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仡佬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机制构建
2010-08-15张新黄朝勇
张新,黄朝勇
(遵义师范学院马列部,贵州遵义563002)
由于国家立法不可能覆盖社会活动的全部领域,在面对民事权利主体利益需求的多样性与利益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时,我国现阶段的民法规范明显暴露出滞后性,而且现行的民法规范,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时存在着多种理解和规范冲突的可能性。并且,司法实践中,理性的司法裁判在面对基层乡土社会的特定环境时,往往失去其拥有的权威性,使纷争不能平息,有些时候还导致矛盾激化,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相左。面对这样的现实,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合理运用仡佬民俗习惯,有利于民众对民事裁决的接受,有利于增强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生命力,有利于司法可操作性的增强,有助于司法的法律效果和地域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当前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合理运用仡佬民俗习惯来解决民事纠纷时,还存在着一些障碍,为此,应构建在民事审判中运用遵义仡佬民俗习惯的有效机制,更好地实现仡佬民俗习惯蕴藏的法律价值。
一、当前民事审判中运用遵义仡佬民俗习惯的主要障碍
(一)我国长期以来对民俗习惯作用的轻视,导致适用民俗习惯的相关规则缺失。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用以弥补立法上可能出现的疏漏与缺陷,这是成文法国家对待习惯的通常做法,而我国制定法对习惯的法源地位的否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制定法对民俗习惯的轻视态度。由于制定法对民俗习惯的轻视,导致没有法律规则为司法运用民俗习惯提供肯定性授权或明确性依据,尽管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期待通过民俗习俗来解决纷争,但审判机关是适用还是否弃民俗习惯处理纷争难以抉择,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也不例外。
(二)司法证明的模糊。所谓“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民族民俗习惯具有典型的民族性、地域性,只对特定地域内的特定人群有着约束力,一旦超出这个特定地域、特定人群就不存在,也没有约束力,因此,民俗习惯必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加以证明才能适用。但在审判实践中特定民俗习惯的存在是否由纠纷当事人举证,由谁举证证明,地方审判机关在什么情形下行使调查取证权以及如何进行认证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都缺乏针对性的明确的证明规则的指导,给审判机关适应民俗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带来很大的困难,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也遭遇同样困境。
(三)适用民俗习惯所带来的裁判差异与司法统一的困境。司法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同案不同判,司法不统一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原则的违背,十分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而将民俗习惯运用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裁判之间的不统一现象,一方面是出现实体处理上的不统一,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诉讼程序的不统一。再加上有些民俗习惯从价值上难以评判,难以作出良俗恶俗之分,故相同的纠纷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影响审判机关适用民俗习惯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障碍。
(四)审判人员自身的素质限制了运用民俗习惯裁判案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一个合格的法官,不仅要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而且还要精通法律,谙熟法理,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现实生活的深刻理解。审判机关运用民俗习惯裁判民商事案件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尊重乡风民俗的问题,更是法官严谨思维,融会贯通相关法律,追求法律条文背后体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实现法律与民俗习惯本源价值观念一致性的问题,而当前仡佬民族自治地方审判机关法官的素质普遍还不高,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他们在具体案件中对仡佬民俗习惯的合理运用。
二、在民事审判中运用遵义仡佬民俗习惯的机制构建
(一)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摆正国家制定法和仡佬民族习惯之间的关系。苏力先生说: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仡佬民族习惯作为仡佬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已扎根于仡佬民族的心中,特别是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仡佬民族习惯变迁的进展更是缓慢,因此,试图依靠国家制定法取代民族民俗习惯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作用不仅不科学,而且也不现实。所以,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应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发挥民族民俗习惯来处理社会纠纷既是可行的、更是必要的。
(二)充分利用仡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立法权,为审判机关运用民俗习惯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国家法与民俗习惯的结合,有赖于以国家法的形式为民俗习惯提供生存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制定本区域内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要考虑到本民族自身的特点,明确规定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可以运用仡佬民俗习惯来处理案件,为审判机关运用民俗习惯提供法律依据。
(三)提高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法官的素质,这是运用民俗习惯处理案件的根本保证。对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来说,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仡佬民俗习惯的理解与适用能力,能动地运用仡佬民俗习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要自觉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尤其注重弥补社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通过多种途径,多了解和掌握一些仡佬民俗习惯,加强对仡佬民俗习惯的学习研究,吃透其背后蕴藏的法律价值,为审判实践中合理运用仡佬民俗习惯打下坚实基础,提供根本保证。
(四)重视对仡佬民俗习惯的收集、整理和总结,这是运用仡佬民俗习惯处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民俗习惯产生于特定社会区域的群体和组织,作用范围非常有限,效力上具有一定的地域原生性。民俗习惯的地域性决定了其难以上升到全国立法的高度,这就要求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批机关要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仡佬民俗习惯调研活动,收集相关仡佬民俗习惯,并进行甄别、整理,广泛征求意见,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民族自治机关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由此形成一个对仡佬民俗习惯的基本确认制度,使仡佬民俗习惯的运用经过一定的程序,有制度做保障,避免滥用仡佬民俗习惯现象的发生。
三、民事审判中运用仡佬民俗习惯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不与现行强行性法律、法规相冲突。从法价值的层面上说,解决任何纠纷,都不以服从严格的规则主义为主,而是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法律的根本价值为最终目标。如果法官单纯依靠逻辑理性是不能完全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还需要从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出发,来理解法律,寻找法律的真谛。民俗习惯不但是规制一定地域的人们行为活动的“法律”,而且,具有悠久历史且世代传承的某些民俗习惯不仅合理,还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因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批机关应根据具体案件,合理地、灵活地、有选择地运用那些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仡佬民俗习惯来处理民事纠纷,而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他人利益的“恶俗”则予以排斥。
(二)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毋庸置疑,民事审判应以法律为准绳,但在乡土背景下,法官如果严格恪守既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出裁判,有时反而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导致当事人之间人际关系的紧张、冷漠,因为在这种特殊的乡土背景下决定了人们需要的司法公正,主要是法律上的,但伦理、道德意义上的也占很大比重。如果在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依据仡佬民俗习惯可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且该仡佬民俗习惯是善良、进步的,依该仡佬民俗习惯达成的协议没有构成对国家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批机关就应当尊重在维持乡土秩序方面行之有效的仡佬民俗习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三)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俗习惯作为另一套规则植根于现实,有着确立的行为预期,维护个体间合作,捍卫群体价值和信念等重要功能,所以民俗习惯普遍得到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老百姓的广泛认可。正是这种认可,促使民俗习惯与法院调解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种背景下民俗习惯必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特定的作用,而这种作用效果是法律不可能实现的,为此,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审批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应充分发挥仡佬民俗习惯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运用仡佬民俗习惯调解解决民事纠纷。
(四)要尊重当事人的隐私。用仡佬民俗习惯来解决遵义仡佬民族自治地方一些民间大量出现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刑事犯罪的民商事案件,是一种目前来看比较妥善可行的途径,具有花费成本较少、救济快捷及时等特点。在审判机关主持下,运用民俗习惯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若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审批机关应当将保守隐私的约定载入调解协议中,审判机关、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隐私保密义务。这样做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照顾了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1] 苏力.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 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J].法学研究,1995,(02).
[3]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 田成有.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J].现代法学,2002,(01).
[5] 张新.民事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的法律价值及应注意的问题[J].福建论坛,2007,(10).
[6] 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7] 王纳新.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