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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及其现代重建

2025-02-19张兴宇

江苏社会科学 2025年1期
关键词:道德感

内容提要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领域,社会信任格局主要表现为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和以观念、信仰共同体关系为基础的普遍信任两种形态。不同于西方社会中以宗教信仰、契约精神等构建普遍信任的经济社会学阐释逻辑,近现代中国乡村社会遵从的是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普遍信任理念,虽未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运作机制,却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影响着乡民的社会文化心理。从其构筑的基本策略看,这种以道德感为表征的社会心理基础通常无法实现较高的道德理想,应充分关注普通乡民“人何以为人”的根基特性。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离不开民众对日常生活的意义感与道德感互融共进的普遍信任生态格局的支撑。要确立、培育“人之为人”的筑基性的社会普遍信任价值观,将张贴“诚信标签”的基层道德感建构方式作为化解现代乡风文明建设难题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 乡村社会 普遍信任 城乡精神文明 道德感

张兴宇,博士,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研究”(23ZDA089)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其给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开设的“乡村社会学”课程中,尝试从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等视角来探究中国乡村社会的复杂性特征。他对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本判断至今仍具有很强的启发性意义[1]。从社会信任的视角来审视,不少社会学者注意到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特殊信任、普遍信任两种不同性质的信任关系形式。近年来,学界对中国社会特殊信任的探究成果颇丰,试图据此揭示社会信任的内部结构和演化逻辑。如在马克斯·韦伯看来,中国人的信任是一种“血亲关系本位”的特殊信任,对外人则存在普遍的不信任,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1]。福山将世界各地的文化划分为高信任和低信任的社会文化,认为低信任的社会是存在于血亲关系上的社会,高信任的社会指超越血亲关系的社会,中国属于低信任社会[2]。翟学伟则提出,“在中国文化中,信任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发生可疑时形成的中间地带,可细分为放心关系和信任关系及无信任关系”[3]。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社会变迁的历时性维度讨论普遍信任的现代转化与价值重塑问题。祁玲玲等从政治学视角切入,指出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背景下,从家人、亲朋好友、同学、同事到陌生人,中国人之间的信任呈现逐步递减的差序格局[4]。齐亚强等也发现,中国社会的所谓“信任危机”更多是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一般信任水平的上升幅度不足以抵消特殊信任水平的下降幅度导致的[5]。缪晓雷主张从数字时代的普遍信任结构入手,认为普遍信任受到文化制度、人际关系和网络资源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当数字社会带来数字鸿沟、技术赋能等新的特征后,普遍信任也存在无关、上升或下降等变化趋势[6]。总体说来,尽管学界关注到中国社会的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出现了结构性位移现象,但对如何调谐二者之间的多元互动关系以及普遍信任构建的未来发展趋向等着墨不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7]。随着全球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速,我国乡村社会的信任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乡村社会的文明化进程。乡村生活空间的开放性和城乡市场经济边界的拓延,既提升了乡民进行社会交往的频度,也丰富了乡村社会的信任网络结构。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广大乡民群体而言,基于血缘、姻缘等形成的特殊信任是其拓展日常社会网络的重要基础。已有研究中,一些学者注意到在以村落社区为基本生活单元的特定空间范围内,乡民的日常人际交往实践容易受到特殊信任水平的影响,但对如何构建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格局问题缺少剖析。本文拟重点讨论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乡村社会中是否存在超越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的普遍信任?二是在现代乡村生活中,重构社会普遍信任的路径与方向是什么?因此,首先应厘清乡村社会中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结构性关系问题。

二、乡村社会中的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

从乡村社会转型的历史和经验事实来看,经历了革命、改造、改革和市场转型的中国乡村社会,其基本性质是后乡土性的[8]。大致而言,我国乡村社会的信任格局主要呈现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并存的状态。而从近现代我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信任的基本格局主要围绕两条线路而展开:一条是基于乡村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建构的亲属网络景观,形成了村落社会特殊信任的基础;另一条是基于观念、信仰等乡村共同体关系建构的社会交往景观,构成了跨村落社会普遍信任的基石。因此,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领域,社会信任格局主要呈现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和以观念、信仰共同体关系为基础的普遍信任两种形态。

首先,乡村社会的特殊信任是基于血亲和姻亲关系建立的一种乡土亲属信任关系,它的关系网络通常被限定在同一个家族或村庄社区的空间范围之内。根据李伟民等的研究,中国人对他人的信任,实质上起作用的主要不是关系本身,而是关系中所包含的双方之间心理情感上的亲密认同,它能够增强交往双方的义务感和责任心,为双方的相互信任提供保证[1]。也就是说,这种关系背后的情感性和家族认同性联系,是建立特殊信任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就乡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观念来看,传统的“五服制”通常决定了一个农村普通家庭与其他家庭之间的远近亲疏关系,这是特殊信任得以实现的民间基础。尽管一些出了五服的亲属关系仍被乡民以共同祭祀的祖先而框定在同一家族或者同一姓氏范围内,但由此形成的特殊信任水平相应递减。这种血亲和姻亲关系在传统乡村社会的特殊信任格局中尤为突出。在现代乡村社会,不少农村家庭内部使用的微信群名称便是一个注重特殊信任的常见例证,因为这些微信群名称大多会被冠以“幸福一家人”“村民一家亲”等名号,试图利用亲属关系或者是熟人社会的特殊信任关系,构建乡民日常交往的基本规则和虚拟化的社会交往空间。另一方面,特殊信任与乡民的日常生活深度融合,并在长期的双向互动实践中予以强化。费孝通认为,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必须保持相当的平衡,这种平衡可以在时间上拉得很长,但是如果是一面倒,社会关系也就要吃不消,除非加上强制的力量,不然就会折断的[2]。在一个特定的乡土村落生活空间范围内,特殊信任深刻影响着乡民的日常生活实践。在乡村社会中,一些地区流传着“红事要叫(请的意思),白事要到”的风俗。也就是说,普通农村家庭如果遇到了红白喜事等重要事件,作为家族或者是村庄的成员,有义务和责任为乡民提供公益性的帮助。如在贵州黔东南瑶白村,当地侗族民众传承着对唱山歌的传统民俗活动,基于特殊信任关系还自发成立了“劝和会”这一民间组织。每当村中有些家庭出现了不易调解的矛盾纠纷,而这些纠纷又不足以动用法律部门或者村“两委”介入调解时,以村庄内部同族妇女为主体的“劝和会”成员会敲锣打鼓,齐唱山歌,共同抬着一块“家和万事兴”牌匾前往乡民家中调解矛盾,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基层调解效果[3]。进一步,如果没有这种特殊信任关系的支撑,我们看到的乡村生活景观可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别人瓦上霜”。缺失了人情味的村庄可能走向所谓的“原子化”村庄状态,乡民成为缺乏乡村信任温情的独立生活个体,即便是在同一村之内,村庄社区的凝聚力和认同感也无从谈起,这亦是乡村社会构筑特殊信任的关键价值所在。

其次,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主要是基于观念、信仰等乡村共同体关系建构的跨村落社会交往状态。此时的普遍信任意味着它超越了乡村社会的单一村庄地理界限,能够在更为广泛的陌生人群体之间建立一种新的信任格局。不难发现,乡村社会普遍信任形成的文化边界通常是跨越村落社区而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特殊信任也存在跨村落交往关系,但是普遍信任更倾向于跨村落的陌生人群体的社会交往形式。具体说来,从非制度化的乡村交往关系来分析,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往往表现为一种超越边界的“拟亲属”关系的建立。这种普遍信任关系可以依托“拟亲属”形式促进不同群体“由生到熟”的陌生转化。有学者从特殊信任到普遍信任的连接路径入手研究认为,普遍信任的对象是社会大众,特殊信任的对象是关系圈[4]。比如,不少乡村地区至今流传着“认干亲”“缔结仁兄弟”等民间习俗。为了加强对这些“拟亲属”关系的制度性约束,人们不仅要在结亲过程中举行隆重的庆贺仪式,还要向广大乡民普遍告知,以确定这种“拟亲属”身份存在的合法性。通过模仿亲属关系的制度性约束,双方约定未来要将“拟亲属”的父母视为自己的亲生父母,担负养老送终的家庭责任,由此凸显这种制度性约束的亲密性,反映了乡村社会普遍信任格局由“生”到“熟”的过渡。

赵旭东提出,不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的概念,在传统的乡村以及现代的都市都是同样存在的,只是在乡村社会这种从生到熟的转化关系体现得更为完整和频繁[1]。在一个普通农村家庭的私人生活领域,比如一个中年人农村家庭,中年父母通常承担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责任。从个体生活来看,为了维系整个家庭的正常运转,中年父母除了要从事辛勤农事劳作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还要面临复杂的村落外部或者跨村落之间的人际交往关系,具体表现为乡村普遍信任空间的边界拓展。以跨村落之间的传统节日为例,传统节日中的交往与联络并非“一次性”信任关系,诸如春节等具有社会动员效力的乡村传统节日,主要通过一种稳定性的节日习俗“维持机制”来实现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建立,这种机制能够保证节日仪式活动在重复性展演的情况下,不断深化并维系乡民对传统节日习俗传承的普遍信任状态[2]。这种乡村社会的跨村落交往实践,能够间接提升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普遍信任水平。进一步言之,从传统乡村社会的信任结构来看,也许存在一种可能性,即乡民个体在与村庄外部世界进行交流、交往的过程中,建立了一种超越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普遍信任格局。

三、儒家伦理构筑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逻辑与策略

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来审视,西方社会的普遍信任格局是与其基督教信仰、契约精神密切相关的。沟口雄三认为,马克斯·韦伯明确指出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以确立基督教新教徒的伦理为基础的。新教确立了一种优于过去中世纪血缘共同体的信仰伦理共同体。从经济面来说,这使得在商务交易的信用中,个人通过世俗职业所表现出的伦理性态度比血缘关系更为重要。也就是说,由此确立了作为职业人的个人伦理,而这被看作西方社会存在普遍信任的逻辑起点[3]。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血缘、家族、宗族、伦理等要素通常被看作维护乡村文化传统的纽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乡村文化共识和传统文化价值观。近些年来,随着大量城市文化涌入乡村,乡村原有的文化生态发生了改变,乡村社会原有的道德和礼俗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遭到破坏,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思想与现代文明思想碰撞的过程中,一部分乡村地区原有的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交织景观逐渐消融。作为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儒家文化,往往表现为择中而处,居于个体与集体两极的中间。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如果存在超越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普遍信任景观,那可能意味着在陌生人之间能够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信任关系。这种普遍信任的社会心理基础通常是以儒家伦理构建的个体道德感展示给外部世界的。事实上,儒家伦理在构筑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过程中,主要呈现以下三重文化逻辑。

第一,在儒家知识分子之间,倡导用个体的价值言行约束来增强陌生人群体的普遍信任。在亨廷顿看来,在最广泛的层面上,盛行于众多亚洲社会的儒家精神强调这样的价值观:权威、等级制度、个人权力和利益居次要地位、一致的重要性、避免正面冲突、“保全面子”以及国家高于社会、社会高于个人[4]。就此意义上来说,儒家知识分子个体的社会化进程,使得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价值观出现新的变化。一方面,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决策来思考,人们在日常生活层面的生计需求似乎要大于道德层面的需求,但是它不一定符合儒家提出的个人利益让渡于社会利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儒家知识分子作为道德的化身而存在,他们既是乡村中价值引领的道德标志,也可以成为乡民日常学习效仿的精神典范。因此,以个人道德促进社会公德通常被看作君子所为,他们在乡村社会擅长调节村庄纠纷,参与扶贫济困或者社区公益事业,等等。面对陌生人群体,同样要坚守这种准则,儒家知识分子转而成为道德的化身。林聚任指出,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主要是乡村社会关系与社会资本的重建,中国传统的乡村是“家族共同体”,主要受传统力量的约束[1]。其实,这种乡村社会中的传统力量,主要表现为儒家伦理形成的道德感约束。儒家伦理通过对知识分子进行个体价值言行的约束,既能够调和乡土社会的日常生活秩序,也可以引导乡民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人伦之道,多行向善之举。儒家伦理经由儒家知识分子个体的道德实践,为塑造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格局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儒家伦理强调个人与他者之间要遵循一定的仪礼之规矩,构建普遍信任的社会网络。儒家伦理在传统社会中表现出一定的现实适用性,因为乡村社会的关系嵌入问题对构建普遍信任十分重要,个体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原则融于特定的跨村落社会网络系统之中,并由此形成不同范围的社会信任网络。在现代化过程中,儒家伦理要解决其与现代市场经济、个体主义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具体而言,这种普遍信任的乡村社会网络主要延续和拓展了传统儒家伦理中的“五伦”思想,其希望借助思想教育提升乡村普遍信任水平。在钱穆看来,中国的五伦也都是教育。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是五条人生大道[2]。那么,村落社区普遍信任的网络制约功能在何种情境下更容易产生实际效果?通常涉及跨村落公共生活领域时和以下几个方面有关:乡民的个体行为是否得体,乡民能否以公益之心参与不同村庄的公共生活,乡民为村庄公事做出人力、财力和物力等层面的贡献。这种公共生活领域的付出往往更容易得到乡民的认可。因此,当个体家庭面临红白喜事或者碰到各种生活难题时,向同家族成员或者是亲属求助也就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这种个体与他者的社会交往范围,一旦拓展到跨村落以及陌生人之间的范畴时,原有的特殊信任并未完全失效,反而能够在乡村社会一定的礼仪之规的约束前提下,形成更加广泛的普遍信任社会网络。

第三,儒家伦理在社会生活层面,注重对乡村社会普遍信任格局的价值重塑。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系统不仅规定人之为人的社会责任,还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这主要是通过相应的道德规范完成价值塑造。在既有的社会普遍信任网络之中,通过融入乡村社会生活,不断与他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生活语境发生联系,能够使乡村生活领域中个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产生现实意义。梁漱溟基于对中国社会文化性质的判断,指出中国社会文化融国家于社会人伦之中,纳政治于礼俗教化之中,而以道德统括文化,或至少是在全部文化中道德气氛特重,确为中国的事实[3]。他在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中大力推行的“新礼俗”建设,某种程度上是在乡村社会中重塑普遍信任格局的尝试。尽管这一实验最终没能取得成功,但至少提供了一种经验层面的乡村普遍信任实践探索。又如,儒家道德治理的目的在于协调乡民个体自身、乡民与乡民之间、乡民与村庄之间的德治结构与普适性规范。公平、守信、守法等基本的道德伦理认知,通过浸润现代乡村道德生活的方式,培育乡民的道德价值观念,等等。当下的乡村,通常面临着乡村德治生态的失序(市场化、商品化、功利化)、乡村德治资源的固化(传统道德文化观念弱化,村规民约效力不足)以及乡村德治主体的缺位(乡村精英与乡村能人角色的转变)等难题。所以要从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三个维度加强乡村德治体系建设;向乡村社会寻找传统儒家的道德治理资源,一定程度上这种德治传统能够成为重要的社会动员力量。其实,儒家提倡道德治理并不是反对道德层面的自律和有道德的生活,道德在本质上是精神层面的自治和自律。道德与习俗、信仰、礼仪、规约等不同的非正式规则共同构成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秩序框架。在不同道德主体之下,传统儒家的道德文化资源存在断裂、碎片化(忠孝节义、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等问题。在乡村社会快速变化的背景下,儒家伦理还面临如何与现代化过程中的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等新兴社会价值观相融合的难题,通过对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价值重塑,依托伦理化、系统化的基层治理制度建设,能为乡民未来选择有道德、有尊严的生活方式提供普遍信任保障。

此外,一个显而易见的观点是,儒家伦理在乡村社会中构建的普遍信任能够实现高度融合。这种普遍信任不是理性计算的结果,它主要产生于伦理、道德、习俗等看起来与现代化存在较大张力的要素之中,其实践策略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普遍信任主要依靠儒家伦理制度性的约束。在乡土社会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风险等问题。一个乡村社会要形成良好的社会流动机制,依赖普遍性的社会信任支撑。徐复观认为,孔子的思想主要是通过人的自觉向上以达到人格的完成,即是要每个人发现自己的德、完成自己的德[1]。某种程度上,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主要依赖儒家伦理规范准则的落实。当然,从个人的伦理准则实践层面来看,在制度化的建构之下,个体被赋予相当高的道德感,此时的个体实际上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依靠儒家制度化建设和道德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较高的信任社会格局。比如,当下一些行会、商会等民间社会组织在乡村社区运行的通畅程度,是衡量乡村社会普遍信任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另一方面,普遍信任容易受到个体道德感的影响。在格兰诺维特看来,能否涌现人们在大范围信任的地方领袖,取决于社区社会网络结构[2]。实际上,一旦跨越了本乡本土的界限,基于个体道德感形成的普遍信任格局很容易被打破。在熟人社会中,以集市或者是庙会交流、交往为中心的乡村信任格局,随着生活地理边界的拓展而改变,儒家知识分子需要建立一种超越特殊信任的普遍信任关系。晏阳初在开展平民教育运动时曾提醒道,“不能忽视民众之心理和社会之风化问题,因一般平民知识浅陋,吾人为彼辈善意的服务,有时不仅不能得彼辈之好感,反遭彼辈之厌恶”[3]。也就是说,当儒家知识分子与乡民群体打交道,并且试图改善乡村社会的生活局面时,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在参与改造乡村或建设乡村过程中取得广泛意义上的普遍信任。要而言之,儒家伦理倡导的普遍信任理念尽管未能形成持续有效的社会运行机制,但它是构筑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重要心理基础。因此,乡村社会普遍信任机制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就在于一种新型儒家伦理关系的重建。

四、当代乡村建构社会普遍信任的主要指向

前已述及,乡村社会的特殊信任指向血缘家族的关系基础,普遍信任指向观念、信仰等层面的共同体基础。必须承认的是,无论是乡土社会的特殊信任还是普遍信任格局,它们都只是在乡村日常生活领域中一种基本的社会交往关系框架。实际上,如果从当代乡村社会的具体生活领域来审视,构建普遍信任主要指向乡村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三个方面。

一是现代乡村经济生活中跨越“同乡同业”网络的普遍信任。传统乡村以农事劳作为主,尤其是在农忙时节,邻里、亲属之间的“义务”帮工是普遍存在的。过去乡村中常见的“看青会”“借贷会”等民间社会组织,主要通过特殊信任为乡民农事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为了实现乡村社会跨村落间的有效流动,有时也需要利用其普遍信任格局中的“信用”机制来进行约束。如在河北省广宗县南部的乡村,当地乡民过去曾有赶集“碰砖”的民间习俗。乡民赶集时,如果遇到忘记带钱的特殊情况,集市上拥有固定招牌的商家,为了促成这笔交易,会使用一种被称为“碰砖”的信任机制来确认对方的“信用”。乡民和商户并不熟识,商户将一块普通的砖头分成两半,买卖双方各执一块,等到下次集市交易时,买方再还上砖头和货款,这就完成了一次基于普遍信任的市场交易行为[1]。对购买者而言,违约尽管不一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会降低他的乡村信任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社会边界逐渐被打破。此时,一部分乡民有机会走进城市,但很少能在城市中真正扎根,农忙时还要返回乡村务农,他们与乡村之间还保持着比较紧密的劳作联系。那些比较有能力的乡民尝试到城市中从事小型的商贸活动,其一旦在城市中立足,他们与亲朋好友的关系,甚至是同村、同乡关系,便能够从特殊信任关系拓展到更加宽泛的普遍信任关系,并在城乡交流互动中形成新的“同乡同业”网络。许纪霖等认为,小我与个人的私欲有关,它是一个原初的、本能的自我,大我则是在精神上被提升了的自我,代表着公共价值、公共利益,乃至于超越的世界[2]。此外,原本被绑定在土地上的乡民,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革新,过去依靠强手工劳作的村落生计模式出现了新的转型,人们不再单纯依靠“一亩三分地”,乡民日常的经济活动空间也不局限于一乡一地。传统以集市、庙会为中心的乡村交往圈和普遍信任形式,逐渐拓展到城镇或者城市之中。当然,这种跨村落的“同乡同业”劳作信任并不是一种稳固的普遍信任关系,如果有人受骗或者是普遍信任关系无法带来持久的生计保证,这种普遍信任格局在乡村中很容易被消解。

二是现代乡村社会生活中主动贴近“文明化”的普遍信任。乡村中的普遍信任关系,很容易受到人情、面子等要素的影响。余英时认为,分析中国传统的社会理论必须着眼于两个基本元素:其一是有价值自觉能力的个人,其二是基于自然关系而组成的“家”[3]。从乡民的日常社会交往礼俗来看,乡村生活的“文明化”倾向值得注意,此时的普遍信任主要体现在对新生活方式的接纳。由于年轻乡民的日常生活半径不断扩展,他们更容易接纳这些新生活方式。一方面,那些留守在乡村的老年乡民,尽管无法进一步拓展物理生活半径,但是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助力,使他们与亲属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尤其是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在村落社区的快速传播,让更多老年人打破了原来依靠电视机、收音机等媒介了解外部世界的局面。一些老年乡民能够适应网络购物的节奏,对网购平台表现出足够的“普遍信任”。另一方面,过去乡村传统婚丧宴席通常在主家家院周边的宽阔场地举办。由于乡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乡村有一段时间曾经流行请“流动厨师”帮厨,此时尚未完全脱离熟人社会特殊信任的基底。近些年来,尽管一些乡村丧事仍保留在自家举办的传统习俗,但婚礼的举办空间和半径被大大扩展。不少乡民倾向于到乡镇或者城市中举办婚礼宴席,开始尝试融入相对陌生的城市生活方式。这些乡民的“文明化”进程被加速推进,乡村社会的普遍信任空间呈现城乡融合发展的趋势。

三是现代乡村精神生活中“公益资源”的普遍信任。在现代乡村的精神生活领域,不少地方侧重于推行“一村一场戏”“一村一场电影”等精神文化资源下乡的模式。这一模式尽管可以直接送文化到乡村社区,间接养活一批活跃在民间的剧团,但是随着乡民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升,传统的“三送下乡”模式与乡民精神生活之间的边界感和疏离感日益增强。当前,一些乡村之所以能成为显异于周边村落的文化治理“明星村”,除了村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协调能力,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村庄社区在精神生活层面具有相对丰富的普遍信任公益资源。卢曼认为,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行动,最终回顾起来是否正确主要取决于信任是受到尊重还是遭到背弃[4]。如果一个乡村能够保留以较强自组织为特征的传统乡民艺术活动,而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感和连续性,那么它的发展活力是比较显著的。换言之,当村落社区需要动员外在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各项公共事务时,它就能够依托这种普遍信任公益资源来实现有效的社会动员。当然,在普遍信任重建的不同阶段,亦需要各种乡村精神层面的公益信用资源支持。一些民间文学作品中不乏对“好人”“守信之人”的价值彰显,如民间故事中“憨子与能子”的故事情节,憨厚老实人不贪恋资财,最终得到好报,以此激励乡民在日常生活中多做好事,多做善事。有学者指出,“为人准则”的踪迹可见于每一种义务的道德当中,无论是那些严重依赖自我利益的义务的道德,还是那些立基于“绝对命令”的高尚要求[1]。事实上,乡村精神层面的信用资源只是普遍信任的一种外在表现。在乡民与他人打交道时,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个体,如果能够取得他人的信任,别人也会更加放心地与其进行社会交往。一个人如果在陌生化的乡村社会中不被他人所信任,甚至被视为“失信”“无信用”之人,那么他在乡村社会则无法立足,还会面临“人人喊打”的局面。因为乡民个体的诚信不仅是信用内化的表现,也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的道德坚守。

五、建构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路径与对策

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现代重建并非要完全恢复过去的传统,而是在理解社会生活变迁的视角中,进一步发掘这种普遍信任关系的现代价值。因此,剖析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现代重建的路径与对策,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中国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心理基础不能过度依赖较高的道德感来构筑,而应关注其在基层社会的根基性,即人何以为人,这通常也是儒家伦理的基本策略。在王露璐看来,中国的乡村现代化进程不可能是对传统“乡土中国”的复归,乡村伦理的现代转型既要传承传统伦理文化中的积极因子,又要注入开放、契约、公平、创新等现代价值元素[2]。例如,近些年国家层面大力倡导的“八礼四仪”,主要是针对青年学生群体从儒家伦理层面提出的一种个人化文明礼仪的日常行为准则,其从个人仪表、餐饮、言谈、待人、行走、观赏、游览、仪式等八个方面,约束个人的行为。“四仪”主要是以7岁、10岁、14岁、18岁为重要节点,分别举行寓意深刻、庄重简朴的入学仪式、成长仪式、青春仪式、成人仪式,以此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提升文明礼仪素养。其中,尊敬师长、诚信待人、扶老助弱、恪守公德等内容与个体道德的约束密切相关,主要侧重文明礼仪的养成教育。而在现代城乡日常生活领域,尤其是城市公园、乡村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相关部门通常会把行业规范、文明公约等宣传语刷写在显眼处。在市民文明公约方面,地方政府倡导的道德文明生活方式,从显性层面主要表现在交通规范、垃圾分类、公共秩序、文明上网、餐饮节约等内容上;从隐性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个体的诚实守信、家风传承等方面。据此,城乡民众在文明旅游过程中,既要“重安全,讲礼仪”,还要“守良俗,明事理”。这里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启发、熏陶,就人的各种个性以成就各种个性之德[3]。由上可知,对个人道德礼仪层面的新生活方式的倡导和教育,为未来乡村社会重构普遍信任格局提供了新的路径。

其次,应侧重加强乡民的道德感培育,尤其要重视构建互联网时代的乡村商业文明新形态。一种文明是一个最广泛的文化实体。各个乡村、地区、种族群体、民族、宗教群体都在文化异质性的不同层次上具有独特的文化[4]。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现代乡村在农文旅融合发展进程中展示出强劲的发展动力,乡村民宿成为透视普遍信任景观重建状况的一个重要窗口。因为乡民提供的民宿服务,不仅质量影响着乡土社会的商业文明形态,而且在商品流通环节也对乡民提出更高的普遍信任要求。那么,乡民如何与陌生游客群体构建一种新型的乡村普遍信任关系?如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白沙村,为了化解该村民宿经营者与外来游客的社会信任难题,一方面,在乡民受教育和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当地充分发挥传统儒家道德治理资源优势,由村“两委”动员乡村能人力量,在县乡政府指导下,定期加强民宿经营者业务技能培训,提出“做乡村民宿就是做口碑”的新媒体企宣理念,坚决打击宰客等不文明现象。全村现有农家乐经营户200余家,床位近6000张,年接待游客接待量30万人次,经营性收入8700多万元[1]。另一方面,当地倡导以优质志愿服务提升乡民的旅游服务观念与诚信意识,依托融合传统与现代的道德感培育,初步构建了互联网时代的乡村商业文明新形态。

最后,应聚焦以诚信为典型标签的乡村道德感建构,把诚信放置在人之为人的基础地位,确立、培育“人之为人”筑基性的普遍信任价值观。从基础的诚信观念入手,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现代重建存在明显的道德感互动特征。当前,利用现代社会的互联网等技术工具,逐步完善个体征信、加强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是探索建构乡村普遍信任的重要方式。在翟学伟看来,诚信、信任与信用分别对应个人、关系与制度,也分别指代道德、依赖与评价。从一种连续体的视角来看,它们不属于不同的社会面向,而是来自一个共同点的延伸,即由个体(君子)之“诚”而扩大为天下之“诚”[2]。如江苏省沭阳县是全国最大的花木之乡,近年来当地一些不法花木商户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等不诚信经营行为。此举严重损害了沭阳花木产业发展的良好形象,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甚至出现了“出门就怕见到沭阳人”的说法。如何解决商户在花木经营过程中缺乏契约精神和不诚信的难题?一方面,当地主要通过政府强势介入,在法律层面将诚信和契约精神建设导入乡村普遍信任价值体系之中。实际上,个人的诚信品德对乡村普遍信任网络的构建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依靠政府的强力治理和普遍信任重构,在短时期内可以产生明显的道德约束成效。另一方面,当地充分发挥乡村能人群体的道德引领作用,成立县网络电商互助联合会,在全县花木电商经营村设立诚信经营村规民约,同时创新推出快递包裹张贴“诚信标签”,累计张贴了6亿余张[3]。上述举措不仅重塑了“买好花,信沭阳”的花木经营形象,当地花木电商的精神风貌和乡风文明程度也得到较大改善。

一言以蔽之,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离不开民众对日常生活的意义感与道德感互融共进的普遍信任生态格局的支撑。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寻求和赋予生活以普遍信任意义感的能力,既需要个体内在精神生活世界的不断充盈,也离不开乡村社会道德规范和价值观的有力支撑。当然,乡村文明不应是城市文明的依附,在不断重塑城乡结构性关系的背景下,未来在乡村社会有必要进一步确立、培育“人之为人”的筑基性的社会普遍信任价值观,把张贴“诚信标签”的基层道德感建构方式作为化解现代乡风文明建设难题的重要抓手。尤其是在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应进一步重视乡民对乡村诚信制度设计、基层道德治理机制创新等路径的主体性探索,从而促进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现代重建。只有当民众在乡村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意义,并且具有强烈的道德感时,他们才更有可能深度参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

[2]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62—63页。

[3]翟学伟:《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社会》2014年第1期。

[4]祁玲玲、赖静萍:《信任的差序格局与民主价值》,《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5]齐亚强、张子馨:《转型社会中的人际信任及其变迁》,《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2期。

[6]缪晓雷:《互联共信:数字时代的线上资本社会与普遍信任》,《开放时代》2023年第6期。

[7]《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

[8]陆益龙:《后乡土中国的基本问题及其出路》,《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1期。

[1]李伟民、梁玉成:《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中国人信任的结构与特征》,《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

[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3]被访谈人:滚某某,贵州瑶白村村民;访谈人:张兴宇、李生柱;访谈时间:2022年7月7日;访谈地点:瑶白村滚某某家中。

[4]王连生、王茂福:《特殊信任到普遍信任的连接路径》,《社会发展研究》2021年第3期。

[1]赵旭东:《枝杈社会与乡土社会的文化转型》,《民俗研究》2015年第4期。

[2]张兴宇:《社会动员与信任重构:乡村传统节日的文化治理功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3]沟口雄三:《中国的公与私·公私》,郑静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94页。

[4]亨廷顿:《文明的冲突》,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201页。

[1]林聚任等:《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重建——当前乡村社会关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钱穆:《中华文化十二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版,第35页。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1]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257页。

[2]马克·格兰诺维特:《社会与经济:信任、权力与制度》,罗家德、王水雄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134页。

[3]晏阳初:《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运动》,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1页。

[1]被访谈人:李某某,河北省广宗县地方研究会会长;访谈人:张兴宇、季中扬;访谈时间:2024年3月1日;访谈地点:广宗县大平台村。

[2]许纪霖、宋宏:《现代中国思想的核心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页。

[3]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

[4]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页。

[2]王露璐:《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振兴与伦理重建》,《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2期。

[3]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266页。

[4]亨廷顿:《文明的冲突》,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1]被访谈人:夏某某,杭州市临安区白沙村村民;访谈人:张兴宇、张帅;访谈时间:2024年1月30日;访谈地点:杭州市临安区白沙村村委会。

[2]翟学伟:《诚信、信任与信用:概念的澄清与历史的演进》,《江海学刊》2011年第5期。

[3]相关材料由沭阳县委宣传部提供,特此致谢;调研人:张兴宇、季中扬;调研时间:2024年2月5日。

〔责任编辑: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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