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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的解构性思考

2009-03-16许奕锋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年4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

许奕锋

摘要: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发展对于积极响应经济社会发展变革要求,响应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诉求,从而服务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运用解构性的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在民主政治方面的最新发展与研究动态,对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的关系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以一种独到视角审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协商民主;票决民主;解构性;互补协同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09)04-0008-03

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对于国家管理的参与程度,以及对国家民主管理运行机制的监控程度是衡量民主政治建设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一个稳步推进阶段,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基层民主与依法治国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目前国内外就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民主政治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研究、民主的构成要件和制度环境、民主的技术手段等方面。创新思维,必然会有一种全新的理论探求。基于当前我国的民主方式,运用解构性的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在民主政治方面的最新发展与研究动态,对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的关系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一种独到视角审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一、把握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关系的二维视角

历史是在客观世界的可能性空间中主体选择的结果,以多数人的意识管理社会,是人类长期以来的一个理想和追求。民主这一种价值追求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共同性。作为一种视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对于产生民主不同的理论基础会导致民主政治建设理念与方向的不同视角,这对我们了解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民主政治中包含的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视角

(1)民主方式的发生学分析。从发生学的维度来看,民主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时代。Democracy,意即人民的统治,指称的是公民的一种政治生活状态。在雅典城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选举城邦领导人,制定公共政策,是城邦真正的统治者。另一方面,公民作为被统治者,同样要接受城邦的统治和管理,是城市国家统治和管理的对象。因此,民主在雅典城邦时代,同时也是一种关于政治权力的制度安排,一种政府形式,既不同于君主制,又有别于贵族制的政府形式。这种政府形式,后人谓之直接民主,或古代民主,这就是票决民主的初级形态。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尤其是雅典城邦政体自身的制度缺陷,这种所谓的民主政府形式,仅仅存在了二三百年时间,就不堪内外双重强力的挤压,而消失在古代文明的时空隧道中。在此后长达两千余年的历史中,人类政治的主导形式,就以君主制、皇权专制、寡头统治或军事独裁等形式存在。至于协商民主,一词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是1980年,是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所提出的。在其民主观中,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才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当西方国家还处在对协商民主的理论探索中的时候,中国已经从1949年全国政协成立开始就在实践层面演绎协商民主。

(2)民主方式的历史演变。在西方。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两种民主形式与民主理论,显然前者先于后者。古希腊一些城邦的直接民主中早有选举,但直到近代以来的代议民主中,选举方得到广泛应用与充分发展。而协商民主的理论范式,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政治学文献中出现的。这一理论强调自由平等的所有公民在公共决策前参与公开的协商讨论,既自由表达自身的偏好,又倾听他人的不同观点,经过理性思考,实现偏好的转换,以促进相互理解,注重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从而达至共识,赋予决策合法性。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试图用以修补和矫正长期以来票决民主的缺陷:政治家、政客出于各自所代表的特定利益集团的立场,固守偏好,唇枪舌战,蛊惑人心,过度竞争,以争取多数、拉拢选票;选民则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不少人只得远离选举,厌倦政治;多数人的决策未必真的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也可能是不尊重少数人权利的产物,等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便倡导全体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开的协商讨论、倾听不同观点,转换自身偏好,在政治互动中形成共识。

(二)国内视角

在当代中国,以政治协商为主要体现的协商民主实践,可以说早于以人大民主为主要体现的票决民主(选举民主)实践,从而形成了民主发展的两种路径、两种形式。但在中国将协商民主的实践上升到理论层面,则是在受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启示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型民主方式。基于这一现实背景,我们可以就制度环境来着以探析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即应当是有一套文明的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矛盾的政治机制。当前,我国就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的制度环境建设来说,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选举制度。从立宪目的看,宪法结构应当是保障政治参与及尊重人权,但现实当中还存在有些具体法典和法理学上最高原则的冲突。同时,我国的选举体制基本上属于一个对公民的普选权进行多重限制的制度安排,选举法的许多规定为操纵选举提供了空间。(2)完善人大及代表制。长期以来,在我国人大制度中,人民只有相当有限的选举权。从制度设计的实践来说,仅只限于县乡层级,可以说只是一种保障人民参政权不等于零的直接选举制度。建构人大制度,进一步提升人民行使主权的水平,破除替民作主的观念,必须逐步完善政治制度,特别是选举制度。(3)消除制度化障碍。从公民政治参与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矛盾,就是社会上较高的参与意愿、参与冲动和实际的参与渠道少及制度化层次较低。这种基本制度安排,使得基层群众参与政治的愿望不能实现,堵塞并扭曲了民意表达的通道,把我国体制内的政治参与可能变成了一种非制度化的安排。同时,这种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化安排也体现在协商民主中,公民的个体参与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参与意愿越强而制度化程度越低,其结果必然是矛盾积累,增加政治稳定发展的难度。(4)推进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架构。从发生学上来讲,我国的政治协商更多的是否定式的批评,是对革命的对象——专制制度的一种替代性设计。作为一个分析工具,协商民主理论能就我国民主政治的特点作出一定的解释,能够比较好地契合我国政治架构、民主实践和传统文化的政治形式,但理性分析我国政治实践之中的理想民主范式,协商民主是否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价值选择的唯一合理性选项,还须从学术认知和判断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二、基于异质性与互补性的关系界定

(一)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互不同质。具体表现为:(1)权利主体产生途径不同,票决民主的权利主体源自全体人民的投票选举,而协商民主的权利主体源自有关党派、团体、界别协商、推荐或被特邀产生。(2)性质与功能不同,票决民主因为具有正当的权源可具有国家权力功能,而协商民主因为没有基于普选而获得国家权力的委托而不具有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3)与政权关系不同,票决民主的结果可以实现对政权的支配、控制与导引,而协商民主只是影响执政党完善决策的一种柔性方式。(4)基本要件不同。票决民主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一是竞争性的定期选举;二是公民能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三是实行票决制;四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五是以竞取或影响国家权力为直接目标。那么,协商民主表现在:一是协商主体是平等、理性、自由、知情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或组织;二是方式协商性;三是过程公开性;四是程序建制化。协商主体参与各方要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进行公开商议;五是结果共识性。通过协商形式形成的决定或意见最终应为参与各方认同和遵循,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还必须就所形成的政策和决定对社会有所交代,以提高民众对协商结果的认可程度,从而提升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

(二)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互补协同,即在我国民主政治中,两者能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1)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以不同的特质交融互补,即在我国的政治生活领域中,一个表现为刚性,一个表现为柔性;(2)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在不同的政治平台中实现交融互补,即在人大中,主要是票决民主,但也有协商,在政协中,主要是协商民主,但也有票决;(3)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交融互补在不同的制度设计和界别结构上。同时,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可以协同发展。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曾明确提出我国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是指“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学界往往将其简称为“选举民主”(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这种协同,在我国并非是不分主次的平均发展。具体到政协与人大来说,虽是各有制度,各有机构,各自运行,但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相协同的:一是制度设计上协同。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条条)为单位产生,而人大代表主要按区域(块块)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这样,两者可以从“条条”和“块块”的角度协同全面表达民意;二是宪制框架协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则是统一战线组织而非国家政权机构,人大在政权内立法、决策与监督政府,政协在政权外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从而达成政权内外协同。三是党派结构协同。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中共党员则占40%以下,而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一般占70%上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约占30%。从人大与政协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角度讲,也能达成一种政治协同:政协可以更多地向执政党提供来自中共以外的各种声音,从而有利于完善执政党的决策与领导;人大则更易于将执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有利于执政党实现对整个国家的领导。

三、以票决民主为牵动力。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一段时间以来,三种民主即基层民主、党内民主、协商民主,无论是政治生活中,还是学术生活当中,引起了热议。理性思考和认真审视这三种民主,它们都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人大的票决民主作为直接关乎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在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因此,要推进民主政治,就必须突出票决民主,以票决民主为牵动力,防止在强调其它民主的同时冲淡票决民主,以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目标。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在吸取人类先进政治文明成果的前提下,挖掘我国已有的政治资源,对各种外来理论的比较和启发下进行总结、创造和提升。我们可以在一种规范理论的启示下认真研究基于中国政治实践和政治资源的民主理论及模式的创造性转换。如果说西方协商民主的理想可以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某些借鉴和启发的话,中国的民主协商首先应该扩大协商主体,使参与制度化协商的人不再局限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精英,而是要扩大到普通老百姓;其次是拓宽协商渠道,除政治协商会议外还应该有更多的表达和参与的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协商的内容和领域,使得民主协商既要体现国家形态上的民主,也要体现社会形态的民主;除此之外,还要明确协商的法律地位,使协商成为决策的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原则而存在。纵观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出,没有自由竞争式的民主选举制度和充分发育的公民意识,没有政治协商、政治宽容和政治妥协的“节制”政治品格,就没有真正的现代民主政治。虽然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对于我国来说并非内生的,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吸纳和借鉴国外成熟的政治形式,同时深入挖掘传统政治资源的积极因素,借以探索和构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民主政治制度,从而激发我国作为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力。

历史经验表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使我国人民首先实现了经济社会领域的自由,实现了经济社会权利的自主,其成功实践为发展中大国的民主现代化建设做了新的诠释。当前我国的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发展要服务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就必须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变革要求,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的诉求不断提高相适应。如果说,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西方自由民主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已经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那么,作为一种超越西方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框架和形态,作为各具特色的民主实现形式,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如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车之两轮和鸟之双翼,必然会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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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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