本能的趋利避害心理,为能产生阻碍、破坏侦查活动的效果,必然是故意地实施反侦查行为。
(四)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是在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为阻碍、干扰、破坏侦查活动进行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反侦查犯罪分子为掩盖犯罪事实,而实施破坏现场、隐匿罪证、转嫁他人等一系列的反侦查行为,不仅妨碍了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还滋生了新的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秩序。
三、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职务犯罪分子方面的原因
不同行为人受其生理及心理因素的影响,其行为也会有所不同。职务犯罪分子一般具有特殊身份,代表着国家行使职权,而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决定了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打击。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为了躲避侦查及法律的制裁,往往会利用其掌握的权力和社会地位,实施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等反侦查行为。
科技的发展及普及为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有利条件,有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足不出户就能实施犯罪,其反侦查能力大大提高。职务犯罪分子因其职务的特殊性,常与公检法系统有着密切联系,甚至有些是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而对侦查措施、侦查程序、侦查手段等较为熟悉,故在实施犯罪后能够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反侦查。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处于对立的地位。侦查机关的天职就是打击犯罪,维护正义,在与犯罪分子不断的较量中,为了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侦查机关会不断地研究反侦查行为,总结侦查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使侦查能力不断提高。在现代高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侦查机关利用先进的侦查仪器和侦查技术提高其侦查能力,如监听技术在侦查中的普遍运用,不仅提高了侦查效率,也节约了侦查成本。
侦查人员素质的普遍提高和侦破能力、侦破水平的进一步完善,对犯罪分子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这就使得犯罪分子要想逃避侦查和制裁,必须要选择和实施各种反侦查行为,并且还要不断提高和完善反侦查的方法和手段,否则很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特征
职务犯罪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反侦查活动亦具有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特征。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不仅具有所有反侦查行为的一般特征,还具有下列特征:
(一)针对性、对抗性
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针对性表现在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地从多层次、多角度对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包括侦查程序、侦查手段、侦查技术的侦查行为进行反侦查。其对抗性表现在侦查的各个环节中,犯罪前嫌疑人精心策划确保作案成功并不被发现;犯罪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犯罪并尽量避免留下证据;犯罪后及时了解案情并采取措施逃避侦查。
(二)隐蔽性、虚假性
犯罪分子利用其特殊身份形成的“保护伞”使自己免遭举报和查处,或利用职权威胁、利诱乃至打击报复举报人,还有的利用地位编织关系网,一旦被查处,即四处活动,充分利用其社会地位和人际关系,阻碍侦查工作的进行。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虚假性表现在犯罪分子制造各种假象以逃避打击。如犯罪分子使用假装投案、提供假证、把大说小、转移视线等各种伎俩,施放烟雾,蒙蔽周围的人和检察机关。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假借各种理由或事实否认其有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情节,或部分供认事实,以此混淆视听,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些精心的假供假证都带有很强的虚假性。
(三)科技性、智能性
由于职务犯罪分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和受教育程度,社会阅历也比较丰富,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嫌疑人也频繁地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反侦查,如利用计算机修改数据、涂改销毁账目以隐匿罪证;如嫌疑人明明收受了贿赂,却出具所谓“借据”以掩盖犯罪意图,隐匿罪证。反侦查与侦查是一对矛盾体,犯罪分子与侦查人员是对抗的双方。“双方既斗力、斗勇、又斗智,而斗智常统帅和制约着斗力、斗勇。”犯罪分子的智能性主要表现在利用其社会地位和人脉关系摸索侦查手段和措施以进行反侦查,或利用自己的聪明智慧及先进的科技手段干扰侦查活动的进行。特别是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往往位高权大,知晓法律法规,社会阅历丰富,因此常常规避法律对抗侦查。
五、防控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对策
(一)提高警惕,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针对目前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日益智能化、现代化的特点,侦查机关必须在各个环节中考虑犯罪分子反侦查的因素,鉴于职务犯罪分子的特殊性,根据与反侦查行为相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和分析结果,参照反侦查行为的变化规律,充分估计案件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反侦查与侦查、反侦查与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规律,真正从思想上认识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
(二)完善法律,在立法层面使职务犯罪分子无缝可钻
在犯罪日趋智能化、科技化的今天,职务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权及熟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擅长通过寻找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打法律的“擦边球”来实施犯罪、抗拒侦查。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及人脉关系,假借各种手段收受贿赂,并通过其他不法途径将非法财产据为己有,钻法律的漏洞,使得各种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大肆盛行。因此应通过对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研究,找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不完善的地方,及时加以纠正,消除法律的“盲点”。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的财产报告制度:“要落实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公示官员财产,制定“阳光法案”,净化我国的社会环境。
(三)立足自身,加强新形势下侦查队伍的科技化建设
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要想取得反侦查斗争的胜利,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侦查工作信息化、侦查装备现代化。完善科技力量,建立健全种类齐全、检索便捷、内容精准、使用规范的职务犯罪的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加强信息化水平。运用合适的现代化科技手段侦查犯罪分子。200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为应对职务犯罪反侦查的新形势,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使用监听窃听技术。其次,从理论上武装侦查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一是锻炼侦查人员的辨证思维能力以便于侦查人员遇到具体案件时能作出准确的分析判断,识破犯罪分子的反侦查伎俩。二是用现代科技武装侦查人员。除了熟练掌握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外,还应熟悉各种专业知识与技能,如信息网络、多媒体、计算机等现代科学知识和技术。在先进的侦查技术、手段运用上,检察机关不仅要加强内部的交流合作,同时要向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学习,交流经验。
(四)拓展思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职务犯罪和反侦查行为
国际侦查协助是国与国之间拥有刑事事务管辖权的机关在犯罪侦查领域相互给予支持、便利、援助的活动。我国已与多个国家在职务犯罪方面进行了司法协助。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澳门检察院联合举办国际反贪会议,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机构深入探讨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随着当前职务犯罪跨国和越境潜逃现象逐渐增多,侦查机关应加强同境外司法机关的警务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侦查人员也应增强打击跨境犯罪和反侦查行为的能力。
古人有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而贪欲者,也必将葬身燎原之火,滔天之水。贪婪是罪恶的起源,是职务犯罪的终极原因,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是我们应长抓不懈的工作,而侦查与反侦查是一对矛盾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侦查与反侦查之间不断升级的矛盾对抗是侦查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反侦查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变化要求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根据已掌握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规律摸清其发展态势,并制定严密侦查计划予以反击。在职务犯罪侦查与反侦查活动中,要讲究斗争性,更要注重策略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职务犯罪反侦查的共性及个案的个性,运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充分估量犯罪分子所处的反侦查阶段及可能的发展趋势,获取确凿可靠的犯罪证据,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才能真正地做到精确打击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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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
A
1672-6405(2011)04-0005-04
许资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09级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
舒玲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警事科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2011-10-24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