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学生维权的意义探析
2016-11-28邢婧琼
邢婧琼
【摘要】目前中职学校学生维权存在着意识淡薄和能力有限的突出问题,且社会各方面对中职生维权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中职生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中职学生维权问题理应作为一个全新的课题,受到社会的关注,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本文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四方面阐释。了中职生维权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职学生 维权意义 依法治校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落实,我国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有所提高,尤其是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然而,与大学生维权活动相比,由于中职学生年龄偏小,文化知识水平相对偏低等原因,导致中职生维权意识和能力有限,此外,且社会各方面对中职生维权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中职学生维权问题就显得边缘化,很少有人对该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和研究。据统计,目前中职在校生约2000万,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是有生命意义的独立个体,他们有中国合法公民、未成年人和受教育者的多重身份,对应的相关权利也应受到正确的对待和保护,因此探析中职生维权意义,说明中职生维权的重要性是很有必要的。
一、中职学校学生维权的相关概念
我国法律上讲的“权利”是舶来词,起源于古罗马法。从“权利”的产生来定义,它强调由法律赋予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主体的实现其利益的力量,强调主体之间自主平等关系,同时,强调国家站在“公正”立场上保护个人的利益。学术界关于权利的本质界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认识。一是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提出主观说,他认为权利的最本质的体现是意思表达的自由。也就是说人能够自由支配意识,意识能自由活动,但也强调意识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二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权利。三是法力说,德国学者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之上力。“法律上之力”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既可以一定的物和他人。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也属于发力说,他认为权利的外形是法律上之力;权利的内容就是法律上的自由。根据此学说的解释,可以将权利理解为“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学生权利即学生依法所受保障的权利。学生权利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就中职生的学生权利而言,狭义的学生权利指我国法律法规基于“中职学生”这一特定身份而言应享有的权利,学生权利不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因而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尽不相同,但二者具有紧密联系。广义的学生权利的外延除上述权利外,还有基于《宪法》等法律赋予的公民身份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学生作为普通公民权利得到保障是是实现学生权利的前提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学生年龄、智力等身心发展程度的特殊性,处在不同受教育阶段的学生所享有的学生权利是不完全相同的。中职学生权利主要指中职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过程中,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和中职学生身份所分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所谓学生维权指的是学生权益维护,既指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也指学生在校外合乎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和利益的维护。这里所说的“权利”可以理解为“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即学生依赖现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职学校学生维权就是维护中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二、中职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职生兼有普通公民和学生的双重身份,因此中职生依法享有这两种身份所对应的权利,这是对其法律地位的肯定,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职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应明确其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促进他们的维权工作开展,也是探究维权意义的前提。
有关学生权利的立法,可以分为根本法——宪法;基本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等;行政规章及校规等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中职学生既有实体上的权利,也有为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程序上的权利。所谓实体性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合理的、正当的利益、资格或自由,他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实体性权利可以分为三类.
(一)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
根据宪法第33条至47条规定,可以将与学生有关的权利归纳为:人身自由权(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年满18岁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以及从事科研、文艺创作、文化活动自由权。
(二)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法的规定应享有的实体性权利
主要包括参与教育活动权使用教学设备、设施权接受良好教育权学籍权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对待权获得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权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帮助权。
(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实体性权利
主要有拒绝摊派权、自主选择权、民主管理权、获得良好服务权等。程序性权利指在实体性权利受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实体权利解决公民可以进行某种行为并从该行为中获得利益的问题,程序权利则是解决当公民实体上的权利受到侵犯,寻求公正解决争议的途径问题。没有程序上的权利,实体上的权利也就失去意义。”程序性权利的运行是实体性权利实现的保障,它与实体性权利相辅相成。如果一项实体性权利没有程序性权利保障实施,那么这项权利就形同虚设,两者密不可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针对学生的基本法如教育法等对学生的程序性权利规定不多,学校对学生的程序性权利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研究。当前适合学生身份的程序性权利的主要有以下几类:知情权(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陈述申辩权(学生有权对学校所做的与其切实利益相关的行为进行辩解和质证)、要求回避权(学生有权要求与行为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学校工作人员回避)、求偿权(当学生权利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时,学生依法享有向侵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监督权(学生对教学情况和学校的管理工作拥有监督的权利,可以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诉权(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做出处理的权利)、听证权(行政相对人有权获得听取行政行为据以做出的证据材料的机会)。
程序性权利的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促使学生的权利得到更好维护,促进学生维权的法治化进程。但同时中学生需要明白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学生的基本义务有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陶冶自身品德修养以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等。
三、中职学校学生维权的意义
与高校大学生相比,中职学生有自信心不足、维权意识淡漠和维权能力不高等突出问题。由此中职学生在维权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相对弱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中职学生维权问题”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受到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所以,阐释中职生维权的现实意义也十分有必要,其意义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的主体性越来越得到充分发挥,作为个体的每社会参与者其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升了人们物质水平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真实有意义的个体组成,每个个体理应受到尊重。具体到学校教育中,学生不应当仅仅被看着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而且应当重视具有主观能动性个体,他们不仅仅是一个个义务主体,更是权利主体,学生应成为学校教育的重心。我们应扭转重视学生义务、轻视学生权利的片面作法,切实关心和重视学生的权益,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促使学生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从而减少不法行为在学生心理留下阴影,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最终有利于学生全面成才。
从哲学层面讲,内因决定外因,外因要靠内因才能起变化。在当前我国落实素质教育的情况下,当学生权利意识觉醒时,社会、学校只有真正尊重学生自身的需要,使学生权利得到维护,身心得到健康发展,素质教育的政策才算是真正的落到实地,从外界环境上为学生提供一个和谐维权氛围,使学生真正受益。
(二)加快依法治校进程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方略的确立和深化实施,“依法治教”也顺理成章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其中,“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何为依法治校?原教育部长陈至立同志曾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对其含义作了阐述说明,其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换句话说,依法治校就是要求学校依法照章办学、依法接受监管。然而,目前学校教育管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方面的缺陷(以权代法、权大于法、违反法律现象众多)、学校法治观念薄弱、管理者服务观念不强、管理程序不当(学校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常常会影响到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使)、管理行为水平不高(相关部门对学校的监管力度不强、依法治校还没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对学生反映的权利受侵害问题处理不够到位)。这些都是学生维权工作进程的重要原因。因此,只有推动学生维权工作的开展和深入,才能使学校不断更新法制观念,逐渐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保证依法治校健康有序地进行。校园治理规范化运行发过来也促进学校人文环境良性运作,为学生的身心发展创造健康的外在环境,尤其对中职学生这一年龄偏小又必须较早进入社会的群体来说,是对其人生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
(三)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重视学生维权工作,对中职学校的教学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重视学生维权工作,重新确立了中职学校的办学理念,使学校运行更加规范化,有利于学校口碑的建立。正确定性中职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服务方位也是适应当前中职教育改革步伐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重视学生维权工作也可以缓解中职学校当下办学难的问题。目前,中职教育面临着高等教育扩招带来的冲击,虽然中职生的人口总数仍然较大,但招生数量和质量每年都有都大幅度下滑,这使得中职教育处境艰难,甚至被许多人戏称为“末流教育”。要改善此种局面,除了通过做好本身的学校形象宣传、招生渠道拓展、提升办学实力和提高就业率等方式以外,更需要加强自身软实力建设,如改善学生管理工作、重视学生的主体权利、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要从根本上考虑学生的切身利益,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教育服务和管理理念,提高尊重学生权利和依法治校和的意识。因此,加强中职学生维权工作是中职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四)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根据2014年6月25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在修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时,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条款。”以及“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完善各项标准的实施和检验制度。”的规定表明国家越来越重视中职生的教育问题,可以看出,中职学生在未来社会中占据相当重要地位。推动校园法制化建设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培养,要求中职生在校期间系统地学习了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并能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做法律知识的传授者和宣传员。不但是维权的受益者,也是维权意识的宣扬者,通过自身行动影响周围群众,让广大群众掌握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为群众提供学法用法的榜样,为社会法制建创造良性的自动人为宣传机制。因此,我们应该把中职学生群体当作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总而言之,中职学生依法维权,既有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又有推动社会法制建设的全局意义。一方面,中职生维权意识的提高,可以满足自身健康发展需要,增强学校与管理者的民主意识,推动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落实依法治校理念。另一方面,还可提升中职学校的教育服务水平,推动我国中职教育的改革,促使学校尽快与市场经济接轨,从而为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张静.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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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秦伟.论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D].吉林:吉林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