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融合背景下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利益整合探析
2025-02-20何欢欢杨丽萍
摘" 要:统筹城乡一体化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利益分配与农民利益分配出现严重的脱节,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利益整合问题,如各生态利益主体尚未充分认识到生态责任的重要性、城乡之间利益主体诉求表达受阻、城乡之间利益共享不得当等。该文将从各生态利益主体共同构建生态和谐的责任、健全生态利益诉求与表达体系、建设生态利益共享机制等方面提出城乡融合过程中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利益整合路径。
关键词:城乡融合;生态环境;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利益整合;路径
中图分类号:X171.1" " " 文献标志码:A" " " " " 文章编号:2096-9902(2025)04-0068-05
Abstract: Coordinating urban-rural integration is a major strategic measure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promote agricultural and rural modernization. However,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 there has been a serious disconnect between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in rural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farmers' interest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minent interest integration problems in rural areas, such as the fact that various ecological interest entities have not yet fully recognized the importance of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the blocked expression of the demands of interest entitie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improper sharing of benefit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is paper will propose the interest integration path for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n the process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joint responsibility of various ecological interest entities to build ecological harmony, improve the ecological interest appeal and expression system, and build an ecological interest sharing mechanism.
Keywords: urban-rural integra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nterest integration; path
乡村振兴战略是“三生”融合发展的战略性进程。乡村生态修复,活化乡村生态资源能为产业的振兴奠定物质基础;强化乡村治理能力,能为乡村组织的繁荣与发展奠定坚实的要素支撑。在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可采取逐步扩展的策略,从局部着手,逐步覆盖全面,利用此过程激发乡村工农业活力,彰显生态文明,并进一步增强乡村组织的团结与凝聚力。但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与障碍,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所导致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行为不尽相同。基于利益整合的视角,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遇到的阻碍进行梳理和发现,进行理性认识,并有针对性地解决,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1" 城乡融合与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
城乡融合不仅是指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融合,更包括生态环境的融合。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城乡融合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必将对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产生倍增效应和全面的协同作用。在城乡融合背景下,乡村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更加注重利益的整合和平衡,以确保治理效果的最大化和可持续性。
1.1" 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力驱动因素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党和国家工作布局提出了更加深刻而紧迫的新方向。产业繁荣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生态宜居是提升农村发展品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重要保障;乡风文明是农村建设之魂;农村善治的关键在于治理有效。要构建一套现代化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需确保党委的引领作用,政府承担主要职责,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激发公众的积极参与,并强化法治保障与科技的支撑作用,以此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其持续发展。毋庸置疑,城乡生态环境治理的不均衡性与不全面性,是新时期生态环境中社会矛盾的突出体现,也是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新时代背景下,深化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仅是加固乡村生态公平的基石,更是城乡生态一体化发展的坚实后盾。通过打造宜人的乡村生态环境,可以有效吸引城市居民的目光与参与,激发他们投身于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构建之中,从而全面激发乡村社会的综合活力。
农村生态系统是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城市则是依托于农村安全、稳定的生态环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加快农村绿色转型与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构建新的城乡生态模式、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为了更好地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美好蓝图,我们需要对农村生态治理的现代化之路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破解目前农村绿色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为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2" 城乡融合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开辟了新的历史机遇期
为了满足新时代民众对优质生态环境的向往,我们正在积极应对乡村环境治理中的挑战,要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农业农村发展步伐,应坚定不移地将农业农村置于优先位置,并全面而扎实地推进乡村的五大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1]。
必须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战略,政府引领产业升级,确保资源均衡配置,驱动乡村振兴。同时,针对乡村人口结构的最新变化,需要灵活调整村庄规划策略,以更加科学合理的布局来优化乡村产业结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乡村建设能够稳步、有序地向前推进。统筹城乡生态体系的整体性和关联性,为推进新时代农村生态治理提供了重大的契机和必要的选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生态治理系统,可以促进城乡之间在要素、技术、信息、服务、资金和人才上得到平衡的分配,形成一种新型的城乡生态关系,使城乡之间的生态服务供应逐步朝着协调和均衡的方向发展。
2"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利益整合的难题与挑战
不同利益群体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价值追求不同,造成了治理行动上的差异性。乡镇政府、企业、乡村村民等尚未充分认识到生态责任的重要性、各利益主体诉求表达受阻、城乡之间利益共享不得当等构成了治理进程中的重重障碍,使得持续推进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变得尤为艰巨。
2.1" 各生态利益主体尚未充分认识到生态责任的重要性
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着政府、村企业和村民3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
第一,城乡政府在利益考量下的治理决策阻碍了乡村生态环境治理。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及农民对优质生活环境的向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化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连续出台乡村环境治理政策,并推动了相关制度的改革深化。这种顶层设计需要基层政府的落实,但在一些乡镇政府看来,受个体利益偏好、短期经济利益追求及能力限制等因素影响,部分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力软化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取决于资金投入现状,在资金匮乏下,基层政府在应对其管辖领域内的问题时,往往会面临资源分配优先级的考量。相对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来说,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放在较后的位置。在以GDP为导向的政绩导向下,一些地方政府忽略了长远的环境利益,牺牲地方发展的环境利益,并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污染者组成了一条利益链,损害了农户的环境权益,导致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
第二,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不足,生态意识淡薄。伴随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及民主制度的深化,农民的环保意识显著提升,特别是其环境参与、知情及表达等权利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与重视,促使部分农民积极关注并参与到周边环境质量的监督与改善中来,但是大部分农民对环境责任没有建立起深刻认识,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依然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以焚烧秸秆与废弃物为例,部分农民在处理农作物秸秆或废弃物时,可能会选择露天焚烧的方式。这样做不仅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烟尘,污染空气,还会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且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也会加剧温室效应。除此之外,农户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与成本。由于农户相对零散,缺乏对环境信息的了解,使得其在政治资源相对较弱的条件下,面临着较高的时间、资金成本等问题,从而阻碍了农户的“环境主人翁”意识的形成。
第三,乡村污染型企业倾向于“重投入轻生态”的行为模式阻碍了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目前,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小城镇产业结构转变和升级的背景下,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部分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收益,采取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忽略或者规避了自己的环保责任,给农村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纷纷向东、向西、由城市向农村迁移,使原本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的农村环境质量急剧下降。如过度排污导致大气、土壤、水体污染,有毒物质超标,农作物减产或绝收,严重污染地区还会产生“癌症村”和“儿童血铅量超标”等。此外,我国一些重大环保项目,如垃圾焚烧与分类、核电及化工等,因其有潜在环境风险,利益群体涉及农户、投资商与地方政府等多方,各方在风险认知、信息传播及决策参与上的差异,易导致环境利益冲突[2]。
2.2" 城乡之间利益主体诉求表达受阻,利益增进难以为继
显而易见,构建系统化、正规化及标准化的利益诉求机制,是推动城乡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不可或缺的基石,目的是给双方的生态环境治理主体提供一个交流的渠道和平台,让他们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了解所有的利益要求,目的是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当前,我国在城市与乡村生态环境共同治理的进程中,遭遇了2种显著不同的利益诉求难题。
第一,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城乡间利益表达的平衡性尚待加强。城乡发展水平、对资源的占有程度、利益的表达程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导致区域之间的合作治理利益表达存在不平衡性。在农村地区,利益诉求与表达能力的不足,往往导致农民难以全面、深入地审视和评估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利益分配,进而限制了他们有效表达自身利益的能力。
第二,城乡间各利益群体表达存在“不合理性”现象。城乡之间的利益表达平台不健全、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等问题,造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获得“时差”。特别是在城市生态环境管理领域,当某些利益诉求未能通过合理途径有效表达时,可能激发非理性行为,甚至演变为群体性冲突。因此,若不能有效解决利益表达与诉求机制中的不均衡问题,后续的利益对话、协商、分配及平衡将难以实现,整个利益协调体系将失去稳固的基石。简言之,强化城乡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与畅通,是避免冲突、促进和谐共生的关键所在[3]。为了加强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的规范性和法治基础,关键在于促进相关机制的制度化与法治化进程,以确保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各方主体能够享有充分的话语权。这要求构建公平、均衡且合理的利益沟通渠道与平台,旨在提升利益交换与协商的效率与质量,进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持续优化。具体而言,需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利益表达的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确保所有相关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讨论与决策,促进治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这是现阶段我国城乡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2.3" 城乡之间利益分享不当,缺乏合作动力
利益共享是城市与农村在推进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1972年6月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类既受环境所塑造,也具备塑造环境的能力,是环境变迁中的双重角色”。实现利益共享需城乡治理主体构建基于信任的合作伙伴关系,树立“携手并进、利益共享”的理念,并营造一个公正、友好且开诚布公的利益交流环境。然而,当前我国城乡合作治理领域内的利益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与挑战。
第一,收益分享观念不强。受传统地方主义思想的影响,城乡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封闭性,主要体现为城乡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在地理空间上的分离。同时,由于政府权责不一致,导致城乡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权威性,主要体现为政府对城乡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控制和支配。此外,由于城乡之间的利益共享理念以及认知偏差等因素影响,导致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主体产生了“独赢”理念和“独善其身”的管理理念,难以营造出一种共同富裕的文化氛围。
第二,利益共享机制存在缺陷。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框架及支撑体系和制度保障,利益共享面临着合法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挑战,由此带来“盲人摸象”“随机性”和“非均衡”等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但是,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使得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营造和谐有序的利益共享氛围,鼓励城乡生态环境治理的各方秉持互利共生的原则,携手成为协同发展的伙伴,是当前推动城乡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进程中的核心议题。
3"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利益整合的构建路径
农村环境治理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起点之一。而目前,受各种利益驱动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着多种阻力点,各利益主体必须共同构建生态和谐的责任、健全生态利益诉求与表达体系、建设生态利益共享机制。
3.1" 各利益主体共同构建生态和谐的责任
第一,提高基层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执行力。从理论上讲,乡镇政府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但现实中基层政府往往会因对环境资源的过度使用而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各级党政一把手都有必要改进内外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政府的考核、晋升和奖惩都要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通过扩大农户参与环境政策制定与冲突治理的途径,既能提升环境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又能使农户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的职责与义务,提升其对环境政策的认同度。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分享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交流。乡村环境冲突治理的每一个步骤都离不开不同的行政组织与个人的合作。
第二,重塑村民对生态利益的认知,倡导乡村绿色生活方式。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要以村民为主导,而村民的观念与行动则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优化乡村生态环境并推动绿色发展,关键在于培育村民的环保意识,让他们深刻理解生态环境改善对长远生计与生活质量的积极影响,从而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践行环保理念,共同守护美好家园。在此基础上,需充分调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的力量,采用多元化、深层次的生态伦理教育模式,利用“生态示范村”“绿色学校”及“环保社区”等平台,深化农民的责任感与参与感。核心在于融合生态文化建设与乡村经济,促进绿色工业与生态农业的协同发展,引领乡村迈向绿色发展的轨道,确保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动力不竭[4]。同时,我们应有效结合农村社区内基于熟人网络的传统信息传播优势与现代网络平台(如微博、QQ、微信、小红书)的监督力量,积极引导农民采纳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倡导农民实践绿色出行理念,弘扬勤俭节约的美德,并倡导合理适度的消费观念,共同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乡村企业建立以“标准化、自我约束、示范引领”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潜在源头之一,很可能是农村地区的工业设施——工厂。针对这类企业,应从以下3个层面来构建其生态环保责任体系:其一,加大对农村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他们在工程初期就做好环保评估,购置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的处置机制,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生态效益。其二,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活动的监督,避免企业因经济原因,擅自排放、非法排放,或虽有环保设备,但因经济原因不能正常运行。这样的日常监督要动员地方民众主动参加,并及时报告。其三,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赖于环境保护的奖励制度,促使公司在环境保护的领域中积极地引进新的技术,新的管理和新的思想,实行绿色生产,提高绿色产品[5]。村级企业不仅为村民提供了“家门口”的就业机会,而且还提高了当地居民的收入,因而对当地居民有很大的影响和带动作用。这些企业团体主动投身农村环境治理,激发了村民的参与热情,共同推动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积极向好。
3.2" 健全生态利益诉求与表达体系
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权益的享受以及生态利益的分配上都处于弱势。农民在维权时,常以弱势身份采取公开、激烈且非制度化的方式,这往往源于其环保需求未获满足,从而引发非理性的反抗行为。突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二元分割,尊重并关注农户的环保诉求,转变农户的“环境弱势”状态,才能从根本上破除这种逻辑。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利益诉求与表达机制。
第一,明确城乡生态利益诉求的表达主体并规范其行为。在“利益融合、协调发展”的框架下,我们应拓宽并优化城乡生态利益表达渠道,既促进先进城市利益团体的有序参与,又通过规范、适度引导确保其行为不偏离公正,同时加强对相对落后村庄利益代表的支持与保障,提升其法律地位、公信力和自主性。此举旨在使各类生态利益群体能够以更加规范、系统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与期望,从而实现利益表达的合理化与平衡化目标。
第二,拓宽农民表达环境诉求的途径。优化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如强化社会公示与听证制度,同时完善信访与代表联系制度,确保农民环境诉求渠道畅通。鉴于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在环境议题上话语权有限,其诉求常难以迅速有效传达,易引发不满情绪。因此,提升农民环境话语权,需政府及工作人员积极回应农民诉求,增强预防冲突意识,高度重视并尊重农民的环境关切。
第三,构建多元化利益表达渠道。为消除利益表达障碍,需化解表达困境,优化表达流程,并探索高效、适宜的表达渠道,确保其形式与内容的合理性。要使利益表达真正有效,必须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如:为推进城乡生态环境治理,可通过论坛、专题讲座等活动形式,为治理主体营造积极的利益诉求与表达环境,以促进有效沟通与协作,构建公共利益诉求与表达平台体系是推动城乡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利益融合的关键路径。
3.3" 建设生态利益共享机制
生态利益分享是城乡治理主体合作博弈的出发点,其目的在于实现利益共享,可以有效地调动城乡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利益整合的普遍性、均衡性和持续性。
树立共享价值观,营造积极的共享环境。倡导“以人为本”的生态共享理念,关注并强化对城市与农村生态弱势群体的支持,消除地域偏见,在相互认可、信任、互利合作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公正、包容的生态利益共享平台,以促进城乡公共福祉的持续提升。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的分配是衡量各主体在环境治理中贡献程度的重要指标,其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各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作为环境治理的核心推动者,城乡政府在利益分配中应扮演主导角色。为确保分配的公正性,政府需秉持公正原则,加强对分配过程的监管,并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分配结果的公平性,以此激发各主体在环境治理中的持续动力与热情。
构建合理的利益补偿体系。环境治理的历程本质上涉及多元主体间环境治理权益的初步划分,然而,鉴于各主体在治理权限、资源掌控等方面的差异,初次分配往往难以确保公平性。因此,构建有效的机制来平衡与调整这种分配不均显得尤为关键。在选择利益补偿机制时,应灵活应对不同主体的具体利益诉求,例如,针对乡镇企业,可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经济政策手段进行激励,或采用综合性的策略,旨在激发那些因环境治理而利益受损的主体持续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的持续动力与成效。
4" 结束语
我国城市化过程加速与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并行,社会结构变迁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导致生态环境污染与风险上升,成为乡村环境利益冲突的主要诱因。在城乡融合的大背景下,构建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建立一个多主体协作共治的治理系统,使乡村环境治理系统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针对城乡融合背景下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生态利益主体尚未充分认识到生态责任的重要性、城乡之间利益主体诉求表达受阻、城乡之间利益共享不得当等不足,要通过各生态利益主体共同构建生态和谐的责任、健全生态利益诉求与表达体系、建设生态利益共享机制等途径来解决农民对优质生活环境的期望与农村生态发展不足之间的矛盾,最终对实现乡村生态振兴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54.
[2] 王海成.协商民主视域中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5(3):118-122.
[3] 吴群芳.转型期均衡利益表达机制构建中的政府责任[J].理论导刊,2010(8):8-11.
[4] 向生敏.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生态意识提升研究[D].大理:大理大学,2023.
[5] 霍玉璨.乡村振兴背景下饲料企业支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与破解路径研究[J].中国饲料,2020(15):13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