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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矫正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选择

2010-08-15邵苏东段迎春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个人收入流转税税种

邵苏东,段迎春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8)

论矫正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选择

邵苏东,段迎春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问题愈益突出。过大的收入差距,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由于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作用,因此,合理有效地运用税收再分配手段对居民个人收入进行调节,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公平;调节;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贫困人口所占比例也大幅下降,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却呈现出明显扩大的趋势。过大的收入差距,意味着经济上可能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政治上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阻碍居民社会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因此已成为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计算,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17,改革之初的1979年为0.33,2000年上升为0.417,2007年则为0.48,超出了国际警戒线。统计显示,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高达50%。[1]这表明,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正常的合理限度,从而使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防止两极分化,成为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各种政策手段中,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最主要和最规范的方式,具有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作用。因此,可以有效地运用税收手段来加大政府对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使居民的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各阶层可接受的基本合理的范围内,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本文拟对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选择进行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不利表现

目前,在收入分配领域,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完备、税收制度的缺位及政策功能等方面的局限,使得税收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在调节力度及调节效果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税收调节收入差距作用力度有限

不同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同,从而会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的公正性。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流转税为主体,增值税为主导,所得税只占较低比重的税制体系。流转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70%左右。[2]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充分发挥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度稳定增长的同时,由于其适用比例税率,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属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其所占比重越高,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其对收入分配具有一种反向的调节作用,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各阶层间的收入不平等。所得税有追求公平的属性,矫正贫富差距的作用明显,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更能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使之合理化,对经济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其基本特征是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并作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应有60%以上来自于所得税,而来自流转税的收入一般不应超过20%。这种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有效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我国现行所得税制由于强调税收中性原则,存在在整体税收中数量规模小,征收项目少等先天不足,这使得其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强调不够,势必减弱税收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2009年,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流转税占 56.3%,所得税占26%,而个人所得税仅占6.64%,[3]如此微小的收入规模对于调节收入差距当然是杯水车薪。因此,税制结构的不合理减低了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

(二)税种“缺位”弱化了税收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

目前,我国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同时,消费税、营业税也发挥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但由于流转税追逐效率的特性,致使其调节功能十分有限。财产税是指对人们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予以征税,其课征的重点主要是较高收入者,直接税的性质使其税负难以转嫁,在本质上具有维护公平的属性。主要的调节手段是通过税收对收入(或财富)进行再分配,达到实现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目标。但是,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问题,如:税负过轻、征税对象数量太少、收入规模偏小、税种设计简单等,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只有3%左右。由于相应的能够对居民的收入、消费和财产进行全方位调节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尚未开征,因而进一步拉大了不同阶层之间收入水平差距的程度。作为应对市场危机、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税种——社会保障税,虽已酝酿多年但一直没有出台,这不仅造成了对贫困人口的保障不够,也抑制了税收对收入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个人所得税制缺陷导致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乏力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可以直接参与个人收入的分配,因此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方面具有其它税种无法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从客观上看,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体现的是量能负担的原则,要求高收入者适用较高税率多纳税,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税率少纳税或不纳税,从而缩小个人之间收入的差距,这是对市场分配不公平结果的一种矫正。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项征收制,即分项确定收入、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计税依据、分项计算应纳税额,容易使纳税人肢解收入,将收入化整为零,逃避税收,也不能体现所得多者多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的公平原则。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以及免征额的规定等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并且由于信息化水平不高和征管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各类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税,而对相同项目的应税所得则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具体纳税能力,结果不仅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对收入不均等的趋势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强化作用,使得本该成为纳税主力的高收入阶层往往成为漏税逃税大户,而不该纳税甚至应该成为政府补贴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成为了纳税的主力。[4]据统计,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完成3-949.27亿元,其中,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2-483.09亿元,[5]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62.9%左右,而本该成为纳税主体的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只占 30%左右。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这种税制设计,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本应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税收征管手段的落后加剧了收入差距

由于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也没有真正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个人收入状况的不透明、公民纳税意识的薄弱,以及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的落后,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不同渠道的财产来源,由此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偷逃税款行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偷税逃税,加剧了个人收入差距的程度。加之在税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近些年真正查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的案件很少,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导致了法律威慑力不够,有些纳税人因此产生了攀比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使得应收税款很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和调节作用的发挥。

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选择

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政府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它通过对税种、税基、税率的设计以及监管手段的加强,可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高低和产生收入的要素条件,从而决定政府调节收入差距力度的大小。为加强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本文拟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重塑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的税制体系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该强化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公平理念,将目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改变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克服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制度缺陷,并逐步提高财产税的比重,建立起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为补充,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多个税种相互协调配合,多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机制,形成社会公平的税制结构,最终促使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实现。

(二)优化税种结构,加强税收杠杆的调控力度

针对目前我国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存在的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应通过优化税种结构,对个人收入在分配、使用、存储、置换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调节,即在收入取得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等;在储蓄环节征收所得税;在资产置换环节征收印花税等;在财产转让环节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对拥有房产较多的高收入群体征收物业税等,从而建立起一个由所得税调节即期个人收入水平,财产税和消费税调节个人财富的积累程度,社会保障税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形成多税种、全方位、连续性和整体协调性的税收调节体系,[4]使得个人收入在取得、保有、增加、转让等多个环节都能得到税收手段的有效调节,通过多种调控手段实现公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

(三)建立分项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综合所得税制与分项所得税制相比,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具有更大的作用,因此要实现“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税收原则,使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优势真正得到充分发挥,就应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项征收制改变为分项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从而可以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肢解收入、多次进行费用扣除等手段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将属于劳动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制;属于投资所得和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项征收制。[5]另一方面,为改变目前工薪阶层是纳税主力的状况,可逐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和增加免征额,扩大费用扣除范围。在采取相应措施后,还可以进一步适当调整税率级距,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构建低收入者不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高收入者纳重税的税收体系,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以期缩小收入差距,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四)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税收监管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很多不规范的现象,如监管不力、非正常收入大量存在等问题,要通过收入支付全面实行贷币化、大额交易须由银行结算、积极推行居民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的收入信息定期报告制、个人财产由权威机构进行评估等措施,限制非法收入,最终实现个人财产的公开透明,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能得到有效监控,从而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另外,为调动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民终身税号,并与其社会保障号码相一致的办法,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要加强税收监管机制,加大对偷、骗、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要重点打击高收入者的偷、逃、骗税行为,做到“严管重罚”,真正树立税法的权威,实现税收的公平性。为此,应对违法者施以重罚,使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相应地付出巨大的成本。可以想象,一旦纳税人为自己的主观违法行为承担了包括经济、名誉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其纳税意识和纳税行为必定有很大的改变。因此,只有在制度上形成依法纳税、违法将被严惩的机制,才能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使税收的调节收入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真正解决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参考文献:

[1] 张源,梁丹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调整[J].会计之友,2008,(8).

[2] 于海峰,谭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07,(7).

[3] 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财政部网站,[EB/OL]http://www.mof.gov.cn/.

[4] 陈卫东.现行税收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改进思路[J].税务研究,2006,(8).

[5] 肖建华,王敏.消费需求、居民收入差距和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06,(4).

Key-words:equity;adjust;income-gap

〔责任编辑:杨晓丹〕

On the Choices of the Tax Revenue Policies of Correcting Residents'Income Gap

SHAO-Su-dong,DUAN-Ying-chun
(Department-of-Economic-Management,Changchun-Finance-College,Changchun-130028,China)

The-issue-that-the-income-gap-of-Chinese-residents-continued-to-widen-has-become-more-and-more prominent-since-the-reform-and-open.The-income-gap,which-is-too-large,has-become-a-constraining-bottleneck-in-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in-China.Tax-had-the-functions-of-adjusting-the-income-gap-and achieving-a-fair-distribution.Therefore,rational-and-effective-use-of-tax-redistribution-measures-could-adjust personal-income-of-residents-and-contribute-to-reduce-the-income-gap-and-promote-economic-steadily-development.

F812.42

A

2010-07-08

1671-6671(2010)03-0026-03

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规划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09]284号)

邵苏东(1964),女,吉林双阳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系副教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财政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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