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大学依法治校的内驱力
2009-02-25冯爱玲
[摘 要]法律信仰是大学依法治校的精神基石,是近年来被渐多关注的主题。进行良好的制度设计和设计良好的制度被信仰同样重要,依法治校建设迫切需要大学全体师生形成普遍的法律信仰和忠诚作为精神先导。法律信仰是大学依法治校的重要内驱力和精神支柱,其形成是一个渐进的实践过程。依法治校需要建立起一种法律信仰机制。
[关键词]法律信仰 依法治校 法律利益感受 良法 良治
[中图分类号] G5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 (2009)01-0098-04
[作者简介]冯爱玲,北京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北京 100124)
一、法律信仰是大学依法治校的内驱力
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校园的理性选择和根本保证。依法治校不仅意味着“以法治校”和规章制度的普遍适用,完整意义上的依法治校更具有深刻的内涵。从静态考察,依法治校是实现民主、公正、权利等法律精神的载体,是体现法律信仰的理想模式。从动态考察, 依法治校本身又是“规章制度普遍适用”的运作体制和法律信仰的目标状态。法律信仰的普遍树立使依法治校产生强大动力,大学的一切活动被纳于法律和制度的范围之内思考,依法治校也因此才能成为具有丰富内涵的实在体。
首先,依法治校作为一种体现时代特征的科学管理理念和模式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大学的具体体现。依法治校,就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依靠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整合、优化管理资源和自治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权益,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①因此,大学要实现依法治校,首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一套科学反映大学各方面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制度体系;二是要有师生对法律忠诚的信仰。法律信仰和法律制度是形成依法治校的两大支柱,法律信仰是依法治校形成的灵魂和关键。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力量并不依赖于专业法律人员,而是依赖于民众对待法律的态度,同样,依法治校实践的进程和成效有赖于师生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大学里如果没有了师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制度也无法促成依法治校的形成,建设法治、合理、公正、理性的和谐校园也只能是一种空想。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没有师生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大学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依法治校就成为一句空话。法律信仰越是根植于人们的心中,规章制度越能彻底地得到贯彻,依法治校就越能顺利实现。
因此,法律信仰是实现依法治校的精神先导和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也是实践依法治校的现实需求,成为推动大学依法治校实践的精神动力,决定了依法治校的内在追求,并深刻地影响着依法治校建设的进程和成效。通过法律信仰的普遍确立,使其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在驱动力而大大推进大学依法治校的进程。其一,积极守法精神能够使普遍有效的法治校园秩序得以实现。其二,法律信仰和依法治校具有良性循环的互动机制能够使依法治校在民主、开放的选择中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其三,法律信仰能够使行政权力制约和师生权利保障更为有效。没有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和师生权利保障就无法实现依法治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信仰是对抗和克服大学人治的重要自觉力量,是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师生权利,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在驱动力。
二、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及构成要素
伴随着西方人文主义的兴起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信仰体系形成于18~19世纪。从词源上讲,信仰一词最初与宗教紧密相连,是指主体对某种宗教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法律信仰的形成吸纳了宗教信仰的激情、虔诚与献身精神,但它具备宗教信仰所缺乏的现实性、世俗性与积极性。对法律的信仰来自人们的世俗生活经验,如在商品交换中产生了对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的崇尚,经历了血腥复仇与战争的伤痛后自然产生了对“公力救济”和有序生活的向往。法律信仰体现了人类对自身价值的重视,对自身生活的关怀,即希望过得更好。在英文中,信仰由faith、belief、Conviction三个词来表达。除信仰外,这三个词还同时表示信任、信念、承诺、忠诚。因此,信仰首先应当是发自内心的信任、不可动摇的信念和坚定不移的忠诚。
国内学术界近年来对法律信仰的研究和关注日趋增多,对法律信仰的界定也仁者见仁。笔者认为从主体角度讲,法律信仰是由信仰心理(它是法律信仰的内在动力)和信仰行为(它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两个方面组成的有机结合体。具体来说,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与情感体验的产物,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信任感和依归感,成为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的一种生活方式。
法律信仰是人们法律心理的有机整体系统,是法律认知、法律评价、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行为的集合体,具体包括以下构成要素:(1)法律知识。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信仰形成的知识基础。(2)法律评价。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主体对法律的评价,这主要是指主体基于对法所代表的社会正义和秩序的理性认识,对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进行价值判断,看其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和秩序的要求,是否能够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第二个层次是对社会的判断与评价,主要是指主体对于国家、政府以及个人价值是否实现的主观感受,它是形成法律信仰的理性前提。人们通过对法律和社会价值的正确判断和评价,促进国家、政府和个人的进步,使法律更能代表社会正义和秩序,更能体现个人的尊严和价值。(3)法律情感。法律情感是主体对法的特殊内心感受和直接精神体验,外在表现为对法律的信任感、依恋感和崇敬感。法律的神圣、权威和对法律的依赖源于法律的实用,法主体对法律的信任感、依恋感和崇敬感是形成法律信仰的重要心理基础,缺乏这些感情,法律信仰则难以形成。“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法律情感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②(4)法律意志和法律行为。法律意志是指以信仰法律为目的来支配和调节活动,克服困难,从而实现法律信仰的心理过程。法律行为是法律意志的外在表现活动,它以法律认知为基础,是法律评价和法律情感的表达和流露。法律意志是法律行为的内在心理基础,对法律行为起到两种作用:一种是发动作用,即激励和推动人们从事法律信仰所需要的行为。就权利主体而言,表现为权利的积极行使、义务的积极履行以及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的行为。法律意志对法律行为的另一种作用是制止作用,即抑制和阻止与法律信仰相矛盾的愿望和行动,这具体表现为主体的守法和护法行为。护法行为与权力主体不滥用权力并严格依程序操作的行为,有利于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塑造与达成。
三、培育师生法律信仰,推进依法治校建设
法律信仰作为依法治校的精神支柱和内驱力,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的渐进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逐步培育的结果。良好的制度设计和设计良好的制度被信仰同样重要,依法治校建设迫切需要培育大学师生普遍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作为精神先导。依法治校需要一种法律信仰机制,法律信仰的培育值得高度关注。要培育师生法律信仰,推进依法治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个渐进的实践的过程
苏力指出,一个人究竟能否成为一个法律的信徒,这不是天生的,也不是某种不变的民族精神或传统文化的结果,而是一个需要逐渐培育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于法律信仰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法律获得普遍的尊重。最为重要的是,权力必须尊重法律,而不能玩弄法律于股肱之中,任意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他们并不一定虔诚地信仰法律,但是必须尊重法律,表现为守法、对法律人的尊重、对法院判决的尊重等。第二个层次,法律获得普遍的信任。我们的现实是,普通公众并不信任法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民谚颇能代表这样的心态,即便是在法学院中长期熏陶于法律信仰教育的大学生也难以信任法律。法律要赢得普遍的信任,要求法律的制定及其执行都是良好的,公众通过法律能够实现正义。第三个层次,法律获得普遍的信仰。在这一层级状态下,法律信仰获得了三个基本特征。其一是普遍性,法律信仰是公众的普遍性行为,而不只是由法律精英者来作表率。其二是内化性,法律内化为公众内心的信念,信仰者自然地,而非出于外部力量地强制把法律视为其行事的准则。其三是无选择性,主体对于法律的信仰并不进行所谓良法与恶法的选择,而是表现出一种宗教般的虔诚。大学法律信仰的形成同样不能超越从尊重到信任、再到信仰的发展规律,它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历史过程和一种动态发展的状态,需要构建大学“良法”体系、强化师生的法律利益感受、公正施行“良治”,耐心地培育和引导人们从信任到信仰的理性选择才能实现。
2.确立和发展权利本位观念,构建大学“良法”体系
确立和发展权利本位观念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一个充满权力优位或者缺乏权利内容的大学制度激发不了师生对它的渴望。伯尔曼认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法律要被人们信仰,从其规则到其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平衡,借此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内在价值的认同与依赖。如果通过大学制度本身的完善和利导性,能够帮助师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制度赋予的权利,真真切切地认同制度所创设的义务,那么,“习惯成自然”, “依法办事”可逐渐演化为师生的不可或缺的生存要素和生存方式。大学制度要成为师生的信仰对象,必须反映主体的情感寄托和内心需求,必须具有科学性、正义性和效益性的内在品格。大学在制定制度时还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民主公开原则、法律本位原则,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只有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项制度都得到师生的深刻认同,成为师生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才能充分保障师生的权利以及满足管理学校之需,成为“良善之法”,为师生所信任并自愿遵从。大学“良法”体系的建构同时需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完善制定程序,建立健全跟踪反馈等相关配套制度。
3.公正施行“良治”,强化师生的法律利益感受
法律制定后不能被执行,即使是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制度的执行同样关系到人们能否真正地树立起法律信仰,制定良好的规章制度能否被公正执行和师生普遍遵从,即公正施行“良治”是依法治校的实践基础和培育师生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英国学者哈耶克指出:“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适用的规则,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倒是其次。”③只有当相同的行为产生相同的结果、被给予相同的评价并毫无例外时,正义和法律才会在人们心中获得至上的地位。欲公正施行“良治”必消融权力优位理念,树立起权利优位理念,遵循自由、正义、秩序的价值位阶原则以及合法性与程序性原则,同时在规则体系当中关注到个案的平衡。必须把对制度执行者的信赖和对制度的信赖区分开,不能重树当代“包青天”,制度不能因人而异、因情“开口子”。强化师生的法律利益感受,从信任到信赖到信仰,公正施行“良治”不可或缺。
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利益感受正是形成法律信仰的最直观、最外显和最感性的一个环节,它是人们对法律满足其利益要求的心理体验。法律既是理性的又是经验的,既是神圣的又是世俗的。培植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就需要法律实实在在地带给民众以利益,使人们理解和接受世俗法。法律制度本身不足以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只有当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或利益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时,人们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它的好处时,它才会被接纳并获得信任。法律信仰只有通过师生的内心自觉体验才能得以实现,强化师生的法律利益感受,培养师生的法律价值体验是培养法律信仰的根本途径。法律价值体验过程包括四个环节:法律实践、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价值的理性评价。正是通过这四个环节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从而导致法律价值体验的不断深化,对法律的认识不断全面,对法律正义和秩序的价值理解不断深刻,由此形成一种作为师生行为方式的法律信仰。如果当教师通过遵循学校合同审查制度避免科研合作的风险时,当学生通过申诉表达诉求、权利得到维护时,现实的制度的运作与实施为他们带来了切身利益,实现了心目中的公平与正义,他们自然对制度怀有一种美好的情感,这种积极的情感要素会进一步促使他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由此,制度规则在他的心目中占据了尊崇的地位,逐渐形成了守法心理,规则也由外在的影响内化为内心的一种体验,由此形成对规则的信任和尊重,并转化为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时,规则便也就是内在的、自律的,师生便也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这时的法律便是不再需要强力制裁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这便是一种法律信仰或者法的精神,由文本制度升华而来,而又逐渐地超越制度本身,从而有力推进大学依法治校进程。
4.培育参与型的大学法律文化
培育师生法律信仰要充分发挥师生主体作用,培育参与型的大学法律文化,通过立法参与、程序参与等方式,增强师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内在自觉性。首先,把普法从立法后移到立法前,制度的制定过程同时又是培育师生法律信仰的过程。在每个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多种媒体,运用网上投票、专家咨询、立法听证、师生评议等形式,广泛展开协商与讨论,加大民主立法的力度,丰富师生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坚持立法公示制,拓宽制度的起草途径,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应采取立法听证、公布、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扩大师生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的途径。这样,一方面能使大学制度更真实地代表广大师生的意愿和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制度制定的质量;另一方面,让师生在参与制度制定中了解、评价、亲近并尊重之,从而理解立法本意,增强守法意识,强化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其次,为了师生法律信仰的生成和培养,要在依法治校体制、机制与教育、监督等方面切实解决好公平、正义和效率问题。严格执行制度,通过教育、监督、制度并举,限制和杜绝因大学权力资源寻租、疏通关节和上下打点的非正式的隐性做法。再次,在师生申诉时,允许师生参加旁听,使非当事师生也能获得具体生动的“体验式”普法教育和法律利益感受。通过培育参与型的大学法律文化使师生直接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使师生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对其产生心悦诚服的尊重以至信赖,并愿意把其融入到自己生活当中,作为指导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 三联书店, 1991.
③[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三联书店,1994.
[3]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4]苏力.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J].中外法学,1995,(5).
(责任编辑:刘新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