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准就业”机制的探索
2009-10-23戴琳
戴 琳
摘要:为解决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而提出的“准就业”机制,不仅是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且是解决高职学生就业与择业矛盾的良方。我国应在对原有教育体制中实习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高职学生“准就业”制度。
关键词:高职院校;准就业;实习
作者简介:戴琳(1976-),女,四川隆昌人,河南经贸职业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英语教育,英语语言文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9)23-0061-02
在世界范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温家宝总理的两会报告中,更是提出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类似“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学士后、硕士后”、“学校设立科研助理岗位、见习岗位”等的解决之道不绝于耳。其实,这些延缓就业压力的做法从本质上是要在大学教育与就业之间搭建一个“缓冲带”,形成一个“准就业”的机制。这样的缓冲带如果加以制度化并形成良性循环的话,可以相当程度地减缓大学生的就业压力。高职院校由于发展时间短,办学经验不足。实验、实训的基础条件还比较薄弱。这造成了目前社会对高职学生认可程度不高、学生就业更加困难的现象。为了更好地解决高职学生的就业问题,有必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准就业”机制。
一、建立“准就业”机制的动因分析
学生“毕业即失业”的事实反映出大部分毕业生无法找到工作缘于“结构性失业”,即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失衡。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从体制上看,在于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存在严重脱节。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不仅造成失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长此以往。“读书无用论”将尘嚣日上,社会公众也将丧失对于高等教育的信心。重庆1.6万名高中毕业生辍学的事实无疑是对我们高等教育体制的一个惊醒。
“准就业”机制的建立是要搭建一个高职院校教育通向就业市场的桥梁。完成“学校待业”向“上岗就业”的过渡。简单而言,“准就业”机制就是待业或即将毕业的高职学生进入企业或在中间机构进行实习,由政府补贴企业或向学生发放实习经费,企业进行考核,学校实行跟踪管理的一个机制。“准就业”机制。从功能上看,类似于即将毕业与进入工作之间的一个蓄水池,它拉长了毕业生找工作的时间。在“准就业”期间,毕业生可接受符合职业需要的培训,夯实实践基础。“准就业”机制使毕业生获得了“就业工资”、“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多方面的收获,以对工作岗位更深刻的认知为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也可以在“准就业”阶段挑选实践中表现突出,符合企业职业技术要求的毕业生进入正式工作岗位。从实践的情况看,广州所实施的“准就业见习制度”与教育部国家软件技术培训与推广中心正实施的“准就业”机制都很好地起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作用。
从更深层次来分析,“准就业机制”的存在可以解决毕业生就业与择业之间的矛盾。“先就业。后择业”一直是我们指导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思想,但成长于学校教育体制下的高职生,由于没有受到过规范的职业教育,其为自己订立的职业规划总是会偏离实际。这种主观存在的因素严重地制约了学生在工作寻找过程中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导致了失业数量的增加。而在“准就业”阶段,通过学校与企业对于学生进行的学习与实践教育,不仅是为学生就业寻找出路的一条途径,更是一种通过生涯辅导所实施的生涯教育。所谓生涯辅导是协助个人建立并发展一个整合而适当的自我概念(包括职业自我),然后将此概念转化为实际的选择与生活方式。达到个人的生涯发展目标,同时满足社会的需要。生涯教育其最深刻的变化是首先将视点从关注学生择业期的一个点扩展为对人一生发展的关怀。在“准就业”期间,毕业生包括职业意识、职业方向、专业知识与技能、社会适应能力、创新能力等多种工作能力都会开始出现并逐步形成,对于自己职业规划的认知会越过朦胧的感性阶段而向理性转化。
二、“准就业”机制应对实习制度进行整合
从就业角度来看,“准就业”机制是要建立起像欧洲学徒制一样的与劳动力市场有着密切联系的一种运行机制,但这种运行机制的建立,不可能完全脱离教育体制而完成。因为这个机制中的参与者,毕竟是没有进入劳动关系领域的学生。在这个“待业”与“就业”的过渡衔接中。我国教育体制中原有的实习制度应该成为“准就业”机制的建立基础。
我国教育体制下的学生实习,是指学生出于学习的需要在实习单位进行社会性实践的活动。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合同订立之后的在职实习。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依托于实习协议的教育管理关系。大部分由学校安排,批量进行,往往使实习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学生实习的积极性。调查显示,那些真正有价值的实习机会,多是通过父母、熟人、亲戚的推荐获得。这种供求信息的不对称已经使实习成为了学生选择时的“鸡肋”。从存在阶段、实施目的、运作手段等多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实习制度与“准就业”机制具有内在的共生性和契合性。在对实习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来构建我国的高职学生“准就业”机制,将大大降低制度建立的成本,也易于被社会大众认可和接受。
以实习为依托的“准就业”体制区别于实习制度的关键在于始终与就业市场相衔接。与就业市场的联系使“准就业”模式能够产生反作用于教育体制的力量,使教育体系不断的调整和优化教育结构、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适应社会需要。在“准就业”运行机制的关系中,高职院校是其中最核心的一环,因为“准就业”体制依旧是教育体系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准就业”服务机构,搜集就业信息,建立共享的毕业生服务信息网。联系用人单位。确定实训地点,反馈实习信息,督促实习结束的签约,提供职业心理辅导。“准就业”体系中的院校应当立足于指导、服务与监督的角色定位。促进“准就业”体制的良性运转。
在高职学生就业模式上,我国目前还属于有计划的市场配置型。因此,国家应当在“准就业”机制的运行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协调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准就业”关系,为“准就业”机制提供政策支持(例如为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或者补贴以激励企业的参与),对“准就业”体系运转过程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等。应当注意的是。政府教育部门不应当直接参与到“准就业”关系中来。无论是就业还是“准就业”,终究应当为市场行为,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助力促进就业而非成为就业关系中的一员。过度的政府介入会窒息“准就业”体制的活力,堵塞解决就业问题的社会空间。
三、“准就业”机制建立的制度保障
除了围绕实习制度来建立“准就业”体制的基础之外,“准就业”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其能够顺利实施。
(一)法律保障
“准就业”机制在法律上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在“准就业”期间实习学生与企业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如何定性。这种关系有别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不可能将实习学生视为正式的企业员工而订立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这个阶段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并不能受到劳动法律的严格保护,“准就业”状态下的学生为企业单位提供服务获得劳动报酬的这种用工模式,理应纳入到非标准化劳动关系中来。在我国劳动法律没有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对“准就业”机制的运行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以保障实习阶段大学生的基本权益。
(二)资金投放来源保障
整个“准就业”体制运行的难点之一在于实习过程中资金的来源。没有资金的来源,“准就业”无异于无源之水。从受益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单位应当是实习工资为主的资金负担者,但很明显的是,如果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和制度约束。企业单位对于“准就业”的资金支付将成问题。因此,政府应当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补贴等多种形式激励企业多雇用“准就业”机制下的高职实习生。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教育的拨付中,应当专门设立“准就业”预算资金,以用于“准就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实习生的工资,可以在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给付。高等院校作为实习学生的提供者,应当将与企业的联系固定化,以形成实习的连续性,应拨付一定资金用于教师指导实习学生以及对优秀实习生进行奖励。除此之外,在教育部门的监督下。可以设立“准就业”的资金专户,用于吸收社会性资金(例如捐赠),以补充“准就业”机制运行过程中的资金缺口。
(三)监督体系保障
为了保障“准就业”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对于就业的促进作用,必须对整个体制的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学校作为“准就业”的参与一方,应当及时反馈实习学生的实习信息,对“准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企业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向政府教育部门反映。政府教育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准就业”下的学生实习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并解决其中的问题。对于实习大学生对于用人单位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协调解决“准就业”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
“准就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并非是解决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权宜之计,它关系到教育体制与劳动力市场的衔接。健全的“准就业”机制是我们教育体制与劳动力市场接轨的重要一环。承载着国家与民族希望的大学毕业生,他们的教育与就业问题,是国家振兴的基础。“准就业”制度将帮助大学生们去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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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焕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