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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的角度论证正义高于律法

2020-04-13王雨璐

商情 2020年9期
关键词:苏格拉底正义

【摘要】从苏格拉底和希皮阿斯的对话中可以看出,在苏格拉底那里,律法是高于正义的。文章从立法的两个不同层面探讨在苏格拉底心里正义高于律法的理由。

【关键词】苏格拉底 正义 律法

一、立法者的正义

在《回忆苏格拉底》中有这样一段描述:

“希皮阿斯”,苏格拉底问道,“你知道什么是不成文法吗?”

“那是到处都一致遵守的律法。”

“那末”,苏格拉底问道,“你能说这些律法是人类为自己制定的吗?”

“那怎么能呢?”希皮阿斯回答道,“因为人类是不可能都聚集到一起的,而且也不是都说同一种语言啊”。

“那末,你想这些律法是谁制定的呢?”苏格拉底问。

“我想”,希皮阿斯回答道,“这些律法是神明为人类制定的,因为所有的人类都以敬畏神为第一条律法”。

在这段对话中,苏格拉底借希皮阿斯之口说出了自己对于一部正义的法律的理解:这样的法律应该是由神明来制定的,而不是由人类自己制定,所以苏格拉底认为,神明才是法律的最高决策者和制定者,而城邦的领导者只不过是神明旨意的传递者和执行者。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是一个合格的领导者即城邦的直接立法者呢?而作为间接立法者的神明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苏格拉底在与色拉叙马霍斯的谈话中曾经说过一个城邦的统治者应该是那些利用自己统治的艺术为弱者的得益而操心,想尽办法为他们谋得利益的人,他们是那些纠正邪恶的正义之人。 只有那些受过良好教育,视知识为报酬,爱智慧高于追名逐利的哲人才应该是一个城邦的统治者,才有资格是城邦律法的直接制定者。可见,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就是正义”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下的,那就是所遵守的法律是由一个正义的统治者制定的,这一点在本章的开头也可以看出:当三十僭主命令他做违背法律的事的时候,他曾拒绝服从他们, 可见在苏格拉底的心中,由“不正义”的僭主所制定的“命令”并不是他所说的应该遵守的法律,不是所谓的正义。

那么同样,在这里苏格拉底所说的神明,或许并不是一个类似《圣经》中那样会去惩罚自己最忠实的奴仆、最谨守圣法的臣民的这样一个“不正义”的上帝,而是一个充满善良事物的神祇——“邪恶的事物应该在别处寻求,不应涉及神”。而这样的神灵是存在于人的肉体之上的,是管教着每个人的灵魂中的神明,每个人从儿童时期就开始接受一定程度上的管教,直到身上培养了一种与国家宪法差不多的原则之后,才能给予他们自由,那么这种存在于每个人灵魂之中的神明是不是就是一种原则的精神存在?这种原则性的存在是超越语言、超越民族、甚至超越历史的,就像孝敬父母、近亲不得结婚以及以德报德等这种原则性的法律在当今的社会仍然适用,这些东西经过历史的沉淀,一步步演变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不成文规定,成为人类生活中的习惯法,它应当是现今法律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而不应该被立法者所摒弃。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将习惯法正式写入了我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当中,将其上升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不可不谓是一種历史性的进步。

二、所立律法的正义

在苏格拉底的步步引导之下,希皮阿斯对于法律有了不一样的认识,原文的对话是这样描述的:

“的确,苏格拉底”,希皮阿斯说道,“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由神来的,因为在我看来,凡是其本身就给违犯的人带来刑罚的律法,一定是由比人更好的立法者所制定的”。

“那末,希皮阿斯,你以为正义的律法和非正义的律法哪一个是由神所制定的呢?”

“非正义的律法当然不是由神所指定的”,希皮阿斯回答,“因为如果神不制定正义的律法就很难有什么别的人制定这样的律法”。

在这个章节的最后,希皮阿斯终于明白一部正义的法律除了由正义的立法者来制定之外,其法律本身也应该是正义的,只有那些其本身就给违犯的人带来刑罚的律法才是一部好的法律,才是那个应当遵守的正义的法律。就像本章提到的“以德报德”这条法律,用美德去回报别人对你的恩惠,那你结交到的朋友也是一个“美德”的人、一个善待你的人,这对你来说也是有极大的好处的。 也就是说,你所制定出来的法律,人们去遵守它是可以给自己本身带来好处的,这样人们才会愿意主动地、从内心地去服从它、遵守它甚至去维护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禁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不仅保护了行人也使驾驶者自己的生命得到了保障,其最大的受益者其实是守法者本身,我想这也是此条法律自实施以来效果显著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我是否可以把苏格拉底在这里所说的法律上升到一个更为广义的概念,它不仅仅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条文,而更是一个用于国民教育、引导公众思想的读物或者说是教材这样的一种东西?苏格拉底曾经在和阿德曼托斯的对话中提到过,他认为应该将那些邪恶的、非善的东西从诗歌、神话故事中“一扫而光”,而只留下那些“思想道德的楷模”和正义的东西,同时,作为城邦的统治者还应当建立一个检查制度,对那些用于教育的读物、教材进行审查,保证只留下一些好的东西、善的东西、正义的东西。也就是说在经过层层筛选之后,所流传在人民群众当中的“法律”已经是一个至善至美、纯净的、充满正义的东西了,你去遵守的是这样一部正义的法律,那么理所当然,你这样的一个“守法”行为也就是正义的了。

参考文献:

[1]刘小枫.王制要义[M].张映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色诺芬.会议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冯象.信与忘:约伯福音及其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作者简介:王雨璐(1995-),女,浙江衢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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