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行政法
2010-09-19赵敏
赵 敏
【摘 要】本文从经济行政法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其作为部门行政法的依据。最终以经济行政法的内容为落脚点,力求全面揭示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关键词】行政法;经济行政法;部门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25-01
1 经济行政法的涵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颁布了大量经济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中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关注经济行政法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大批规范和调整经济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又将陆续出台。这些法律规范种类繁杂,形式多样,其内容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由于它们既有行政性,又具经济性,各类论著已相当可观,但对经济行政法的含义、功能等认识并不统一。对经济行政法,学者依据不同的理论,从不同的视角,下了种种定义。
王克稳教授认为“经济行政法定义为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为政府在干预经济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朱淑娣教授认为“经济行政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国环境中,以经济宪法为基础和指导,通过规制行政权与经济权益的相互关系,来影响经济活动的法的总称,及其运行所形成的法秩序。” 何建华则认为“经济行政法作为行政法的部门法或特别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的设立和活动以及经济行政主体与经济行政相对方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体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专业经济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国土资源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其立论基础是法治行政原则。”;德国学者罗尔夫•斯特博认为,“经济行政法是指以干预、计划、监督、指导和支持基础设施和信息方面的经济现象为目的,对管理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活动进行调整,以及对经济生活的参与者与公共管理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和措施的总和。”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规范经济行政的法,即有关经济行政组织和经济行政作用等法”。
上述观点各有侧重,但对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似乎都是认可的。其中王克稳教授的概念包含四个基本要点:主体是政府,行为是干预,对象是政府在干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朱淑娣的表述突出经济行政法发展的背景,强调它的上位法或立法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任务,尤其是经济宪法,决定了经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经济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执行宪法的部门法。经济行政法是经济宪法的具体化,是执行经济宪法的部门法。经济行政法不得与经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何建华的定义对经济行政法的归属和构成做了强调;罗尔夫•斯特博的表述强调了经济行政法的目的、明确了经济行政法具体的调整事项,认为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特別部门;室井力的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点:行政组织、行政作用和法的总称。
2 经济行政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的依据
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界的对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区分方法有失偏颇,排斥行政法对经济管理关系的研究是不正确的。经济行政法有其作为部门行政法存在的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 宪法发面的依据
为了确保市场主体具有足够的生产经营的动力,宪法规定了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市场主体滥用产权实施市场机会主义,危及市场交易秩序的基础、有悖于财产经济价值最大化的社会目标,宪法又规定市场主体的产权只受到有限排他的法律保护。较市场主体对产权加以自我保护与自我限制而言,由于经济行政来惩治与预防市场机会主义不仅更具确定性,而且还能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这就为经济行政介入市场提供了正当性,这也限定了宪法在设计经济行政功能、规定经济行政的逻辑结构时必然要作经济行的功利考虑,以便通过对行政机会主义的有效预防与纠正来压制市场机会主义。显然,宪法对产权和经济行政权关系的初始界定,就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设置了极具刚性的基本框架。
2.2 理论依据
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尽管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但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行政法学的初创阶段,行政法学界集中力量攻克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提出、研究并解决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课题,初步创立了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近几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又在此基础上进入了一个飞跃发展的阶段,行政法学理论也逐步趋于完善并向着更高层次拓展,特别是行政法学研究开始从一般理论问题走向具体实际问题,从行政法学原理走向部门行政法学。因此,把经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和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必然趋势。
[BT(4+2*2][STFZ][WTFZ]2.3 经济法的任务和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场竞争,保障经济秩序;行ふ法的任务和目的是行政法的任务和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经ぜ米杂
这两种任务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相互渗透、有机运行的。实际上,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面有多大,那么,行政法的涉及面也应该有多大。为此笔者认为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叉学科,是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研究的法律法规的竞合和社会牵涉面的重叠,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经济管理关系的结果,也是经济行政法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3 经济行政法的内容
王克稳教授认为,我国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三个方面,因此,我国的经济行政法也就相应地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法三个方面组合而成。笔者也赞成王教授的观点。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有意识、有目标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以及经济活动实施调节和控制。它包括两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主要是计划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主要是税法、价格法、金融法、投资法、财政法等;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监督、管理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指规范国家权力监管市场活动的那部分法律规范。其中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其职能是对市场主体中活动及运作的有关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对市场行为实行法律规范的主要是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价格欺诈法、反暴利法等。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土资源法是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管国土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规范的总和。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规范国有资产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准确地说,作为经济行政法组成部分的国家资产管理法,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对营利性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监督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げ慰嘉南:
[1] 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袁勇、朱淑娣:《经济行政法涵义评析》,载于《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3期。
[3] 何建华:《对经济行政法几个问题的探讨》,载于《理论探索》,2005年第5期。
[4] 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
[5]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 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