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上帝的在场

2008-09-18沙宗平

关键词:自然法分离平等

房 青 沙宗平

〔摘要〕文章通过对洛克理论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分析,认为上帝在洛克理论中处于非常基础的地位。正是上帝造人,赋予人理性能力,人才可以从社会中展开各项活动;因为同为上帝所造,所以人才生而自由平等。洛克的理论正是在上帝的保证下才得以稳妥展开。同时本文指出,虽人类社会不同领域的最终根源都在上帝,洛克要做的工作却是强调它们的分离,因惟此社会才可得到安全。

〔关键词〕上帝;平等;自由;自然法;分离

〔中图分类号〕 B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2-0160-05

缘起

祛魅之后,上帝的话语已然不是主流话语。诚然,基督教依然是世界第一大宗教,甚至有许多新的皈依者,但是在主流的理论思考里,谁还把上帝作为自己的最后支撑呢?即使有,更多时候也只是个人的一种心灵选择,无论如何不再是理论的旨归。理性和信仰,一再地作为一对对立被谈起,迟至今日,理性主义随科学的发展而大获全胜,这同时亦被认为是信仰的退却。但现代理性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所面临的共同危机:对德性的抛弃所导致的现代人的迷茫、困惑和虚无,[1](84-112)却正是因为上帝观念的抽离。在这样的背景下,重归自由主义的源头,探究上帝在洛克那里的位置,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这样的审视,才能知道后来者究竟偏离了多远,才能知道洛克不需要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危机负任何责任,人终究要对自己的罪和自己的狂妄负责。虽然,作为一个“外邦”人,一个非信仰者,一个西方之外的观察者,按理似不关己事,但自19世纪以来,西方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对世界文化和政治产生全面影响,我们今天正进行的现代化进程也是对其全面学习的过程,如此,这一审视就不只再是西方人自己的事情,我们亦很有关注的必要了。

一、背景及其理论旨归

纵观洛克的作品,早期到晚期对宗教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变化,即从不宽容到宽容,不过,一以贯之的是他对社会安全的关注。[2]确实,生于他那样一个时代,经历了内战、复辟和光荣革命,政权更迭剧烈,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思想家都不可能不对社会安全问题投以强烈的关怀,何况他本人还是辉格党的核心成员。其时的英国和其时的欧洲一样,政治的动荡多与宗教问题直接相关。而对这样的态势,不同的理论家开出了不同的药方,早期的洛克,与菲尔默和霍布斯类似,即期盼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对抗混乱局面。但成熟期的洛克,虽与早期一样关注社会安全与和平,但相对那些期盼强权者,他独辟蹊径,开出的药方是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宗教宽容,在个人的自由平等之上他建立起了他那著名的社会契约论和有限政府理论。

虽然,洛克的理论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是此,但他的理想是建立在一个基本的人性分析基础上的,因为所有的问题毕竟是生存于世的人的问题。为了避免混乱,他强调社会三个基本方面:政治、家庭、宗教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尽可能分开,固守于自己领域内,不应越界。这样的分别暗含了他对于当时英国几经战乱原因的分析:即正是它们间功能的不分,尤其是政教的不分导致乱世。在《人类理解论》里,他作了对人基本的分析;在《基督教的合理性》里,他谈了宗教问题,启示的作用,间接提及政教分离;在《政府论》里,他确立了人的平等和自由,建立了社会契约论和有限政府论,强调了政府和家庭的分野;《宗教宽容》里,他集中谈了政教分离问题;在《教育漫话》中,他谈了家庭的功能。

作为基督教世界之外的我们,在阅读洛克时总难免有这样的疑问,他对上帝的信仰是真诚的吗?或者只是为自己论述方便拿来一用呢?考虑到洛克身处的时代和环境,这样的疑问似是假问题。况且人之心理难以揣测,我们能用来作有意义之分析的只能是他的文本本身。他的理论对后世产生影响的也是他的文本而不是他不可知的心意。通过文本分析我们可确知的是:在洛克的理论里,上帝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位置。

二、上帝的赐予

对于洛克来说,上帝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在论自然法》的开篇,他就说:既然上帝通过万物,通过现在自然的有序和过去的神迹显现他自身,那么应该没有人会否定上帝的存在——如果承认我们生活中理性的必要,或者认为生活中有一些事可以善恶来判断的话。[3](81)在其他的著作里,他从没脱离过上帝的语境,不过有的谈得多些,如《基督教的合理性》完全在谈基督教的问题,如《政府论》上篇,完全在《旧约》范围内论述;有的谈得少些,如《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下篇》,或如《教育漫话》,因是在谈对儿童教育这样一个比较技术性的问题,上帝出现得也不多,但他总是在上帝造万物这个前提下来展开他的论述的。

上帝创造了宇宙万物,创造了人,上帝还赐予人很多。这在《论自然法》和《人类理解论》里都有论述。在上帝对人的赐予里最重要的是给了人理性能力和感知能力。在《论自然法》里,洛克说,我们只要运用上帝所给的理性能力就可以认识自然法,只是有些人宁可在黑暗中也不愿运用。[3](85)在《人类理解论》里,洛克在否定天赋观念时又提到,上帝给人的已足够用,我们只要充分利用现有就可满足人所需。[4](3-4)也正因此,上帝是不用先天赋予人观念的,上帝该给的都已给予。

其实这里洛克所强调的上帝给予人的能力里已然有自由的内涵在里面了,已经给了上帝之下的人很大的自然施展的空间。上帝的所授的“渔”而不是“鱼”,至于怎么样来运用这些能力,则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

如此,洛克说人生而自然平等就十分的顺理成章了。在《政府论》下篇“论自然状态”一章起始,洛克就指出,人类在原来的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自由的。“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5](5)这不是洛克第一次谈到这个问题,在《政府论》上篇驳斥菲尔默的父权论时,在67节处他提到“……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这是因为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6](57)不过在《政府论》下篇这里他是把平等作为自然状态的一个基本特征而明确宣称。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因为上帝所赐予人的“条件”和“能力”是同样的,亦即是上帝之下万人的平等,是上帝的“威权”保证了人们之间平等的可能。接下来他更明确地说道“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享有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6](6)但正如施特劳斯所说,洛克是谨慎的,[7](68)当然,洛克也是明智的,他最反对的是极端和狂热,他当然不会让自己陷入这种境地,对概念的设定上也是如此。既然人人平等,那现实存在的有关管辖或统治的主从关系又怎样理解呢?在“论父权”一章里,洛克很快对平等有了更进一步的说明,“虽然我在前面说过(第二章)”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德行可以给一些人以正当的优先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水平之上。……”[5](34)洛克指出,他所说的平等,是“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5](34)亦即,他之所谓平等是最根本权利上的平等。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洛克另一与平等紧密相连的概念“自由”。在《政府论》下篇《论战争状态》一章里,洛克说“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5](13)早在此前,他已在很多地方一再宣称人是生而自由的,在《政府论》上篇里,这是他针锋相对驳斥菲尔默的一个基本立足点。[6](3-6)因而,在《政府论》下篇里,洛克虽在“论自然状态”的开篇就说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5](5)但他在本书里所一再强调的是对自由的限制,在“论自然状态”一章里,他说“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5](6)在“论奴役”里,他更为明确地表明,“自由并非象罗伯特·菲尔默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个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作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这是“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5](16)人们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受自然法的约束和指导,而这自然法是上帝制定的法,即使到了后来,人们走出自然状态后在政府的管理下所要遵守的规则,虽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但照洛克的意思,它们也是上帝自然法的一种体现。如此,自由来自于上帝,自由又归于上帝。

三、人的遵从

这样,我们看到,上帝在赋予人们能力的基础上又给人平等和自由,有了这些能力的人,作为行为的主体,要做什么呢?洛克在《论自然法》中说,上帝造物,给人这许多必然是有目的的,希望人做些什么,那就是遵从上帝的自然法,运用上帝赋予的能力,从而荣耀上帝。[3](105-106)这里就涉及到洛克理论里两个很基本的有关自然法的问题,那就是:何为自然法?我们如何认识它?或者我们依凭什么知道这个法的存在呢?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在《论自然法》和《基督教的合理性》里我们可以看到,洛克所说的自然法约束的主要是道德善恶之事,但到了《政府论》下篇,自然法不再和道德相关,而是保卫人类生命和财产的法。这样的不同是一种矛盾吗?当然,我们可以说这是洛克不同时期的作品,即使有冲突也无可厚非,人的想法都是随时间发展在变化的。但这样的解释未免太简单化了。重要的是,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变更?如果考虑到洛克在《宗教宽容》里明确强调的政治和宗教的分离,问题或者可以明晰。洛克之政府,是只承担生命财产保护的政府,不再有古典政治哲学里道德教化的功能,在《基础教的合理性》里,洛克把此功能交给宗教来执行,而《政府论》下篇是集中讨论政治建构问题的,洛克在此不提道德,也可理解。当然,我们也看到,洛克在他的著作里从来也没有明确的说自然法是什么,只是说自然法是上帝颁行的,但若联系到洛克在《人类理解论》里所说的人类理解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应妄测我们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4](2-3)那么,上帝的旨意应属于我们所不应妄测的,我们通过万物的种种迹象知有自然法的存在,知在不同的领域里它大约是什么,尽力去遵行就可以了,至于具体确切的定义和内涵,那是上帝的事,却不是我们所应知的了,我们应安于这个结果。当然,离开上帝的语境,我们也可越份妄测一下为什么自然法不能给出确切定义:作为一种法,一种规则,而且是最高的涵盖一切领域的规则,如果我们承认我们的视域是不能涵盖世间一切的话,那么,不定义当是一种稳妥的方法。无论如何,这里我们所要明确的、最基本的是:在洛克,人们所要遵从的自然法是来自于上帝的。

然后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我们如何知道这个自然法?在《论自然法》里洛克说我们只要运用上帝赐予自己的理性能力即可知,但问题是很多人并不去运用这个能力。[3](85)在《基督教的合理性》里论到人的救赎问题时, 洛克也说上帝通过理性之光向所有愿意运用理性之光的人显示出他是良善仁慈的,人只要运用上帝赐予的光,就可知上帝的律法,可知如何求得宽恕。[8](126)但现实是大多数人还是不知自然法的,对此洛克也承认人的理性是有欠缺的,“人类对其自身应有的本分职责缺乏清楚的了解”,“单凭理性自身,它实在难以担当起让道德全面地、真正牢固地建立起来并散发出清明显赫的光明的重任。”虽然哲学家们整理出了很多的道德法则,但这些人没有权威性,不能够让人们有效地遵从,而且,“那一大串的繁琐推理,绝大多数的人既没有闲暇去衡量,也会因为缺乏教育和运用,而不具备技能去评判其推理是否正确。”这样,救主的启示就非常必要了。救主的降临向我们启示了律法,显而易见然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凭自己的理性能力努力去遵行。启示和理性一起,使我们获得救赎的道路。[8](132-141)当然同时我们应知道,这二者都是来自于上帝的。

列奥·施特劳斯在此质疑道,既然《新约》已启示了完整的自然法,那么洛克要写的就应该是《圣经》话语中的政治学,然而,事实上他写的是《圣经》话语之外的《政府论》两篇。[7](210)施特劳斯作出的解释是,洛克之所以如此,“我们只需假定,对于他倾向于认为是牢固的证明在他所有的读者看来是否也是如此,他多少有些疑惧。”[7](214)所以洛克才尽可能地使他的学说独立于《圣经》。而塔科夫认为洛克不以《圣经》作基础来建立政治理论的原因有二:一是“《圣经》经文[在有关问题上]显得晦涩模糊和沉默”,这是洛克在《政府论》上篇驳斥菲尔默时所表明的;二是“洛克用声言,理性向人讲话时,启示就不必要了。”[9](85-88)两相比较,后者似更让人信服。但是,若联系到洛克所坚持的政治和宗教的分离,是否可作出第三种解释呢?《基督教的合理性》里的启示是道德领域的,是宗教的,而《政府论》是政治的,如果洛克的政治理论也完全按照《圣经》话语来写,则他分离政教的努力岂不都白费,岂不是更给了教会很好的理由来干涉政治吗?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果在道德领域里对自然法的认识靠启示和理性的共同作用的话,在政治领域,没有启示,人们怎么认识自然法呢?

在《政府论》下篇“论自然状态”里,洛克指出自然法对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的教导是:“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5](6)因为人们都同样的来自上帝。这样一个自然法怎么去认识洛克没有直接明言,但照洛克在《论自然法》和《人类理解论》里所说,人首先当然还是要努力运用上帝赋予的能力,除此之外,在自然状态里上帝还赐予人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5](7)其实这和《政府论》上篇洛克所说的上帝在人身上“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6](74)是相吻合的,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这样一个愿望,在别人违背了自然法则侵犯他时,他就会还击对方保护自己,这同时也就是执行自然法的过程。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为政府的建立作铺垫时,政治领域里对自然法的认识不需要启示和帮助,但上帝并没有离开,上帝所赋予人的能力,已使人对自然法的认识和执行付诸行动了。

在此基础上,洛克关于政府建立的理论才很稳妥地次第展开。因为上帝既造人,“‘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上帝又在人心里扎下了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人虽因生命是上帝所赐而没有抛弃或让渡自己生命的权力,但人对自己的身体是享有所有权的,故而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产。[5](18-31)在此基础上洛克建立了他内容丰富又独特的财产理论。因为人身是上帝所造,所以人身通过劳动所获的财产也就有了神圣不可侵犯性,而自然状态虽是美好的状态,但因人性的欠缺,总是有人不遵守自然法,意欲夺取别人的财产,被侵犯者则依自然法还击,双方由此进入战争状态。为结束战争状态,为求和平、安全,基于人们的共同同意,政府建立。但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只享有人们让渡给它保护人们生命财产的权力,故而,当政府不执行这一权力时,人民有推翻它的权力。[5]当然,洛克的政治理论是他最有特色的理论,可以说他其他的理论主要都是为此服务的,但鉴于本文所论和其具体内容关系不甚大,就不在此详加分析。这里要指出的只是,洛克的政治理论没有建立在《圣经》基础上,是因为他强调政教分离,所以拉大了政府和宗教的距离,但因建立政府之人的自由、平等和其他能力都是上帝赐予,所以,这里的上帝所处的最后保证的位置还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

四、分离

洛克在构建了他的政府理论后,在《宗教宽容》里,终于非常明确地提出了他的政教分离理论。他说,“我以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10](5)洛克指出“官长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10](5)从书的题目以及这些话来看,洛克主要是在强调政治不要干涉宗教,是在为宗教信仰自由争取空间,但在后面他又说道,“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为手段得到永生。……教会的全部法规也应以此为限。……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10](11)这却又是为政权争取空间了。在洛克,宗教为求灵魂的救赎固然神圣,但人的尘世生命也是来自上帝,人的世俗生活也是运用上帝所赐能力的体现,二者有不同的功能,不同的领域,为上帝所赐的生命的安全计,也不应当有战乱。如前文所引,洛克又认为社会动乱的主因在于政治和宗教的不分,所以当务之急在于廓清二者的界限。这也是洛克虽然讨论的是宗教宽容,但却对天主教决不宽容的原因,因为他最关心的乃是社会的安定。[11](121-128)

洛克这样的用心和菲尔默的理论当然不相同,虽然宗旨都是求社会的和平,虽然都是来自上帝,但具体路径却大为不同。洛克一再认为,上帝赋予人的能力已足够,所以洛克的政治理论确实拉开了上帝和人间的距离,赋予人更多的自由——当然,对洛克来说这自由也是上帝所赐。洛克对菲尔默父权制理论的驳斥中, 分析了家庭的作用, 强烈反对父权是君权的来源, 在《政府论》上篇中, 洛克说父母对儿女的照料是因为上帝还在人心中扎入了繁殖后代的强烈要 求。[6](76)在《政府论》下篇,洛克又说,没有理性的人不能够真正自由,而人在成人之前是没有这个能力,需要父母照料培养的,这是父母对上帝所负的义务。[5](38-40)在《教育漫话》里,洛克具体而微地讲了应该怎样培养一个幼童,当然,他要培养的主要是绅士,是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理性能力的人,比起《人类理解论》,这本书是对人性的更详尽具体的探讨,可另写专文分析。因为是深入到人具体的尘世生活,这里上帝并不是时时在的,但洛克也在书中几次强调对孩子的教育应自然而然,照其本来的样子。[12](10-12)当然,他也说到对儿童的有些欲望决不可服从,[12](108-116)这应是与《基督教的合理性》中所讲人性的欠缺遥相呼应了。无论如何,对于洛克,家庭的存在和作用也是上帝意旨的体现,这是毋庸置疑的。

结语

这样,我们通过对洛克结论中一些基本点的分析,可以看到上帝在洛克理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他的政治理论不是照《圣经》话语而建,但他理论的基石正因有上帝的存在才那么稳固,他的理论体系才得以稳妥地构建。导源于洛克的现代自由主义,虽然控制了现代的主流话语,然而是否正是因为少了对上帝的敬畏之心和坚定的信仰,才导致了现代性危机呢?只是,抛弃容易,重归信仰却非易事了。

〔参考文献〕

[1]吴增定.家庭、政治与教育—洛克的政治哲学浅探[J].外国哲学,2005(18).

[2]Robert P. Krayank, John Locke: From Absolutism to Toleratio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80, 74(1).

[3][英]约翰·洛克.洛克政治论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5][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 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篇)[M].瞿菊农 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8][英]约翰·洛克.《基督教的合理性》[M].王爱菊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9][美]纳坦·塔科夫.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10][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M].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1]吴飞.另外一个洛克[J].读书,2007(6).

[12][英]约翰·洛克.《教育漫话》[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李晓光)

Presence of God

——An Analysis on the Role of God in the Thoughts of Locke

FANG QingSHA Zong-ping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Having analyzed some basic ideas of John Locke,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God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his thoughts. It is God's creation and enabling man the rational ability that makes man carry out various social activities. And because they are all created by God,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Guaranteed by God, Locke starts his theory safely. Besides,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although all social fields derive from God, Locke stresses the separation of them for the peace of society.

Key words: God; equality; freedom; natural law; separation

猜你喜欢

自然法分离平等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法治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转型背景下的民办高校管理理念创新
融合与分离:作为一种再现的巫术、文字与影像世界的构成
小学教育中转化差生之我见
积极课堂气氛的营造与大学生主体意识的培育
气体分离提纯应用变压吸附技术的分析
洛克公民社会财产权视角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