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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2017-01-14魏虹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自然法西塞罗正义

摘 要 自然法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法学概念,西塞罗将自然法的思想引入古罗马,西塞罗运用自然法这柄秤,使得罗马法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他强有力的提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公正与不公正的标准。自然法就是出于我们自己对自己进行保护的自然本能,自然法也是评判法律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这一古老而又恒定的法则,在我们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至今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化繁为简,在众多的法律学说中找到法律的源头,用自然法这一本质性的东西来思考问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西塞罗 自然法 正义

作者简介:魏虹,四川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05

偶然间读到了西塞罗的一句经典的话,他说,世界上没有什么会像人与人这样,彼此之间如此相似。在他的认知中,追根究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与自己那么相似。这句话,让我觉得很有感触,因为人与人之间明明有那么多的区别,有那么大的差异,丑的,美的,邪恶的,善良的,穷困的,富有的,暴躁的,温和的,那又怎么能说是极度相似的呢?但是后来才意识到,其实西塞罗所探究的是人的“自然本源”的状态,修剪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生长出的枝芽,回归到最淳朴的自然状态。这位古罗马的法学家,就是看到了最本质的相似点,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出人类最本质的自然法规。所以在西塞罗的观点里,一切的法律在其最本质的核心中都隐藏着一杆秤,那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衡量一切正义与非正义的天平。

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曾经说过:“我找不到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由此可见,自然法的意义非凡,而对罗马法做出这么巨大贡献的人,正是西塞罗——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古罗马著名的演说家、政治家以及国务活动家,同时也是一名学者和思想家。他最大的贡献就是把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引入古罗马,给予了罗马法脊背,也赋予了罗马法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首先,我们需要探讨一下自然法这个东西,什么是自然法呢?面对这个生僻的法律术语,我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对于自然法,张奚若先生曾经指出:“此法之所以名为自然 ,以其乃宇宙间之一种自然现象, 不受人类感情之干涉,不为一时一地人为法所限制。不但不为人为法所限制,且人为法须依自然法之所昭示以为法。不然,背之者必受其害。准此, 可知自然法之最大用途,在范围人为法而为之标准。” 张先生用简洁的话概述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回到上面的话,西塞罗认为人与人是非常相似的,为什么呢?因为所有的人出于本能,拥有着非常相近的反应和需求。作为一个正常人都绝对不希望自己陷于一种不义的境地,没有人希望自己被抢劫,被杀害;没有人希望自己莫名其妙地被无辜的关押,没有人希望别人骑在自己的头上作威作福,从这些简单地认知中抽象出来的就是我们所谓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由此可见,这些权利不是单纯的由法律赋予我们的,而是人们出于本能希望维护的自己的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维护这些自然权利的法。孟德斯鸠就在他伟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便提出了“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 并且提出了自然法的四条规则:第一条,自然法引导我们顺应“造物主”,当然这里的“造物主”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帝,而是真正的自然;第二条,也是头条规则,那就是和平,当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每个人都会感觉到自卑和弱小,唯一能想到的就是保存自己的生命,人们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所以和平是自然法的又一规则;第三条,畏惧使人们逃脱,但是人们之间相互对畏惧的关注感却使的人们之间相互亲近,从而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之情,这就是自然法的第三条规则;第四条,人类除了具有最初的情感之外,也逐渐的获得了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其他动物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那就是人们希望相互结合,有了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人为法是在自然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那么软弱的情感便会荡然无存,平衡的状态就会被打破,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会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为了维护自己社会的利益,便会爆发国家之间的战争。每一个社会的个人都会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为了窃取社会的主要利益,便会爆发个人之间的战争。这两种战争状态就促使了人们对自然法进行延生,制定出更加详细的具体的人为法。法就是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了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其次,当我们了解了自然法是出自我们对自然本能的保护之后,那我们应该怎样运用自然法这杆秤来鉴定法律是否正义呢?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正义隶属于理性,自然法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 这就构成了西塞罗法哲学的基本逻辑体系。其实抛开繁杂的法理学知识,站在人的最本质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就会简单很多,如果打算立法,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将心比心,把自己放入这个法律中,就可以从自己的本心来衡量这个法律的正义与否,如果立法者觉得自己被这样的法律对待,自己都没有感受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话,自己都会觉得不公正的话,那么这个立法就是不正义的了,日后被制定出来也一定是恶法。法律两个字说来简单,但法律其实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他的背后是需要有自然法做支撑的,不能因为一些无理的文字被冠上了“法律”的名号就对它肃然起敬或者对它言听计从,那是教条的法律;也不能因为大多数人都赞成一项违反人类自然本能地法令,而就认定这项法令是正确的,比如说大家投票决定杀人放火是合法的了,那么杀人放火就真的合法了吗?那顶多只能认为是大多数人的暴政。所以只有从自然法这个本源出发而建立的符合自然的法律,才能是正义的,让人心服口服的。狄摩西尼说过,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那么,法律不是胡编乱造,随心所欲的,而正义的法律就是对自然法的发现。西塞罗法律思想发端于永恒的自然,认为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法律与正义的道德基础存在于自然之中。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提到了“在法律制定之前,已有了产生公共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在人为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无公道可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当人们还未画出圆圈时,所有的半径也并不相等。” 理性主义是正义的精髓,正义的实质是正确理性,并且产生于自然。当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时,就需要从人类最原始,最本质的东西中去寻找,“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定于人的心中并得到充分的体现时,则是法律。” 如果一部法律使得人们因为害怕而不去犯罪,使得人们为了得到报酬而去行善,那么不得不说这样的法律是畸形的,是对人性最本质的东西的扭曲。我们应当根据事物的本性去判断,正义的标准是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并不是由于法律的内容来规定的。“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任何被不只为有利而确立的东西都会因为是对他人有利而遭废弃,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法都将被废弃。” 从人的本性出发的法律,才是正义之法,从人得自然状态出发的法律,才是正义之法。

最后,作为如此相似的我们,需要用西塞罗这把可以衡量一切法律的秤来衡量我们的法律。这种思想是简单到有一些粗暴的,但却也是最有效的。在西方的哲学概念中一直有一对关于狐狸和刺猬的隐喻,“狐狸知晓许多事,而刺猬知晓一件大事”,狐狸总是设计出无数复杂的策略来向刺猬发起进攻,但是屡战屡败,刺猬虽然毫不起眼也并不聪明,但是总是依靠自己蜷缩成一个球,用自己的刺来抵抗狐狸的进攻,并且屡战屡胜。为什么明明狐狸要比刺猬聪明,但是结果却是这样呢?因为狐狸的思维是扩散的,在很多层次上发展,没有把自己的思维集中起来,缺少总体和统一的概念,但刺猬却是把复杂的世界简化成一条基本的原则或者一个基本的概念,当它面对复杂的问题时便可以在自己的内心有发挥统帅作用和指导作用的思路,从而解决问题。用这种简单的刺猬理念可以解决很多棘手的问题。在法律问题中也同样适用。法律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总是存在着百家争鸣的局面,大家坐拥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有着各不相同的法律观点,但是这些理论观点的背后如果缺少一个统领的观点来进行指导的话,就会像狐狸的思维一样变得扩散开来,随之而来的就是杂乱无章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刺猬的思想,当我们迷惑不解的时候,当我们的法律陷入无限循环的死胡同的时候,为什么不回到我们人类的原始状态,去寻找那些关于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共同理想,去寻找那些关于诚实、宽容、慈爱、友善的优秀品质呢!站在一个人的本我出发,我们制定的人为法才能做到对自然法的延续,我们才能发挥出自然法作为“最高法律”,适用于所有的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的重大作用。这样也许我们就能更加清楚怎么样的法律是正确的,怎么样的法律是不可行的。从而减少走弯路的概率。化繁为简是当今我们最需要的技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丰富的观点、学说固然重要,是法学发展的象征,但是最本质的自然法依然在纷繁的法学世界里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注释:

张奚若.自然法观念之演进.转引自:西南政法学院.西方法理学评介参考资料(四,上).89.

[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9.

[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参考文献:

[1]齐延平.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法学论坛.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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