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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高校公信力的流失与重塑

2009-02-25尹晓敏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09年1期
关键词:公信力民办高校

[摘 要]作为民办高校宝贵的无形资产,公信力能生成持久的“声誉磁场”效应,同时又是彰显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当前,民办高校公信力流失的现实表征主要有:教育质量不高、招生宣传失实、收费退费失信、就业比率虚构。而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部门监管的缺位、公益办学理念的背离、办学信息公开的匮乏,是导致民办高校社会公信力流失的原因之所在。民办高校公信力的重塑应通过基础保障层、他律控制层和自律屏障层三个层面进行。

[关键词]民办高校 公信力 诚信环境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 (2009)01-0001-04

[作者简介]尹晓敏,浙江树人大学基础部副教授(浙江杭州 310015)

一、民办高校公信力的价值

民办高校公信力,是指民办高校在创建与发展过程中通过其诚信优质的办学活动而赢得公众认可、信任乃至美誉的能力,是民办高校依据其信誉和形象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公信力是一个完整而严密的信誉保证体系①。民办高校公信力并非只是展示学校形象的一种依附性、修饰性的表征物,而是一种具有主体性的独立资源。作为民办高校宝贵的无形资产,公信力之于学校的根本性意义在于其代表着较高的诚信度和美誉度,它能使学校获得远远超乎一般资产收益的超额收益。公信力在引导公众认知、系统有效整合学校内外资源方面所特有的功效能够给民办高校带来显著的竞争优势和可观的资产增值。民办高校的公信力犹如一块富有强烈磁性的声誉磁铁,能产生对于学校多元利益相关群体的吸附力,生成持久的、清晰可见的“声誉磁场”效应。良好的公信力不但吸引学生及家长,也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优秀的师资甚至政府的政策倾斜,使得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源、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得到改善,从而给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同时,作为一种蕴含于学校内质之中的隐性能力,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是民办高校真正的、持久的核心竞争力,是能够让民办高校实现现阶段的生存与发展以及长久发展目标的唯一源泉②。

二、民办高校公信力流失的现实表征

尽管公信力的培育对于民办高校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多维的价值意义,然而就现阶段而言,民办高校社会声誉与公信力的下降却是不争的事实,公信力的流失及其所面临的社会信任危机将使民办高校无可避免地陷入未来发展的困窘之境。概括地说,民办高校有悖于社会公信的办学行为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教育质量不高

根据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的一项调查,当前学生及家长对民办高校最不满意的两方面是:学校教育质量不高和信誉不好③。在当下民办高教事业大发展和民办高校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相当部分的民办高校未能适时地将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内涵建设的轨道上去,切实加强软硬件建设、加大教学基本投入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自身的综合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相反,一些民办高校无视客观现实,超越自身办学能力,以牺牲办学质量为代价,在外延上盲目扩张,以求得所谓的“规模效益”④。诚然,我国民办高校在跨越初创阶段后,维持适度的办学规模以实现学校的战略性发展是必要的,然而片面地追求办学规模,不考虑自身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惜以牺牲学生利益和学校声誉为代价的盲目“扩校”、“扩招”,必将导致民办高校教育质量的明显滑坡和社会公信的持续流失。

(二)招生宣传失实

民办高校近年来迅猛发展与社会信誉公信力下降呈现的“剪刀差”现象值得深思。招生、宣传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是导致民办高校国家社会公信力下降的直接原因⑤。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关于民办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相关规定,然而在激烈的生源争夺大战之中,部分民办高校未能恪守法律规范和诚信原则进行招生宣传,利用虚假失实的招生广告吸引学生及家长的眼球,在文凭、办学条件等问题上设置招生陷阱。2007年底,仅北京市就查处了现代管理大学等11所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在招生宣传方面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虚构学历教育资源,欺骗性招生;二是夸大办学条件,虚假宣传吸引生源;三是以保障就业、出国深造为手段,不实承诺;四是拉大旗做虎皮,借助名校、名人旗号招揽生源;五是热衷于参与商业性评比,花钱买名、沽名钓誉;六是通过商业化手段包装学校和主要办学者形象,夸大办学成绩,自我标榜或通过有偿新闻变相吹捧;七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增加招生专业与招生数量,甚至无计划招生,导致大量“黑户”学生无法注册国家承认的学籍;八是委托非法中介和个人,高额回扣招生,甚至动员在校学生进行“传销式”招生。

(三)收费退费失信

尽管近年来全国上下对各级各类教育的乱收费保持了高压的态势,中纪委和教育部也加大了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教育部还督办了几起反响强烈的民办高校乱收费事件,然而从现实来看,民办高校教育乱收费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部分民办高校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情况下超范围、超标准地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强制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收取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相关费用,如“转专业费”、“扩招费”、“专升本费”、“补考费”、“重修费”、“辅修费”、“旁听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的“违约金”等。

除了违规收费之外,部分民办高校还存在着退费失信的现象。据北京教育咨询与投资中心反映,在其受理的投诉民办高校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因退费问题引起的⑥。民办高校退费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因个人正当理由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校方拒绝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费用。二是因校方的过错如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等行为而导致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校方拒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四)就业比率虚构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就业率成为关系民办高校生死存亡的“生命线”。在此形势下,民办高校在“提高”就业率方面可谓费尽心机,为了提升学校的就业声誉和吸引后续生源,民办高校普遍将“就业率”当作“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来抓,并于多重现实利益的驱使下在“就业率”上玩“猫腻”,出现了所谓“虚假就业率”、“注水就业率”的现象,给社会、学生及家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尽管自2007年起,教育部已在高校教学评估中突出对就业状况的考查,对就业率作假的高校实行“一票否决”,然而,面对着直接关乎学校前途命运的就业率的大比拼,民办高校虚设就业比例、杜撰虚假就业数据的问题依然相当严重。

三、民办高校公信力流失的原因

民办高校社会声誉与公信力的下降,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对民办高校公信力的流失作深入细致的归因分析有助于我们理性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之所在。

(一)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普遍接受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观念时,却忽略甚至否定了市场道德的合理性,以至于出现市场“信用缺失”的现象。当求利成为人们的第一动机的时候,包括诚信在内的道德自然降到了次要的位置⑦。另外,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规范伦理日渐遮蔽了德性伦理,科学理性瓦解了人文信仰,工具理性侵蚀了意义关怀,所以,作为德性形成之内部基础的信仰在现代社会中难以形成,这就造成了德性的现代性困境⑧。这种冲击的力量会产生社会规范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减弱甚至失控的状态,即社会失范状态,并最终危及经济领域和其他各个领域,曾是一方“净土”的校园,也无可避免地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社会诚信缺失将导致教育诚信的难以为继⑨,民办高校诚信办学行为的缺失及其社会公信力的流失与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作用息息相关。

(二)法律法规的不尽健全

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失信办学行为的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规范的不尽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执法不严,使民办教育机构失信行为缺少法律制约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有关民办教育机构违法办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当简略与单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概述式地提及了违法办学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规制办学行为、促使诚信办学极为重要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几乎是立法“空白点”,民办学校对其失信办学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在现行立法中均无相应的规定。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尽健全完善,致使当民办教育机构失信时,即使被发现也不会有多大的损失,较之于舞弊所带来的收益要小得多B11。

(三)政府部门监管的缺位

在公用事业领域,加强利用市场机制必须伴之有效的调控能力B12。然而,当营利性资本介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时,政府部门未能充分关注其可能给教育事业带来的风险,并研究规制风险的对策与措施。政府部门未能积极构建并施行对于民办高校的必要支持、严格监管、理性善后的规范化管理体制,以保证民办高校恪守公益办学理念、践履诚信办学行为,沿循良性轨道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在此问题上,有学者曾指出,在一系列的民办高校诚信缺失的负面事件中,引发的民办高校教育信誉危机实际上折射出了社会转型中的深层次问题。不应简单化地将民办高校发生的负面事件单纯看作是校方的错误并对这些学校施以制裁,很多负面事件之所以发生其根源在于政府监管的缺位。

(四)公益办学理念的背离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教育产业化”思潮的影响下,民办高校举办者、办学者呈现多元化态势,部分民办高校以营利为目的,置公益性办学宗旨于不顾对民办高校进行纯“产业化”、“商业化”运作,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在同质恶性竞争中不惜铤而走险,以践踏社会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谋求一时之利益所得,沦为市场运作中的一粒追利逐益的“棋子”。背离于公益办学理念的过度商业化运作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的恶性竞争之源,并在相当程度上毁损了民办高校的社会声誉与社会公信力。

(五)办学信息公开的匮乏

在民办高校的办学过程中,学校办学信息公开的匮乏及其校方与社会公众之间在信息拥有上的不对称性,使得办学主体容易产生失信行为。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办学信息的公开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尚未明确校方对办学信息具有公开职责及其违反职责应当承担的相应后果。由于欠缺制度性的有效规范,作为办学信息持有者的民办高校通常也会表现出一般社会主体对自身所有信息的保密倾向,缺乏公开办学信息的主动性与彻底性。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除了被动地作为信息受体获悉来自于民办高校单方发布的部分信息外,不具有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主动、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办学信息的权利,民办高校大量本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被人为地阻隔掉了。办学信息的屏蔽直接引发了道德风险并极易导致“败德行为”的产生,即表现为某些民办高校在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一些背离于社会诚信法则的行为。

四、重塑民办高校公信力的路径

社会公信是民办高校实现恒久发展的根基之所在,公信流失不仅将导致一大批民办高校的夭亡,更将导致我国整个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迟滞。因此,如何诚信优质办学、重塑社会公信是一个摆在所有民办高校面前的、需要认真思考并严肃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公信力的重塑应通过如下三个层面进行:

(一)重塑民办高校公信力的基础保障层

民办高校公信力重塑的第一个层面是基础保障层。如前所述,民办高校诚信办学行为的缺失与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相关。因而,民办高校公信力的重塑,有赖于社会诚信道德基础的构建。由于社会普遍的诚信意识与诚信文化并不能完全自发地生成,须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即通过社会提倡和全方位的教育来实现,为此,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整个国民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体系之中。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现代社会背景下的诚信教育,决不是传统价值建构方式的简单回归。现代社会环境中主体内在的诚信价值教育,应该摈弃不切实际、收效甚微的传统“圣贤人格”的价值导向和单一化、样板化的施教方式,而代之以维系社会公共生活之需的信守契约、践履公约的“法治精神”教育和普通公民诚信道德人格的塑建,以使社会伦理精神从少数精英分子的面向返回到普通大众的现实生活面向。

(二)重塑民办高校公信力的他律控制层

民办高校公信力重塑的第二个层面是他律控制层,其关键要素为:

其一,制度约束。诚信建设要依仗制度的安排与重建B13。为此,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促使民办高校诚信优质办学的相关制度,形成针对民办高校办学活动的约束监控机制、防患纠错机制、评估奖惩机制和导向模塑机制,这是民办高校公信力重塑的必由之路。具体地说,促使民办高校诚信优质办学需要如下制度的有效构建:一是民办高校办学信息公开制度。我们认为信息公开化进程的不断演绎与稳定推进只能借助于制度化的规范对信息拥有者所形成的强制约束力,因而,为有效地阻断失信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办学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便是最好的、也是最终的选择。二是民办高校年检年审制度。要建立民办高校自检自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资料查阅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督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年检年审工作制度。对于民办高校出现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行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等处罚。三是民办高校失信办学的责任追究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失信惩戒的法律规范,除却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之外,失信办学者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明晰化实属迫在眉睫之事。

其二,监管约束。政府监管的到位是民办高校公信力重塑的必要条件。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行政,从如下方面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批准入,把好民办高校入口关。二是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民办高校运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距离监管制度”,根据办学诚信度将民办高校分为好、中、差三等,分别实行远距离监管、中距离监管、零距离监管,集中有限力量着力监管诚信度较差的民办高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红、黑榜公示制度”,向社会宣传褒奖诚信办学的民办高校,警示告诫失信于民的民办高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高校会计核算、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审计,督促民办高校公开审计结果等,促使其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三是建立政府网站,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计的权威数据建立专门的信息库,面向社会提供各类查询服务,如考生可查询具有颁发学历资格的民办高校名单,可查询年检年审合格的民办高校,可查询民办高校办学基本条件如师生比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信息,这对于杜绝民办高校的虚假招生宣传将是极为有效的。

(三)民办高校公信力重塑的自律屏障层

民办高校公信力重塑的第三个层面是自律屏障层,其关键要素为:

其一,与社会诚信准则同构的民办高校组织人格的模塑。诚信道德的主体特征,决定了诚信建设必须依赖于道德主体内在向度的诚信价值建构B14。外在规范为民办高校诚信办学、树建公信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诚信作为道德价值范式,只有深入到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内在的价值世界,通过“组织社会化”对民办高校组织人格的模塑,将外在的诚信准则内化为一个具体心理结构中的认知、意志和情感尺度,将运用这些尺度进行自我评判、自我监控、自我激励和自我惩罚转化为民办高校的人格定势,诚信精神才能作为民办高校组织人格的自律屏障,时时处处地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发挥切实有效的控制作用。为了模塑这种组织人格,必须在民办高校的道德建设中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教育,着重要以两类民办高校作为诚信组织人格模塑的典型:一类是因诚信优质办学、赢得公信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民办高校,以此作为道德建设的楷模;一类是因失信劣质办学而致政府惩戒、社会不齿、公众抛弃的民办高校,以此作为道德建设的负面典型。

其二,与社会诚信准则同构的民办高校组织文化的培育。只有经过组织文化的积淀,将社会诚信准则内化为支配组织生活的道德价值取向、舆论评价尺度和行为动机定势,诚信精神才能作为民办高校组织文化的自律屏障,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发挥现实的调控作用。为了培育这种组织文化,民办高校必须加强以组织为本位的文化建设,充分认识到诚信优质办学的重要性和重塑诚信文化的紧迫性,并将之凝结成为学校的理念共识,努力地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全过程之中营造一种驱人诚实守信、催人从善如流的精神氛围。

注释:

①张军锐.论公信力语境的实现[J].新闻爱好者,2005,(4):41.

②邹长城.社会公信力——中国民办高校的核心竞争力[J].船山学刊,2005,(2):180,181.

③⑤刘林.抓好关键环节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J].中国高等教育,2007,(9):15.

④董圣足.民办高校急需实现“三个转变”[N].中国教育报,2008-01-25(8).

⑥民办高校退费纠纷增多 呼唤法律规范[N].人民政协报,2005-01-27(7).

⑦焦国成.诚信的制度保障[J].江海学刊,2003,(3):19.

⑧朱新卓,陈晓云.德性的信仰基础与现代性的困境[J].社会科学研究,2006,(2):13.

⑨李上文,祝玉芳.浅议教育诚信的塑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7):64.

⑩B11任学强.论民办教育机构诚信机制的构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3):167.

B12李铁根.民办教育营利性潜在风险的法律规制[J].教育评论,2006,(1):23.

B13B14王宝莲.和谐社会与诚信建设[J].求索,2005,(8):91,92.

(责任编辑:袁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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