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宪政意义

2017-01-10李松

消费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部门法宪政行政法

李松

摘要:行政法理论基础与宪政、宪法精神关系密切。目前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核心就是探索自身理论与宪政、宪法的关系,这一命题回答的是否科学直接决定各自理论的生命力和说服力,“政府法治论”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宪政政府法治论

如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发起了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一时间,“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平衡一控权论”、“公共权力论”、“保权一控权均衡说”、“多元控权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等学说纷纷亮相令人应接不暇。这场讨论以其涉及行政法学界人数之多、持续时问之长、理论探讨之深而令法学界瞩目。至今,此项目的研究仍旧呈现出朝气蓬勃的态势。本着终结诸说纷争的初衷,学者们开始对各种学说进行评析、反思、整合,同时依然有学者认为有不存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可能性。针对各种说法,只有进行革新,法学理论研究才有可能获得突破。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没有完成之前,应当密切关注行政法治领域的各种现实问题,以为建构适合于本国国情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做准备。甚至有的学者直接否定这研究的必要性,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个虚构的理念,它的存在没有什么实际价值。那么,这场长达十年的学术大讨论有没有意义呢?本文将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讨论:是目前,任何其他部门法都没有“理论基础”的提法,为什么只有行政法需要研究它的基础理论?二是国外基本都没有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浪潮,相对于我国理论界研究的热潮,我们是否需要反思自身研究热潮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是其相对于其他部门法研究的特色体现

(一)行政法与现实政治的紧密联系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的。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行政法与政治联系密切,容易受到政治影响,因此其变动较快,行政法律法规的数量也较大。这是行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特点。这种易变动、数量众多的部门法,如没有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很难整合统,不利于行政法自身良性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学的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在定程度上就是起这样的作用,它对行政法学术及制度实践具有“整合功能、阐述功能和修复功能”

(二)宪法法与行政法是种互动关系。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与行政法是关系最为密切的,虽然在调整范围、对象及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出于对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功能、内阿的关系就直成为各个国家公法学家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美国法学学者古德诺的“行政法是动态宪法”的概括是世人广泛传诵的经典名言;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的“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个分支”的论述都反映了西方学理上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

我国行政法学家杨海坤教授进步认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种“互动”关系: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弘扬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定范围和程度上补充、发展了宪法,实质性的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由此可见,方面,行政法与现实中的政治生活具有密切关系,现实政治的多样性、变动性决定需要基础性和根本性的理论作为引导和维系的核心,行政法的特性决定了它具备其他任何部门法无法替代的地位;另方面,宪法的不足可以通过行政法的实践来完善,这特征更加是其他部门法无法比拟的。

二、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是我国完善公共行政的必然要求

对于其他国家为什么没有理论基础研究的问题,其实对照国外行政法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发现,国外行政法往往是建立在成熟、系统的宪政思想基础上,如法国的“依法行政”思想、英国的“自然公正”思想、美国的“程序公正”思想、日本在和平宪法中的“民权”思想以及德国的“法治国”思想,这些较成熟的宪政思想推动了行政法与宪法的互动,也为行政法的发展规定了健康、良性的方向。因此各个国家成熟且富有各自特色的宪政思想就成为各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相反,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是建立在宪政思想和宪政运动发展极不成熟的基础之上,客观存在“先天不足”的国情。与西方不同,在我国宪法中,找不到有指导行政法的明确的宪法精神或宪法条文。即使有这方面的内容可以作行政法治的直接依据,也显得比较牵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宪法精神缺失,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民主政治不发达;缺乏“治官控权”的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缺少行政程序意识,等等。可以说,中国政治从封建体制的确立直至国民党统治时期,其大“特色”是官僚政治,我国本土传统中的问题。宪政要求的政府“建立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正是“政府法治论”应有之意,宪政的核心精神——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也贯穿其中。“政府法治论”也体现了权力的来源、行使以及事后责任的承担。面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除了体现在规范行政权力,也集中表现在激发行政权力的能动、积极运用。“政府法治论”更是集中体现“法治”的思想,建立“治理型政府、民主型政府、平权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有限型政府”,“限制公共权利,保护公民自由”的宪政思想全面系统的展示。

作为行政法的基础研究,行政法理论的基础研究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通过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法理研究为行政法培植强大的理论根基;其次,对行政法具体理论提供指导并标明方向,替代了宪政精神的作用。

猜你喜欢

部门法宪政行政法
行政法上之不利类推禁止*——以一起登记收费案为例
中共在国统区掀起的两次宪政运动高潮
部门法的宪法化:理由、路径和边界
部门法的宪法化:新时代下部门法向宪法的靠近与转型
行政法上的双重尊重
《行政法论丛》稿约
论宪法司法化
巴西行政法500年
论晚清宪政运动与民治精神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