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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学校的校长应具有的素质

2009-03-25毛亚庆

中小学校长 2009年2期
关键词:爱生管理体制权利

毛亚庆

“爱生学校”(Child-Friendly School,简写“CFS”)项目的实施旨在推进项目地区学校创造一个以学生为本,处处表现热爱学生的学校环境。爱生学校要求校长和教师要清楚理解儿童权利,树立“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特别关注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通过团队、小组及各种形式,鼓励儿童参与教学过程,根据每个学生个体的差异,采用不同的施教方式,使每个学生都在原有的知识和能力水平上得到提高。

在爱生学校的创设中十分关注儿童权利的行使。爱生学校实施的法律依据是《儿童权利公约》。这一公约中的第28、29条专门谈及教育。28条规定人人都有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29条强调学校教育的宗旨是帮助儿童最充分地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此外,《儿童权利公约》中的第2、3、6、12条的意义尤为重要,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将这四条定为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免受一切歧视”(第2条)。这是关于权利的平等享受问题,强调不因儿童或其父母的背景而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元论男童、女童、残疾儿童、孤儿、流浪儿童、移民儿童或少数民族儿童,在学校教育中均享受同等权利。

原则二,“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凡涉及儿童的一切决定或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此,我们或许要提出如下问题:学校教材、教具是否充足?学校课程安排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学校是否能提供真正的生活技能教育,包括对当地及全球现象的理解?教学方法是否适合儿童?

原则三,“生命权。生存与发展”(第6条)。这里,“发展”一词不仅指身体上的发育,而且指智力、情感、认知能力、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发展。因此,学校应积极鼓励儿童在个性、智力及能力诸方面均得到充分发展,应确保学前教育机构及学校能够促进儿童从营养权到娱乐权的充分享受。

原则四,“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有权让其声音得到倾听,让其意见得到认真对待。在这一方面,学校应切实提倡民主及参与的思想,学生则应参与课程结构、教案的制定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

基于以上分析,爱生学枝的管理应从如下的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学校对儿童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个体环境和社会环境,应该是一个能保证儿童生理、心理和情感安全的场所。爱生学校是一个师生在生理、心理和情感上感到安全的地方。爱生学校有明确的、为师生所共同认可的规范,这些规范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强调相互尊重,并被付诸实践。当有人违反时,要被强制执行规范的要求。

第二,爱生学校管理中教师是保证有效的、全纳的课堂教学的最重要因素。爱生学校同样也是教师学校,它给教师提供支持和鼓励。让他们成为自我激励、有能力的、自信的人。一个有能力的教师能让课堂变得生动,而一个能力差的教师则可能破坏课堂本身的活力:一个关心儿童的教师能促进儿童自我意识的形成,而一个不关心儿童,或是任意批评儿童的教师则可能伤害儿童的自尊。教师是爱生学校中的关键因素。爱生学校实际上也就是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高质量人际交流的场所。通过相互理解、关心。实现一方促进另一方的学习。因此。爱生学校是一所能真正体现师生关爱的学校。

第三,学校管理尤其是校长的工作作风,是爱生学校中能否形成师生关爱氛围的关键。师生关爱氛围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学校在管理中鼓励教师开展持续的行动研究,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有效地促进教师教学行为的改变。

第四,爱生学校的管理者要树立儿童是天生的学习者的理念,但他们的学习能力很容易受到破坏。爱生学校通过提供能促进学习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学校文化、教学活动和课程,促进儿童能力的提高。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为了能使这种权利得以保障而首创“爱生学校”,进而提出了爱生学校如何管理以及一些对枝长素质的要求。对于改进我国的学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理论价值。

我国的教育长期以来运行在一种以强调政府的控制作用为基础的行政约束的制度环境中。这种制度安排导致了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集权”,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集举办权、办学权、管理权于一身。自上而下作出决策并进行管理,学校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和独立作出决策的权力。

第二,“封闭”,学校只需听从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无须了解社会的需要,学校只须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计划负责。

第三,“划一”,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无视学校之间的差异性。以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模式来规范学校、发展学校。

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学校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己的教育理想,仅仅是完成游离于学校之外的主管部门所赋予的标准化的教育任务的工具:学校的活动不是基于学校自身的特点而开展的,引导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目标的唯一推动力是整齐划一的外在监督与检查,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更多彰显的仅仅是他们的工具性价值,学校绩效的主要指标是学生学习的最后阶段所获得的学习成绩,而不是教育的过程和其它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学校的决策是由学校管理者和外在于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校的决策上的参与度微乎其微。

这样的管理体制导致校长长期以来扮演的角色和素质要求是这样的:校长是主管部门确定目标的守望者:上级下达任务的执行者:保证位置坐得牢靠的安全追求者:被动驱动而不是引领环境的适应者:仅仅是把事做正确的管理者。这种管理体制更为重要的缺陷是导致校长的眼光向上,关注主管部门的要求。遗忘了学校生活的主体——学生——在学校生活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有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机会。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与世界教育管理改革的发展变化相适应。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实行了打破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宏观教育管理体制的转型。提出了政府体制内的职责权限的逐步下移。特别是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实施“校长负责制”,赋予了校长的一定权限,对理顺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搞活学校办学体制,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校长的素质要求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校长被认为是学校共事愿景的开发者、是传递发展理念的教育者、是加速学校组织成员成长的促进者、是引领学校发展的领导者。校长要从无须有自己的办学思想,是“忘我”的人,提升到校长要具有教育领导力,要有自己的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并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潜移默化地传递学校发展的信念。使组织成员认同学校的使命。

但这或许还不够,更为关键的是校长要在学校管理中要有眼睛向下的意识,眼中要有儿童,意识到儿童应该享有的权利,树立儿童为中心的理念。使学校成为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场所。这样看来。校长在学校管理中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自己的素质和提升管理理念:

第一,树立学校的教育目的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学校制定的纪律和执行纪律的方式不得有损于儿童的人格尊严:确保儿童有时间休息和游戏。并有从事文化和艺术活动的均等机会。

第二,在学校管理中要“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对待”。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同时。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第三,在学校管理中要关注到儿童是天真、脆弱和需要依靠的。要使儿童的未来在和谐与合作中成长,使他们在拓宽视野与获得新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成熟,强调“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行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

第四,在学校管理中要确立“儿童至上”的原则。在进行学校决策时。儿童的基本需要和利益应该得到高度优先的考虑,儿童有权享有应有的权利。特别是要树立“一切为了儿童”的管理伦理观,无论是学校管理还是我们社会的公共政策的制定都要树立“儿童应该是人类一切成就的第一个受益者,也应该是人类失败的最后一个蒙难者。”只有以儿童为中心的学校管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管理,这是时代对校长的要求。

责任编辑:樊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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