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心理因素探析
2011-04-12王春林
王春林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农民工犯罪心理因素探析
王春林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农民工导致的犯罪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其中,补偿心理的影响,不公平观的形成,从众心理的产生,自制力的缺乏,耻辱感、罪责感的降低,以及抑郁悲观心理的形成这些心理因素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农民工;犯罪;心理因素
犯罪是社会变革的晴雨表,犯罪率的波动与社会变迁紧密相连。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中国社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全面的社会转型,即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在这场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流动变得空前频繁。农民工犯罪现象,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显现不同的特质,正在出现量与质以及分布形式上的变化态势。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大量出现的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有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农民工现在已经是高犯罪群体之一。导致农民工犯罪率急剧上升原因很多,其中心理因素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补偿心理的影响
补偿心理即人们因主客观原因引起不适或不满导致心理失衡时,企图通过种种途径发展和表现自己,借以减轻或抵消不适、不满而达到心理平衡的一种心理倾向。从总体上来说,农民工其社会地位、交往范围以及择业竞争能力一般处于社会的较低层次,所面临的就业、升学、婚姻等困难往往更多、更难解决。农民工犯罪多数是在被现实生活的社会排斥事实所击破之后的行为,农民工在内心产生了对城市社会的反感和排斥,表现为强烈的愤怒、严重的对立和敌对情绪,这种情绪极不稳定,一触即发。他们武断地认为城镇居民付出甚少却回报甚多,而他们自己付出很多但回报很少,心理落差大,情绪浮躁。在高收入者的奢侈生活和优越感面前,心里充满失望、布满烦躁、愤怒,有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一方面“歧贫”,一方面“仇富”,需要与现实的矛盾使他们的补偿心理比普通人更强烈,造成社会离心力增大,社会动荡趋势加剧。在被压抑的同时,有些人表现萎靡不振、消极悲观,很少与当地人交往,担心被当地人看不起,觉得与相同身份、相同境遇的人在一起才是安全的,久而久之,形成了较为封闭的生活圈子,即形成了狭小的社会交往的社群组织以及较为封闭的心理结构,一个不能融入城市,游历于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群体产生了,随着这种社会张力的产生和累积,新的抗拒形式就会出现,并继续演化。在强烈的自我意识和严重的自私观念驱使下与人攀比,产生了强烈的心理失衡,于是寻找各种机会发财,有的农民工见所在企业管理松懈,见财起意,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甚至寻机通过抢劫、抢夺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有时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求得心理平衡。甚至在农民工中出现了犯罪职业化、半职业化倾向,就是这种犯罪需求转变的重要体现。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发达地区出现部分农民工以打工做掩护,或者季节性打工进行犯罪的现象。
二、不公平观的形成
不公平观由两种因素决定:第一是事实的不公平,第二是比较的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是在和自己周围相似的他人攀比中来判断社会是否对自己不公平。可见,公平观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当然,公平和公平感是两个范畴,公平与否是一种客观现象,可用一个既定的、公认的法规、准则来判断和衡量。而公平感则属于一种主观现象。是一种情感体验。作为客观存在的现象“公平”,它是人们进行公平判断的外在信息源,而公平感则是人们内部动机、观念、需要等综合加工的结果。农民工的公平观不是孤立的,其心理变化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历史上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平均主义传统,现实中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的分配模式,造成了贫富不等的社会现象,不少人心理失衡,牢骚满腹。这是农民工“不公平”感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之所以外出打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高于家乡劳动所能挣得的钱财。挣钱既是流动人口打工的主要目的,也是他们美好的愿望。然而,现实是异常残酷的。对于许许多多的农民工来说,想要挣到自我满意、符合自我要求的钱财是不现实的、难以达到的。许多农民工不仅工作极不稳定,而且打工收入相对较低。残酷的现实与美好愿望之间的巨大差异导致矛盾与冲突由此而生。同时他们由于被部分排斥在流入地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必须承受和面对社会歧视性政策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当其对财富的欲望不断膨胀而又缺乏相应的谋取手段时,难免会产生与社会规范相冲突、相抵触的思想及对抗情绪,并最终可能激化为反社会的极端犯罪心理。他们往往将作为个体的个人对某件事或某个人的怨恨,扩展到对整个社会的仇视,连续、长时间对不确定的对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有的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寻找犯罪目标,大部分犯罪是侵犯公私财物。还有的属于“文盲”加“法盲”,如偷割通讯电缆,只是为了变卖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的整体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损害;破坏铁路信号电缆方向盒,影响客货列车正常运行,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三、从众心理的产生
农民工从众心理主要表现在地缘、血缘和乡缘情结、物类相聚心理和互动同化心理。地缘、血缘和乡缘情结是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心理根源,特别是26岁至35岁年龄段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其情结最为强烈。农民工由于来自农村,来源于贫困地区,社会地位、经济情况、风俗习惯、习性爱好等方面大致相同,普遍文化水平低,甚至不少人仍处于文盲加法盲的阶段。其相似的社会背景,天然地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结成团伙,并表现出明显的互动同化心理。农民工主要以小团体形式汇聚,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就是利用同村、同乡、同县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形成诸如偷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等,从而进行有预谋的犯罪。据2005年调查,在流动人口犯罪动机的形成中,属于早有预谋的为55.7%,较2002年增加了4.9个百分点,而属于感情冲动的为9.2%,较2002年减少6.2个百分点。预谋犯罪增加,感情冲动型犯罪减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流动人口犯罪更趋近于理性化,从而上也预示着犯罪的流动人口与社会的对抗程度有所增强。
四、自制力的缺乏
农民工来自农村,他们离开原有的生存空间到城市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用自己的劳动为城市做出了贡献,但却没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城市社会中的“沉默阶层”。农民工走出家门的动机是为“致富”而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高于家乡劳动所能挣得的钱财。然而,对多数人来说,想要挣到自我满意、符合要求的钱财有时是难以实现的。另外,他们在城市的工作不稳定,收人相对较低,现实与愿望之间的巨大差异,导致心理矛盾与冲突。他们开始怀疑通过劳动致富的行为模式的可行性,形成了“单纯依靠劳动难以致富、难以维持生计”的错误认识和价值观,在流入地居民富裕生活的诱惑下,总有少数人以身试法,想通过走捷径的方式获得财富。他们受先前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大城市生活很容易盲目,易受暗示,加上思维方式简单,在心理上也容易受到侵害,产生失落、无助的心理。由于远离原有的社会规范的约束,意志薄弱、缺乏自制力,易受暗示或放纵、任性,从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五、耻辱感、罪责感的降低
农民工所受教育有限,思维方式单一,易偏激极端,分辨是非能力差,道德认知和评价水平低,法制观念薄弱。如果一个人自我意识不成熟或扭曲,道德和法制观念缺乏,容易形成犯罪心理。流动人口中相当一部分人的自我意识不成熟,意志薄弱,当通过合法途径不可实现时,他们的心态多多少少被扭曲,加上法律观念的缺失,背井离乡后所受传统的社会约束减弱,耻辱感、罪责感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很容易感情用事,往往会选择用不理智的方式行事。当今社会对待一些犯罪的看法较过去有很大不同,甚至见怪不怪,“不管用什么手段,挣到钱就是好汉”的功利性思想,毒害着人们的心灵,影响着农民工的价值观念,社会对违法犯罪远没有以前的那种社会压力,有时会通过犯罪途径来满足自我愿望。
六、抑郁悲观心理的形成
抑郁悲观是个体感到无力应付外界压力而产生的一种消极情绪,常伴有厌恶、痛苦、羞愧、自卑等情绪体验。农民工的抑郁主要来自就业、择业的艰难。目前,社会整体就业压力不断增加,由于现在就业岗位少,社会上很多适龄人员都没有工作,所以农民工就业确实很难。特别是农民工中大部分文化层次、知识技能和再就业竞争力低,生活无着落,经济无来源,生活陷入极端困难境地,又不知如何改变现状,对生活缺乏信心,反复无常,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自卑自弃是一种因过多自我否定而产生的自惭形秽的情绪体验。相当多的农民工总是自己瞧不起自己,觉得自己是“二等公民”,在社会上 已经留下了不好印象,再也没有前途和希望了。甚至部分农民工有一定程度的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是内在体验和行为明显偏离人们文化期望的范围,表现在认知、情感、人际功能和冲动控制等方面,是个人和社会状态中稳定和广泛的类型,导致在社交、职业及其他重要功能领域中明显的临床痛苦和损害,是发病于青春期的长期而稳定的类型。这些农民工总觉得别人在背后议论自己,在心理上敏感、自卑,怕与人接触,不愿与人沟通,形成自我封闭的小圈子。一旦遭白眼、遭冷遇,就会产生被社会抛弃、前途无望的感觉。在没有生活、生产资料或发生意外事故,生活困难时,得不到帮助。因环境不好而诱发犯罪动机,其共同心理是社会容不得我,由此又萌发了反社会心理,对于受惩罚抱无所谓态度。
[1]陈成文,傅健.社会学视野下的农民工犯罪问题[J].理论月刊,2007,(11).
[2]王志强.对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实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3]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Fourth Edi-tion.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1994.
D917.2
A
1672-6405(2011)04-0066-02
王春林(1969-),男,江苏盐城人,法学硕士,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社会保障法研究。
2011-10-28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农民工教育培训政策研究(GJA104020)。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