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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问题的思考

2016-02-22范光杰

理论导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大学生

范光杰

摘要:法律信仰问题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精神条件,也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核心。澄清法律信仰是否可能、法律信仰何以可能,是法律信仰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要实现从重外在制度到重内在制度的转化,路径上要从培养大学生法律情感入手;要实现从重义务到重权利的转化,路径上要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生活方式入手;要以法律意识为切入口,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教育;良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94-04

法律信仰是人们信仰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大学生作为时代青年的先进代表,他们的法律信仰状况如何,直接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败。

一、规则与信仰:法律能否被信仰?

谈法律信仰教育问题,首先要厘清法律能否被信仰这一前提。法律信仰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1971年,美国法制史学家和比较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40多年来,伯尔曼关于法律信仰的这句箴言式的表述成为了研究者必须的引文,甚至是研究的起点,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热议。争议的焦点涉及法律信仰这一命题的真伪,即法律能否作为信仰的对象,法律是否具有被信仰的要素。这是我们研究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的前提,这样才可能进而研讨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问题。对此我们是持肯定态度的。

在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存在二元化思维方式,即存在一个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对立统一问题。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实在法是具体的、流变的,甚至西语里用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它们之间的差别。比如拉丁语的Jus和Lex,前者不仅表示法,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正义、公平、权利等抽象的含义,后者指称国王、元老院等机构颁布的具体的规则。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应该体现和表达自然法也是西方重要的法观念。在这种文化基因中就包含了对实际存在的、世俗的东西的警惕、贬抑、批判,哪怕是世俗的最高权力及其出自于最高权力的规则。对超实体、超自然的东西特别信服、崇拜,对于法,他们信仰规则后面的理念、价值,正如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2]西方社会经历过宗教绝对统治的中世纪,对上帝的信仰和对上帝之法的信仰是一致的。上帝法、自然法、实在法依然存在二元化,统一于最高的上帝之法。法律与宗教在西方中世纪有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回复,规则融合于信仰之中,借信仰的力量规则获得了普遍性、神圣性。世人通过对上帝的信仰,得到神的启示和显现,认识到部分自然法或永恒法,制定出在俗人世界适用的世俗法,不通过信仰或者没有上帝投射下来的“影像”,人类甚至连永恒法的“残片”都无法认识,更不能制定出自己的法律。而且世俗的法律只有符合自然法、永恒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实在法在下,永恒法、上帝之法在上,世俗法律是由俗人制定出来的,它可以追求公正但永远不能达到永恒法的公正,它只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加以适当修正。凡是能接近永恒法律的世俗法律一定能长久存在,否则就会自取灭亡。[3]

西方近代化过程中,人性战胜了神性,启蒙运动使得理性精神极度张扬,他们用正义、平等、自由、人权等法的现代价值对宗教信仰进行“去魅”,自然法的理论得到了极大的传播和支持,但是,自然法的基础理论同样具有超验的品格,是先验的,是不用质疑的公理或不言自明的真理。因此,在上帝隐退以后,对法的理性的挖掘,使西方价值体系中的信仰要素得以转换和延续, “人们对宗教经典《圣经》的信仰也转化为人们对世俗法律的信仰。”在自然法大师们的经典著作里,我们可能很难得到法律的具体规则、具体知识,但是我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他们对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超验价值近乎宗教般的狂热追求。人类的理性战胜了宗教,但是并没有完全背叛信仰、摒弃信仰。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法律等同于规则,规则中不包含信仰的因素,不能够成为信仰的对象。这使得在中国语境下规则与信仰的建构相当困难,法律信仰教育的前提就是规则体系与信仰体系的内在转化和高度融合。在规则中完全清除了价值的因素,法律就是法律,规则就是规则,法律被空心化,它的生命力就枯竭了。在中国式语境下,当我们用法律去修饰、限定信仰的时候,去讨论法律信仰问题的时候,由于缺乏西方语境下的那种法律与法的二元化的历史文化和思维方式,舍弃了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精神,法律就剩下规则的壳。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人就没有类生活。没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规则就只剩下强力,单纯强力甚至暴力的规则难以长久维持秩序。法律信仰问题不单是对规则的信服、崇拜,法律信仰更为深层次的意味在于对规则所应体现和反映的崇高价值,诸如正义、平等、自由、权利等的强烈渴望和追求,以扬弃人性中的粗陋、自利和残暴。在这一层面上,规则和信仰应该是统一的,法律信仰是可能的。这一前提存在,法律信仰教育的问题也才是可能的。

二、良法与良民:法律信仰的两个条件

法律信仰教育问题,还要弄清楚法律何以被信仰的问题。法律信仰问题包含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个是信仰的主体,一个是信仰的对象,或者简言之,即良民与良法的问题。这个问题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法律信仰的对象,什么样的主体才能构建法律信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两层含义,也是法治的两个条件或标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从这两个标准来看,法治不能只讲服从规则治理,这只是法治的形式方面,它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简言之就是法律至上;法治的内涵还包括其实质方面,即人们应该服从善法之治、良法之治。法律信仰的问题应该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高度统一。

从法律信仰的对象方面来说,人们何以对法律表现出极度的尊崇、敬仰,乃是法律本身反映了主体的利益、意志和愿望,法律体现了尊重生命、尊重权利,符合人性、符合正义,崇尚自由、崇尚公平等社会主体追求的良好价值,简言之即“良法”。西方社会在近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能够成功地对宗教信仰进行“去魅”和解构,另一方面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用正义、平等、自由和人权等建构起了一个新的神圣的法律帝国,否则,当上帝被解构,神性被“去魅”,信仰体系就会发生断裂、崩塌,人们就会迷失方向,其行为就会无所适从,心灵就会空虚。西方社会能够成功从宗教信仰转换到对法律的信仰,离不开思想家们对法律精神和价值的建构,在他们的著述中我们难以发现非常精细准确的法律规则,但是他们极力倡导法治精神,传承自然法传统,把正义、平等、自由和人权等推崇到极高的地位,超然于具体规则之上,而具体的法律规则要体现出、服从于这些精神价值。这些原则和精神构成我们制定良法的精神向导。如今,在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多成绩和进步,但是还很不完善,尤其当下各种矛盾处在多发期,问题比较多、比较复杂,利益调整的格局比较难以驾驭,我们的法律规则还不能完全适应。但我们要清楚一点,作为规则的法律虽是不断发展的,变动不居的,难以把握的,但作为信仰层面上的法律精神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却是稳定的,所以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律,才是良法。

从法律信仰的主体方面来说,即便有了良法,法律信仰也不可能自发形成。只有法律信仰的主体自身的素养得到很大的提高,才能与良法之治相匹配,既有良法,又有良民,这样社会才会崇尚法治,社会才会信仰法律。“只有良法而没有良民,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同样,只有良民而无良法,也不会有法律信仰。”[5]如果说良法是法律信仰的“硬件系统”,那么,良民就是法律信仰的“软件系统”,是心理和行为的内在统一。法律,就一般意义而言,是外在于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律与道德、宗教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社会关系的制约的,与动物的活动有着根本的区别,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习得的,而不是本能和自然的禀赋。马克思指出:“人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享受。”[6]而且人的行为也是在一定思想、意识、意志支配之下的有目的的活动,表明人们的行为必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方面、内在方面,人的行为本身是主客观方面的统一。作为规则层面的法律可能更加关注行为的客观方面、外在方面,作为信仰层面的法律则触及行为的主观方面,信仰是主体对信仰对象极度的信服、敬仰、崇拜,在主观、心理层面处于积极肯定的状态,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服从和捍卫。

法律信仰教育问题当然的职责就是塑造良民。作为法律信仰的主体,良民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既是法治社会建设力量,也是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公平合理的良法,还要培育具有良好素养的公民。法治社会良民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形成,要启蒙、培育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信服感,体认法律所包含的精神价值,在行为上才能表现为强烈的自觉。作为规则层面的良法,可以通过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等方式不断改进完善,但是作为法律信仰主体层面的良民,则要通过系统教育加以培养,法律信仰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良民。

综上,良法可以被信仰,法律信仰可通过系统地教育培养良民得以实现,即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可通过教育加以解决。

三、理念与路径:法律信仰教育的观念与方法转变

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难以令人满意,许多研究者对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表现出极度的忧虑,对大学生的法律信仰重构缺乏信心,研究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的成因和对策的文章很多,读来仍然使人茫然,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的理念和实践的路径。在教育实践层面上,要注重回答法律信仰如何成为现实的问题。

首先,法律信仰教育理念要实现从重外在制度到重内在制度的转化,路径上要从培养大学生法律情感入手。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7]在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中,总是存在正式的规则和非正式的规则、外在规则和内在规则,人类的行为不可能完全由正式的规则或者从外面强加的规则来控制和调整,“内在制度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国民信仰的过程中,承担着外在制度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内在制度的作用,类似于道德规范的作用。人们的社会实践,不仅仅要遵守强制性的外在制度规范,更应该具有道德自律。这种自律,是内在制度的范畴。内在制度中的社会习惯、习俗、内在规则,以看不见的约束促使人们遵守这些行为规范,以求得社会群体的广泛认同。”[8]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道德的作用,但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这些反而被相当多的学者和教育工作者视为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的不利因素和阻滞因素,对西方法治模式却从理念到规则顶礼膜拜。实际上,对我们本土资源缺乏自信,缺乏挖掘,缺乏研究,就更谈不上在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教育中对之加以应用。我们一些思想政治理论老师不懂得培养大学生法律情感的重要性,不懂得法律与人们日常生活形成的内在规则的联系,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总想教授给学生更完整更系统的法律规则,并期望这些规则能够得到遵守,却不知外在规则越是强硬,内心的抵触也越强烈。规则无非是一些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的一套行为模式,它的本性是从外在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与自我相对的,如果单凭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对它就没有好感,就更谈不上对它的内在信仰了。要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就要从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好感开始。要结合实际地增进他们对法律的情感,就要对他们已经具有的习俗、习惯、道德和其他规则进行分析,哪些与我们的法律是一致的,哪些是与法律相冲突的,让他们自己同外在的法律规则进行比较、斗争、选择。不要期望给大学生简单植入一套规则,也不要期望这些规则对他们有什么影响和作用。从内到外要比从外到内的教育路径更容易被大学生所接受。我们过去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进路就是典型的从外到内,从外面灌输,忽略大学生的实际感受,导致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实效性普遍缺乏,你讲你的,他做他的,内心抵触,好的不好的都拒绝,到最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法律信仰的教育要转变观念,坚持从内到外,内外结合,注重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情感认同。

其次,法律信仰教育理念要实现从重义务到重权利的转化,路径上要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生活方式入手。法律,作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应当包含值得追求的积极的正面的价值,法理学中涉及到诸如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都是这些价值的表现,但是更为根本更为广泛的概念是权利。古代的法制以秩序和效率为价值目标,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治精神以权利为核心,洛克曾说,“法律按其真正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又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权益。”[9]我国传统文化缺乏民主法治精神,封建专制统治压抑人性,贬抑权利,法律被当作“驭民”之器,只要老百姓遵守义务,做顺民,不以下犯上,就能最大限度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一旦违反义务抗拒义务,就是违法,就会招致非常苛厉的处罚。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老百姓厌讼、怕官心理的重要根源。法律从根本上是与自己的权利、利益无关的一种异己的力量,法律与自己有着强烈的疏离感、距离感。这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影响非常深远,在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相当长时期里,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镇反专政的工具。对法律泛政治化的理论和实践,使法律与权利发生分裂,使权利和义务发生分裂。法律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只是一种责任或者义务,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关联不大,不是一种生活方式、社会态度。加上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基本的社会领域产生了大量不遵守规则的现象,甚至可以说底线屡屡遭到突破,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人们更加不愿相信法律,而因循社会渐渐形成的潜规则,遇事“找路子”“托关系”,倚仗权力解决问题,甚至期望获得不当或不法利益。权钱交易、衍生腐败,有权有势的人不相信法律,不愿相信法律,甚至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作为自己捞取好处的工具;弱势的人群没有遇到事情的时候疏远法律,害怕法律,尽量避开法律,更谈不上信仰法律。遇到事情的时候效仿别人找关系、找门路,尽管有时候成本很高,也只有咬碎牙往肚子里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泛滥衍生出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有权有势的人弄权弄法,崇尚权力、轻侮法律;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规避法律,逃离法律。法律教育的重要责任就是要培养守法的良民,法律信仰教育就是要培养良民信守法律的素养,如果施教者把法律理解为一种工具,一种单纯的义务,在教育过程中只是注重教授一些冷冰冰的规则,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大学生们就不能从法律教育中体会到生活世界的意义和价值,他们的生活世界就没有法律,甚至会形成法律无用论,转而把目光投射到更为现实的东西,如金钱、权力、地位等等。因此,法律信仰教育理念要从义务层面转变到权利层面,权利意识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基础和动因。权利的意识与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与良法是一致的,与守法精神是一致的,与现代性生活方式是一致的。要使大学生充分体味和践行尊严、权利的生活意义,一方面要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感悟到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具有冲破一切阻碍的巨大力量;另一方面,由于权利的平等性,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要承认别人的权利,要得到别人的尊重,就要尊重别人。从权利的层面引申出义务、责任,使之成为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过有权利、有自由、有尊严的生活,就不能侵犯和阻挡别人过这样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如此,大学生对法律的亲近感就会增强,接受度就会提高。

第三,要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切入口,培育其法律信仰。切忌观念保守、方法老套,隔靴搔痒,枯燥乏味,应该触及学生的精神世界,打动学生,触及学生的信仰层面,激励学生的奋斗激情和欲望。大学生体会法律的精神,法律意识在大学生的心里才能不断地叠加、增强,才能渐次使其做到学法、守法、尚法、信法,才能不被一些社会乱象所迷惑和影响。没有信仰,就会随波逐流,甚至不相信真情、不相信真相、不相信真理,关于法律的一些支离破碎的知识不足以帮助他们在行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等发生在大学生中的严重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知识的缺乏,难道他们不知道杀人是犯罪吗?不能建立起法律信仰,人的良心、理性和正义感就不能被唤醒,对好的事物就缺乏渴望和追求的激情,对坏的事物就缺乏抵御和抗拒的能力,甚至为了自己的私欲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反之,有了法律信仰,就不会因为法律的缺陷和漏洞而投机取巧谋求不当利益,甚至为了法律的尊严和实现社会正义,甘愿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这种守法、护法的精神是法律信仰的外在展现。

结语

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科学地引导和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依然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主渠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职责。但是教育的理念和方法一定要与时俱进,要有创新,方能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的需要,才能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依法治国的“中国梦”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 梁治平,译. 北京:三联书店,1991∶76、69、28.

[2]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

[3][美]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 周勇,王丽芝,译. 北京:三联书店,1997∶9.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76、275.

[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122.

[7]卢梭.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2.

[8]陈新汉. 警惕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危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3-54.

[9][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35-36.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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