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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办案释法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10-20许秀敏

锦绣·上旬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

许秀敏

摘 要:检察工作中的释法说理,是检察机关对自身司法行为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之活动,以达到答疑解惑、使人信服、定分止争之目的。当前实践中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对释法说理重视不够、能力欠缺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释法说理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释法说理;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说理逻辑

一、释法说理在检察办案中的重要作用

(一)对公安机关的释法说理

近年来,由于实践中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不批准逮捕案件以及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检察机关在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时,往往只笼统地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向公安机关阐述具体原因。公安机关由于工作繁忙或者对证据把握的偏差,往往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存在争议,甚至导致复议复核,从而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司法成本。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释法说理手段,通过法言法语,联系事实、证据等各种主观、客观要素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解释。

(二)对审判机关的释法说理

法院和检察机关所处司法环节、诉讼地位不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以及某些证据的认定有时会出现一定偏差。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需要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辩护人处于互相对立、互相博弈的地位。此时公诉人准确、明晰的释法说理活动有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其释法说理能力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法官对案件事實细节的判断、对证据的采信和对法律的适用。因此,公诉人需要基于案件事实,结合具体证据情况进行释法说理,运用规范语言反驳辩护人提出的不合理辩护意见,从而达到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

检察机关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直接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未说明不予支持主张的理由。而大部分控告人、申诉人自认为其提出的申诉基于一定的证据基础以及法律依据,其对案件的定性、事实的把握可能比承办人更清楚、更详细。因此,在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将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一并予以告知,这样能在第一时间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达到更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当前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认定事实缺乏分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指导原则。案件事实是检察机关作出审查结论的基础,是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根据,因此把事实叙述清楚是制作好检察法律文书的关键所在。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但现阶段仍有部分检察法律文书没有阐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只是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是有分歧的证据,不作具体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未对间接证据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使证据采信过程无法在文书中得以反映。

(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

正确掌握、理解法律是释法说理的基础。释法说理活动中,承办人需要对事实进行全面把握,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并熟悉该案的法律适办人阅卷的细致程度、提审的讯问能力等方面。这就与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名存在部分竞合。因此,在如何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充分说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上需要承办人充分运用释法说理,将案件事实和法条相结合来进行解释。

(三)说理逻辑不严谨

有的承办人在制作检察文书时,没有抓住案件问题的重点以及症结所在,对适用法律方面有争议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却在法条援引上大加议论,而未对证据采信方面进行详细说明。该类现象直接导致检察文书的逻辑混乱,也会影响检察文书释法说理的作用。

三、加强检察办案释法说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章立制抓规范,使释法说理有章可循

释法说理是群众工作的一部分,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重视释法说理工作是重视群众工作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特点,规范释法说理的语言、方式,形成良好的运行和反馈机制,并将释法说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体系中,形成合理的考核评价导向,鼓励检察官积极参与释法说理工作,形成“释法说理、司法为民”的良好氛围,让群众工作落到实处。

(二)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高释法说理服务意识

法与理是法律监督工作的灵魂。检察工作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各项决定必须依法有据并能以理服人。服务意识是群众观念的重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应有意识地运用群众工作方法指导办案。现阶段办案力量紧缺的状况短时间难以改变,检察工作任务重,检察人员既要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又要实现社会效果,且对办案结果终身负责,难免精神压力大。但越是这样越不能对群众敷衍了事,更不能把自己的付出当作对当事人的施舍,面对不懂法的当事人应耐心释法说理,不能冷漠、敷衍,对辩护人也不要有敌视心理,而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三)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释法说理

一是作不起诉、不批准逮捕决定时,以检察官寄语、公开宣告等方式辅助进行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说理制度,凸显检察机关释疑论证能力,充分展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二是借助专家学者外脑支持,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在一些案件办理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抵触情绪较为明显,有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可能,为化解矛盾,创造双方面对面深入沟通的机会,可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双方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同时检察机关可聘请专家学者,将相关法律政策及专业知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打造专门信息平台,积极回应社会提问。

参考文献

[1]马卉.倡导释法说理,有效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公开示证,切实优化执法效果[J].法制与社会:锐视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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