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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公民社会财产权视角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

2016-06-04扈丹丹尤方华

企业导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自然法公民社会

扈丹丹+尤方华

摘 要:以洛克基于自然法基础上财产权与社会契约理论解释目前中国房产税改革问题,以公民社会财产权角度解释房产税征收合理性与征收范围两大问题,解读房产税改革的内在发展动力,以全新的角度进行房产税的分析和预测。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公民社会;自然法;社会契约;权利张力

中国政府于2011年初实施房产税制改革以稳定房产市场、控制房价、改善政府土地财政状况,本文将采用洛克公民社会财产权的视角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公民社会理论对此次房产税改革提供新的角度。

一、研究综述

洛克财产权产生于公民社会状态,公民社会采用“自然法“(第一社会契约)管理,每位公民都有属于个人的财产,巴贝拉克解释洛克“财产”是一种宽泛的“财产权”:不仅是个人对其财物和所有物的权利,甚至涉及其行动、自由、生命、身体等各种各样的权利。无政府主义者认为统治者权利由公民授予,现代的社会主义同样要求政府转变理念与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公民社会理念中追求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或者使整个社会发展,产生“社会契约”:公民将自己自然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统治者,统治者可以使用让渡的自然权利为达到目标进行一系列的社会行为。财产权定义为私人占有同时又将此权利限制为个人无权毁灭的自然资源。《对降低利率和提高货币价值的一些思考》(1961)中明确指出:国家对土地以外的东西征税将会是徒劳的,因为最终会被转嫁。商家不会承担税费,只获得生存工资的劳动者无力承担它。洛克强调:税最终来自一个国家的租金。税收是租金的另外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调节国家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

当前中国土地所有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所有农业非农业用地买卖限制为经营使用权产权的买卖,对房屋使用权的50-70年进行产权交易,类比于财产权与自然资源。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根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的依据,向房屋产权人征收税。2015年1 月28日,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实施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正式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表明房产税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房产税由两方面组成——出租和自用。自用的房产,房产税按照原房产价值的10%——30%进行减除,自用房产的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则按照租金进行收取,税率为12%。洛克提出有权得到某物的人,在其履行义务的过程中“结果就拥有了对某物的权利或所有权”。自然权利说将财产权定义为人的劳动所得,劳动是个人生而所得同时为财产的天然标签。基于自然人彼此间的契约或同意产生的契约国家和政府不仅不能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反而要保护并且捍卫。

二、自然法论证房产税合法性:

房产税又称财产税、不动产税和物业税,是对住宅征收房地产保有税。宏观来看,房产税的征收无可厚非,公民享有私人财产的前提就是履行义务,政府在此假设之下需要公民履行纳税的义务,获得税源的支持进行公民财产的保护和建设。政府以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形式返还公民缴纳的税。《政府论》中明确提出:公共财产怎样能自然的个人化,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共财产怎样能习惯地个人化,而二者都与自然法相一致。从财产论的宽泛定义推断,政府掌握的公共财产不仅财富,还应包括各种权利,比如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洛克甚至提出过“利益交换说或者受益说”:政府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供国防保护、国内治安保护、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服务,保障居民的财产安全与升值,这都是在政府所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善基础上实现的。居民应当为自己得到的利益以支付税收的形式回报政府使政府运行。我国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在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前提下,再征收房产税是否超出洛克对于私有财产的定义而属于双重收税,。《语境中的洛克》提出将私有财产定义为排除他人享有某物的权利,外加使用、滥用或者不用的权利,以及转渡这一物体的权利,并且这不需要承担任何强制性的义务。我国目前居民住宅权,只是名义上的50-70年,实际上到期政府没有也不可能收回,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恰好与T ·R鲍德温的假设相关:如果政治社会的创立是用来保护财产,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就必须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这个社会完全是由实在法来净化和规范的。真正的洛克的解读是在社会契约所支配下的公民社会或者政治社会,私有财产是“对物品的一种权利,根据社会的法律这些物品属于他们”。洛克实际并没有论述自然状态下的私有财产。推断社会发展到现在,货币与土地一样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与以往不同的是,公民并不像过去一样主要依靠土地生存,土地与货币都能作为支付的手段。财产权认为人类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洛克提出能够获得财产的都是理性并且对劳动有积极性的人,政府如果没有将所征收的税用来进行公共支出,纳税人完全有理由拒绝缴纳。政府应当通过实际的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产品建设来应对房产税的质疑声,房屋产权者可以从用劳动换来的房屋中享受到升值或者其他的公共品提供,没有理由反对将收益的一部分用来返还给政府。

三、财产权角度下房产税征收范围

上海市房产税改革主要针对本市家庭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的房产增收房产税以及非本市家庭的新购住房;重庆针对的是个人拥有的独栋住房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宅。首先,征税对象是外来人口和新购的住宅,范围局限在城镇。洛克定义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规则之一就是财产权,对于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享受自然资源作为个人财产的权利,在纳税上也需要履行同样的义务。将征税对象局限在新购住房,在房产税改革之前的购买者是最大受益者。洛克一方面维护私人的财产权,另一面承认人类共同拥有的资源。财产权产生的原因是劳动,将房屋产权作为一种投机的行为从长远看并不利于财富的合理分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也认为货币产生于商品交换的过程,土地或者房屋产权是作为固定资产,随着政府公共物品的投放产生增值,房屋产权持有者没有凭借交换行为而获得利益(白暴力,白瑞雪 2009)。第二,关于房屋产权征收范围的质疑声来自于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乡村,在80年代考虑到农村的房屋除了极少数用于农副业外大部分都是农民自己居住,为了减少农民的负担。在已经取消农业税并且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打破的背景下,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逐年完善,农村隔离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外不仅造成财政流失还体现市场不公。洛克在这方面提出过假设:M是个人劳动权力、私有财产权力体系和劳动背后的自我所有权;N是自然资源分配的理想。政府当前将房屋产权MN的调和问题寄希望于房产税的改革。基于公民社会中的财产权目标,私人的财产是为了增加社会积累而不是减少共同拥有,政府与公民都希望透过努力增加社会与个人的财富积累。只有将房产税征收范围在财产公平角度下放大,才能有利于政策下一步的实施。

四、居民住房闲置税

华生在《城市化改革与土地陷阱》中曾提到过提居民住房闲置税,将其视为房产税唯一可以扩展的税,帮助政府打击大量囤房炒房行为、减少家庭闲置住房。洛克明确指出人们获取生产资料的数量只能是在其败坏前能完全消耗的量,一旦超过即意味着侵犯他人应得的数量,财产是以供人们享用为限度。房产市场存在的囤房行为使社会所占人口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无法支付居高不下的房价,而房屋作为生活必需品,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社会稳定。首先违反自然法,虽然在18世纪财产权背景下法律鼓励人们“圈地”,但是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土地实现升值,能进行“圈地”行为的是社会中的所有人,当前有能力囤房人口属于少量富裕阶层,不符合财产权本质核心。洛克认为使得一个人犯下违背自然法罪行的,不是他通过劳动而占有数量庞大的东西,是因为使其财产中的某些东西毫无益处地烂掉。在国家稳定房价鼓励保障房趋势下,个人家庭所占有的多余房屋资源浪费,与自然法完全背离。居民住房闲置税完善房产保有税中租赁市场转嫁、推升房租的缺点,挤压房源出售或出租。另外,政府“兜底”现象也作为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矛盾值得讨论。

五、总结

基于洛克财产权理论中的“正义”性,将目前讨论激烈的房产税改革以洛克公民社会的视角进行解释,虽然有较多的突破,但是局限于洛克理论背景的不同,存在很多不足。一方面,我国房产税改革本身存在许多未知的矛盾与问题,另一方面,洛克的“产品交换”理论和“产品交换”基础上的“货币理论”与他的“自然理性”存在着冲突。对于房产税进一步的改革能否继续沿用洛克理论进行解释还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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