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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境遇伦理学研究综述

2010-08-15侯有德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律法境遇伦理学

侯有德

国内境遇伦理学研究综述

侯有德

(吉首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境遇伦理学是长期统治西方的基督教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冲击下的产物。对境遇的相对主义解读、对爱的相对主义释义、对境遇论方法的辨析,对我国伦理学原理研究、伦理学理论的创新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弗莱彻;境遇;新道德论;爱;公正;道德决断

截至2010年7月20日,从笔者在中国知网的检索和通过其他方式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对境遇伦理学的研究有一本硕士论文和11篇相关学术期刊论文。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介绍有由程立显教授翻译的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文中讲述了境遇伦理学的方法、理论前提、基本命题以及弗莱彻本人的自传。国内对境遇伦理学的研究还有见于宋希仁教授的《西方伦理学思想史》(湖南教育学出版社,2002年)、万俊人教授的《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聂文军教授的《西方伦理学专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等等。

一、什么是境遇伦理学

境遇伦理学亦称“新道德论”,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并流行于西方的基督教伦理学流派之一,主要代表是美国基督教伦理学家约瑟夫·弗来彻(J·Fletcher)。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实用主义伦理学家约翰·杜威曾系统论述作为世俗伦理学说的境遇伦理学。20世纪40年代前后,当代著名新教神学家巴特、布龙纳、朋谔斐尔、蒂利希等人都从各自的神学立场出发,提出并阐发境遇心理学思想。20世纪6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政治等领域的急剧变化,在西方出现了宗教改革运动。一些神学家和宗教思想家提出革新“正统”道德,建立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反映民众道德意识变化的新道德。1966年弗来彻在美国出版《境遇伦理学:新道德》一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基督教境遇伦理学,自此,基督教境遇伦理学开始流行。

弗莱彻境遇伦理学认为,现实的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因此人们不能依据一成不变的僵死教条和法则来分析道德,而应从人的境遇出发,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即“新道德论即境遇伦理学断言:一切事物正当与否完全由境遇来决定”。境遇伦理学把人的变化着的境遇提到基督教神学伦理学的首位,以此代替律法主义要求绝对服从的“自然道德律”或(圣经)永恒戒律。它强调境遇因素对于道德选择、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等道德活动环节起决定性的作用,其主旨是在任何时候皆根据行为者面临的具体境遇——当时当地的情景背景以及影响道德抉择的诸多偶然因素,由行为者本人现实地作出决定。

境遇伦理学不同于一贯以神为中心的传统神学伦理学,它主张以人为中心,以爱为唯一的最高原则,变神爱为人爱,力图通过“爱”的原则与境遇的估计和行动的选择相结合倡导人与人的爱,协调个人之间、集体之间的冲突。境遇伦理学对道德教条主义给予了批判,强调了人是道德活动的主体,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呼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过分夸大境遇因素的作用,把境遇与道德规范对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了否定道德规范、使人陷入无原则的实用主义的非道德主义泥潭的作用。

二、境遇伦理学的主要内容

(一)境遇方法

道德是永恒的社会文化现象,人永远无法摆脱、超越道德,人在现实生活中必定会面临道德抉择。传统伦理学以高高在上的道德原则规范为金科玉律,为人们的道德抉择、道德判断提供伦理路标。弗莱彻对此进行了批判,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面对西方世界出现的一系列新境况,传统的道德原则、规范难以指导人们作出合理选择。针对时代背景的转变,弗莱彻提出境遇概念,以此回答人们的道德难题。

弗莱彻指出,一般而言,传统伦理学对于道德问题的解决有两种方法:律法主义方法和反律法主义方法。律法主义方法是指人们面临的每个需要作出道德决定的境遇,都充满了先定的一套准则和规章。它主张必须遵守道德准则,因为准则就是绝对的法律。不仅仅律法的实质,连其字面意义都占据支配地位。反律法主义截然相反,依此方法,人们进入决断境遇时,不凭借任何原则或准则,根本不涉及规则。这种方法断言,在每个“当下存在的时刻”或“独特”的境遇中,人们必须依据当时当地的境遇本身,提出解决道德问题的办法。弗莱彻认为,反律法主义者们的道德决定是随意的、不可预言的、无规律的、十分不规则的。道德决定是一种本能,完全是无原则的、纯粹特定的和偶然的。

弗莱彻强调,只有境遇方法才是唯一可行的伦理学新方法,这种方法介于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的无原则方法之间。境遇论者在其所在社会及其传统的道德准则的全副武装下,进入每个道德决断的境遇。他尊重这些准则,视之为解决难题的探照灯。他也随时准备在任何境遇中放弃这些准则,或者在某一境遇下把它们搁到一边,如果这样做看来能较好地实现爱的话。境遇伦理学有时同自然法相一致,此时它承认理性是道德判断的工具,主张任何准则都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的境遇,而拒绝那种认为善是客观地“被授予”事物本性之中的观念。它有时同圣经律法一样,此时它承认神启是规范的源泉,但除了要世人爱上帝的律令,它拒绝一切“神启”的规范和律法。境遇论者根据爱的需要而遵守或违反道德律。为了真正做到有道德,怎样才“合适”,境遇伦理学旨在达到一定背景下的适当—不是“善”或“正当”,而是合适。境遇方法的核心是“境遇决定实情”,这就是说,在良心的实际问题中,境遇的变量应视为同规范的即“一般”的常量同等重要。境遇方法贯彻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同时也充分尊重行为者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自决权。

(二)若干理论前提和命题

既然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道德主体应该如何选择呢?弗莱彻提出了适用主义、相对主义、实证论、人格主义四条相对主义实用原理和“爱是唯一的永恒善”、“爱是唯一的规范”、“爱同公正是一回事”、“爱不是喜欢”、“爱证明手段之正当性”、“爱当时当地作出决定”六个基本命题。

弗莱彻认为“任何事物(思想或行为)要想成为正确的或正当的,就必须有用。”“一切伦理学的首要问题是:我想要什么?基本争论是‘价值’问题,即我们对至善的选择。”实用主义的惯用语表达了美国文化和科技时代的思潮、精神气质或生活方式。实用主义把善、美和知识三者完全结合在一个大保护伞——价值之下。弗莱彻指出,实用主义本身不是独立、完整的世界观。确切地说,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实体信仰。实用主义不能自行产生衡量或检验它所企求的成功所必需的任何准则。正因为此,弗莱彻将实用主义作为他的境遇伦理学的第一实用原理。第二原理,“我们的战略是实用主义的,而战术则是相对主义的。”在弗莱彻看来,科学时代和当代人类的最反常的特点或许就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被用来观察和理解一切事物。基督教境遇论把绝对的东西做了相对主义的说明,但没有把相对的东西绝对化!弗莱彻认为,神的命令的“什么”是不变的,而“怎么样”却是有条件的。这就是说,我们总是接到命令要有爱心地行动,但怎么去做,则取决于我们自己对境遇的负责的评估。唯有爱是恒定不变的,其余一切都是可变的。第三个理论前提是“实证论”。这里的实证论指的是神学实证论,并探讨了两种神学认识论。一种是神学自然主义。在这里,理性根据人类经验和自然现象而提出或推断出信仰判断;自然界给出证据,自然理性抓住这些证据。另一种方法是神学实证论(即“实证神学”)。这种方法居于理性之外,但不是反理性的。其出发点是信仰支持思想而不是思想支持信仰。任何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即价值判断,同神学家的信仰判断一样,是一种决定,而不是结论。它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借助于任何逻辑力量达到的结果。第四,再回到弗莱彻境遇伦理学论述的核心主题:人格主义。弗莱彻认为伦理学处理的是人的关系。境遇伦理学关注的中心是人而不是物。义务是对人的义务,而不是对物的义务;是对主体的义务,而不是对物体的义务。这就是说,境遇论者是个人人格至上论者。在道德选择中,首先要关心的就是人格。

由以上四条实用原理糅合在一起作为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的行动方针,那么,其合成体显然是行为,存在多样化事件的形态。境遇伦理学是决定即做决定的道德,而不是在预定规则的手册中“查询决定”的道德。

如上所述,弗莱彻提出了境遇伦理学的六个基本命题,组成他伦理学的行为准则。这六个命题都围绕“爱”而展开。第一个命题是,只有一样“东西”是内在的善,这就是爱。命题二是,基督教决定的主导规范是爱。弗莱彻认为,在基督教境遇伦理学中,任何东西不会自身具有什么价值。事物之获得价值的唯一原因,是它恰巧帮助了人(因而为善)或伤害了人(因而为恶)。善恶完全依境遇而定。在一种情况下属正当之事(例如借钱给一位其子女在挨饿、亟需用钱的父亲),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可能不正当(例如借钱给一位其子女挨饿的父亲,而又明知他是个本性难移的赌徒或酒鬼)。只有一样东西永远是善的和正当的,不论情境如何都具有内在的善,这就是爱。爱是唯一的普遍原则,但它不是我们有(或是)的什么东西,而是我们实行的东西。爱是一种态度、一种意向和倾向、一种偏好和目的。境遇论者认为,在具体境遇中表达了最大爱心的事就是正当和善。命题三是,爱同公正是一回事,因为公正就是分配了的爱。这一命题规定了爱的实质内容。主要从爱要谨慎从事、使爱与公正重新结合、爱是开动脑筋的等方面解释这个命题。命题四是,爱追求世人的利益,不管我们喜不喜欢。弗莱彻从爱不是情感化的爱、邻人就是任何人、为世人而自爱以及计算不是残忍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命题五是,唯有目的才可证明手段之正当性。弗莱彻非常赞成康德的说法,即没有目的的手段是无用的,没有手段的目的是盲目的,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在任何行为过程中,都是行为之手段与目的的共存使得行为进入道德领域。由于讲求实用主义,境遇论者总要询问价值,并假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一切事物都要有其价值。在我们所追求的目的和我们所使用的手段之间,如果我们更加忠实前者——也应该如此——那么,手段对于目的来说就必须是适当的和可靠的。手段是目的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实现目的的中性工具。这就要求我们极其仔细地挑选手段。手段在道德上不是无关紧要的。境遇论者强调:目的同手段一样,也是相对的,一切目的与手段都在一个发挥作用的等级序列中相互关联,一切目的都依次成为某种更高目的的手段。只有一个目的、一个目标不是相对和有条件的,而且永远是目的本身,这就是爱。只有当目的和手段恰好为某种善而不是为其本身作出贡献时,它们才是善。除了最高的善、至善,一切目的的目的——爱,没有任何东西是内在的善。不论你如何作出选择,目的总能证明手段之正当性。目的当然不能自我证明正当性。此外,基督教境遇伦理学中能自我证实的目的只有爱。其他所有目的和一切手段的正当性,都是根据无限多样的境遇的变化与偶然性而得以证明的。命题六是,爱的决定是根据境遇作出的,而不是根据命令作出的。也就是说,要依境遇作决定,表明境遇伦理学是行动的道德。境遇伦理学是生态伦理学,因为它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到作出每项道德决定的背景(环境)。这就意味着仔细考察目的、手段、动机和结果的全部作用。正当性存在于行为整体的格式塔或状态之中,而不在单个因素或组成成分之中。弗莱彻认为以上四个因素都可能是相对的,境遇论不会脱离实际情况而恪守成文的律法,任何行为最终的目的只要是为了实现爱都是正当的。

综上所述,弗莱彻实际上构建了境遇伦理学王国,即爱的绝对性和行为的相对性,或者说是决定的全部背景永远是“爱的律法指导下的境遇”,这也是境遇伦理学的中心论点。正因为这一点,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也是一种十分典型的道德绝对主义,或者毋宁说,是一种新康德道德绝对主义。虽然,我们认为说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是道德绝对主义有点矫枉过正之嫌,但是弗莱彻理论体系中所强调的境遇的多样性、原则规范的相对变通、爱的至高、道德的为人性却是毋庸置疑的。这些思想对于促进我们的观念更新,并且对于我们的道德观念更新、道德健身、道德选择,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三、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的启示意义

(一)人是道德主体

弗莱彻认为:“道德因人而生,为人而存在。整个人类伦理思想史表明,道德从来不是‘自然存在物’,而是一种‘人为的’和‘为人的’存在,无论作为一种规范或是一种品格,都内在地变现‘人为为人’性。”弗莱彻反对传统规范伦理学把人变成道德的奴隶,强调人要在具体的境遇面前成为自主、自由、自觉的敢于负责的道德主体,在爱的指导下根据需要创造性地进行道德决断。而不能只拘泥于道德原则本身,抛弃了传统规范伦理学中“见物不见人”的道德教条主义。境遇伦理学关心的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即人本身的丰富多样性和事情本身境遇的特殊性。弗莱彻强调,关心人应优先于关心道德规则;较之“普遍”规范,具体情况与境遇对于我们应该做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决定性作用。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推进、社会关系复杂多样化,以及人们对“道德”认识的不断深化和道德环境的变化,迫切要求对道德境遇问题进行研究,以此指导人们的道德决断。

(二)境遇论的研究方法

从方法论上看,境遇伦理学的境遇方法是介于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之间的,反对完全遵从规则出发的律法主义和完全否认规则作用的反律法主义。一般的伦理学研究从抽象到具体、一般到个别,而境遇伦理学是与之相对,它是从具体的个别的案例研究开始的。弗莱彻认为,道德学家“应该使原则服从于情况,整体服从于部分,理论服从于现实”。毫无疑问,理论应当从事实出发,然而,这并不是说理论只能追随于事实、服从于事实。为了自觉地理解现实,理论应该概括事实。境遇伦理学以相对主义思想方法过分强调境遇的重要性,忽略了社会宏观境遇对人们道德行为的引导决定作用,否定了道德客观性、真理性和普遍性,夸大了道德的相对性。

(三)强调公正的价值

弗莱彻境遇伦理学以爱和公正(爱即公正、公正即爱)为核心范畴,倡导的是一种爱的道德,即公正的爱,强调爱和公正是一回事:要爱就得公正,要公正就得爱,爱是最大的公正,公正是适度的爱。社会公正的实质就是社会成员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方式,即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方式,正如弗莱彻在自传中所说的“就是要在满足个人需要与培养社会、社团行为之间求得平衡”。

[基金课题:吉首大学校级课题(课题编号:10J DY008)]

[1][美]弗莱彻.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M].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2]邓志伟.浅析弗莱彻尔的三个伦理命题[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周忠华,易小明.人为性与为人性:道德的本质属性[J].唯实,2008,(1).

B82

A

1673-0046(2010)9-0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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