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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2009-05-20戴妮芳

魅力中国 2009年29期
关键词:完善

戴妮芳

摘要:《新婚姻法》中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完善,然而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进一步完善,以适应调整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关键词:新婚姻法 旧婚姻法缺陷 完善

一、我国新婚姻法的概述

我国新的《婚姻法》较以前旧的《婚姻法》有了较大的改变和进步,在修正后的《婚姻法》第l7、18、19条之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婚姻法种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由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组成的。当中法定的财产制是主体,约定财产制作为一个辅助,就是在夫妻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的财产不明确的时候,就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主要包含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即个人所有两种情况。但是夫妻双方能够约定选择的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我国分析总结了以前立法的不足,从实际出发,制定了新的婚姻法,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思想,重点是实际性,把社会的现实和有效的政策法律规定纳入到里面,吸收当中优秀的部分,注重对在夫妻财产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补充完善。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保证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关系的和睦,同时还加快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从我国婚姻法看,夫妻财产制度是指确立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对外财产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在夫妻关系和法律中都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家庭得以存续的中心,它说表现出来的是夫妻在整个家庭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跟深入的理解就是夫妻财产制集中体现了社会的法律体制,价值观念和精神文明。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

自我国立法以来,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直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方式。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规定还是比较宽泛的,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点明确的说明了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同时也明确区分了民事关系中法定和约定的效力地位。可是,我们可以看出,这条法律规定对法定的夫妻财产制规定得过于广泛,夫妻是社会的独立体,在法律上是单独的个体,这条规定忽视了人了独立性和自治性,所以,在保护夫妻作为个人时取得的给人财产和权利方面有缺陷,因此,新的《婚姻法》在以前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基础,以分条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总的来说,新的《婚姻法》的规定是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可以加强对夫妻关系中地位较弱的一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可是,通过仔细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发现在新《婚姻法》中有些规定是违反平等原则的,或者说与有关法律是存在矛盾的。

(二)、关于因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

依据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还存续的时候,若双发夫妻没有特别的约定的话,其中一方受赠或者继承的遗产因视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一规定,新《婚姻法》作了修改。

根据新《婚姻法》第l7、1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夫妻任一方继承的财产应该认定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其次在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情况下,一方因这两种方式得到的财产,假如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规定或说明该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没有指定说明和规定是由夫妻种的哪一方所有,那么就应当视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新的《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就充分考虑到了配偶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与一般婚后所得的实质区别。

新婚姻法进一步充实夫妻财产内容。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新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作了具体规定。并在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婚姻投入的无形资产,也是修正案(草案)的一个突破。主要体现在增加了新条款,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样规定是合情合理的,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也是法律对家务劳动在财富形成中无形投入的承认,对于产、夫妻分割企业中的财产、离婚诉讼保全、亲属财产赠与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新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夫妻共同财产制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内容上却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夫妻分别财产制有悖于婚姻的伦理特性,在各国的婚姻纠纷实务中,常常造成离婚后妇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效的弥补了前面二者的不足,更适合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确立这一进步的分配原则。夫妻财产契约化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从追求婚娴名义到追求婚姻幸福: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传统家庭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妇女已不再是男人、家庭的附属,而是独立的平等主体,对婚姻的选择已不再桎梏于婚姻的名义,而寻求婚姻的幸福本质。近年来,高离婚率中,妇女提出离婚的占绝大多数妇女提出离婚,除希望解除破裂的婚姻外,更希望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得到保护。而夫妻财产契约化有利于从缔结婚姻之始,尊重妇女对财产的处分权,一旦婚姻破裂也能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制度的修改是市场经济、法制现代化、妇女现实地位等提出的迫切要求,此次昏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制度。

参考文献:

[1]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6.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2002年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

[3].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35.

[4].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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