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法中平衡理论的出现和发展
2017-02-14邓辉
邓辉
摘要:行政法作为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进行社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通过对其进行发展、创新、完善,来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过程。在我国的行政法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平衡理论在指导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的方式方法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为行政法的系统化、体系化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工具。本文就行政法中平衡理论的出现原因以及它的现状、问题和现阶段的发展趋势做一简略的研究。
关键词:行政法;平衡理论;出现;发展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7-01
一、行政法中“平衡理论”的出现及现状
(一)“平衡理论”在行政法理论基础中脱颖而出
从上个世纪开始,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就在学术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势。“平衡论”、“人民政府论”、“为人民服务论”等众多行政法理论基础被提出,业界对“什么才是指导行政法发展的理论基础?”、“什么是使行政法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发展的得力工具?”这样的学术问题争论不休。
(二)“平衡理论”在行政法中存在着重大的意义
平衡理论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对于行政法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如下:首先行政法从制度发展的历史来表明行政法从不平衡逐渐趋于平衡的发展过程;其次行政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实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平衡是行政法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它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主要差别、是其本质所在;最后平衡理论对行政法而言,是对它在概念上的创新,从法律关系到制度都进行了重新加工,在原有的基础上对行政法进行了整体上的创新和变革。
(三)行政法中“平衡理论”的发展现状
目前平衡理论已经成为行政法发展中的重要理论,把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关系和公众参与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在维护了行政秩序的同时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也正因为此,平衡理论能够满足行政法的发展要求和发展需要,目前仍然适应现阶段行政法的需求。
二、“平衡理论”应用在行政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一)平衡关系被打破,多元关系出现
平衡理论主要是指在行政权力和公众权力之间达到均衡,但是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出现了一些其他的行政法关系,比如说因为监督权在行政法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监督法律关系,出现了行政权力、公众权力和监督权力三种关系并立的局面。但是由于这些关系发展的成熟程度不同,在二元的平衡关系被打破之后,重建的三元甚至是多元化的平衡关系还需要一定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行政法产生不利影响。
(二)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内容较复杂
为了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共同发展,二者都能达到最高水平,在对行政法的执行过程中,大大减弱了以往行政权的强制性色彩,加强了政府的引导、奖励,利用一些非强制性的手段对行政权进行运用和发展,比如在允许的范围内对住户进行拆迁补偿等方式进行行政管理。但是大量的行政关系中的利益关系转化为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既不符合要求,又不现实。除此之外如果有很多非行政性组织从中介入的话,行政权的地位将被动摇。
(三)一些结构性因素对行政行为产生影响
行政法当中的平衡理论除了是指行政权力和公众权力之间的平衡,还是指行政行为之中的权力和义务二者之间的平衡。
三、行政法中“平衡理论”未来的发展对策
(一)建立现代行政法体系
在行政发展的新时期,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的发展在符合政法理论要求的基础上,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考验。因此我们要对行政法无论是从功能上、本质上、还是法律体系、方向指导等各个方面进行重新认识,做出合适的行政决策、进行行政上的各项决定,来建立现代行政法体系,提高行政法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地位。
(二)对行政事件进行科学理性的决策
我国进行行政决策,应该在具有充足的信息、满足利益的要求以及进行理性的衡量的前提下进行,还要对事件的正确判断及风险分析,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科学理性的决策,才能在科学决策中对行政法进一步的发展。以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为例,要对这个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的话,必须首先掌握详细的案情及合同关系,并且判定被诉人是否有滥用民事诉讼权的行为,再来根据法律进行决策。
四、总结
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不可避免的出现在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之中,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时代和社会不断变迁,理论成果也不断进步,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开始显露出它的不足之处,平衡理论在行政法的应用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基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就要寻求新的方法,为行政法的进步探索新的发展对策。
[参考文献]
[1]江必新,邵长茂.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J].法学研究,2010(6).
[2]李广宇,王振宇,梁凤云.行政诉讼法修改应当关注十大问题[J].法律适用,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