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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中行冠与因丧而冠:朝鲜时期的《家礼》实践及其特征

2024-08-07陈媛

民俗研究 2024年4期
关键词:冠礼

关键词:冠礼;变礼;家礼;朝鲜王朝

一、前言

朱子《家礼》作为中国宋元明清时期礼文献的代表①,在中国、韩国、越南、日本等东亚各地流传,使士庶人的生活世界具备了儒家特质,因此《家礼》的问世及传播是整个东亚的现象。②韩国对《家礼》的传承具有鲜明特色,据调查,朝鲜时期的《家礼》注解书、改编类著述多达477种,现存292种。③而同时期中国的《家礼》翻刻本、注释本、改编本,在明代(含元末明初)有128种,清代129种。④所以朝鲜时期家礼书的规模更为庞大。因此,考察朝鲜时期的《家礼》,对于阐明东亚礼学史及儒学史的发展脉络具有重要意义。

在东亚视域下展开《家礼》研究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重要方向之一,目前的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东亚家礼学的整体性研究;二是对东亚某一地域中家礼学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日本江户时期与韩国朝鲜时期的《家礼》研究。东亚家礼学的整体性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研究方法的引入,吾妻重二借用史学的实证研究法对《家礼》文本的校勘、版本梳理、具体实践(木主、家庙、深衣等的阐释)进行了考证,新方法为深入探究朱子《家礼》提供了可能⑤;二是对东亚家礼文献的校勘与整理,其中最重要的成果便是《东亚〈家礼〉文献汇编》①,收录的《家礼》文献包括中国13种、日本25种、韩国7种、越南4种,为探究《家礼》在东亚的普遍性表达与差异化比较,以及梳理东亚家礼学的承传脉络提供了富厚的基础资料,是迄今规模最大、涉及东亚地域最广、收录文献最多的一次家礼学文献整理。

在东亚某一地域的《家礼》研究方面,主要是指对日、韩、越各国《家礼》分别展开的研究,尤以韩日为重。②目前关于日本《家礼》的研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江户时期《家礼》的文献研究。前文所提及的吾妻重二的《家礼》研究,虽在东亚视域下展开,但仍以日本家礼学为主,其中第八章《家礼》的和刻本部分,考证了浅见絅斋校点《家礼》五卷附图一卷本、丘濬辑《文公家礼仪节》八卷本、小出永安校点《新刻性理大全》中《家礼》四卷本等三种和刻本的版本形成过程及底本。③彭卫民则将江户时代日本学者依据25种《家礼》创改的礼书分为三类,对每一种礼书分别做了解题,展现了《家礼》在江户时代“去脉络化”与“再脉络化”的基本面貌。④其二是关于《家礼》思想在日本的传播、承继与影响。吾妻重二的研究打破了日本学术界认为《家礼》只是“在实践中才有意义的礼仪,只是作为书本上的知识为日本人所知”⑤的这一普遍认知,用实证方法探讨了江户时期儒学家对三礼与《家礼》的接受,验证了朱子《家礼》对日本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⑥彭卫民探讨《家礼》在日本的传播与影响时指出,江户时代的知识分子从“天理”“道统”“水土”三个层面对《家礼》思想进行了“日本化”改造,《家礼》所建构的“忠孝”说、“家国”说等,转化为了日本的“家族国家观”思想。⑦此外,他又考察了日本古学派对“家礼”思想的批判,认为古学派通过对家礼思想的本土改造,其本质是在对“他者”文化解构的同时彰显“自文化中心主义”。⑧

目前学界关于韩国朝鲜时期《家礼》的研究以2020年为界,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朝鲜时期《家礼》研究的起步阶段(1996—2020),以介绍朝鲜《家礼》文献、《家礼》在朝鲜的流布及朝鲜礼学概貌为主。⑨该阶段的研究引起了学界对朝鲜时期《家礼》的关注,为东亚家礼学研究开拓了新领域。第二阶段是2020年以后,随着学界对家礼学研究的延伸拓展,对朝鲜时期《家礼》的研究亦进入了细化与深化阶段。彭林探讨了金长生所辑《家礼辑览》传释《家礼》的方法、特点,认为《家礼辑览》体现的金长生的解经成就堪称朝鲜时代礼家之典范。⑩彭林还将朝鲜的《家礼》类著述分为了汇辑诸说类、研究礼义类、变礼研究类三种类型,对代表性儒学家的礼书内容做了详尽探析,揭示出这些礼书对《家礼》的阐释、创改的方式与特点,总体上呈现了《家礼》朝鲜化的概貌。①另有学者研究了《家礼》对朝鲜王朝丧葬礼仪儒教化普及所起的枢纽作用,但其“以《朱子家礼》为核心来协调古礼内容与人情现实的问题意识,是朝鲜王朝礼学之共同课题”②的论断有待商榷。朝鲜时期的礼学以《家礼》为中心展开,“参酌古礼、人情与时俗来修订和改造《家礼》礼文,以便于《家礼》在朝鲜的实践与推行”乃是朝鲜时期礼学共同的问题意识与课题。

关于越南《家礼》的研究,虽有国内学者关注,但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的研究成果,除《东亚〈家礼〉文献汇编》中校勘的四部家礼学文献外,还有越南学者面向中国学界,介绍了越南汉喃研究院所藏的12种家礼书,对其版本及内容构成进行了细致梳理。③刘柏宏介绍了17种以汉文和喃文撰写的越南家礼书,着重论述了东亚地区及英语国家对于越南家礼学的研究现状,并通过对《清慎家礼大全》的专门分析,引发学者对于礼教价值、局限的审视。④彭卫民则阐述了《家礼》在越南陈、黎、阮朝的播迁,简要论述了《家礼》对陈朝民间礼俗的影响,指出《家礼》在越南经历了从政治领域逐步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从朝廷教化逐步渗透至民间礼俗,从汉字礼书逐步演变为汉喃字礼书的过程。⑤

总之,随着东亚儒学及儒家礼制研究成果的日渐丰厚,东亚家礼学正在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目前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尚有诸多空白领域。对日本和韩国的家礼研究理应对日韩思想史、礼学史进行整体性把握与深入探索,方能更为全面准确地展现东亚家礼学的发展脉络,进而审视《家礼》在不同文化场域呈现的差异性与多元性。值得一提的是,对越南《家礼》的研究,正如刘柏宏所言,越南长期受南亚文化熏染,与日韩两国具有不同的文化脉络,其对《家礼》的承继与改造呈现出不同样貌,能够引发学者对礼教、东亚家礼学的重新省察。⑥因此,加强越南家礼的研究应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学界探讨之重点。

朝鲜时期的礼学研究是以《家礼》为中心而展开的,从其礼学史的发展脉络看,17世纪是《家礼》研究全面发展的时期,18—19世纪集大成的家礼书集中出现。⑦朝鲜的《家礼》研究是以行礼为旨归,并伴随实践,但在实践《家礼》的过程中,朝鲜的士大夫遇到了诸多超出《家礼》规定以外的情况,于是便出现了变礼。而出现变礼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家礼》本身的不完备,礼制作为儒教社会构成及运行的基本原理,其本身就存在不完备之处⑧;二是《家礼》与朝鲜礼俗有相异之处;三是《家礼》与古礼、国家礼典及朱子其他礼说有不一致之处。因此,如何根据儒家的基本原理对《家礼》进行合理的解释与完善,确立变礼礼规,是朝鲜《家礼》研究与实践的重要议题。《四礼便览》《家礼增解》《常变通考》《士仪》作为18—19世纪朝鲜王朝后期的四部代表性礼书,皆对“丧中行冠”与“因丧而冠”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基于此,本文拟对四部礼书中的相关研究展开分析和论述,以此来考察朝鲜学者是如何确立实际行礼时的变礼,以及又是如何对《家礼》进行补充与完善的,并试图进一步揭示朝鲜礼学之特征。

二、栗谷学派礼书对丧中行冠及因丧而冠的探讨

“丧中行冠”是指在丧服中按照《家礼》仪节举行冠礼。据遇丧时间与冠礼时间之先后,“丧中行冠”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先遭丧,未定冠期;二是将冠闻丧,即年岁当冠,冠期已定,而突然遭丧。“因丧而冠”意为“因着丧之成服,而加丧冠也”①。即丧服成服时,戴成人之丧冠,而省去冠礼的仪节。

《礼记·冠义》中讲“冠者礼之始也,是故古者圣王重冠”②。冠礼作为成人之始,是朝鲜王朝士大夫实践《家礼》的重要一环。但在实行冠礼时,其最大问题便是遇丧时是否可行冠礼。冠礼为礼之始,“始为小”,“非大事”;丧祭礼为礼之终,“终为大”,“所谓大事也”。③那么礼之小者遇礼之大者,是丧中行冠,还是因丧而冠?如何加冠才不违背儒家慎终追远、行礼从厚的精神?

在探讨朝鲜时期礼书的应对方案之前,先来看一下《家礼》与《家礼仪节》中的相关规定。《家礼》中有“必父母无期以上丧始可行之”条,本注曰:“大功未葬亦不可行。”④即将冠者之父母无一年及三年丧方可行冠礼,并且九月之大功亦须在葬后行冠礼,而小功、缌麻之丧未有言及。明代丘濬所作《家礼仪节》在朝鲜王朝时影响颇大,家礼书的编纂及实际的行礼均以其为参考。《家礼仪节》中《冠礼》正文一如《家礼》,只在卷末《冠礼考证》中引《曾子问》“将冠子”条,《杂记》“以丧冠者”条,考证了古礼中关于将冠闻丧、因丧而冠的规定,并在因丧而冠下加注:“今俗有行之者。”⑤换言之,丘濬当时有因丧而冠的礼俗,考虑到这一时俗,丘濬亦不反对因丧而冠。但丘濬未将古礼作为冠礼正文,只附于文后,可知丘濬主张行冠礼时依照《家礼》规定进行。丘濬将古礼列入考证,一则可作为行冠礼时的参考,二则为应对变礼、完善《家礼》提供了解决方案,即参考古礼,将古礼运用于《家礼》实践,这也是朝鲜礼学完善《家礼》的重要方式。

《家礼》与《家礼仪节》虽有上述规定,但在行礼时仍会遇到非正常情况。例如,《家礼》与《家礼仪节》只规定了将冠者父母有丧时的情况,但冠者本人若有丧,是否可行冠礼?对此,《四礼便览》作者李縡参考栗谷学派的礼说,给出了明确答案,书中“必父母无期以上丧”条下,引用朴世采与宋时烈的问答:

(南溪)问:“冠礼云‘父母无期以上丧’,昏礼云‘身及主昏者无期以上丧’,此未知互文之义否?”尤庵曰:“恐是互文也。”⑥

李縡引用栗谷学派两位代表性学者的问答,指出冠礼与婚礼中相关礼文可相互参考,也就是说将冠者自身亦须遵循婚礼的规定,无三年及期年之丧。如此,便明确了行冠礼时,将冠者及其父母均须“无期以上丧”,这是《四礼便览》对《家礼》及《家礼仪节》的补充。变礼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更便于冠礼的实行。

《家礼增解》成书于1792年,刊于1824年,其作者李宜朝为李縡的弟子,大致继承了李縡的观点,不过其对丧中行冠做了更为详实的考证与规定。如前文所述,丧中行冠可分两种情况,首先看“先遭丧,未定冠期”的情况。

李宜朝详细探讨了“期服中”“父己功缌服中”及“国恤中”三种情况的变礼。“期服中冠当否”,即在一年丧服期间行冠礼可否。李宜朝列举了17—18世纪栗谷学派几位代表性学者的观点,宋浚吉认为期服中冠婚皆不可行;朴世采认为冠礼不可行,婚礼可行。宋时烈则说“冠昏礼,虽有言身不言身之异,愚尝以为可互看”。“言身与不言身”是指《家礼》中冠礼未言及将冠者自身是否有期及以上丧,而婚礼则明确规定“身及主昏无期以上丧乃可成昏”。①由此可见,宋时烈与《四礼便览》观点一致,主张将冠者在期丧中不可行冠礼。韩元震也认为期丧中行冠礼,即使简化行礼仪节亦是“犯礼”,得出“期服加冠,以丧冠冠之,则人岂非之哉”的结论。②可见,栗谷学派以《家礼》中婚礼规定为参考,明确了期服中不可行冠礼,但可因丧而加丧冠。

“父及己功缌服中冠”,即父及将冠者自身在大功、小功及缌麻服中可否行冠礼。《杂记》中规定:“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③李宜朝引用张载对此条的议论,提出父大功之末、己小功之末(卒哭之后),“己”可以行冠礼。④

另外,《家礼》中规定大功未葬不可行冠礼,但朝鲜时俗中有一年未葬(《家礼》规定“三月而葬”⑤)的情况,李宜朝引宋时烈的观点,指出应以合乎“人情礼意”为标准,虽未葬,只要过三月之期,便可视为已葬,可以冠婚。⑥可见,朝鲜一年不治葬的时俗有违《家礼》规定,这种情况李宜朝以《家礼》为依据,兼顾人情,折中《家礼》与朝鲜时俗而成变礼。

朝鲜又有外祖父母丧(自身为小功)中,未葬不可冠婚的礼俗。宋时烈指出,《杂记》中规定“父小功及己小功卒哭后可冠昏”⑦,换言之,父小功、己小功卒哭前不可冠婚,由此推之,父大功、己大功卒哭前亦不可冠婚。而《家礼》中明确规定父母大功未葬不可冠⑧,由此推论,小功未葬可行冠礼,显然《杂记》对于丧中冠婚的规定更加严格。宋时烈表示应遵朱子之论,外祖父母之小功未葬前可行冠礼。⑨李宜朝还进一步补充了缌麻服中行冠礼的规定,他认为缌麻成服之日便可行冠礼,但若认为同日行吉凶二礼“未安”,可推后几日行冠礼。从对冠变礼的规定来看,栗谷学派纠正朝鲜礼俗时,虽然参考古礼,但在古礼与《家礼》规定不一致时,是以《家礼》为标准,采取了较为开放的行礼立场。

以上为五服中行冠的变礼,若在国恤中,是否可行冠礼?李宜朝引用宋时烈、朴世采、韩元震、宋能相等栗谷学派学者的礼说,明确了这一变礼内容。宋时烈认为国恤成服时可因丧而冠,葬后不可行冠礼;朴世采同样认为成服时可因丧而冠,但在卒哭后“只冠者借吉而行之,参以昏礼等数”。①朝鲜的国家礼典《国朝五礼仪》中规定,国恤中“卒哭后许嫁娶,借吉三日而行”②,朴世采以此为依据,明确提出国恤卒哭后既然允许嫁娶,当然可行冠礼。③韩元震则以朱子《君臣服议》④所论君丧中许行婚礼为依据,主张君丧中可行冠礼。宋能相确立了“小君(君之妻)丧”的变礼,亦是以《国朝五礼仪》中卒哭后许婚嫁为依据,允许小君丧卒哭后行冠礼,并规定主人⑤及宾以白衣白冠行冠礼,但不行献酬之礼。这样国恤中行冠礼的时间、主人与宾的服制、行礼的仪节均得以明确。由宋时烈至宋能相,关于国恤中加冠的变礼,规定愈加明确和完备。

综上所述,丧服中行冠的变礼,其内容可归纳为:将冠者及父母有期及以上丧、大功未葬前、国恤卒哭前可因丧而冠,不可行冠礼;父及将冠者大功葬后、将冠者小功葬前、缌麻成服之日、国恤卒哭后可行冠礼。可见,是丧中行冠,还是因丧而冠,主要以服之轻重为标准,以卒哭(或治葬)为节点来判断,这正体现了儒家“慎终”的宗旨。在变礼确立的过程中,朝鲜王朝的国家礼典、《家礼》规定及朱子其他礼说是最终定论的主要依据。

《家礼增解》关于丧中行冠的第二种情况,即将冠闻丧的变礼,有如下讨论。在“五服因丧而冠”条中,李宜朝引《杂记》《曾子问》及孔颖达疏、陈澔注,以及金长生《家礼辑览》,论证了古礼中有五服皆可因丧而冠的规定和实例。但是否所有情况都可因丧而冠,李宜朝引用了俞棨《答尹吉甫问冠婚礼书》中的一段论述:

古者,筮日于庙,其礼甚重,与后世告庙略同。日月既卜,不可进退,而遭丧成服,适值其时,则虽未行吉礼,而犹必因丧以冠者,重其失时也。若未筮戒而遭丧者,则亦何必因丧乎?

若年岁当冠,而遭期以上丧,则虽未卜日者,似只当因丧而冠。盖壮年重丧,不可着童子之服,亦日月颇久,似与功缌不同。⑥

由此可知,年岁当冠而遭丧,若为一年或三年之重服,无论是否筮日(确定加冠之期),都应因丧而冠,因为重丧不可着童子服,这违背了行礼从厚的精神。功缌服的情况,若未筮日则不可因丧而冠,但是否可行冠礼,引文中并不明确。李宜朝引述俞棨书信时,省略了两段之间的一段论述:

既不因丧,则成童之小功正降而为缌矣。若冠月在遭丧之后,则自当卜吉行礼,安有婚娶则可行,而独不可以加冠者乎?来谕所谓冠虽轻服,不可行吉礼者,无乃太过耶。⑦

也就是说,若已筮日,冠期已定,而遭小功、缌麻轻服之丧,可因丧而冠;虽未筮日,但冠月在遭丧之后,也就是说加冠的月份已定,则可另卜吉日行冠礼。俞棨首先重视服之轻重,重服皆因丧而冠;其次重视筮日,以筮日与否作为轻服行冠礼的判定标准,这显然采取了尊重古礼的立场。

但《家礼》为何不许期及以上丧行冠礼,李宜朝解释说《家礼》是“以行盛礼言”,即《家礼》的规定是指有一年或三年丧时,不可按照《家礼》中冠礼的仪节行礼,即行“盛礼”,而应省去行礼仪节,只加丧冠,因此朱子此规定并非否定因丧而冠。这样李宜朝便为《家礼》的规定作出了合理解释,同时参考古礼,以栗谷学派的礼说作为了将冠而遭五服之丧这一变礼的定论。

以上是冠日未至而遭五服之丧的情况,那么在行冠礼当日闻丧,冠礼进行与否,其关键在于确定仪礼继续与否的“节点”。李宜朝引用《曾子问》:“‘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扫,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①这里明确了冠日闻齐衰大功之丧的三种情况:其一,宾(主持冠礼之人)及赞礼之人已至,闻内丧,《家礼仪节》注“内丧”为“大门内之丧”,则不行冠礼,因丧而冠;其二,宾及赞者至,闻外丧,即大门外之丧,则只行三加之礼而不行醮礼,撤去冠礼所用馔具,洒扫冠礼之位,至丧次而哭;其三,若宾与赞者未至,则无论内丧外丧,皆因丧而冠。换言之,宾与赞者是否来到将冠者家中,是判断冠礼如何进行的关键。若未至,只因丧而冠;若已至,则视内丧外丧而定。如此,冠日闻丧的变礼规定便明确了,古礼成为最终定论。这正是李宜朝对《家礼仪节》以古礼完善《家礼》这一方法的发展和实现,使古礼的规定在家礼书中成文化,真正用于《家礼》实践。

综上所述,《四礼便览》《家礼增解》明确了五服、国恤中行冠,以及将冠遇丧的变礼,变礼的礼规明确、细致,可指导实际的行礼过程。变礼的确立,围绕《家礼》的不完备之处展开,以《家礼》的实践为旨归,以国家礼典与朱子礼说为依据,在不违背“人情礼意”的前提下,参酌古礼,整合17—18世纪栗谷学派的礼说,合理地解释《家礼》礼文,同时纠正朝鲜王朝的时俗,推进了《家礼》在朝鲜的实行。这既体现了栗谷学派以《家礼》为中心的礼学研究与实践特点,也展现了其行礼方面的开放立场。

三、退溪学派礼书对丧中行冠及因丧而冠的讨论

《常变通考》作者为柳长源,成书于1782年,刊行于1830年,其在增补《家礼》“父母无期以上丧始可行之”的规定时,引述的《杂记》与张载礼说内容、《家礼增解》完全相同,还增加了《通典》中晋代范汪的礼说,指出父及自身大功卒哭后可行冠礼,齐衰斩衰因丧而冠。这与《家礼增解》的立场一致,其后补充了尹拯论师丧及外祖丧的变礼。师丧为心丧,无一定服制,此论始于二程。程子认为师弟子间情义有厚薄,因此师丧难以立一定之丧服,服制只依情义深浅而定。②《家礼》中未有师丧仪节,《家礼仪节》同样引用程子此言,未有进一步讨论。

李珥以程子之言为据,继承二程关于师丧的观点,在其所辑《击蒙要诀》一书中进一步明确了师丧的规定。③他提出若不能奔丧便可设位而哭,并于每月朔日设位、服丧服而哭,服丧月数期满,于下月会哭后除服。当然,此处的丧服是根据师弟子间的恩义,自行设定轻重等级。④李珥所规定的师丧变礼与《家礼》本注关于不奔丧为位而哭的仪式相同。⑤可见,李珥在定立变礼时亦是主要以《家礼》为标准。不过李珥在制定变礼时又不完全同于《家礼》,如他特别强调了若服三年丧不能奔丧时,可朝夕设位而哭,至少四日。《家礼》规定不奔丧时,若齐衰服朝夕设位三日而哭。①可见,李珥承《家礼》行礼从厚的精神,将齐衰“三日”变为斩衰四日或以上,以完成师弟子间的恩义。《常变通考》在《丧礼》卷,亦引用李珥之说作为师丧行礼的定论。可以说,李珥继二程之后,首先在朝鲜明确了师丧不能奔丧的变礼,通过《击蒙要诀》而成明文,成为之后朝鲜师丧行礼的参考。②

《常变通考》引用尹拯关于心丧三年是否可行冠婚的问答,进一步完善了师丧的礼制。尹拯认为师丧虽为心丧,亦应成服,与二程、栗谷观点一致,并进一步讲明若行三年之心丧,那么葬后不可冠婚。这与《家礼》《家礼仪节》《四礼便览》《家礼增解》所主张的期及以上丧不可行冠礼的立场一致。

关于外祖丧,《常变通考》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外祖丧为小功,但尹拯认为葬前不可行冠婚礼,居丧的仪节也不应按小功处之。尹拯显然遵行了《杂记》中小功之末可冠婚的规定,而与《家礼》《四礼便览》《家礼增解》不同,体现了尹拯、柳长源等朝鲜后期退溪学派较为保守的礼学立场。

《常变通考》还补充了改葬服中可否行冠婚的变礼。他主张改葬服中不可冠婚。关于改葬,《家礼》中未有明文,《家礼仪节》以《明集礼》中改葬的内容补入,《四礼便览》又引用《家礼仪节》中改葬的礼规,但几部礼书均未有改葬服中可否行冠婚礼的规定。《家礼仪节》规定的改葬服制为“子为父,妻为夫,缌麻,余皆素服布巾”,《四礼便览》在此基础上又补入金长生所辑《丧礼备要》中“三月而除服”③的规定,可见丘濬、李縡、金长生对于改葬服制有共同的认识,认为改葬为轻服,只须缌麻三月便可。《家礼增解》《昏礼》卷中引用朴世采及宋浚吉的观点,认为改葬服中不可行婚礼,④但在《冠礼》卷中却未规定不可行冠礼。因为改葬为缌麻,如前文所述《家礼增解》规定缌麻服中可行冠礼,可以推测,李宜朝不反对改葬服中行冠礼。与此相反,《常变通考》则保持了较为保守的立场,禁止改葬服中行冠礼。

关于因丧而冠,《常变通考》也有所补充。栗谷学派的礼书中只言及年纪当冠的情况,若年岁未及冠年而遇丧是否要加丧冠?柳长源引用尹拯的礼说,规定若年岁未及加冠,而遇齐衰斩衰,则应遵循《杂记》规定的因丧而冠,着成人之丧服,戴丧冠,童子服不可承重丧。这正是以古礼为参考,秉持行礼从厚的精神。

《士仪》由许传所作,成书于1860年,其讨论丧中行冠的变礼时,所引礼典及礼说与《常变通考》基本相同,关于丧中行冠的变礼规定与《常变通考》也基本一致,即大功未葬前不可行冠礼。不过《士仪》特别强调了尹拯关于外祖葬前不可行冠婚礼的规定,不可以将外祖丧视为小功。如前文所述,《家礼增解》主张外祖丧为小功,可行冠婚礼,而《士仪》则与其完全相反,体现了朝鲜后期退溪学派保守的礼学立场。

《士仪》与其他几部礼书最大的不同是关于因丧而冠的规定。《士仪》根据《曲礼》“二十而冠”⑤,规定因丧而冠须年满二十。不仅如此,《士仪》还规定若欲因丧而冠,还须看遭丧是否在二月。许传引用《杂记》及《开元礼》: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杂记》

【(郑玄)注】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丧冠也。遭丧冠月,则丧服因冠。非冠月,待变制卒哭而冠。【(孔颖达)疏】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丧,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待变制受服之节,乃可冠矣。【开元礼】以其冠月,因丧服则冠也。非因冠月,待变制卒哭而冠也。①

许传在这里引用古礼及《开元礼》,是为了强调“冠月”,遭丧是否在冠月是判断因丧而冠的标准。加冠用二月,若二月遭丧则可因丧服成服而加丧冠,不行冠礼;若非二月遭丧,则须待卒哭之后行冠礼。可见,是否因丧而冠不以丧服之轻重来判定,而是以遭丧时间是否为冠月来定,而且将冠者还须年满二十。为此,许传特意在按语中强调“《曲礼》二十而冠,《夏小正》记二月冠子之时”②。倘若不在二月遭丧,等到卒哭后行冠礼,将冠者的年龄有可能超过二十岁,即过了《家礼》规定的“十五至二十”而加冠的年纪,这种情况“亦未为过也”。③换言之,即使过了加冠的年纪,也须遵守古礼中“非冠月(二月),待变制卒哭而冠”的规定。而对于古礼中成王早冠的记载,许传解释为天子诸侯可以早冠,但不能以此作为士庶之礼。《曾子问》中所讲“将冠者,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而冠”④,许传解释说,“未及期日”是指未到加冠之日,但已到二月之冠月,因此在二月闻丧皆可因丧而冠。⑤许传对古礼作出了合理解释,以确立因丧而冠的变礼规定。

虽然在确立因丧而冠的变礼时,许传特别强调“冠用二月”,但在讨论“冠月”时,其并不主张必须在二月行冠礼。关于冠月,《家礼》中未有明文,只在“告祠堂日”条中提到“古礼筮日,今不能然,正月内择一日”⑥,告祠堂日为行冠礼的前三日,可知《家礼》主张冠礼在正月举行。《家礼仪节》则在《冠礼》第一条“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之下列“古礼筮日,今不能然,正月内择一日”,⑦较《家礼》更加明确了行冠礼的时间为正月。《四礼便览》《家礼增解》《常变通考》则与《家礼》《家礼仪节》不同,皆主张四时皆可冠,不当拘于正月二月。许传在此处继承了这一观点,但在确立因丧而冠的变礼时,又特别强调了古礼“冠用二月”,以及古礼中年满二十的规定,与另外三部礼书相比,看似更加严格了因丧而冠的变礼条件,但实际上《士仪》简化了冠变礼的规定。换言之,若年满二十,二月遭丧,则无论丧服轻重,也不论内丧外丧,抑或师丧,也不管先丧后冠,还是将冠闻丧,必须因丧而冠;若年满二十而非二月遭丧,或年未满二十,则不可因丧而冠,待变除卒哭后行冠礼。如此,在行冠礼而遇丧时,依此而行,简便而明确。可见,为便于行礼,许传舍弃了《家礼》而选择了遵从古礼。因此有学者称,《士仪》是可替代《家礼》和《家礼仪节》的新家礼书。⑧

四、余论

在实践冠礼的过程中,朝鲜士大夫遇到了各种超出《家礼》规定以外的情况,所以变礼应运而生。冠变礼主要是丧中行冠与因丧而冠的问题,朝鲜朝后期的学者确立了变礼的规定。栗谷学派的两部礼书,特别是《家礼增解》尽可能地将各种变礼加以归纳,注重以《家礼》纠正朝鲜礼俗,体现了较为开放的礼学立场。而退溪学派的礼书则对栗谷学派的冠变礼有一定的补充,在改葬服及外祖丧中加冠的变礼上,表现了较为保守的礼学立场。《士仪》作为朝鲜家礼书最后达到的高度,不仅整合了之前礼书中冠变礼的内容,还致力于行礼的便宜,简化了变礼的规定,是一部独具朝鲜特色的行礼书。

《家礼》传入朝鲜半岛后,经过几个世纪的研究与实践,到朝鲜王朝后期出现了诸多集大成之作。这些礼书以《家礼》为中心,以行礼为目的,以古礼、朝鲜王朝的国家礼典、朱子礼说补充完善《家礼》为主要内容,对朝鲜各学派的礼说加以整合总结。从礼书内容,可以看出朝鲜王朝士大夫以儒家仪礼统一朝鲜礼俗、实现儒家礼治社会的愿景,展现了18世纪以后朝鲜以《家礼》为中心的礼制在社会生活层面达到的高度与水平。

朱子《家礼》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阶层限制,士大夫为实现儒家“国治而天下平”的理想社会,以“以礼化俗”作为其共同使命,致力于以《家礼》的礼规来统一和敦厚民间风俗。上文中关于冠变礼的考论,正是朝鲜士大夫阶层对“以礼化俗”的实践。在士大夫实践《家礼》的示范下,民风为之一新,地方社会的礼秩得到重建,国家礼制得以运行。然而礼与俗并非是由上而下的单向教化与纠正,亦有“缘俗入礼”“以俗变礼”的活力,二者具有双向互动性。正如近年来学界提出的“礼俗互动”说,“礼”所代表的国家制度的规约性,与“俗”所代表的民间生活的自发性之间存在很大的张力,既互益互补,又互制互斥,“礼俗互动”可以将国家政治与民间“微政治”贯通起来。①试以婚礼为例,《家礼》中有亲迎之礼,即婿至妇家,将新妇迎至婿家之礼,而朝鲜半岛在高丽朝时期便流行在妇家举行婚礼,婚礼后婿妇在妇家居住一段时间(可长达两三年)的“婿留妇家婚”的习俗。虽然朝鲜王朝建国后,其《国朝五礼仪》明确规定了婚礼依照朱子《家礼》实行亲迎礼②,但收效甚微,直至明宗时,这一婚俗才与《家礼》的亲迎礼折中而成“半亲迎”礼。所谓半亲迎礼,是指婚礼在妇家举行,婚礼后的第二日或三日后至婿家。如此,民间习俗被纳入礼制之中,此后,包括李滉在内的士大夫积极地将半亲迎礼用于朝鲜的婚礼中,这一礼俗直至20世纪初仍在民间留存。③冠变礼的“以礼化俗”与半亲迎礼的“缘俗入礼”,正体现了国家礼制与民间风俗之间的“礼俗互动”。朝鲜王朝建立后,国王、士大夫大力推行和实践《家礼》,积极应对行礼中的变礼,特别是面对有违礼制的朝鲜民间习俗时,既有“以礼化俗”的智慧,又有“缘俗入礼”的果决,在礼俗互动的关系中,最终实现了朝鲜社会的稳定,并向着儒教化社会迈进。

[责任编辑 李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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