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制优化与拉动居民消费关系研究
2017-06-26季松
季松
[摘要]在我国双税制的税收制度中,存在税率过高,征收对象界定不合理,发票未列示消费者者纳税信息等问题。居民隐性税收负担过重,从消费层面拉动经济动力不足。阐述税收制度的主要问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提出优化的措施,以期从税收层面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税制改革;流转税;居民消费
一、意义与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城乡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规模不断扩大且呈现分层趋势。然而在我国经济和居民消费“双增”的同时,它们的增长比例却是不协调的,GDP的增长要快于居民消费的增长,居民消费呈现出累退的态势。为此,2015年政府报告中提出:“扩大消费要汇小溪成大河,让亿万群众的消费潜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单纯追求GDP增速已不合时宜,消费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税制与消费的关系
税收是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运转的根基。税收与居民消费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社会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税收与居民收入及消费呈反向关系。税收的增长会导致居民收入的减少,从而抑制消费;反之,税收的减少,意味着居民收入的增长,进而带动消费的增长。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截至2014年底,流转税收入约占整个税收收入的60%多,所得税约占26.87%。在我国,不论是间接的流转稅还是直接的所得税,在运行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不利于调动居民的消费积极性,需要予以改进和优化。
三、流转税制不利于居民消费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流转税推升商品价格
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第一大税,尤其是2016年5月,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其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最终通过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在事实上推高商品零售价格的同时,削弱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给消费者的烟、酒、服装、鞋帽、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价税分别清晰列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消费者承担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消费频率高,消费数量多的增值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消费税。消费税是流转税中的第二大税。我国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15类商品再加征一道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税款包含在价格之中,会直接导致销售价格的上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就直接缴纳税款了,但是在价格和发票中却未体现出来,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3.关税。关税也是价内税。近年来我国居民的境外购物热,旅游热和置业热等,预示着我国消费市场潜力是巨大的。在市场容量一定的情况下,境外消费的高涨,会明显抑制国内消费。关税发挥作用不够,我们未能合理运用关税调控杠杆,适度降低已经高企的商品价格,不能有效遏制国内消费市场的外溢,改善消费推动生产增长动力不足的现状。
(二)流转税税法要素设置不合理
1.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我国仅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就有17%、13%、11%、6%四档。征纳双方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商品适用税率,区别情况计税,加大了征纳双方的计税成本。我国对于涉及民生的粮、油、水、气、报刊等适用优惠的13%的低税率,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类似情况的低税率来说,仍然明显偏高。偏高的税率既增加了居民的税收负担,又不利于了挖掘消费市场。
2.消费税。税法没有没有对“高消费品”界定清楚或界定不合理。从类别上来说,真正属于高消费品的奢侈品,如私人飞机、高档家具、服装,名贵字画,高端娱乐活动等未包括在征收范围内,使消费税在某种意义上“名不副实”,既抑制了居民大众的消费热情,又没有很好地筹集到税款。从价值上来说,消费税法规定1万元以上的手表才属于征税范围,而化妆品则没有明确规定起征点,只是按新规定推算,2016年10月起,高档化妆品在生产环节销售价格等于或超过500元,需要缴纳消费税。而对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连征税的价值起点都未提及,因此“高消费品”确定的价值标准和口径未统一。从税率来看,消费税税率形式多样,既有从价税,又有从量税,还有从价从量兼有的复合计征。对同一个税目,还存在细目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虽然这样设计,考虑问题比较细致,能分别不同情形计税,考虑不同纳税者的承受能力,尽量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但过多的税率形式和税率级次同样会加大征纳双方的计税难度和征纳成本。从征收环节来看,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由于消费税是间接税,消费者在最终消费环节缴了税却惘然不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国家奉献税款,会极大地挫伤消费者的纳税“荣誉感”,从情感上挫伤居民的爱国热情和消费欲望。
四、拉动居民消费的流转税制优化措施
(一)增值税
1.降低和简并税率。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偏高,提升了商品的价格,不利于推动居民消费进而拉动国内生产。对品种多,涉税面广的增值税有必要降低基础税率,减轻消费者的税务负担,从消费层面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四档基本税率过多,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征纳成本,应适当予以简并,以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和时间、精力。
2对日常消费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实行退税制度。消费者应对其在购物消费中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款有“知情权”。应取消税法中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给消费者的烟、酒、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使居民在消费中向国家贡献的税款外显化,一方面使他们能行使知情权,另一方面,使他们能体会到“纳税光荣”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再则,为以后退税制度的施行奠定一定基础。
(二)消费税
1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15类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界定不甚合理。应该实行有加有减的方法,将低于一定价值的居民普通消费品剔除,将属于高消费的奢侈品如达到一定价值的名贵字画、服装、皮革制品、私人飞机等列入进来。
2.简化和简并税率。目前消费税的税率过于复繁,不利于税收征管,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税率和计税形式。
3.发票列示消费税额。消费税是价内税,税款不在发票中单独列示。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要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主要是希望让消费者获知纳税的知情权。其实,价内还是价外计税不是问题的关键,主要是要能在发票中显示消费者所缴纳的税款。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和纳税。
4.改为消费环节征税。由于消费税的负税者是终端的消费者,鉴于消费者应该有纳税知情权,可以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为其后开具显示税额的发票和实行退税制度做好准备。
(三)关税
过高的关税税率会导致进口商品价格进一步走高,不利于提升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但是关税过低又会导致境外商品冲击国内市场。因此,应该把握一个合适的度,针对不同的商品和不同的消费群体设计恰当的关税税率,从关税层面把好关,防止国内消费市场的过度外移。流转税制的优化势必降低居民的税收负担和提高居民的纳税意识及纳税荣誉感,为进一步拉动居民消费,推动经济的发展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