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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海港检疫权的收复与国际互动

2025-02-19杨祥银韩亮

江苏社会科学 2025年1期
关键词:国际联盟国家主权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的海港检疫制度自诞生起,便深受治外法权与殖民医学的影响。因此,对历届民国政府而言,恢复检疫主权都是重要的政治议题之一。20世纪20年代,国际联盟卫生组织对港口安全的关注为之带来了历史转机。在全球卫生治理视野下,中国海港检疫问题经历了提出、变迁与解决的过程。通过与国联卫生组织的合作,南京国民政府最终建立起自主的检疫服务,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互动中得到各国政府及其在华代表的承认。近代海港检疫权的收复不仅是半殖民地中国恢复国家主权的过程,也是全球卫生秩序在华发展的结果。

关键词 海港检疫 国际联盟 全球卫生 国家主权

杨祥银,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韩亮,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

1851年,第一届国际卫生大会于巴黎召开,揭开了国际卫生治理的帷幕。作为中国近代外交的历史背景之一,卫生全球化与国家的主权、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等要素高度交融。综观当前学术界对近代中国检疫的研究,可以发现多数成果聚焦于国家治理层面[1],从国际政治和全球卫生角度进行的研究较少。本文尝试从近代中国的检疫制度切入,将公共卫生与国际政治相结合,探讨卫生全球化进程下围绕国家主权的博弈以及其中复杂的国际互动。

事实上,近代中国的海港检疫制度自诞生起,便带有浓厚的治外法权与殖民医学色彩。1873年,面对东南亚霍乱疫情的暴发,中国海关与各港口的领事团经过商讨,共同设计并建立了部分沿海城市的检疫系统。由于近代海关总税务司一职长期由外籍人士担任,国内历史学界往往将检疫权视为一项尚待收复的国家主权。然而,在当时的西方人和日本人看来,近代中国的疫情控制与海港检疫远未达到现代水平,甚至很难具有自主管辖的能力。因此,他们一方面攻击中国任由疾病跨海传播,另一方面又插手中国检疫,造成后者在卫生领域半殖民化的历史事实。围绕远东疫情管控问题,国内的有识之士与以拉西曼[1](Ludwik Witold Rajchman)为代表的国际友人通力协作,最终在1930年建立国际联盟(下文简称“国联”)与中国的合作关系,推动了中国海港检疫的去殖民化。立足于此,探讨20世纪20年代中国海港检疫制度的转变,有助于厘清全球卫生事业与半殖民地国家主权维护间的复杂关系。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主要以国联档案、英国外交部档案和中英文报纸等资料为研究基础,从卫生全球化的角度考察1922—1930年中国检疫制度的转型过程,以及国联卫生组织在其间发挥的作用[2]。最后进一步分析近代中国检疫问题的历史属性,理解去殖民与国际化对近代中国公共卫生的影响与意义。

一、卫生议题的国际交锋:中国检疫面临的挑战与契机

《南京条约》签署后,疾病由海运输入国内的问题日益严重。然而,由于资金匮乏等原因,当时的疫船和病患往往交由各国航运公司自行解决,清朝政府鲜有干预。这导致各港口的疾病防控工作几乎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3]。同时,为应对日益频繁的国际交流及卫生挑战,欧洲各国在几年间多次召开国际卫生大会[4]。在这个过程中,清朝政府常常处于失语的边缘地位,加上国内财政问题的困扰、各种疾病疫情的冲击,检疫的主导权最终落入由外国人监理的海关(即“洋关”)和各港口外国领事手中。

在海关的办理下,中国海港检疫的检查、消毒和隔离等一系列基本措施得以实施。但在上海等人口密集的沿海城市,因缺乏对城市内部疾病信息的掌握,这种检疫制度仍面临着疾病通过港口传播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风险。1922年6月,日本卫生官员宫岛干之助向国联卫生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名为《日本及其领土内的霍乱疫情》(The Cholera Epidemic in Japan and Her Territories,下文简称“宫岛报告”)的报告。从这份报告中可以看到,自1912年起,日本国内多次经历霍乱疫情,其病原携带者往往来自中国海港[5]。宫岛认为,日本境内疫情的暴发,不仅源于中国薄弱的卫生治理能力,也与中国政府有意无意地隐瞒国内疫情的信息有关。宫岛有意将中国检疫问题国际化,并在报告中指出:“从国际卫生和流行病预防的角度来看,鼠疫和霍乱是远东国家每年都发生的最重要的两种流行病……在亚洲南部,鼠疫和霍乱的流行几乎从未间断。而在中国,卫生组织的缺乏和隐瞒疫情暴发的倾向使疾病蔓延,还扩散到邻国。”[6]宫岛将疫情周而复始的暴发归咎于远东尤其是中国疫情情报工作的薄弱,并呼吁国联方面派遣专员前往远东各港进行实地调研[7]。

听闻此事后,中方代表周纬随即向国内报告,一个月后向国联卫生组织递交了近七年来中国东北鼠疫疫情的卫生治理报告,以证明中国在疾病防控方面的积极作为[1]。1922年8月,日本代表宫岛重申了委派调查团的建议,并表示希望看到国联对卫生问题的关注不局限于欧洲地区[2]。这最终促成了1922—1923年国联流行病委员会首席专员华爱德(Frederick Norman White)的调研访问。1922年11月,华爱德开始了为期9个月的调研工作。1923年2月,华爱德抵达上海。沪海道署提前一周发布公文:“又称此项调查,发起者为卫生会内之日本代表,所注重在东省防疫情形。中国办理此事,早著成绩,似可邀请调查员,前往参观。”[3]在中国方面看来,华爱德此次调研的重点将放在东北各省的卫生检疫和疾病治理上。毕竟与上海、广州等海港的检疫工作相比,东北的卫生治理是直接由中国政府负责的,因此也更能代表中国目前的能力和决心[4]。同年3月,华爱德造访了中国东北及华北地区,对伍连德领导的卫生团队及其检疫工作给出了不错的评价[5]。对中国方面而言,这不失为对“宫岛报告”的一次回击。

考察的经历使华爱德意识到预防医学对远东地区的重要性[6]。1923年9月,在华爱德结束调研后不久,第五届远东热带医学会大会于新加坡召开。会上决议“远东的形势需要一套不同的检疫程序。有必要起草一份独立的协议来管理远东的检疫条例,以便不同国家进行必要的合作”。参考华爱德的报告可知,远东热带医学会起草的协议后来被送至国联卫生组织[7]。基于种种因素,华爱德最终向国联卫生组织提议在远东地区建立分部,以组织远东疾病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工作,提升当地对霍乱等传染病的预防能力。

1922年“宫岛报告”与1923年华爱德来华对中国检疫事务既是挑战,也是契机。客观而言,“宫岛报告”将远东的疫情问题提升至全球卫生议题的高度,突出远东地区的国际意义,并最终促成了国联卫生组织的介入。但对中国政府而言,“宫岛报告”所涉内容并非单纯的公共卫生问题,其目的在于使国联卫生组织承认远东地区疫情(尤其是中国东北疫情)的不可收拾,最终引发国际干预。于是,中方为避免东北疫情成为国际公案,便想通过伍连德团队在东北的卫生工作证明自身能力,这最终获得了国联调查员的认可。1925年,在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财政支持下,国联卫生组织东方局于新加坡成立,标志着国联卫生组织的影响力正式进入远东地区[8]。

当远东疫情特别是中国疫情成为国联主持下卫生秩序的一部分时,中国饱受争议且带有殖民色彩的海港检疫制度迎来了转变的契机。据记载,1923年华爱德在华期间,曾提起未来与中国合作办理海港检疫事务的可能[9]。华爱德并非唯一对中国卫生事业感兴趣的国际友人。1925年6月,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系主任兰安生[10(]John Black Grant)与英国驻华公使乔治·格雷(George Gray)医生密切合作,希望能在北京建立一套应对中国境内流行病的情报网络,系统地统计不同疾病的发病率。然而,当时中国各港口的检疫工作大多由海关负责,若要进一步获取全国疾病信息,仍需与各港检疫部门单独沟通。北京政府内务部卫生司将这份请求移交至海关,提请时任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Francis Arthur Aglen)督促各港口医疗官员遵循国联在远东收集流行病情报的要求。结果,这一提议遭到了拒绝[1]。兰安生本想提请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参与此事,而后者认为此类事务应由国联处理[2]。同年7月,兰安生在致华爱德的信函中,详尽地通报了这一状况,并坚定地表达了他的立场:“我极力主张,中国的检疫服务应当提升至与远东其他国家相等的水平。”他进一步保证,若此建议受到国联的重视,他将确保中国政府能够在未来开展相关工作[3]。

兰安生与乔治·格雷的努力引起了时任国联卫生委员会秘书兼医务主任拉西曼的兴趣。1925年底,拉西曼结束了在日本的访问,并应在华友人的邀请,到中国短暂停留。拉西曼此行既出于对国际卫生事业的考虑,也暗含一定的政治意义。身为波兰人,拉西曼对同为弱小国家的中国表示同情与理解,并倾向于从“民族主义”的角度思考中国的卫生和政治问题。来华后,他相继受到时任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处长伍连德、北京政府内务总长龚心湛、外交总长王正廷的接待。在交谈的过程中,拉西曼被告知:中国预防医学工作希望效仿美国的先例,即先建立一到两个中心,再不断向周边地区拓展辐射。中国方面认为“没有什么比港口检疫更适合的选择了”,并计划提议英国政府利用四分之一的庚子赔款帮助中国发展公共卫生服务。此外,在华期间,拉西曼还进一步征求了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的意见。后者向拉西曼反映,自己希望看到上海等沿岸港口的检疫制度得到改善,并愿意出资帮助国联展开进一步调查。但是,安格联怀疑,仅依靠中国人能否建立起现代化的海港检疫制度。当拉西曼向他承诺“国联可能提供一个完美适合中国的解决方案,并为日后工作的顺利运行提供足够的保证”时,他表示可以接受这样的方案[4]。

返回国联后,拉西曼提交了一份关于此次远东之行的工作报告。在报告中他呼吁:“我们必须向中国人展示国联执行机构的公正性,以及在联盟内部各国实现真诚合作的可能。”在政治方面,拉西曼表示:“太多的事实证据让我无法怀疑,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是(中国)动荡局势的主要原因。外国列强必须对此予以充分重视。”[5]而在卫生方面,拉西曼将重点放在上海等港口的检疫工作上。他指出,目前中国所实行的由海关及外籍人士主导的检疫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并且这些弊端与正在建立的国际卫生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冲突。比如,在制度上,各口岸的检疫规定长期不统一,中国当局也无法强制要求外国船只按照统一的检疫程序接受检疫:“根据现有条约,未经外国领事同意,不得对悬挂外国国旗的船只执行任何规定。”在人员上,拉西曼认为:“尽管港口卫生官员几乎由欧洲人和美国人担任……但他们对公共卫生,特别是港口卫生几乎一无所知。”在日常工作上,各个港口的卫生设备也严重不足,管理效率相当低下[6]。

拉西曼的观点引起了英国卫生官员乔治·布坎南(George Buchanan)的警觉。布坎南在给英国外交官员约翰·穆里(John Murry)的私人信件中,对伍连德及其同僚将海港检疫作为中国现代卫生建设起点的动机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一个四千年来都没有医学科学的国家,在开始新的医学时代时,想要通过在其港口建立一个系统,将疾病从世界上其他早已从事医学工作的国家拒之门外”,这无疑是荒谬的[7]。不过,布坎南的来信并没有得到英国外交部的重视。几日后,穆里回信表示:首先,国联卫生组织东方局已经考虑过这一问题,并认为短期内只会开展对中国港口检疫工作的调研活动,这并无大碍;其次,在几个月前英国外交部曾收到来自英国驻华公使乔治·格雷的有关请示,当局决定将中国海港检疫的调研与建设问题放在1926年巴黎国际卫生会议后考虑;最后,在1925年9月的文件中,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安格联也曾向他们表示愿意接受国联卫生组织或洛克菲勒基金会国际卫生委员会专家的调查,目的是请调查组为当下混乱的港口检疫工作提出更多建议[1]。

至此,1922年“宫岛报告”所引发的对中国检疫事业的质疑,在中国方面与国联方面的持续对话、相互理解以及探索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告一段落。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社会中的几位关键人物发挥了显著作用,包括提出远东检疫问题的宫岛干之助、协和医学院的兰安生,以及国联内思想进步的波兰籍官员拉西曼。他们的行动各有动机,最终共同促成了国联卫生组织对中国检疫卫生事务的重视与干预。质言之,1922—1925年中国检疫问题的提出与国际化,并不全然是以被殖民国家收复主权的形式出现在历史舞台的。它的另一番面貌是卫生治理的全球化趋势对殖民时代各自为政的卫生管理现状的冲击。对中国而言,恢复行使海港检疫权与融入国际卫生秩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协调,这无疑是一次历史的机遇。

二、政治动荡与寻求合作:检疫问题的变迁与搁置

当北京方面的中外人士致力于通过国联改变海港检疫现状时,广州的国民党政权采取了更激进的政治措施。孙中山执掌广州军政府时期,海关余税的缴纳问题成为广州军政府与广东省海关税务司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2]。1923年11月,孙中山宣布将广东省海关余税纳入广州军政府的财政,随即引起各国政府的强烈反对。1924年初,军政府发表关于海关问题的宣言提出,“中国海关,实一中国国家机关,所有收入为国税之一部分”,并计划收回广东省海关管理权[3]。此举一旦实施,不仅海关财政将由广州军政府掌握,包括卫生检疫在内的港口管理权也将一并收回。然而,数月后英美海军进入广州港示威。几经周折,广州军政府此次行动以失败告终[4]。

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后,收复广州海港检疫权的计划被再度提起。1926年,时任广州市政委员孙科“责局筹办检疫所,几经擘划”[5]。计划筹办的广州市检疫所将下设于市卫生局。此时的卫生局已有多名颇具医学资历的外籍医疗人员在职,收复广州港口检疫主权势在必得。同年8月,时任广州市卫生局局长司徒朝向广东省海关税务司贝泐(Francis Hayley Bell)表达了这一意愿。贝泐在给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的信中写道,检疫问题是领事馆与国民政府交流中遇到的诸多困难之一,而如今这一问题似乎走向了转折。贝泐继续写道:“最近的一项命令实际上宣布了卫生局下将成立一个检疫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从政府那里获得每月3000元的津贴。”国民政府的激进措施既没有征求广东省海关的意见,也没有通告各国代表。因此,贝泐强调:“海关及其自1911年以来所做的一切工作都被忽略了。”在此种情形下,他决定暂时忽略广州国民政府新的检疫规定,并以广东省海关的名义继续执行以往的检疫程序。在给安格联的信中,他表示自己当下只好在缺少当局认可的情况下,对船只进行必要的霍乱检疫[1]。

1926年8月,贝泐召集各国代表,希望对当下几乎分裂的港口检疫工作提出解决方案。鉴于海关体系下海港检疫制度的种种弊病,贝泐对国民政府希望独立办理港口检疫工作的要求并不完全反对[2]。他认为:“随着技术和专业知识的增加,控制权将会移交给当地政府。在其他原则问题不被涉及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提供帮助,并逐渐放手那些与税收鲜有或没有关系的权力。”对这位英国官员和其他各国代表而言,检疫直接影响的是港口所在城市的经济环境与社会秩序。一旦当地政府采纳了西方社会所认可的检疫规定,外国方面的过度干预反而会给自身带来经济负担。会议结束之际,以贝泐为首的广东海关与各国代表商定:“与其让《港口卫生条例》以这种方式分裂成多个部分,不如将地方政府的医疗当局纳入一个方案,与领事团的港口卫生官员共同管理港口检疫。这样的原则无论如何都是可取的,具体细节可在以后确定。”[3]

1926年9月,贝泐等人的折中方案遭到了国民政府的严词拒绝。前者不得不在信件中宣告“我所提出的方案,在得到领事机构的批准和卫生专员向国民政府所作的事先同意后,似乎很有可能获得通过,但现在已经完全失败了”[4]。同月,广州市检疫所正式成立。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致电各国代表,宣布广州港口检疫站将正式投入工作,希望各国代表敦促本国商船遵循规定,随即附上新修订的《广州港口检疫规定》副本[5]。收到通知的次日,广州各国代表紧急邀请广东海关专员召开联合会议,并决定以强硬态度集体抗议国民政府的有关政策[6]。

各国代表的强硬态度不完全是对国民政府行政能力的不信任。贝泐在会后指出,广州新出台的港口检疫规定显然基于广东海关原来的卫生规定,因此在技术上并无明显缺陷。但国民政府试图将西方国家完全排除在检疫事务的规划和执行之外,这种做法忽视了代表们的态度,激化了他们与国民政府间的矛盾[7]。1926年9月,英国驻广州领事白利安(John Fitzgerald Brenan)向北京公使馆致信指出:目前海关执行的检疫措施在技术上确实存在不足,他自己很难认同国民政府激进的外交立场。白利安点明:“列强在检疫问题上拥有条约所规定的咨询权。根据治外法权的原则,未经各国的明确同意,任何检疫规定均不得适用于其公民或船只。”他强调广州政府的政治措施不仅是对广东海关现有权力的限制,更是对外国治外法权的公然挑战。综上,他呼吁英国外交部对此事予以关注[8]。

当广州国民政府与各国代表间的谈判陷入僵局时,北京方面推动国联专家来华调研的工作也经历了一系列波折。继华爱德和拉西曼访华之后,中国与国联合作的初步计划是邀请国联派遣卫生专家来华,并对中国当前的检疫工作进行评估。早在1925年拉西曼非正式访华期间,他便被告知北京中央防疫处正在尝试探索国家自主检疫的边界。防疫处的医务官员在确定“洋关”将检疫视为中国政府的本职工作后,随即向时任内务总长提出“由洛克菲勒基金会或国联卫生组织对中国港口进行调查”,并“设立国家检疫委员会,作为免受政治干扰的自治机构”等卫生计划[1]。他们希望通过此举,将中国自主经办的检疫事务建立在国际认可的基础上。然而,时至1926年中期,受北伐战争冲击,北京政府内部经历了频繁的人事变动,最终导致防疫处与国联卫生组织的国际交流逐渐陷入停滞。

1926年8月,中央防疫处第二科科长黄子方在给拉西曼的信中指出:资金将成为他们能否成功邀请国联专家的关键。在此之前,中央防疫处处长方擎已同意由其所在部门提供国联专家的陪同费用。然而随着政治局势变动,原先支持方擎工作的内务总长田应璜下野。黄子方在信中写道:“北京最近的政治局势变化对方博士不利:新任的内务总长[2]对他的态度并不友好。”[3]由于国内政局动荡,仅1926年,北京政府的内务总长就换了六任[4]。如果不能果决地采取行动,原计划势必会受到政治动荡的影响。因此,黄子方在给拉西曼的信中建议:“中国国务院的兴衰就像舞台上的演员,需要迅速地发起行动才能真正推动计划的施行。”[5]

1926年9月,方擎辞去了在中央防疫处的工作[6],其职务由王长龄接任[7]。在人事变动的背景下,兰安生找到了伍连德,并寻求他的支持。伍连德很快表示,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愿意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8]。同年9月底,黄子方致信拉西曼,告知后者邀请国联专家的信件已经起草,可能在近日由北京政府外交部传递至国联[9]。然而,国联方面从未收到黄子方所说的这封信件。两个月后,黄子方再次来信。他指出这一信件仍未寄出:“目前的延期主要源于内阁的不稳定,官员们已经好几个月没有领到工资了……事情的进展比任何时候都要慢。”[10]

随着北伐战争的推进,黄子方对北京政府愈发感到失望,他在给拉西曼的信件中写道:“在国家政治迅速变化的同时,卫生事务没有取得任何新的进展。”不仅如此,黄子方还指出,中央防疫处的人事纠纷对公共卫生建设的阻碍与日俱增。在北京方面愈发混乱的情势下,武汉国民政府显现合作的潜力。1926年11月,尽管立场不同,武汉国民政府的下属卫生部门仍主动向隶属于北京政府的上海市卫生部门请求协助。同年12月,黄子方向拉西曼表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与前几届政府相比,‘国民党’政府将为中国提供更加积极的公共卫生服务”,也因此,“兰安生博士和我一直在讨论中国的总体卫生事务,特别是与国联的关系。我们认为,如果能在与新政府沟通的过程中使用国联的名义,那将会是(促进双方合作的)一个有力杠杆”[11]。

然而,国民政府内部的矛盾再次打破了黄子方等人的计划。1927年2月,黄子方前往汉口。在那里,他目睹了“汉口四三惨案”的全过程,并认为现在的武汉国民政府过于排外,难以维系合作。但是,由于黄子方私自与武汉国民政府接触,北京中央防疫处罢免了他的职务[12]。此后,伍连德前往欧洲考察,黄子方申请了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的研学基金,赴美学习。北京政府一直搁置邀请国联专家来华调研检疫工作的计划,直到1927年7月被安国军政府取代。

与此同时,广州国民政府收回广州检疫自主权的尝试似乎在一次短暂的政治冲突后走向了成功。自1926年9月起,国民政府始终不愿意与海关在检疫问题上达成妥协,并坚持执行自己的检疫程序。1927年4月,当几艘英国船只跳过中国的检疫站抵达码头时,港口的码头工人拒绝为其搬运货物。白利安于是致信英国政府,希望后者可以对僵持的现状予以关注。白利安在信中提及,广东省海关和部分英国航运公司已明确主张缓解与当局的紧张关系。海关方面认为:“检疫并不是海关的主要业务,只是应中国当局的要求才进行的。现在当局更愿意自己接管,我们不想为此与他们争论。”一些英国航运公司则反映:“迄今为止,检查工作并没有以令人不快或讨厌的方式进行,除了在检疫锚地有着轻微延误,没有造成任何不便。”[1]

1927年5月,英国外交官阿马利(Owen O’Malley)来信,通知白利安接受国民政府关于广州检疫自主化的决定,缓和紧张的双边关系。阿马利告诉白利安:“您的同事们对新规定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您也说这些规定正在以可接受的方式执行……拒绝这些规定对我们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他要求白利安敦促各在华英商与国民遵守当地政府的新政策[2]。此后,其他国家代表也渐渐选择了配合。广州收回港口检疫自主权的尝试最终取得胜利。

综上可见,在1926—1927年,为争取海港检疫工作的独立自主权,北京方面与广州国民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早在1926年,拉西曼就曾表达过自己的疑虑:当今的中国是否存在统一的中央政府?在混乱的中国政界国联又应该如何选择?拉西曼认为,国联在中国当下的工作不仅是要寻求国际合作,更重要的是“与中国人真正的代表建立合作关系”[3]。恢复检疫自主权的努力在南北有着不同的发展。在两年时间内,广州国民政府主要采取了激进的外交措施,伴随着北伐战争的顺利推进,最终取得了外国政府在广州检疫问题上的妥协。而在北方,兰安生和黄子方是积极推动国联专家来华调研的核心人物。然而,北京政府的内部危机为这一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当北京政府因战乱带来的财政压力和人事变动而日渐混乱时,武汉国民政府的下属卫生机关抛来了橄榄枝,使得黄子方、兰安生二人对未来与国民政府的合作怀有希望。但由于这一时期战乱日盛,社会上的中外矛盾也愈演愈烈。黄子方的南方之行以失败告终,如何解决近代中国的海港检疫问题在激进和动荡的政治背景下发生着变迁与分化。

三、主权与合作的平衡:检疫权的全面接收与国际舆论

1926—1927年的战乱与政治动荡,导致中国与国联的关系近乎到了破裂的边缘。一方面,中国政府未能履行其成员国义务,长期未缴纳国联会费;另一方面,在1928年国联非常任理事国选举中,中国意外落选,这一挫折加剧了中国国内舆论对国联价值的质疑。在这种背景下,关于是否继续留在国联的辩论在中国国内迅速升温,退出国联的声音在社会各界广泛传播[4]。为避免中国退出国联,1928年10月,国联与中国双方洽谈决定:委托副秘书长爱文诺(Joseph Louis Avenol)来华访问[5]。恰于此时,国联“拟就近于远东各地推行卫生事务,以便与各国人民接近”[1]。国联秘书长德拉蒙德(James Eric Drummond)在与中国驻国联代表王庆骥(又名王景岐)的会谈中,再次提及双方可能的卫生合作计划。德拉蒙德表示,他很乐意继续探讨双方合作的可能,并提供国联卫生组织的有关信息,但该计划的启动仍需由南京国民政府主动提出[2]。

中国官方同样对双方合作抱积极态度。二次北伐结束后,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全国,政治局势趋向平稳,当局希望通过国联巩固其国际地位。1929年初,爱文诺在华受到热情的接待,中国与国联的关系很快向蜜月期过渡。同年9月,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致信德拉蒙德,请求“派遣国联卫生组织卫生代表团,对中国的公共卫生和海上检疫进行调查”[3]。11月,由拉西曼等人组成的代表团抵达上海[4]。1930年春,国联卫生检疫专家派克(Charles Leslie Park)来华,为中国沿海城市的检疫工作提供建议[5]。不久后,经时任财政部长宋子文、卫生部长刘瑞恒、关务部长张福运与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Frederick William Maze)商榷,国民政府决定于未来两年逐渐收复各海港检疫自主权[6]。同年6月,国民政府卫生部公布《港海检疫章程》[7]。7月,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成立,伍连德任处长。中国海港检疫事务进入全面接收阶段。

不过,中国自主海港检疫的真正实现,仍需在法理和事实上与各国政府达成共识。在国民政府的计划中,上海是最先要实现自主检疫的港口城市。上海既是远东地区最重要的国际港口之一,也是外国势力对华经济入侵和政治干预的前沿地区。因此收回当地的检疫自主权,无疑将为之后的工作提供范本。

在接到国民政府最新政策的通报后,时任英国驻上海领事白利安较为审慎地向英国驻北平公使馆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如前文所述,白利安是1926—1927年广州检疫争端的主要参与者,曾面对过广州国民政府毫不妥协甚至咄咄逼人的激进外交。1930年,当白利安又一次面对号称实行“革命外交”的南京国民政府,他很难不心存芥蒂。7月,白利安致信英国驻北平公使馆,尖锐地批评国民政府新的检疫政策,“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动机……而不是真正希望防止疾病从外国港口传入中国”。在白利安看来,即便国民政府对外宣称全国统一,但内部政局仍不稳定。加之中国国内民族主义运动此起彼伏,国民政府较之前的北京政府更信奉民族主义政策,一些在华英商担心“在完全是中国人的控制下,这种服务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会让中国人掌握一种有效的武器,用来骚扰和歧视外国航运”[8]。1930年8月,白利安致信北平公使馆,再次强调:“我们的治外法权在中国现行的司法管辖下是无效的”,一旦外国在华公民失去了现有治外法权的庇护,“最可能的危险是(中国当局)会试图对来自外国非疫港的船只进行扣留和检查”[9]。

然而,白利安的反对意见并未成为英方最终的外交态度。在收到白利安的信后,英国驻北平公使蓝浦生(Miles Wedderburn Lampson)随即向时任英国外交大臣韩德逊(Arthur Henderson)报告了中国海港检疫问题的现状。蓝浦生指出:“迄今为止,上海的检疫安排一直是不尽如人意和不充分的。”[1]即便是白利安也会认同:“尽管现有的安排近乎一场闹剧,但船运公司没有理由反对建立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检疫服务机构。而且过去外国方面,包括英国商会本身,也一再主张建立这样的服务机构。”[2]此外,蓝浦生还认为,当前中国的新检疫规定是由国联专家派克参与起草的,“因此它们代表了国联与中国政府在中国卫生事务上备受赞誉的合作的初步成果”[3]。随后,蓝浦生给白利安回信:“我们应该接受这些规定,但是保留在实践中观察它们如何执行的权利……如果英国航运遭受损失,我们再提出异议。”[4]

虽然蓝浦生已向白利安强调,目前最明智的选择是保持缄默,但他也深知维持现有的条约体系,尤其是由英国人担任总税务司的海关参与检疫工作,实际上将为英国的在华利益谋取更多话语权。1930年9月,蓝浦生向国民政府表示,希望未来可以将海关一并纳入国联与南京国民政府一同主导的海港检疫工作。他在会谈中声称:“海关的管理已经赢得了公众的普遍信任,如果可能的话,将它们纳入现行的安排是可取的。”出于礼貌,中方对海关在过去检疫工作中的付出表示了认可,但明确拒绝了将海关旧有医疗队伍纳入现行制度的请求[5]。

除英国领事白利安,美国驻华公使詹森(Nelson Trusler Johnson)同样表示无法接受新的政策。随着国民政府宣布独立执行上海检疫工作,詹森立刻向伍连德阐明立场:根据治外法权原则,美国的船舶处于他们本国的司法管制下[6]。在他看来,国民政府提议在采取检疫措施时放弃国际合作,“这将导致(卫生工作的)混乱和松懈”[7]。因此,詹森希望联合他国代表反对现行的检疫政策,并向国民政府提议共同办理海港检疫,以防因政策变动可能造成的卫生与政治风险[8]。

各国代表对是否应采取詹森式的强硬态度意见不一。英国公使蓝浦生怀疑从一开始就提出抗议是否具有实际意义[9]。荷兰公使欧登科(Willem Jacob Oudendijk)在得知詹森的态度后,也不打算采取任何行动[10]。日本公使认为“目前明智的做法是不要通知南京政府接受这些规定,也不要使现行规定约束各国国民,而要让它们在默许中执行,同时观察中国当局如何处理这个问题”[11]。

各国的默许态度并未使美国方面就此妥协。1930年9月,一封来自美国代理国务卿的电报中写道:“美国公共卫生部允许美国港口的检疫当局接受由1926年《国际卫生公约》签署国政府医疗官员签发的、经过适当认证的熏蒸证书,然而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在拟议新检疫规定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前,您不应认证由中国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官员签发的熏蒸证书,而应请求美国驻上海公共卫生医官根据检疫规定第104条出具熏蒸证书,并在确认符合规定后签发。”[12]可见美国政府对国民政府颁布的熏蒸证书,乃至颁行的检疫制度依旧不认可。矛盾的焦点逐渐转移到中国检疫措施是否符合1926年《国际卫生公约》的标准上。

审视蓝浦生、白利安和詹森等人的立场,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外国方面对于新检疫政策的犹豫乃至反对,主要源于他们不信任中国当局能够纯粹基于“技术性”标准执行已有的卫生规定。在1930年《港海检疫章程》中,令各国代表极为在意的几条规定,与旧版港口检疫条例的相关内容并无本质区别。他们的疑虑主要集中在国民政府将如何界定疫船、疫港等概念上。倘若外国代表能够在卫生鉴定的程序中有足够的话语权,他们的顾虑也会相应得到缓解。

1930年10月,国联总部召开会议,就派克博士在华工作的最新进度展开探讨。收复海港检疫权所引起的外交争端随即迎来转机。是月,国联卫生组织对国民政府新颁布的检疫章程表现了极大的兴趣:“他们非常满意地注意到,建议遵循的原则和新检疫条例中包含的做法与1926年《国际卫生公约》中体现的国际原则和做法非常一致。”不仅如此,如果现行检疫制度可以在上海确立,后者将成为首个依据1926年《国际卫生公约》相关条款进行船只检疫,并颁发国际性证书的中国海港,这无疑具有象征意义[1]。

1930年10月20日至30日,国联又召开卫生委员会会议,再次讨论了近期中国检疫改革的相关事宜。尽管时任国际航运会议卫生委员会主席霍布豪斯(J. R. Hobhouse)未能参加此次会议,但他转达的意见得到了与会代表们的一致认可。霍布豪斯主张加强国民政府与国联之间关于1926年《国际卫生公约》的常规合作,督促前者承认公约的有效性。他在给拉西曼的信件中写道:“为了帮助简化航运手续,现在的中国检疫局必须承认其他国家采取的保障措施[如(颁布)免检证书],同时(自身)应达到足够高的标准,以换取其他国家对其保障措施的承认。这需要遵守1926年的《国际卫生公约》,并与邻国的相应机构密切合作。”[2]卫生委员会决定维持原有的合作计划,并预备将1926年《国际卫生公约》作为国民政府开展检疫工作的基础,要求后者向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通报上海港所拥有的相关设备和人员,从而促进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3]。

为推进国际卫生治理,拉西曼代表国联方面于1930年底呼吁国民政府遵守1926年《国际卫生公约》,并希望中国方面可以在对疫船、疫港等概念进行界定前,遵循合约精神,参考其他港口的实践案例,以确保检疫标准的一致性和国际合作的顺畅进行[4]。霍布豪斯的信件之后又转交给英国外交部,在信中霍布豪斯乐观地认为:“派克的报告似乎为中国建立全面的国家检疫局提供了一个非常坚实的基础,我期待中国检疫局能在效率和商业友好方面达到领先水平。”[5]这也为日后英国政府态度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1930年11月,美国国务卿致信驻华公使詹森:“只要中国检疫官员不试图采取歧视性、武断或不合理的措施,也不干涉美国公共卫生医官的工作,就可以默许他们登上抵达上海的美国船只。”[6]同年12月,英国卫生部亦向本国外交部指出,由于中国新的检疫规定大体上符合1926年《国际卫生公约》,卫生部长认为不应该再对此事提出任何异议。信件还表示,目前的主要问题并非具体的条款是否符合规范,而在于新的检疫部门如何开展工作,以及如果其管理是武断和骚扰性的,船东们将有哪些上诉途径保护其权益[1]。几日后,英国贸易委员会(Board of Trade)[2]也表示赞同英国卫生部的基本观点[3]。至此,英美等主要国家对中国的检疫规定均已采取默许态度。在与国联卫生组织的密切合作下,中国其他港口的自主检疫工作也在未来几年间逐步被收复与调整。

四、余论

本文从全球卫生合作、国家主权维护以及传统殖民秩序的松动等角度着重分析了1922—1930年国际视野下中国海港检疫问题的提出、发展与解决的过程。首先,可以看到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以国联卫生组织为代表的国际卫生机构不断拓展其全球影响力,并在此过程中间接促进了半殖民地国家恢复内政主权和融入国际新秩序的总体性变迁。就检疫问题来说,港口安全本是国联卫生组织最早关注的全球卫生议题之一。远东地区以英属印度与荷属东印度群岛的问题最为严重,中国各港次之[4]。如上所述,中国检疫问题的国际化是因日本卫生官员宫岛提交给国联卫生组织的一篇报告而产生。“宫岛报告”看似批评中国检疫,实际也是对旧殖民体系下由“洋关”主导的检疫制度的挑战。“洋关”与国联卫生组织的相提并论,代表着旧的殖民秩序与战后国际秩序间的碰撞。20世纪20年代的国联卫生组织因能力有限,其业务本限于欧洲和近东地区,但“宫岛报告”却促成了国联卫生组织东方局的成立。借后见之明可以看到,20世纪30年代,国联在远东事务中的深度参与最终挑战了远东地区仍然牢固的帝国秩序,激化了日本与国联及其主导国家——英国之间的矛盾[5]。

其次,全球卫生秩序在远东地区的建立并非当地政府被动接受的过程。在中国本土的政治话语中,检疫始终是一项尚待收复的国家主权,它凝聚的民族情结远比现代化精神更为重要。因此,本文所梳理的内容,同时也是全球卫生秩序在华发展与中国政府收复国家主权的双线历史。在1928年前的中国,政治分裂的历史背景为检疫主权的收复提供了两条不同的途径。一条是借助国联对中国检疫事务的兴趣,引入国际援助,并建立多边合作;另一条是明确民族立场,凭借政治运动收复国家主权。北伐战争造成的政治动荡与人事变更,最终使前者在北京政府中遭到搁置,计划一度停滞。而相对凝聚的国民政府则通过强硬的态度与过关的行政能力,迫使外国政府默认广州港口事实上的自主检疫。时至1930年,随着国联卫生组织在南美洲工作的顺利推进,其视野又一次投向远东地区。南京国民政府抓住了这次历史机遇,在国联秘书长主动示好的前提下,推动了双方更深入的卫生合作。如此,中国自主检疫事务既获得了国联卫生组织的国际性卫生认可,也为接下来在法理、技术和事实上争取各国代表让渡部分治外法权提供了支撑。就这点而言,全球卫生与国家主权相辅相成,在新的国际秩序诞生过程中助推非西方国家的主权收复与去殖民化。

[1]代表性研究成果参见杨祥银、王鹏:《民族主义与现代化:伍连德对收回海港检疫权的混合论述》,《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刘利民:《近代海港检疫权的丧失及其危害探论》,《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年第7期;杜丽红、刘嘉:《管辖权嬗变与利益博弈——近代汕头海港检疫权的收回》,《史学月刊》2021年第7期;杜丽红:《近代中国的海港检疫及经费来源》,《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6期。

[1]波兰医生和细菌学家,20世纪20年代于国联卫生组织任职,为履行职责广泛游历世界各地,并对中国的卫生需求产生浓厚的兴趣。20世纪30年代,拉西曼成为中国政府的顾问,与宋子文等国民党要员联系密切。

[2]基于对全球卫生议题的关注,本文选取1922—1930年作为研究时段。1922年,日本卫生官员宫岛干之助(Miyajima Mikinosuke)首次在国际场合提出中国的检疫问题,随后引起国际联盟对远东卫生事务的兴趣。1930年,在国联卫生组织的协助下,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政府令,要求逐步接手全国海港检疫事务,并在随后的几个月间取得了国际社会的信任,标志着中国检疫事业的新起点。

[3]宋志爱、金乃逸:《我国海港检疫事务沿革》,《中华医学杂志》第25卷第12期,1939年12月。

[4]包括1851年巴黎国际卫生大会、1866年君士坦丁堡国际卫生大会、1874年维也纳国际卫生大会等会议,但以上会议均无中国代表。民国以后,欧洲又分别于1912年和1926年两次召开国际卫生大会,此时方有中国代表参会。

[5][6][7]\"The Cholera Epidemic in Japan and Her Territories\", Report Submitted by Professor M. Miyajima to the Members of the Health Committee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 June, 1922, R840/12B/21987/21987, United Nations Library Archives Geneva, Geneva, pp.3-6, p.1, pp.28-30.

[1]\"De Tchéou-wei au Secrétaire Général de la Sociétédes Nations\", Juillet 24,1922, R840/12B/22085/22085.

[2]\"Proposal of Dr. Miyajima\", August 17, 1922, R840/12B/22648/21987, pp.2-3.

[3]《国际联会调查卫生:沪海道署公文》,《时报》1923年2月2日。

[4]相关报道参见《关东要讯:国际联盟卫生委员到奉……满洲高丽俄侨纷纷回国》,《民国日报》1923年4月6日;《国际联盟卫生股员莅华》,《新闻报》1923年4月10日。

[5][6][7]\"The Prevalence of Epidemic Disease and Port Health Organisation and Procedure\", Report Presented to the Health Committee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 by F. Norman White, 1923, R843/12B/31957/23230/Jacket1, pp.14, 112-113, p.8, pp.8-9.

[8]参见J. Osterhammel, \"’Technic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League of Nations and China\", Modern Asian Studies, 1979, 13(4), p.663;张力:《国际合作在中国:国际联盟角色的考察,1919—194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版,第73—74页。

[9]吴颂皋:《国联与中国技术合作问题》,《外交评论》第2卷第9期,1933年9月。

[10]美国公共卫生学家,1890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917年毕业于美国密歇根大学医学院,1920年受举荐前往北京协和医学院工作,1924年创办公共卫生系并担任主任一职。

[1][3]\"From John B. Grant to Dr. Norman White\", July 4, 1925, R966/12B/45658/45658, p.2, p.3.

[2][4][5][6]\"Mission of Dr. Rajchman in the Far East\", Report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February 5, 1926, R1604/40/ 49378/49378, p.25, pp.25-28, pp.37-38, pp.23-24.

[7]\"From G. Buchanan to J. Murray\", April 8, 1926, FO371/11688, F1487/1487/10, Foreign Office Files for China, 1919-1929 (FOFC, 1919-1929), The National Archives, London.

[1]\"From J. Murray to G. Buchanan\", April 19, 1926, FO371/11688, F1487/1487/10, FOFC, 1919-1929.

[2]仲云:《广东方面的海关交涉》,《东方杂志》第20卷第24期,1923年12月。

[3]《广州政府对海关问题宣言》,《联义月刊》第3卷第28期,1924年1月。

[4]《粤海关交涉之结果》,《时报》1924年11月6日。详细研究参见张俊义:《南方政府截取关余事件与英国的反应(1923—1924)》,《历史研究》2007年第1期;张生、陈志刚:《一九二三年关余危机与广州大本营外交之嬗变》,《历史研究》2010年第6期。

[5]《卫生事项报告》,《民国十七年广州市市政报告汇刊》,广州市市政厅总务科1928年印,第29页。

[1][3]\"From F. Hayley Bell to 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August 20, 1926, FO371/12509, F6109/6109/10, FOFC, 1919-1929.

[2]时任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曾对海关体系下的中国海港检疫制度有所批评。参见\"Mission of Dr. Rajchman in the Far East\", Report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February 5, 1926, R1604/40/49378/49378, p.26。刘利民对这一体制弊端的概括颇为全面,包括不同港口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缺乏快速反应机制、对外侨检疫不严格等各个方面。参见刘利民:《近代海港检疫权的丧失及其危害探论》,《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年第7期。

[4][7]\"From F. Hayley Bell to 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September 8, 1926, FO371/12509, F6109/6109/10, FOFC, 1919-1929.

[5]\"From Acting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to the H. M. Consul General\", September 3, 1926, FO371/12509, F6109/6109/ 10, FOFC, 1919-1929.

[6]\"From Felix B. M. da Horta to W. G. Oudendijk\", September 8, 1926, FO371/12509, F6109/6109/10, FOFC, 1919-1929.

[8]\"The Letter from J. F. Brenan\", September 25, 1926, FO371/12509, F6109/6109/10, FOFC, 1919-1929.

[1]\"Mission of Dr. Rajchman in the Far East\", Report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February 5, 1926, R1604/40/49378/ 49378, p.24.

[2]田应璜于1926年7月6日去职,其继任者为张国淦。

[3][5]\"From Tsefang F. Wang to Dr. Rajchman\", August 14, 1926, R966/12B/49396/45658/Jacket2.

[4]参见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上编,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5页。

[6]《中央防疫处处长方擎呈请辞职情辞恳挚应予照准此令》,《政府公报》1926年9月2日。

[7]《中央防疫处处长易人》,《益世报》1926年8月26日。

[8]\"From J. B. Grant to Dr. Rajchman\", September 13, 1926, R966/12B/49396/45658/Jacket2.

[9]\"From Tsefang F. Wang to Dr. Rajchman\", September 30, 1926, R966/12B/49396/45658/Jacket2.

[10]\"From Tsefang F. Wang to Dr. Rajchman\", November 27, 1926, R966/12B/49396/45658/Jacket2.

[11]\"From Tsefang F. Wang to Dr. Rajchman\", December 20, 1926, R966/12B/49396/45658/Jacket2.

[12]\"From Tsefang F. Wang to Dr. Rajchman\", April 26, 1927, R966/12B/49396/45658/Jacket2.

[1]\"The Letter from J. F. Brenan\", April 23, 1927, FO 371/12509, F6109/6109/10, FOFC, 1919-1929.

[2]\"From Owen O’Malley to J. F. Brenan\", May 16, 1927, FO371/12509, F6109/6109/10, FOFC, 1919-1929.

[3]\"Mission of Dr. Rajchman in the Far East\", Report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February 5, 1926, R1604/40/49378/ 49378, p.38.

[4]参见《中国退出国联问题》,《益世报》1928年9月17日;《中国出席国联代表,请政府退出国际联盟》,《京报》1928年9月18日;《国际联盟非常任理事中国落选的原因》,《中央日报》1928年10月10日。

[5]《欢迎来华:国联副秘书长》,《京报》1928年10月8日。

[1]《国际联盟向远东推行卫生事业》,《湖南国民日报》1928年5月5日。

[2]\"The Record of Interview Between J. E. Drummond and Wang King Ky\", October 29, 1928, R3585/50/8007/8007, p.3.

[3]\"Proposals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r Collabora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on Health Matters\", February 12, 1930, R5906/8A/18022/10595, pp.3-4.

[4]《国联会调查员今晨抵沪》,《申报》1929年11月9日。

[5]\"From the Medical Director Ludwik Rajchman to the Treasurer of League of Nations\", March 14, 1929, R5906/8A/ 18572/10595, p.1.

[6]宋志爱、金乃逸:《我国海港检疫事务沿革》,《中华医学杂志》第25卷第12期,1939年12月。

[7]法规全文参见立法院编译处编:《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四编,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904—916页。

[8]\"From J. F. Brenan to the British Legation in Peiping\", July 11, 1930, FO371/14709, F5264/169/10, Foreign Office Files for China, 1930-1937 (FOFC, 1930-1937), The National Archives, London.

[9]\"From J. F. Brenan to the British Legation in Peiping\", August 5, 1930, FO371/14709, F5264/169/10, FOFC, 1930-1937.

[1][3][10]\"From Miles W. Lampson to Arthur Henderson\", August 25, 1930, FO371/14709, F5267/169/10, FOFC, 1930-1937.

[2]\"From J. F. Brenan to the British Legation in Peiping\", July 11, 1930, FO371/14709, F5264/169/10, FOFC, 1930-1937.

[4]\"From Miles W.Lampson to J. F. Brenan\", August 25, 1930, FO371/14709,F5267/169/10, FOFC, 1930-1937.

[5]\"Waichiaopu Interview, Nanking\", September 22, 1930, FO371/14709, F6439/169/10, FOFC, 1930-1937.

[6][8]\"From J. F. Brenan to H. M. Minister\", August 8, 1930, FO371/14709, F6851/169/10, FOFC, 1930-1937.

[7]\"Johnson’s Observation on Circular No.69\", August 19, 1930, FO371/14709, F5267/169/10, FOFC, 1930-1937.

[9]\"Telegram to Shanghai No.188\", August 26, 1930, FO371/14709,F5267/169/10, FOFC, 1930-1937.

[11]\"From M. Yano to W. J. Oudendijk\", September 11, 1930, FO371/14709, F6500/169/10, FOFC, 1930-1937.

[12]\"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Consul General at Shanghai (Cunningham)\", September 12, 1930, in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30, Vol.Ⅱ, Washington, D. 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45, p.533.

[1]\"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Reorganised National Quarantine Service for China\", October 3, 1930, FO371/14709, F6927/169/10, FOFC, 1930-1937.

[2][5]\"From J. R. Hobhouse to the Medical Director of the League of Nation\", October 16, 1930, FO371/14709, F6370/169/ 10, FOFC, 1930-1937.

[3]\"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Quarantine Measures in China\", November 1, 1930, FO371/14709,F6370/ 169/10, FOFC, 1930-1937.

[4]\"From Dr. Rajchman to Dr. Heng Liu\", November 16, 1930, FO371/14710, F6927/169/10, FOFC, 1930-1937.

[6]\"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 (Johnson)\", November 11, 1930, in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30, Vol.Ⅱ, p.536.

[1]\"The Letter to the Foreign Office\", December 6, 1930, FO371/14710, F6927/169/10, FOFC, 1930-1937.

[2]主管商务和工业的英国政府机构,于17世纪设立,负责贸易及外地垦殖事务。19世纪后半叶改革后,殖民工作交由殖民地事务大臣管理,此后主要行使工商职权。

[3]\"From G. E. Baker to the Foreign Office\", December 15, 1930, FO371/14710, F7101/169/10, FOFC, 1930-1937.

[4]J. Osterhammel, \"’Technic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League of Nations and China\", Modern Asian Studies, 1979, 13(4), p.662.

[5]H. Goto-Shibata, \"The League of Nations as an Actor in East Asia: Empires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with China\",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Pacific, 2017, 17(3), pp.435-461.

〔责任编辑:史拴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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