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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视角下共享单车重置优化机制分析

2024-12-13陈璇

关键词:交易费用道德风险共享单车

摘 要:共享单车有较多发展优势,同时也存在产能过剩、负外部性以及道德风险等发展问题。产权理论对于共享单车发展有较强解释力,基于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视角,分析共享单车发展的理论逻辑及其优化机制。共享单车和押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增大了行业发展优势,但同时带来了负外部性问题;共享单车行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及智能技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费用,同时也由于过度扩张及交易纠纷增加了交易费用。应该加强智能技术在共享单车治理中的应用以解决交易费用、道德风险及负外部性等问题;利用信用管理制度代替押金制度,以解决押金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充分利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交易纠纷。

关键词:共享单车;交易费用;产权;道德风险;负外部性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在亟需扩大内需的经济环境下,共享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形态,据统计,2021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约为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1%[1]。其中,在共享出行领域,共享单车对便利人们的生活,增大消费需求发挥巨大作用。共享单车的发展经历了探索期、爆发期、调整期以及稳健期几个阶段,据统计,至2022年中国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增长至4.6亿人,共享单车市场规模突破300亿元[2]。直到现在,各大城市的街头各种“小黄车”“小蓝车”随处可见,解决了用户“最后一公里”问题,有较多发展优势。近年来,更值得关注的是共享单车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产能过剩、负外部性、管理不善、企业融资困难以及道德风险等。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等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于共享单车的发展及问题有较强解释力,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原理解释共享单车的发展逻辑并对其重置优化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国内已有较多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共享单车的发展。张敏[3]基于产权理论分析了共享经济中押金的性质,认为押金产权不明晰会导致资金滥用等问题,应当通过增强信用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明晰产权。吴杭韦[4]基于产权理论认为共享单车管理混乱的公地悲剧问题,基于有限理性认为共享单车企业存在过度竞争的囚徒困境问题,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认为企业应当理性决策,政府应当完善相关制度,鼓励经济的发展。夏梦瑶[5]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了共享单车的优势,如节约时间成本、提高信息有效性等,但共享单车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负外部性问题,而且目前并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和相关制度的出台。毕磊[6]认为共享单车发展需要解决三大部门市场失灵和交易成本问题,并从政府、企业等角度提出了发展建议[7]。

学者们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共享单车的研究已经注意到了共享单车发展存在的诸如负外部性、交易费用增大等问题,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是从产权理论视角分析共享单车发展优势、发展问题及治理措施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本文基于交易成本、产权理论视角分析共享单车发展的理论逻辑并为其重置优化提出建议措施。

二、共享单车市场发展现状

2014年以后,依托于“互联网+”及网络技术平台,我国市场上出现了以摩拜和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属于企业对消费者的商业模式(即B2C模式),相关企业先生产、购置单车,然后投放到市场上供消费者租赁使用。共享单车借助互联网平台软件和GPS定位系统克服了传统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有桩停放的障碍,使人们的出行更加便利。

2018年以来共享单车进入市场快速成长阶段,共享单车行业加大融资,以美团、滴滴、哈啰单车为代表的企业参与共享单车市场竞争。2020年至今,共享单车市场蓬勃发展,2020年3月美团加大电单车投放力度,滴滴、哈啰也紧随其后,总体来讲哈啰单车仍然占据最大市场份额。2020年全国共享单车用户规模达到2.87亿人,单车市场规模达220亿元,2023年共享单车市场规模达500亿元,预计2025年达到630亿元。同时自2021年以来,市场规模增速逐年下降。2021年国内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约1950万辆,国内共享单车投放逐年稳定增长。从城市覆盖的角度来看,到2020年末共享单车城市覆盖量约为350个。共享单车在国内已经完成了对主要城市的覆盖,北上广深等一线发达城市趋于饱和,进一步布局重点二三线城市,推广速度加快。随着共享单车市场的极速扩张,过大的单车投放量带来一系列诸如随意停放、单车报废等城市环境治理问题,企业违背客观的市场发展规律恶性竞争,盲目扩张使得单车市场上供求不平衡,大量共享单车企业被迫退出市场,目前共享单车市场主要有美团、滴滴及哈啰单车。

三、产权理论视角下共享单车发展的理论逻辑

(一)产权理论概述

关于“产权”的含义,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定义。阿尔钦认为产权是特定的社会所强行施行的选择一种商品的使用的权利;E.富鲁布顿和S.佩杰威齐认为产权是指因为某种经济品的客观存在以及使用从而引起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被普遍认同的行为关系,人们常说的产权制度可以界定每个成员在稀缺物品使用上的地位的社会关系。而黄少安则认为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也可以说是对财产的广义上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本文在分析共享单车发展时所涉及产权关系包括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还包括押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共享单车所有权是指共享单车提供者依法享有的对共享单车占有、使用、借此获取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共享单车使用权是指与共享单车企业达成交易的用户享有的不改变单车所有权而依法加以利用且满足消费需求的权利。共享单车管理权是指共享单车企业拥有的妥善管理运营共享单车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维护共享单车市场秩序,减少负外部性的义务[8]。

伊夫·西蒙认为产权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产权和交易费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根据科斯定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产权如何界定并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而当交易费用为正或为负时,对产权进行不同的界定将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在共享单车市场上,交易费用一定不为零,因此分析其产权制度,明确界定产权并就解决相关问题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负外部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权理论视角下共享单车发展优势

1. 共享单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共享单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提高了单车市场中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拥有所有权的共享单车提供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向市场上投放共享单车,用户通过网络平台租赁使用共享单车,获得其使用权。共享单车企业会通过收取租金和押金等方式获得收益,而用户通过低廉的价格满足了消费需求,如果第三方平台不是共享单车企业自己搭建的,那么也会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收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整体效益是增加的。也即正因为共享单车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营方式,它才具有发展优势,在活跃的市场上最大化资源的配置效率[9]。

2. 押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共享单车发展模式中通常采取押金管制的方式,消费者在租赁使用共享单车时必须首先注册账户,然后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给共享单车企业,以此来保证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会轻易损坏单车,但押金的所有权在本质上是属于用户的,消费者对押金的监管和利用有知情权。而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来讲,很大一部分收益来自消费者所支付的押金而并非租金,当用户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押金就会形成庞大的资金积累,企业会高效利用押金通过投资等方式去获取收益,充分发挥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共享单车企业从用户实际获取的收益远远大于收取的租金。

3. 依托互联网平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费用。共享单车发展的一个重要驱动力是网络技术。借助互联网平台,共享单车市场上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很大的提高,共享单车产业链也更加完善高效。

如图1所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共享单车企业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更加高效低廉的进购单车、零部件等,降低生产成本。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以及产业链下游的成员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高效的交易,互联网平台使得单车产业链上各个成员之间的交易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交易过程简化高效。同时,由于共享单车行业受益于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单车市场供给增加,当单车的市场投放量与需求相适应的时候其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

(三)产权理论视角下共享单车发展问题

1. 用户道德风险。在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用户拥有单车的使用权时就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问题。近年来各个共享单车企业都开始实行免押金骑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道德风险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当一项财产属于私有的时,人们会更加珍惜,当共享单车对用户来说是一种公共品时很有可能不被有效利用。实践中单车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混乱现象与消费者的个人素质有很大的关系[10]。在共享单车刚投入市场的那个阶段,大街上乱停乱放的单车随处可见,甚至有很多是已经损坏的,还有新闻报道显示某些地方把乱停放的单车当作垃圾处理。一些用户故意损坏单车,例如扎破单车车胎、故意划掉二维码,甚至私自改装共享单车等等。同时随意停放的单车也增大城市的交通压力。根据相关数据,共享单车的损坏率高达百分之三十。这一系列由于用户的道德风险所导致的问题不但增加了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成本,更扰乱了社会交通秩序,与最初的运营目的背道而驰。

2. 押金产权界定模糊。消费者在租赁使用共享单车时首先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押金的所有权本质上属于消费者,共享单车企业只享有使用权,消费者对押金的监管和利用具有知情权。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实际上持有货币的一方已经拥有了资金所有权。当共享单车企业收到押金后,会通过投资等方式赚取收益,而收益并不属于用户。特别是当共享单车企业利用用户所交的押金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时,会进一步损害用户的利益,因为有很大的可能性无法归还押金。除此之外,现实中还会存在共享单车企业归还押金滞后不及时等问题,押金、余额不能及时退还,优惠券不能正常使用,客服电话打不通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损害众多用户的合法权益,从而加大用户与商家之间的利益纠纷,增加交易成本。总之,押金所有权在应然和实然意义上的不统一使得众多用户的利益受损。

3. 管理不善导致负外部性问题。共享单车管理权界定给共享单车企业。共享单车企业拥有共享单车所有权以及收益权,同时也拥有管理权,应当履行社会义务,从源头上维护共享单车市场秩序。然而,共享单车企业对于共享单车的管理存在较多不足。共享单车市场经历了短期的膨胀之后,一连串的负外部性问题不断暴露。过量投放的共享单车成堆闲置,浪费公共资源。无人监督管理单车的停放严重扰乱了城市交通秩序,破坏市容市貌等[11]。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从产权的角度来说是因为产权不明晰。共享单车应该由谁来管理?共享单车市场秩序应当由谁来维护?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政府来管理,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共享单车停放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本文认为应当由共享单车企业来管理,从源头上来说,谁投放了共享单车谁就应该负责管理,这既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是履行社会责任,而政府则应当起到监督、引导等辅助作用,并非主导作用[12]。事实证明,在初期,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做得并不到位,例如市场上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虚假,欺骗消费者;单车质量不好,GPS定位不准确、开不了锁;甚至出现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这都是因为企业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当共享单车因管理不到位产生不应有的社会成本时,相关企业应该对此负责。

4. 交易费用增加。共享单车的发展最初是急速扩张的过程,各个企业之间互相竞争,投放过量的单车,同时却疏于管理。由于市场上的单车管理制度不完善,用户损坏单车等一系列道德风险所导致的问题使得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同时交易成本的提高使得广大用户的消费体验下降,例如用户有时在单车停放点找不到合适的单车或者扫码租赁的共享单车已经损坏等。在共享单车市场交易过程中用户与商家、商家与商家等之间通常会有各种纠纷,涉及协议、合同的制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各方权利利益的保障等。在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交易中,这种情况更广泛,因为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张,交易数量的增多,用户、商家之间的交易纠纷也会随之增加,而且纠纷更加具体化、细微化。

四、共享单车发展的重置优化机制

(一)智能技术在治理中的应用——解决交易费用、道德风险和负外部性问题

共享单车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智能技术的应用,不光在共享单车本身的性能中,在共享单车的治理中也应当加强互联网智能技术的应用,促使共享单车的管理智能化。其智能化主要从三方面入手,分别是共享单车的智能化、共享平台智能化以及管理措施智能化。

首先是共享单车本身的智能化。要想实现共享单车管理的智能化,其基础和前提是共享单车的智能化,这一点是对于共享单车的生产者来说的。在生产共享单车的过程中,生产者应当在可控成本的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高效地应用高新技术,最终目的是改善共享单车的质量和性能状况,从而提升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单车的位置,质量状况等,确保商家能够把握单车的信息。其次是第三方平台的智能化、数据化。企业应当搭建第三方大数据平台,以求能够对共享单车和消费者所反映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例如分析市场上有效单车数量从而预测共享单车应当投放的数量以及为共享单车企业提供可行的运营策略等。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能技术管理共享单车必然会成为未来的趋势,企业应当加强这方面的投入[13]。最后是管理措施的智能化。商家可以建立智能化的共享单车停放区,在停放区以外的地方停不了车[14];可以根据用户的信用记录来决定是不是向此用户租放单车,对于信用程度低的用户可以限制其租赁使用共享单车等,总之在管理措施上实现智能化,利用数据平台解决,而不浪费过多的人力物力,降低成本。

(二)押金制度向信用制度的转变——解决押金产权模糊问题

共享单车的租赁模式中,从最初到现在一直存在押金制度。然而如前面所分析的一样,押金制度因为其产权的不明晰而存在诸多问题。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近来也有了一些替代性的制度,本文认为信用制度或许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替代性措施。不论是共享单车企业自身还是第三方平台都应当重视用户的信用记录。可以建立一套信用管理制度,共享平台通过用户的使用情况收集其信用信息,从而建立用户信用数据库,对于信用度高的消费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同时限制信用度低的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甚至对于损坏单车的也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等。通过建立这样的信用管理体系,既可以解决市场上存在的用户道德风险等问题,也可以消除押金制度带来的负面问题,保障用户利益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共享单车企业的利益。当然企业不能获得押金,其也应当及时的改变其经营模式。

(三)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用户、商家多方之间利益纠纷问题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交易活动,用户与商家的利益纠纷也多为在线纠纷,前文已经说明利用传统的法律程序解决所有大大小小的纠纷是不现实的。这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或许能展示其优势。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其作为法律纠纷解决的替代性措施,处理琐碎的纠纷比传统的法律手段更加简化高效,将来在电子商务领域内的应用前景很好,因此用户与商家应当抓住机遇,利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问题,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高效解决了问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五、结论

共享单车行业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在亟需扩大内需的经济环境之下,作为共享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展示了独特的发展优势,也显现了一系列的发展问题。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共享单车行业具有发展优势是因为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了共享单车行业中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成本,在信息发挥重大作用的时代这一点格外重要。另一方面,智能技术在单车制造及运营过程中的应用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过度扩张以及交易纠纷所导致的交易费用增加。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共享单车和押金各自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提高了市场效率,同时也带来了由道德风险、产权界定模糊以及管理不善等导致的负外部性问题。对于相应的解决优化机制,本文认为首先应该加强智能技术在共享单车治理中的应用,抑制预防交易费用增加、道德风险及负外部性等发展问题。其次利用信用管理制度代替押金制度,以解决押金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最后充分利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商家、用户多方之间的利益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EB/OL].[2022-02-22].http://www.sic.gov.cn/sic/82/568/0222/11273_p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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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杭韦,郑伟浩,朱迪.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共享单车探析:优势、问题与治理[J].生产力研究,2019(6):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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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翟端强,卓健.“后共享时代”我国城市共享单车空间绩效研究:从交通品质到空间品质[J].现代城市研究,2021(10):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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