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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与财务问题

2024-12-31刘芳刘丽阮丽

财务管理研究 2024年7期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财务问题会计处理

*基金项目:内蒙古重大专项“多源蓄热式压缩空气储能关键技术研究”(2021SZD0058);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大规模物理储能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黔科中引地〔2022〕4009);毕节市科技计划项目“微型抽水蓄能系统运行特性研究”(毕科合〔2023〕1号)。

摘要: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贡献中国力量,2020年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权交易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碳排放权以一种新的资产要素进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会引起会计处理和财务相关问题的变革。市场亟须完善碳排放权的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工作,全面反映排放企业经营实质。基于此,简要梳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会计处理的研究进展,分析与探讨“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与财务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和财务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双碳”目标;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财务问题

0" 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引领应对气候变暖事宜,提出了碳减排的两个奋斗目标: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这是我国经济追求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双碳”目标的提出给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设置了上限。企业作为碳排放的主体,当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减排任务盈余企业支付费用,购买碳排放权,后者因此会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这就赋予碳排放权一定的价值并进入企业生产经营,促使碳排放权会计进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决策。我国于2019年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3年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但未形成碳排放权会计准则体系。学者关于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存在颇多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会计处理与财务问题的回顾与分析,深入探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的制定与执行、确认与计量、列报与披露及财务决策等难点,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企业实际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与财务决策提供参考。

1" “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与财务研究现状及问题

我国碳排放市场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处理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事项和财务问题,现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碳排放交易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会计处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进而影响企业财务决策。

1.1"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

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方面,国内外学者持不同的观点,包括无形资产观、存货观、金融资产观,以及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新资产的观点[1]。我国普遍采用最后一种观点,《暂行规定》将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新资产,增设“碳排放权资产”,无偿取得碳排放权不确认资产,不做账务处理,在实际排放时也不做相关负债处理。《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不做账务处理,在实际排放时确认为一项负债,新增设“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两个科目。

然而,在上述文件中,不同的重点排放企业没有根据持有目的或来源不同进行会计核算,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在会计账务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方式,不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时,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不做会计核算处理,也不进行后续计量。排放企业只有在出售或转让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时,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成本管理和成本预算时容易忽视碳排放配额导致的资源消耗,影响成本预算的精确性,也不利于实时控制和监督。此外,全国碳排放市场交易所大部分交易的是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容易忽略其资产价值。这将影响碳排放交易整体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2"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计量

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目前主要有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有些学者认为,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公允价值能够体现市场的变化和碳排放权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利益相关者做出判断提供强有力的依据[2]。而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公允价值波动较大、选择范围广,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需求,也不能及时获取其价值,企业有可能出现财务造假和财务舞弊现象。结合我国实际,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计量选择历史成本计量更合适[3]。

根据《暂行规定》,在进行碳排放权资产初始计量时采用历史成本。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计量使用历史成本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若企业持有碳排放权只是为了出售而拥有,使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就无法真实反映其经济实质,也无法有效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历史成本无法有效反映碳排放权资产的实际价值,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有可能被高估或低估,进而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其次,政府无偿提供的碳排放配额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均不做账务处理。虽然企业取得碳排放配额未导致现金流出,但是具有承担相应碳排放的义务,不做账务处理就不能体现这部分资产的社会经济价值,这将有可能影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最后,《暂行规定》并未对碳排放权资产的后续计量做出明确规定,碳排放权资产价值可能会受到国家减排计划调整、人们环保意识增强、能源价格改变等因素影响。碳排放权资产应像存货一样,每年年终进行减值测试,确保账面价值准确反映其实际价值。

1.3"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列报与披露

国外学者较早呼吁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列报与披露,但当前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框架和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企业披露与环境和气候相关的信息[4]。我国《暂行规定》中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碳排放权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予以列示,在会计附注中准确地披露碳排放配额具体来源、碳排放配额持有量等信息,并填报碳排放权变动情况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单独设置“碳排放权”项目,将期末账面价值在“碳排放权”科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方单独设置“应付碳排放权”项目,将期末价值在“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列示。同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减排机制特征、节能减排措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相关政策、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等。目前,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列报与披露相关规定,但参与列报与披露的多为重点排放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数量不均衡。同时,企业在披露内容上自主性较高、透明度较低,也不够完整,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不利于利益相关者理解和比较。此外,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减排相关收支情况,如绿色补贴、绿色信贷等[5],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与减排相关的资产的价值或在附注中披露,尽可能展示企业减排投入,将企业具有较好前景的积极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

1.4" 碳排放权交易的财务决策

碳排放权交易的财务决策主要解决企业在实施减排措施时面临的财务问题,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和资金成本,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中面临的主要财务决策是筹资和投资的选择问题。在筹资决策方面,企业在实施减排措施时需要研发或引进减排技术,这就需要大量资金。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可能为了控制碳排放量而向低碳行业和清洁能源行业倾斜,由此会消耗大量资金。企业在获取所需资金时,应做好决策,以确保资本成本最低。在投资决策方面,基于国家“双碳”目标,企业面临如何及时调整投资项目、如何选择产业和能源、在相应的产业内是自主研发还是技术引进等问题。

2" “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与财务问题的建议

2.1"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建议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较快,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无统一的会计准则可参考。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提出以下建议:

2.1.1"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及初始计量

企业无偿从政府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应确认为资产,因为政府无偿分配后,企业就会获得相应的碳排放配额。该排放配额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可以通过出售或转让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资产的定义。将碳排放权具体确认为什么资产、如何计量,应综合考虑获得方式和持有目的两个方面。

(1)企业无偿从政府获得碳排放配额用于生产消耗,确认为政府补助,采用政府补助中名义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因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定义,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并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让报表使用者更加了解企业资产组成情况,便于实时管理和监督。

(2)企业通过交易获得或从政府无偿获得用于交易或投资获利的碳排放配额,建议确认为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上,交易取得碳排放配额采用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手续费等相关税费),政府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采用名义金额,因为该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其中,交易取得碳排放配额主要用于短期投资的,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该碳排放权资产划归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参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模式,在碳排放权资产下设“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科目。从政府无偿获得主要用于交易或投资的碳排放配额,其主要是因为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措施,将未用完的余额进行交易或投资,投资获取的收益更适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而非投资收益。该碳排放权资产划归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使用“其他债权投资——碳排放权资产成本(名义金额)”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两个科目进行核算。

(3)企业通过交易获得碳排放配额,用于生产消耗的,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计量金额为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相关税费)或合同约定的金额。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国家制定了“双碳”目标,企业的碳排放量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企业需要合理安排和管理其实际排放量。所以,碳排放权属于企业的一项生产性资产。此外,使用单独的科目计量生产所耗费的碳排放配额,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更好地进行监管,以及下一年更精准地分配碳排放额,也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及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碳资产、评估企业价值。

2.1.2" 碳排放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对于碳排放权,初始计量确认为不同的资产后,根据资产性质不同,其后续计量也存在差异。

(1)碳排放权资产确认为政府补助的,后续计量中不计提减值,不进行摊销,只有在生产耗用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碳排放权。

(2)碳排放权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当市场上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使用“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两个科目来调整账面价值。在出售时,按照出售获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贷记碳排放权——成本、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等,以此调整二者之间的差额。

(3)碳排放权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因采用名义金额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时不做处理。在出售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贷记其他债权投资——碳排放权资产成本,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碳排放权资产单独作为一项生产性资产时,应在每年年终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当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不相等时,应计提减值准备,使用“资产减值准备”和“碳排放权资产减值准备”两个科目来调整账面价值。

2.1.3" 碳排放权资产的列报与披露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越来越活跃,加入碳排放权资产市场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应要求所有涉及的企业对碳排放权资产进行列报与披露,而不是仅仅针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此项目核算企业当期碳排放权资产从初始计量到最终处置的增减变动情况,删除负债方科目“应付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资产披露应分行业、分类型并统一格式和标准,采用表内碳会计信息报告和表外独立报表相结合的披露模式,尽可能体现企业为控制碳排放量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获取减排资金的来源及碳排放权资产的评估和定价方式等方面,便于报表使用者更加充分地了解和管理企业,让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价值,助推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对重点排放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推动企业对相关碳排放权交易信息进行规范披露。

2.2" 碳排放权交易财务问题的建议

在实施减排措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开展筹资和投资等财务事宜。在筹资方面,为以最低资本成本获取资金,当企业内部融资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时,应充分利用碳交易市场的优惠政策进行外部融资,如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政策、碳金融衍生产品等。同时,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的方式来落实“双碳”目标,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给予企业经济支持。政府补助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如采购碳减排技术或设备,政府应结合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在投资方面,基于“双碳”目标大背景,企业应加大对低碳排放产业的投入,选择与现有经营领域相关的低碳产业进行过渡转型;结合自身技术水平和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清洁能源领域进行投资。此外,若企业研发能力较强,转型到相应产业和能源领域后,可以自主研发碳减排技术或设备;若企业研发能力一般,可以选择被新技术代替后的减排技术或设备,以减少购置资产的成本,同时也给具有强研发能力的企业带去经济利益,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2.3" 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税收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涉税问题还未有明确的政策措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增值税开票问题困扰着企业。政府应加快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税收管理政策,细化购买、持有、使用及出售等环节的具体处理办法。建议对政府无偿分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增值税不做处理,对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应做增值税账务处理。此外,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涌入。税收管理部门也应尽快出台出售或自用碳排放配额时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办法,明确哪些原始凭证可以作为税额抵扣依据。税收管理部门要细化相关碳交易的税收处理方式,确保企业合规交易、合法纳税,严防企业出现偷逃税行为。同时,税收管理部门应向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税收规定。在制定税收政策时,税收管理部门可向运用清洁技术、实施“碳中和”等碳减排措施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参与碳减排活动,推动碳市场健康发展。

3" 结语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和财务问题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但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针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我国也仅出台了《暂行规定》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始终缺乏标准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政府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重点企业的联动,尽快制定符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准则,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金旭霞.双碳目标下建材行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探讨[J].时代金融,2023(4):35-38.

[2]韩婧,王力强.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探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4):89-92,2-3.

[3]赵旭婉.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1):152-154.

[4]白鸽,赵永斌.“双碳”目标下碳会计实践与关键问题研究进展[J].经济师,2022(6):99-102.

[5]张先治,石芯瑜.基于双碳目标的会计与财务问题探讨[J]. 会计研究,2021(9):24-34.

收稿日期:2024-01-04

作者简介:

刘芳,女,1993年生,硕士研究生,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治理与财务。

刘丽,女,1982年生,本科,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阮丽,女,1994年生,硕士研究生,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多任务分类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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