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治理
2017-01-11王承就
王承就
摘要:协商民主是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的应然要求,既体现了协商民主与现代大学内部治理具有契合性,也表明协商民主是我国公办大学管理方式变革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方式。国家有关高校民主管理的政策、法律的出台,为在高校治理中发展协商民主提供了依据;高校协商民主实践有力地推动了高校协商民主建设进程,使协商民主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的一种基本方式。当下高校协商民主发展与大学内部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必须大力发展大学的协商民主,拓宽大学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协商民主;大学内部治理;公办大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完善治理结构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教育治理改革指明了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明确了改革的着力点和目标。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任务和重要目标。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治理体系,主要涉及大学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一是内部治理体系,主要涉及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着重探讨协商民主与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治理的契合性以及在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治理中发展协商民主的对策。
一、协商民主是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的应然要求
1.协商民主与现代大学内部治理具有内在契合性
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又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可见,协商是治理的一种基本方式,是治理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
治理主体与协商主体具有契合性。现代大学内部治理是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为实现大学理念和目标共同参与处理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制度、方法和活动。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是大学内部治理的主体。我国公办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党委、校长、行政人员、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工勤服务人员等。作为大学内部治理主体的各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思维观念、价值目标和利益诉求不同,对大学的期望各异,他们在大学内部治理中担当着不同的角色、地位、权利和职责,也必然存在合作与博弈、和谐与冲突,增加了治理的难度,也可能导致治理的低效。协商民主是实现大学善治的最佳方式,可最大限度地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和利益。大学内部治理的协商民主,就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让各利益相关者(治理主体)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通过理性的对话和科学的论证,平等表达自己的观点、偏好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对竞争性观点与解决方案做出反应,不仅对自己的偏好据理力争,而且也理性地对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偏好,做出合理的让步,化解各种不和谐声音、利益冲突,广泛凝聚共识,找到各利益相关者意愿、要求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既尊重多数,也保护少数,进而实现治理效益最大化,达到善治的目标。
协商民主的程序性契合了大学治理的有序化。协商民主注重程序性,并以决策程序化保障治理的有序化。协商民主的公开性契合了大学治理的公平性,协商民主通过程序与内容的公开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确保治理的公平性。协商民主的参与、决策过程体现着合法性,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契合了大学治理的制度化。
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与协商民主具有契合性。现代大学内部治理是一个多向互动的管理过程。学校党委、校长在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行政人员、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工勤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意见与建议作为决策依据;行政人员在制定决策方案前和执行政策过程中不仅需要与党委、校长充分沟通,而且需要与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工勤服务人员对话与商量,以最大限度地形成共识;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工勤服务人员必须主动参与党委、校长、行政人员主导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确保自己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促进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协商民主把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作为价值追求,关心民主的过程和真实内容,强调的是各利益相关者平等地参与、表达,在讨论、商量中互相包容与求同存异,在多向互动中增进共识。可见,现代大学内部治理与协商民主都是一个多向互动过程,保证了治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反映学校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和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和谐因素,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和善治。
2.协商民主是我国大学管理方式变革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方式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拥有对所有教育行政事务的决定权,大学的组织特性和运行态势呈现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行政权力在大学的协调、运转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在大学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管理大学;大学严格按照政府计划发展,办学自主权被剥夺,大学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物,不是法人实体。另一方面,大学根据党政对口管理原则设置校内党政机构,按行政体制实施科层制管理,各种权力高度集中于学校一级或行政职能部门,而院(系)一级只有相对的或名义上的权力,学术权力被抑制,教师和学生几乎没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在这种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下,不存在协商的土壤和空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极大地影响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和大学内部的管理。政府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实现政府管理大学方式的变革,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3年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要求“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给高校松了绑。高校要以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实行各利益主体共管共治,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用好高校办学自主权。从治理的角度来看,用好办学自主权,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科学民主的治理模式,充分调动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和聚集一切创造活力治理学校、治理好学校。为此,大学必须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切实将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转移到各利益主体多元共管共治的治理方式上来。可见,从行政主导的管理走向多元共管共治的治理是我国大学管理方式变革的必然。而体现公众参与的协商民主是学校内部各利益主体多元共管共治的最佳路径,可通过讨论、商谈、听证会、网络平台等方式听取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博采众长,找到各利益主体意愿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决策民主化,保证决策科学化,达到共管共治。因此,协商民主必将成为我国公办高校提升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
二、协商民主在当下中国大学治理中的状况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推进,高等学校管理改革也在不断实施,民主管理成为高校管理改革的目标和重要内容,协商民主也随之发展起来。这在政策、法律和实践上都能体现出来。
1.有关高校民主管理的政策、法律的出台,为在高校治理中发展协商民主提供了依据。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就为行政主导管理模式向民主治理模式的转变播下了种子。之后颁行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都对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予以明确规定,致使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成为高校治理的一种基本模式。在高校民主管理推进过程中,协商民主逐步发展成为民主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1985年颁行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将讨论、询问、充分发表意见作为教职工参与议事的重要方式,在高校治理中播下了协商民主的种子。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要重视和加强决策研究工作,建立有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对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等提出咨询建议,形成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这就为高校民主决策、协商咨询提供了政策依据。199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高等学校领导工作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为高校在最高决策中开展民主协商提供了可能。2002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对集体领导作出阐释:“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2014年颁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再次规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以上关于集体领导的顶层设计中都将讨论这一协商民主的基本方式作为高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方式,为高校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为高校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指南。
2.高校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高校协商民主建设进程,协商民主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的一种基本方式。
首先,协商已成为高校集体决策的基本方式和必经程序。自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提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高校逐步完善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办公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2002年以来,高校进一步完善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集体决策制度,将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三重一大”扩展到学校其他重大问题。2012年来,各公办高校公布的大学章程都规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明确了党委和校长集体决策的范围和程序,使集体协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提高了集体协商的效率。
其次,协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法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都规定教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就学校重大事务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或讨论通过。实践中,公办高校一般都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基本上能定期召开,教代会代表讨论会议报告与文件成为教代会的必经程序和方式。教代会代表平等、理性地讨论,阐述支持自己意见的理由,抛弃各自的偏好,实现了协商共治。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公办高校的大学章程等规章都将教代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予以确定固化下来,有力地推动了高校协商民主的发展。
第三,协商已成为教授治学的首要方式。教授通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实现治学,参与学校治理。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高等教育法》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学术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各高等学校普遍建立学术委员会,极大地推进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从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角度确定了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在高校形成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共治的基本局面。从各高校公布的大学章程来看,学术委员会制度已成为高校实现教授治学的基本制度安排和主要途径,以会议方式对学术事务进行讨论、审议、评定、咨询和提出意见与建议成为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其核心要义是协商议事,而不是行政决策。有些高校将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有些学校将学术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并列。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一样,基本工作方式都是协商议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大学的章程将尊重和保障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依照章程独立行使职权纳入学校党委的职权,为学术机构独立开展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将增强教授们协商议事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第四,协商是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方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从近年来各高校公布的大学章程来看,学生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依法依规依章“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和文娱体育等活动”等权利,如北京大学章程规定的学生权利包括:“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有“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职权;贵州大学章程规定可邀请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实践中,高校学生社团是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学生自主组织成立、共同商讨开展活动,能充分体现学生事务的协商共治。不少高校在探索通过质询、听证会、咨询会等方式让学生参与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项与制度的决策,进一步拓展了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范围。
除上述四个方面外,公办高校二级学院的党政联合会、职能部门间的各种协调会等基本上都是采取商讨的方式议事。一些高校近年来成立的理事会是一个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它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理事会的出现,完善了高校协商共治的治理结构,拓宽了高校协商民主的渠道。
3.高校协商民主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亟待完善的方面,与大学内部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1)广大师生的协商主体得不到有效保障。公办高校中,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含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委员、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层干部、民主党派和台联侨联的负责人、学生会与研究生会负责人等有机会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商讨,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其他师生几乎没有参与学校重大事务商讨的机会和渠道。通常,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了学校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呈现出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过大,学术权力过弱,学生权力式微。(2)学校重大事务的协商缺乏顶层设计。中央反复强调:“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和决策实施之中”。事实上,很多高校并没有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实施当中以何种方式与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一些高校还存在领导“拍脑袋”决策现象。(3)与基层群众协商渠道不畅,协商程序不完善。“当下中国大学遇到的问题是说服和协商治理机制发育不足,命令—控制机制与市场交换机制占主导……”[2]不少高校设置了意见箱、电子信箱等收集民意的方式,却疏于管理,形同虚设。校领导调研、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多止于二级单位领导或少数知名人士,普通师生很难有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己见。现有的协商方式如党委集体决策、座谈会、咨询会等的程序过于简单,缺乏保障公平、真正让人畅所欲言的程序设计和议事规则,易导致与会人员噤声或顺杆爬,把注意力用在揣摩主要领导的意图上而不是用在探寻解决问题的有效之道上。(4)协商民主尚未制度化。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究竟有多少高校出台了专门的关于发展协商民主的文件或制度尚无法得知。但从教育部公布的80多所高校的大学章程来看,尚没有哪所学校把协商民主确定为一种治理制度,除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中出现过“协商”之外,其他地方几乎没有出现“协商”这个词。
三、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治理中发展协商民主的对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推进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大力发展大学的协商民主,拓宽大学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
1.转变观念,树立协商共治的意识和思维,营造协商共治的文化氛围。现代治理和协商民主均强调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主体的参与、互动与协商,以公民的主动参与为前提和基础。故此,高校必须从行政化的管理思维向多元协商共治的思维转化,树立参与、互动与协商的理念和意识,培育公共精神。首先,管理者要树立协商共治意识。现代治理强调的是治理的民主性以及处理好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民主性要求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处理好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求尊重每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争取实现最佳利益。要实现大学内部治理的民主性和处理好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大学的管理者必须树立协商共治的理念,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找到各利益相关者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多元协商共治。其次,普通教职工和学生要养成参与学校事务的意识与习惯。普通教职工和学生是大学中人数最多的两个治理主体和利益主体,在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下他们少有机会参与学校事务的商讨,也不愿意或不主动参与学校事务的建言献策,把对学校事务的出谋划策视为领导和管理者的工作。一些政策在决策前的征集意见过程中,他们不直抒己见或应付了事;到形成政策并在执行过程中,他们往往怨声载道。现代大学治理需要广大师生养成积极主动参与学校事务的意识与习惯,大胆表达心声,自觉建言献策,善于参与学校事务的商讨,为科学民主决策和共同治理奉献智慧。第三,培育公共精神,营造协商共治的文化氛围。治理和民主协商的过程自始至终充满着多元主体的利益博弈,要求各利益主体公平表达,言之有理、有据,相互包容、妥协、尊重、协商、合作,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合理均衡。这就需要各利益主体具备公共精神即公共理性。“这种公共理性就是所有公共生活参与者的伦理约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公共领域的行为准则与道德风尚,构成协调人与政治、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文明关系的价值规范……公共精神是现代公共领域的道德准则,是公众为公共利益而行动的气质特性,它能够引导公众自主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帮助公众形成理性品质,对政治信任的生成至关重要。”[3]在现代大学里,这种公共精神当是现代大学精神的重要内容,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是师生参与协商共治学校的价值准则。没有公共精神,协商共治将成为部分人的噱头。
2.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搭建发展协商民主的制度架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是指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有效参与大学内部重要事务决策的制度体系,包括大学治理结构、大学治理过程和大学治理文化等多个层面的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4]大学内部治理体系是协商等治理方式发展的依托,是协商民主发展范围、程度等的制度规约。大学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多元化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现有高校的大学章程基本上都确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制度,明确了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搭建起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治理结构,厘清了党委和校长的职权范围,加强了教授通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的制度设计,明确了教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职能,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架构。但作为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学生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仍未厘清,学生会和研究生会被确定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组织,没有确立其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亟待完善以确保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商讨的权利。不少高校尚未从管理思维转向治理思维,学校的利益相关者多未养成治理意识,更谈不上形成治理文化,难以形成协商环境与协商自觉。因此,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必须加强大学治理文化建设,培植平等、参与、协商、合作的大学治理文化,营造民主协商的文化环境。
3.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营造治理现代化和发展协商民主的公平法治环境。协商民主和治理现代化需要一种包括程序与实质两个维度的公平机会,其中,程序平等要求在制度设计上不会给予特定参与者以特别的优势,而是能提供一定的程序以保证人们之间依靠 公开的理性争论作为遏制权力的有效利器。高校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上都有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一般都是会前由这些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的议题、时间、参会人员;会议由负责人主持,议题提出单位做议题的说明,参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形成决议;会后由秘书撰写会议纪要,领导审定后发会议纪要或决议,进入执行阶段。这些程序过于简单,没有对主要领导发言的顺序、次数与时间做规定,实践上易导致主要领导人发言后,其他人员不是顺杆爬就是噤声,没有了协商的氛围,集体商讨易陷入一言堂。程序正义的不完全或缺失成为公办高校治理的短板,难以约束权力滥用和遏制腐败。从公布的大学章程看,其条款多是围绕学校管理的实体规则展开,有关权力行使的程序则鲜有规范。公平的程序是产生公平的结果的必要条件,是治理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保障。有些高校在实践中开始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来完善各种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对会前动议、会中发言与辩论及表决和会后纪要的规则和程序予以细化,其核心要义是充分发扬民主、程序正义、高效处事。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在公众广泛的公共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中,若没有公正和合法的程序,很难找到反映合法利益与合理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也难以达到协商共治的目的。健全公正和合法的议事程序,成为大学内部治理现代化和发展协商民主的必然要求。
4.完善多元共治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教育以学生为主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和大学生是高校最重要和人数最多的利益相关者,是多元共治的重要主体,而客观上广大师生却是高校治理的弱者,少有机会参与学校事务的商讨,师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党委、校长的职权,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党委决策前做好调研、征求意见、咨询、听证等工作,做到与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商讨,广纳民意;校长在执行党委决策前和执行过程中需广泛听取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采取更能反映各利益相关者共识的方式方法去落实党委决策,获取最大治理效益。党委、校长不能越权,侵蚀学术权力,更不能阻挠、干预民主监督权,让广大师生真正成为独立的学校治理主体。二是完善不是学校领导干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教代会代表的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治理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他们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我国现有教育法规和高校的大学章程都有关于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检举、申诉的权利,这是一种传统的公民权利,尚未从法律和制度上确认教职工作为大学治理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力和权力行使机制。完善教职工治理权力制度和运行机制,关键是确立治理权力的范围和规定行使权力的渠道、方式等,并予以制度化。三是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力实现机制,保障和做实大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力。“大学意味着大学生,学生权力构成大学权力的重要一极。”[5]在缴费上学的今天,大学生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对高校提供什么样的教育服务(服务的内容与质量)、如何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过程等应当有权发表意见。大学生也是现代大学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学校的发展战略、人才培养体系、课程体系、知识创造与传承、教师的构成与表现、规章制度等的确定与改变,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利益,大学生对此应当有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故此,高校当建立健全大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协商的机制,落实大学生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彻底改变学生权力式微的现状,保障大学生在学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部分高校在其大学章程中强调以学生为本,如《北京大学章程》提出以师生为根本、《清华大学章程》提出以学生为本,将对发挥大学生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模式、推进协商民主在高校的发展具有建设性价值。四是完善协商治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协商议题确定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协商议题;建立平等表达与尊重少数的制度,让参与者充分表达偏好和利益诉求,尊重少数人意见;建立规范表决、协商意见办理与反馈制度,让协商真正成为凝聚共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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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