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2011-02-10刘玉林
刘玉林
(河南省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南阳 473000)
为了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当事人许多程序性权利,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实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 调查或监督检查中,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了解执法人员真实身份;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知情了解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
2 拒绝权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案情调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执法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
3 陈述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权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陈述自己的看法。
4 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申明、反驳和辩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听取,正确、合法的采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由《行政处罚法》第6条赋予,《行政处罚法》第32条进一步明确。
5 索要权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未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和送达通知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清单、通知书。
6 复议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法》第6条赋予,《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明确。
7 诉讼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法》第6条赋予,《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
8 拒绝罚款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收缴20元以下罚款时,必须出具统一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9 听证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由《行政处罚法》第42条赋予,《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进一步明确。
10 索赔权 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赔偿。由《行政处罚法》第6条赋予,《行政赔偿法》进一步明确。
11 除此之外,《行政处罚法》还赋予了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申请回避权等各项权利。
[1]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Z].国家主席令[1996]63号.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